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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十杰不纠错损失200万 8年上访路缘于枉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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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6: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官十杰”不纠错损失达200万
漫漫8年上访路缘于城厢区法院枉法执行

(控诉人发帖人:刘秀云 身份证:350321195809143024
一起本不应由我承担的5万元贷款担保连带责任,竟然被城厢区法院野蛮执法强制司法拘留15天,限制出境长达一年之久,台湾丈夫产生误会要解除婚约,新组建闽台婚姻差点解体。
早在1999年,我与前夫刘金勇因感情不和通过法院起诉调解离婚,清晰处置婚内财产各自承担清偿债务责任,随之我与台湾丈夫结婚。而区院一审和市院二审却偏枉法判决,将1998年3月28日前夫为5万元贷款担保的连带责任强加予我,2003年3月7日,城厢区法院无端查封并执行拍卖案外人的建筑面积216平方米,占地面积68.8平方米的自建房来抵债。
姚丽青2007年执掌福建城厢区法院至今有五年,难以想象的“全国模范基层人民法院”,为什么竟然会如此“李代桃僵”枉法判决和违法执行?为什么无视一审二审枉法判决经由福建省检察院抗诉,莆田市中院再审终审拆销判决的事实?
姚丽青五年来拒不予受害者纠错,坚持说,枉法执行正确,已经拍卖,无法执行回转。让我赢得了官司,却拿不回财产,仍得承受居无定所的窘境,如今,被无端枉法裁判执行的房子,市价飙升到200多万元,为寻求公正继续上访。
号称“中国法官十杰”“全国法院系统人民的好法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今年公示推荐为全省和全国的道德模范等风光无限的姚丽青;号称“无损于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重托”“全国模范基层人民法院”等盛誉无数的城厢区法院;从亲身经历枉法裁判和执行的遭遇,从漫漫8年的上访路至今得不到纠错的事实,向天下揭示,这幻影般的荣誉,还能忽悠多久?
枉法判决导致8年来恶梦不断
称得上“风正天平不失衡”吗?

2002年到2003年间,我的合法房产无端受到城厢区法院的枉法判决,随之强制低价执行拍卖,这严重司法不公的折腾遭遇时间,正是城厢区法院对外大张旗鼓标榜说,城厢区人民法院是中国司法公正的一面旗帜和一根标杆。
莆田市委机关主办的《湄洲日报》,在《风正天平不失衡》一文中吹着说:城厢区人民法院是人民最满意的政法单位。引文如下:
近年来,在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城厢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思想,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为维护莆田市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尽心尽责,受到了群众的信赖和上级的好评。1998年,该院荣获“全省法院集中清理委托执行工作先进单位”;2000年,荣膺“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1年,被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我们城厢区法院果真名副其实吗?
我的亲身遭遇事实,与经历的严重司法不公的黑幕,曝露了城厢区法院荣誉是忽悠百姓,将人民赋予司法公权力,变成随心所欲侵占案外人合法财产工具。
1998年3月28日,周金龙贷款5万元给刘金煌,我前夫刘金勇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1999年,我与刘金勇因感情不和,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对婚内财产进行清晰明了的处置约定,即各自向他人所借的债务,各自承担清偿责任。
我与刘金勇婚姻关系通过合法的法律形式解除。随后远嫁台湾,重组家庭。由于在台湾,并没有收到城厢区法院一审的传票。
想不到城厢区法院却将没有来到庭应诉我,硬是列为替前夫刘金勇偿还担保5万元贷款的连带责任人。原因是1998年贷款给刘金煌的周金龙,2002年把担保人刘金勇告上法庭,竟无视我早在1999年就与刘金勇分道扬镳后再婚的事实。
法庭在我缺席的情况下,不顾我早已离婚再婚的法律事实,以及当年离婚明确财产清偿的约定事实,一审判决硬生生地认定,我必须与前夫共同承担5万元借贷的担保责任,承担借贷款的利息。对于一审不公的判决,我提出上诉,想不到二审仍然维持不公的原判,竟然还肯定城厢区法院一审审判程序合法……
一个简单的案情,却被一审二审搞得复杂无比,其中原因不说,也会明白。
堪称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的城厢区法院,这个枉法判决,你能够经受得住历史与法律的考验吗?
一个枉法判决,必然导致一个违法执行。结果,是在长达8年时间就是不愿意主动纠错;恶果,是让国家法律蒙受羞辱,让我们社会公正失衡沉沦。
枉法执行导致8年来恶梦不断
迫使我至今一家流离失所

城厢区法院匆匆忙忙泡制一份(2002)城民初字第303号枉法民事判决,莆田市中级法院急急忙忙下发(2002)莆中民终字第458号枉法文书维持一审判决。
面对二审枉法裁判,我不服立即提出申诉,请求再审这个荒唐的判决。
前夫刘金勇作为5万元借贷的担保人,是负有连带责任。可是我早在1999年就解除婚姻关系,没必为2002年官司负责。不知为何一审二审竟然会如此卖力的替周元龙追讨欠款,颠倒黑白地将我列为被告,达到侵占我的合法房产。
2003年3月7日,城厢区法院将我唯一居住的房子,位于城厢区龙德井西五巷1号进行强行拍卖。
2003年5月9日,福建省检察院依法接受申诉向莆田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2003年8月26日,莆田市中级法院做出(2003)莆中再终字第18号新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我的申诉理由成立,确认债务系刘金勇离婚后形成的个人债务,判决驳回了周元龙对我必须负有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令人费解的是:“全国模范基层人民法院”的城厢区法院不顾我在申诉过程,雷厉风行地在2002年9月6日,迅速下达民事裁定书,硬是要变卖我的房屋来清偿判决中的债务。城厢区法院祭起一审二审枉法判决的“法律文书”,以严格执法为幌子,抢在纠错改判之前,迅速强制执行侵吞我的合法房产:
(1)自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受强行查封、扣押和拍卖,每项我都不知情;
22000年房产抵押银行贷款15万元,期限10年,可是我的房子仍在贷款抵押期限内,银行没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为什么法院却敢强行拍卖?
(3)建筑面积216平方米,占地面积68.8平方米的合法房产,2000年4月,抵押给银行贷款,保守评估价为23万元,土地保守评估价为9.37万元;到2003年城厢区法院强制执行,委托福建省光明资产评估公司却评估为16.46万元;2003年房价和地价飙升总值超过50万元。城厢区法院为何将案外人财产贵物贱卖?
(4)最高院有关法院执行明确规定,“查封、扣押、财产价值应当执行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原则,即使我负有连带责任,也没有任何理由将2003年价值50万房子,来执行前夫刘金勇担保5万的连带责任,违法得离奇胆大?
(5)明知省检正式立案审查我的抗诉申请,在中院下达再审终审判决书前的五个月时间,城厢区法院丝毫不停止违法强制执行的步伐,拒绝听取申诉意见,明知我已与台胞结婚的事实,维持正常台海婚姻,需要经常往返两地,却粗暴地在2003年春节到来,强制拘留受害者15天,限制受害者出境长达一年多。
城厢区法院的枉法执行,让我们母女丧失莆田唯一安身的地方,流离失所8年多,至今还得不到解决。
城厢区法院,一系列枉法判决、枉法执行,明目张胆蔑视国家法律,玩弄贵物贱卖的游戏,视最高法院的规定为无物,这不仅是法院扮演“执法犯法”的滑稽剧,而且更要命是有辱“全国模范基层人民法院”称号,有辱人民法院的名称!
一面鼓噪为“全国模范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树为中国司法公正的一面旗帜和一根标杆;一面却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亵渎法律,损害司法权威,败坏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败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形象!
官司赢了8年,等待法院纠错的“执行回转”不知还要等多久?
城厢区法院一审(2002)城民初字第303号枉法民事判决,到市中级法院二审(2002)莆中民终字第458号枉法文书,再到福建省检察院依法接受申诉向莆田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最后莆田市中级法院做出(2003)莆中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认定我的申诉理由成立,确认债务系刘金勇离婚后形成的个人债务,判决驳回了周元龙对我必须负有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我的亲身遭遇事实,让人清楚地感受到:城厢区法院并不象吹嘘的那样,是个名副其实的“全国模范基层人民法院”,是个名副其实的“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是我们中国司法公正的一面旗帜和一根标杆。
看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是刘金煌,担保人是刘金勇,因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产生的担保责任,显然不是用于刘秀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不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刘金勇个人承担。
看看,莆田市中级法院做出(2003)莆中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的申诉理由成立,确认债务系刘金勇离婚后形成的个人债务,判决驳回了周元龙对我必须负有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难道我们城厢区法院的法官在一审这个案件时,这点简单常识都不明白吗?
在常识面前,区法院法官炮制出了一个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的冤案。
假若,没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强有力的监督,就无法得到书面上的完全公正。
莆田市中级法院在(2003)莆中再终字第18号判决书上明确肯定说:原一审、二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由刘秀云与刘金勇共同偿还债务不当,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公正,来自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莆田市中级法院在(2003)莆中再终字第18号判决书,撤销了原城厢区法院一审(2002)城民初字第303号枉法民事判决,撤销了原中院二审(2002)莆中民终字第458号枉法文书。刘秀云官司赢了!
可是,案外人刘秀云的财产房子,却被城厢区法院无端执行给他人了,赢了官司,还得在居无定所的道路上继续上访。
接到莆田市中级法院在(2003)莆中再终字第18号判决书,我立即向城厢区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回转,可是,城厢区法院居然拒绝立案。
8年来,我从城厢区法院,到莆田市中级法院,到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到最高法院,从省人大到全国人大,年复一年的上访,竟然是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回原属于刘秀云名下的房子。
2011年,位于莆田城厢区龙德井地段房子市价飙升到200多万元。
“中国法官十杰”“全国法院系统人民的好法官”姚丽青,2007年就职城厢区法院院长有五年了,坚持城厢区法院枉法执行是正确,强调说,已经拍卖,无法执行回转。
赢得官司,拿不回财产,仍得承受居无定所窘境的症结;在于“全国模范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的城厢区法院认为(2002)城民初字第303号民事一审判决是正确的,2002年9月6日下达民事裁定书是正确的,包括贵物贱卖我的房子强制执行清偿判决债务是正确的
法院什么时候为受害者纠错?法院什么时候才能执行回转?
漫漫的8年上访路,我一直在福建和北京上访,一边手持省检抗诉之后胜诉的判决,一边是莆田市区两级法院的一味再装聋作哑,我的泪水哭干了,我期待执行回转,从黑发等到了白发。
为什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后的胜诉判决,依然是一张法律的废纸?
难道这是“全国模范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的执法水准吗?
难道这是“中国法官十杰”“全国法院系统人民的好法官” 的真面目吗?
如此典型的渎职犯罪案例,难道就不应该认真查处其中渎职犯罪行为?
我呼吁全国网友的支持!
呼吁全国正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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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7: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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