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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face=Verdana size=4>只要还有良知、不肯说瞎话,没有人不承认我国当下的腐败“现象”极其严重、腐败份子相当嚣张。<BR> <BR> 案例简直是层出不穷。审计署刚刚发布的今年第6号审计公告称,被审计的中央49个部委个个有问题,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这些国家要津部门概不能外。发改委乱收费;最高法挪用业务费;人行西安分行能有多少干部职工,居然挪用8598万元建宿舍!河北肃宁县国土局利用职权非法占地,给每位局长建了一套400平方米的别墅,石局长“面对质疑(居然)很委屈”,因为当地官员建豪华别墅“蔚然成风”,“几乎每个科局都是这样的”。以上表明腐败“现象”的普遍。据《南方周末》最新一期报道,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被“双规”后,一直告了他8年的宝鸡市副处级干部曹长征,把这个消息告诉庞任宝鸡市委书记时的老部下,后者轻蔑地说:“中纪委算个球!”虽然这一次与三年前中纪委的调查处理结果不同,终于扳倒了庞某人,但这个事例仍可说明腐败份子们的嚣张。当然更能说明“严重”和“嚣张”的是,买官卖官的窝案一串串、以权谋私的涉案金额上百万元的已经不起眼、大贪官养情妇在圈子里几乎是公开的秘密。<BR> <BR>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们从国际新闻的报道中可以看到,许多国家和地区虽然不会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却比我国严厉得多。<BR> <BR> 还是说近例。香港特区新政府班子一宣誓就职,第二天就将有关官员的私人物业和财产公布,供公众查阅。本月18日,法国司法机关鉴于有媒体披露,现任总统萨科齐1997年当市长时涉嫌用公权买折扣房,已立案进行诉讼前调查。而压倒刚辞职的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最后一根稻草”竟是,有人揭露,1993年安倍将父亲留下的3亿日元遗产,捐献给了一家与自已关系密切的社会机构,有逃避巨额遗产税之嫌……<BR> <BR> 为什么别人(通常是我们称为“资本主义”的国家和地区)能做到的,我们这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反而做不到呢?<BR> <BR> 据说我们的“国情”很特殊!<BR> <BR> 这个“国情”特殊论很奇怪,而且已经不合逻辑:既然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然就是承认自己并不特殊,将遵守普世通行的反腐标准和规则。<BR> <BR> 好了,中国为了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了与该公约对接,正在讨论修改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据《21世纪经济报道》最新消息,9月17日,在一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和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纪念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的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的人士热烈讨论了刑法修改的问题,其中有关受贿罪的条款成为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建议,受贿罪范围应从财物扩大到财物或者其它财产性利益。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说,首要的就是修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不能仍然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像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只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对陈国庆、姜伟的观点本人极表支持。现在的贪官有很多新花样化公为私和敛财,却能利用现行法律的漏洞规避惩罚。一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算受贿,最高判5年徒刑)罪”,就不知开脱了多少贪官!<BR> <BR> 可是,还有人在拿“国情”说事。有人说,受贿罪不应该扩大到任何“不正当好处”,“中国文化历来重视人情世故和礼尚往来,如果将非财产性利益一并作为贿赂处理,可能不但无助于贿赂犯罪与不正之风之间的界限区分,而且其现实有效性也值得怀疑。”我对这一说法极表怀疑。众所周知,“腐败”这个词在1980年前后还是禁忌,就叫“不正之风”呢。官场的“不正之风”根本就是“腐败”的祖宗或同义语。有个很好的事例:“日进斗金”的中石化广州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同华,9月21日出庭受审,居然辩称自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吃回扣有“原则”,“底线”是不危害石化厂的利益;收钱(受贿)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谁不知道,封建王朝的贪官是收“冰敬”(防暑费)、“炭敬”(取暖费)之类,如今的贪官除了借生日和红白喜事收钱,还要借节日、住院、子女读书之类“人情世故”、“礼尚往来”的名目大肆聚财?<BR> <BR> 又有什么“界限不清”的?你要当官,你要掌公权,就应知瓜田李下当避嫌,不搞这些名堂。你若觉得不可接受,可以选择辞职呀,天不仅不会塌还会更明亮。我不相信,部下、同事就不能“理解”和体谅你的苦衷。若在现有情境下难以独清,一旦刑法规定了官员收礼(比如人民币200元以上或无价的字画类)以受贿论处,真正有情的的亲友怎会陷你于罪吗?<BR> <BR> 对于为腐败行为打掩护的“国情”,我们已经忍得太久,已经觉得忍无可忍。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别人做得到,我们做不到,这才是国耻。</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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