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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08初刑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家琪“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还沈家琪清白。
事实和理由
1.
2007年9月前,学校内部已出了为教改而用的小册子,以及后来又出了二本书的钱款,当时教育局领导认为把小册子和二本书的钱放在学校帐户上不适当,也无法去救助四川巴中贫困学生和学校。即有同事主动帮助办了注册公司(春芽公司)。当时领导均同意。否则学校小册子的钱一并给了春芽公司怎么可能呢?
2.
二中院2008第46号判决认定沈家琪非法经营罪,沈家琪不能接受,应予撤销。因为我做的是学校为革命老区(四川巴中市)帮困助学的善事之举,如果我为营利为目的,当时春芽公司已有了100多万元,为何到案发后我分文未取,再说当时这二本书出了也只是在学校内部与小册子一样的,在学校内部使用,只是为教改的一种尝试罢了
3.
文保公安在对我预审时,只允许我讲是或不是,其他都是他们事先写好的或者设计好的格式内容。我根本就不知道写了哪些内容,预审时,他们讲,如果不签字就是抗拒,罪上加罪,按他们说的做就可减轻……
4.
香港语丝出版号本来就是曹正文与包蔚红卖给我的注销书号,当时我情况不明。在上海市南阳路曹正文文化工作室,当时合同曹也没有,我与曹的会计及其他几人,当面付款,当面拿到了曹的香港语丝出版书号,曹并开具了发票。现在曹是上海市政协委员,这些事实是无法推卸的。而文保公安说曹正文是市政协委员,让我“不要说了”。叫他们去巴中市和上海市有关人员那里调查,公检法也根本不听我提供的线索和相关材料及事实……,事实上他们就根本没有去,他们只是按领导的要求,按他们早就定好的格式,定沈家琪非法经营罪而已。
5.
希望有关政法部门,重新调查本案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区别违法和犯罪的事实,还沈家琪一个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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