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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法院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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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6: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抗诉申请书

我叫赵田中,男,194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蓉芳里1-1-102号。
我因执行异议一案,不服北辰区人民法院(2009)辰执字第953号执行裁定书,现请市委书记张高丽为我主持公道:
请求
1、撤销北辰区人民法院(2009)辰执字第953号执行裁定书;
2、驳回白少山对和平区荣安大街蓉芳里1-1-102号房屋执行申请。
理由
2008年8月14日,我女儿赵昀与于淼在天津市盛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坐落于和平区荣安大街蓉芳里1-1-102号的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成交,赵昀当时付定金1万元,首付款19万元,共20万元,并交付盛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费”6250元。2008年8月19日赵昀又付给于淼过户费12万元,同时于淼将房屋钥匙交给了赵昀,我全家开始入住此房。2008年12月9日,我与于淼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屋买卖价格为92万元(已付32万元),过户费由于淼承担。后于淼失踪,余款未付,房屋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6月,北辰区法院来我家查封房屋,当时我的老伴在家。她向北辰区法院执行员王天华等人出示了和于淼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款收条》等物证并口头表示了对封房的异议,以及要求于淼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北辰法院用照相机对所有物证进行了拍照,并说:“你们先在这里住着吧,于淼来了千万不要给她钱,给我们打电话。”留下了北辰执行庭的电话号码。
2009年11月26日,我突然发现房屋门上贴有北辰区人民法院《责令腾出房屋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房屋已经进行了评估、拍卖、过户,限申请人在十日内腾迁出该房屋。我对此感到不解:北辰法院明知道我该房屋居住,竟然不顾及我的权益,就对该房屋评估、拍卖、过户。
2009年12月17日,白少山将我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腾迁,2010年6月11日,和平区法院作出(2010)和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驳回了白少山的诉讼请求。白少山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23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一终字第89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1年5月12日下午6点左右,白少山纠集社会上闲杂人员5名(其中有一位坐轮椅的,还有一位拄着双拐)来我家闹事。坐轮椅的姓陈,不由分说就打了我一顿嘴巴。后来我挣脱出来,并打110报警,还未有解决结果时,白少山等人就溜走了。
5 月13日上午9点左右,白少山又纠集上述人员来闹事,同来的还有一辆白色面包车,载来氧气焊工具,切割掉防盗门锁,又用大铁锤砸坏门锁。我向110报警。
同日下午4点左右,白少山纠集了30人左右强行闯入我家,把坐轮椅的也抬进屋内,扬言要把坐轮椅的陈某滞留在我家住下去。
5月15日,白少山上午又10余人来到我家,强行拆走门和窗、电表,掐断电话线,并让我5月20日搬出,否则就要拆地板。
同日下午,我全家到北辰法院找到执行庭长刘春杰,向他告知白少山的一系列作为,请北辰法院干预此事。刘春杰说:“这是白少山的个人行为,我们也管不了。……《执行通知书》就是不能给你,给了你就可以上诉了。案子到现在未结,是我给你们充分的申诉自由。……这个案子我是中间介入的,前面的事情我不知道,也不管。”
我认为,我与于淼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是我的原因,我已经部分支付价款,并实际入住,我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实体权利。直至今日,我没有收到北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法律文书,我也没有看到相关诉讼文书送达于淼本人的回证。法院在执行中违反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办理。

上面这封信是写给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的。

案子很罗嗦,归纳为一句话就是:天津市北辰法院把我已经部分付款并已经实际入住的房屋,执行给了别人。
中国国内的所谓“法治社会”就是这个样子,老百姓有理却无法打赢官司。官面和黑社会沆瀣一气,欺压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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