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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江西宜黄官员又拟出黑协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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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06: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文)江西宜黄官员又拟出黑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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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5日,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凤冈镇人民政府彭书记、南门路居委会陈主任带我母子俩到常务副县长伍鹏办公室。弟李永强毕业证被扣留一事,伍县长说5月底派人去井冈山大学医学院协调。宜黄一中课堂伤害赔偿纠纷,伍县长说可以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双方主要谈了熊学辉非法强拆我黄陂镇邓家砖木结构的三间房屋和被强拆房屋宅基地、菜地被邻居霸占之事。母亲对县法院判决中歪曲和捏造之处进行逐条驳斥,澄清相关事实。伍县长听完后问我俩要熊学辉赔多少钱。我俩提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进行赔偿,要求熊学辉将被强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并赔偿由此导致的其它经济损失。母亲说:“现在建筑材料价格和工价都比以前上涨了不少,被强拆的房屋如果要恢复原状,造价要几万元。房屋被强拆已经20多年,即使按300元/年租金计算,租金也损失六千多元。熊学辉是政府官员,月月有工资,出行坐公车,县法院却判我要赔偿他误工工资和车旅伙食费。而我和丈夫都靠手艺(木工、雕刻和油漆等)赚钱,工钱按天计算,一天不做事就没有收入。房屋被熊学辉强拆后,我多次到县、市、省和北京上访,熊学辉也应该赔偿我误工费和车旅伙食费。按法律来判,被强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所有权属于我,熊学辉还要赔偿我几万元。”伍县长说:“这件事如果上法院重新判,相关程序也很麻烦。除之前支付的1700元定金外,熊学辉再赔偿你六千元,双方解除买卖关系,被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属于你们,熊学辉保证不再与你们发生任何纠纷,如果你们同意这样处理,这六千元我出面替你们向熊学辉要。”母亲说:“被强拆房屋的相关证件还在熊学辉手里,熊学辉应当归还我。”伍县长说:“熊学辉说证件已经遗失了,我会叫他再找一下,如果找不到,我会叫人跟你补办。”伍县长随后吩咐罗局长和彭书记马上去办这件事。宅基地和菜地被邻居霸占一事,伍县长说,了结你与熊学辉之间纠纷后会另派人去协调。
       5月9日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说:“你跟熊学辉之间的纠纷争取这个星期处理。”但过去了几个星期也未落实。我俩多次追问后,5月29日南门路居委会陈主任带我俩到李书记(凤冈镇人民政府纪检书记)办公室,在场的还有一名女会计。李书记说:“六千元已经准备好了,现在就签字落实。这是县信访局拟好的收条,你按照这上面写的内容抄下来,签名之后我叫会计把六千元给你。”说完递给我一张巴掌大的纸条,纸条上有百余字。我仔细看了一下,收条内容与伍县长给出的处理方案大相径庭:强拆房屋之事一字不提,含糊其辞称“房屋买卖纠纷”;熊学辉强拆房屋赔偿款六千元写成“信访救助金六千元”;被强拆房屋相关证件归还一事避而不提;被强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所有权属于谁也没有提……如此一来,收条中“邹引娇领六千元后,保证不再与熊学辉发生任何纠纷”就暗藏玄机,可解释为:被强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属于熊学辉,“邹引娇领六千元后,保证不再与熊学辉发生任何纠纷”。可见,这是宜黄县官员精心设计的一个圈套,以六千元为诱饵骗我俩照抄黑收条并签名,将被强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所有权人变成熊学辉。我俩当即提出:“这不是处理问题,这是骗我俩签字,签字之后好狡辩我俩。要按伍县长5月5日给出的处理方案写成协议书,各方签字后盖单位公章。”李书记未答复。
       6月14日我俩打罗文利局长手机,罗局长说:“写收条就可以,我已经安排人做出了处理,给六千元你们不要。”我俩回答:“你拟出的是黑收条,签不得。双方应该按照伍县长给出的处理方案签协议。”罗局长听后借口“手机信号不好,通话听不清楚”,结束通话。我俩按照伍县长给出的处理方案拟好的协议,于6月15日、6月22日分别交给了凤冈镇李书记和县信访局。6月28日我俩到县信访局,罗局长说:“你们写的协议对方(熊学辉)不同意签,我们也拟了一份协议,如果你们同意,今天下午四点钟你们再来一趟,各方签字后,我把信访救助金六千元给你们。”我俩叫罗局长给一份协议让我俩带回家看。罗局长说签字后才能给你们一份,只同意给我俩看一下。这份协议内容相比之前拟出的黑收条,形式虽然变了但内容还是老一套,换汤不换药。伍县长提出的处理方案中的关键几点都没有写进去,对我俩却增加了多条严厉限制条款,而对熊学辉的限制条款则完全没有。签此黑协议后,当局同样可以狡辩我俩,将被强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所有权人变成熊学辉。我俩当即说:“这是一份黑协议,伍县长提出的处理方案中的关键几点应该写进去。这不是处理问题,是狡辩。”罗局长叫我俩把协议还给他。我说:“我拟的协议交给了你们,你们也应该把你们拟的协议给我俩一份。”罗局长听后勉强同意我俩带走这份协议。
邹引娇母子拟出的协议
             房屋拆毁赔偿协议
甲方:邹引娇
乙方:熊学辉
       1989年邹引娇卖屋治病,邹引娇将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NO宜土管字第0005377号)等交给熊学辉,熊学辉付定金1700元。双方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后,县法院认为买卖双方既未办理国家的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无效。1990年7月5日熊学辉带了一伙人进行强拆,将邹引娇三间砖木结构房屋和一间柴间夷为平地,拆下的砖瓦木料也被熊学辉叫人运走。强拆给邹引娇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过熊学辉之前支付的定金1700元,熊学辉事后拒绝赔偿邹引娇的经济损失,也拒绝将被强拆房屋的相关证件归还邹引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邹引娇要求熊学辉将被强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并赔偿由此导致的其它经济损失。2011年5月5日,经宜黄县常务副县长伍鹏协调,达成以下协议:
一、除之前支付的1700元定金外,熊学辉再赔偿邹引娇经济损失陆仟元整。
二、双方解除买卖关系,熊学辉将被强拆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NO宜土管字第0005377号)等归还邹引娇。如果熊学辉不归还原证件,县信访局和凤冈镇人民政府负责登报声明遗失作废和补办新证件。被强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属邹引娇所有,邹引娇日后重建和转让,熊学辉不得干涉。
三、本协议签订后,熊学辉强拆邹引娇房屋一事就此了结,邹引娇保证不再就此事上访。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县信访局和凤冈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按手印):邹引娇
乙方签名(按手印):
见证方签字(盖单位公章):
2011年5月5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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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黄官员拟出的第一份黑协议
              停访息诉协议书
甲方:宜黄县凤冈镇
乙方:邹引娇
丙方:宜黄县联席办
       4月21日,宜黄县凤冈镇邹引娇赴京上访反映拆迁安置问题。邹引娇上访后,宜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任单位凤冈镇做了大量工作,多次召集当事双方进行协调处理,为妥善解决处理好此信访问题,经甲、乙双方座谈、沟通、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于信访人邹引娇赴京上访反映的问题,虽然已时隔20多年,且是经过法院判决的涉法涉诉问题,但县包案领导及凤冈镇本着以人为本,已主动约见了当事人熊学辉进行沟通,熊学辉表示愿意双方协商解决。目前,信访人邹引娇母子反映的房屋纠纷问题已经解决处理完毕,宜黄县政府通过信访救助方式给予信访人生活困难补助6000元。
二、信访人邹引娇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意停访息诉。
三、协议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均不得反悔,乙方(包含乙方所有亲属)保证不再以上述理由进京、赴省、赴市、来县上访,彻底停访息诉。
四、丙方须监督甲乙双方责任的落实,并依法依规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共同履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并按手模):
丙方(签字盖章):
201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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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acb 于 2011-7-29 06: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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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9 06: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图文)江西宜黄官员又拟出黑协议2

(图文)江西宜黄官员又拟出黑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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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母子俩在网上披露宜黄官员拟出黑收条和第一份黑协议后,2011年7月2日亲戚邹××受当局指使上门恐吓我俩:“宜黄当官的说这几个月要严打,整治赌博和上访,重点打击上访,要把上访的抓去坐班房。”7月10日上午,我俩在县工商银行对面网吧上网,隔壁杂货店吴老板老婆的妹夫带两名罗汉跟踪进网吧,站在旁边横眉怒目瞪着我俩,进行盯梢和恐吓。7月12日我俩又到该网吧上网,空位很多,一中年男子径直朝我俩走来,坐在我俩旁边一边上网一边看我俩打开的网页。7月13日下午,我俩到城南杨家酒楼对面网吧上网,又一中年男子走进来坐在我俩身边,我对他说:“你这台电脑主机金属外壳和电脑桌金属框架会漏电,小心触电。”他说不要紧,然后玩游戏,不时瞟一下我俩打开的网页。几十分钟后,我俩离开网吧,这名中年男子随后也走出来骑摩托从我俩身边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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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9日我俩打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手机询问伍县长的处理方案何时落实,罗局长说明天上午你们过来谈。次日上午,我俩到罗局长办公室,在场的还有周学平副局长和凤冈镇人民政府李书记。我俩提出,被熊学辉拆毁房屋的宅基地、菜地所有权属于邹引娇和县信访局、凤冈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办新证件等关键几点应在协议中写明。罗局长说:“我们可以将之前写的协议修改一下,但不能按照你们那样写,要让各方都受益都能接受。”7月21日上午,我俩到凤冈镇人民政府李书记办公室,李书记拿出一份协议递给我俩。这份协议内容虽做了一些修改,但5月5日常务副县长伍鹏给出的处理方案中的关键几点仍然避而不提或含糊其辞,甚至故意张冠李戴企图达到蒙混欺骗的目的,相比第一份黑协议,第二份黑协议狡辩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二份黑协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县信访局不盖公章,宜黄县凤冈镇不盖公章,只有宜黄县信访联席办盖公章。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多次说,“信访联席办”由多个部门组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职权范围比信访局大,“更管用”。但宜黄的现实情况是,访民反映问题,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经常造成“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愿管”的尴尬局面。二、在被熊学辉拆毁房屋的宅基地问题上,宜黄官员再次玩弄手段故意张冠李戴。县法院判决书中早已写明:邹引娇在黄陂镇有自建的砖木结构平房(八成新,法院判决书上称为“新屋”,宅基地使用证NO宜土管字第0005377号)三间,婆母涂大女另有旧屋(老屋,与熊学辉无买卖关系)三间。新屋与旧屋只相隔两米左右。宜黄官员不注明宅基证号码,而将被拆毁房屋(新屋)宅基地写成“老房屋宅基地旧址”、“老房屋原址”,与婆母涂大女老房屋宅基地混淆,显然是别有用心。三、熊学辉拆毁邹引娇房屋之事一字不提,含糊其辞称:“拆迁安置问题”、“房屋买卖纠纷问题”。被拆毁房屋补办新证件一事,只轻描淡写提了一句“原房产证已经遗失”,而不写派人补办新证件。四、5月5日伍县长说先处理邹引娇与熊学辉之间的纠纷,然后另派人协调周围邻居霸占邹引娇宅基地和菜地之事。此协议称“如邹引娇在清理老房屋宅基地时与邻居发生纠纷,邹引娇母子必须通过协商方式或者正常司法途径自行解决,不得通过上访方式解决”。要求我俩“自行解决”,可见宜黄官员言而无信,不打算派人协调宅基地、菜地被霸占之事。在协商无果和司法不公等情况下,当事人有向上级部门申诉的权力,这是信访条例和法律赋予的。“不得通过上访方式解决”实属无稽之谈,宜黄官员知法犯法。
江西宜黄官员拟出的第二份黑协议
停访息诉协议书
甲方:宜黄县凤冈镇
乙方:邹引娇
丙方:宜黄县信访联席办
        4月21日,宜黄县凤冈镇邹引娇赴京上访反映拆迁安置问题。邹引娇上访后,宜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任单位凤冈镇做了大量工作,多次召集当事双方进行协调处理,为妥善解决处理好此信访问题,经甲、乙双方座谈、沟通、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于信访人邹引娇赴京上访反映的问题,虽然已时隔20多年,且是经过法院判决的涉法涉诉问题,但县包案领导及凤冈镇本着以人为本,对于信访人邹引娇母子反映的房屋买卖纠纷问题,宜黄县政府通过信访救助方式给予信访人生活困难补助6000元。
二、凤冈镇负责做好熊学辉的思想工作,老房屋宅基地旧址与熊学辉无关。
三、对于邹引娇老房屋原址及菜地所有权问题,由于原房产证已经遗失,按当时黄陂法庭判决老房屋宅基地旧址规定,如判决归邹引娇所有,则仍归邹引娇所有。如邹引娇在清理老房屋宅基地时与邻居发生纠纷,邹引娇母子必须通过协商方式或者正常司法途径自行解决,不得通过上访方式解决。
四、协议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均不得反悔,乙方(包含乙方所有亲属)保证不再以上述理由进京、赴省、赴市、来县上访,彻底停访息诉。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回发放给乙方的6000元信访救助金。
五、丙方须监督甲乙双方责任的落实,并依法依规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共同履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并按手模):
丙方(签字盖章):
2011年7月19日


[ 本帖最后由 acb 于 2011-7-29 06: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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