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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房屋拆毁赔偿协议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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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7: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5月5日,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凤冈镇人民政府彭书记、南门路居委会陈主任带我母子俩到常务副县长伍鹏办公室。弟李永强毕业证被扣留一事,伍县长说5月底派人去井冈山大学医学院协调。宜黄一中课堂伤害赔偿纠纷,伍县长说可以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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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主要谈了熊学辉非法强拆我黄陂镇邓家砖木结构的三间房屋和被强拆房屋宅基地、菜地被邻居霸占之事。母亲对县法院判决中歪曲和捏造之处进行逐条驳斥,伍县长听完后问我俩要熊学辉赔多少钱。我俩提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进行赔偿,要求熊学辉将被强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并赔偿由此导致的其它经济损失。母亲说:“现在建筑材料价格和工价都比以前上涨了不少,被强拆的房屋如果要恢复原状,造价要几万元。房屋被强拆已经20多年,即使按300元/年租金计算,租金也损失六千多元。熊学辉是政府官员,月月有工资,出行坐公车,县法院却判我要赔偿他误工工资和车旅伙食费。而我和丈夫都靠手艺(木工、雕刻和油漆)赚钱,工钱按天计算,一天不做事就没有收入。房屋被熊学辉强拆后,我多次到县、市、省和北京上访,熊学辉也应该赔偿我误工费和车旅伙食费。按法律来判,被强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所有权属于我,熊学辉还要赔偿我几万元。”伍县长说:“这件事如果上法院重新判,相关程序也很麻烦。除之前支付的1700元定金外,熊学辉再赔偿你六千元,双方解除买卖关系,被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属于你们,熊学辉保证不再与你们发生任何纠纷,如果你们同意这样处理,这六千元我出面替你们向熊学辉要。”母亲说:“被强拆房屋的相关证件还在熊学辉手里,熊学辉应当归还我。”伍县长说:“熊学辉说证件已经遗失了,我会叫他再找一下,如果找不到,我会叫人跟你补办。”伍县长随后吩咐罗局长和彭书记马上去办这件事。宅基地和菜地被邻居霸占一事,伍县长说,了结你与熊学辉之间纠纷后会另派人去协调。
             (图文)房屋拆毁赔偿协议未落实
                                      房屋拆毁赔偿协议
甲方:邹引娇
乙方:熊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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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邹引娇卖屋治病,邹引娇将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NO宜土管字第0005377号)等交给熊学辉,熊学辉付定金1700元。双方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后,县法院认为买卖双方既未办理国家的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无效。1990年7月5日熊学辉带了一伙人进行强拆,将邹引娇三间砖木结构房屋和一间柴间夷为平地,拆下的砖瓦木料也被熊学辉叫人运走。强拆给邹引娇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过熊学辉之前支付的定金1700元,熊学辉事后拒绝赔偿邹引娇的经济损失,也拒绝将被强拆房屋的相关证件归还邹引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邹引娇要求熊学辉将被强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并赔偿由此导致的其它经济损失。2011年5月5日,经宜黄县常务副县长伍鹏协调,达成以下协议:
一、除之前支付的1700元定金外,熊学辉再赔偿邹引娇经济损失陆仟元整。
二、双方解除买卖关系,熊学辉将被强拆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NO宜土管字第0005377号)等归还邹引娇。如果熊学辉不归还原证件,县信访局和凤冈镇人民政府负责登报声明遗失作废和补办新证件。被强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属邹引娇所有,邹引娇日后重建和转让,熊学辉不得干涉。
三、本协议签订后,熊学辉强拆邹引娇房屋一事就此了结,邹引娇保证不再就此事上访。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按手印):邹引娇

乙方签名(按手印):
见证方签字(盖单位公章):
                                                                  2011年5月5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 本帖最后由 acb 于 2011-6-30 06: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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