谈敏华收到福建省高院的传票
谈敏华近照
谈敏华演示当年被吊打的情形
“福清纪委爆炸案”二审谈敏华的自辩词
我根本没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这完全是刑讯逼供给我强加上的。
我是2001年10月22日,在桂山石仔场上班时,被专案组带走,他们没有给我任何法律手续。他们用警车把我带到福清,在那个关押地点对我吊打。我也听到隔壁也有被吊打的声音,后来把我拉到隔壁辨认。专案人员说:他(杜捷生)已经交待是你把炸药卖给他的,你还说不认识?!硬逼我承认卖炸药给杜捷生。2001年10月26日我才被押送到福清市看守所,几次的判决书都把时间搞错了,我被抓是2001年10月22日。
两次一审判决都说我在检察官来问的时候,还作了这种交待。当时很多人来讯问,其中有专案组的,我怕再拿回去吊打,只好按原来他们逼我说的讲。两次一审公开审理时,我都是按事实说话。
重审判决书所谓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4”:所引我的供述纯属专案组自己捏造的。我奶奶当时病重,我是2001年农历4月初二离开福州(不是判决书上写的农历4月12日),初三凌晨赶到老家,一直到农历4月28日才返回福州打工。这有江西瑞昌县洪一乡政府、麦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02.8.20)予以证实。
我的辩护人经过调查,并根据临开庭(2004年11月一审二次开庭)前才向辩方公示现场炸药成分不含TNT的鉴定,辩护人强调:硝铵炸药有三大类23种,这是科学常识。对桂山石仔场用的炸药,是否就是现场所使用的炸药,没有做特定的鉴定。这也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要求补充侦查的第一条内容。
开庭前我被送到了连江看守所,福州警方来做我的工作,要我按以前说的讲。我说:那是假话。他们说:那你在检察院时一样承认。我和他们说,当时有警察在场。他们前后来提审了四次,一定要我承认卖了炸药,说出来就没事,会请求上面关多少就判多少。怎么能这样弄虚作假地办案?!
2004年11月29日开了一整天庭,押回连江看守所,我还没吃饭。福州市检察院就来了两个人做我的思想工作,说:这事不是对付你的,是针对上面的(陈科云和吴昌龙);你按以前交待的说,就马上可以出去了;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我说:我该说的在庭上都讲了,我讲真话你们不相信,要我讲假话,我在刑警那里讲了假话,造成今天这个样子。他们在那里一直等我开口,等了半个多小时,我说我要去睡觉。检察机关怎么能也这样弄虚作假地办案?!
今天福建省高院开庭,我当庭讲的都是真话,希望法院宣告我无罪,不要让我无辜蒙冤。
上诉人:谈敏华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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