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江西宜黄官员又拟出黑协议2
我母子俩在网上披露宜黄官员拟出黑收条和第一份黑协议后,2011年7月2日亲戚邹××受当局指使上门恐吓我俩:“宜黄当官的说这几个月要严打,整治赌博和上访,重点打击上访,要把上访的抓去坐班房。”7月10日上午,我俩在县工商银行对面网吧上网,隔壁杂货店吴老板老婆的妹夫带两名罗汉跟踪进网吧,站在旁边横眉怒目瞪着我俩,进行盯梢和恐吓。7月12日我俩又到该网吧上网,空位很多,一中年男子径直朝我俩走来,坐在我俩旁边一边上网一边看我俩打开的网页。7月13日下午,我俩到城南杨家酒楼对面网吧上网,又一中年男子走进来坐在我俩身边,我对他说:“你这台电脑主机金属外壳和电脑桌金属框架会漏电,小心触电。”他说不要紧,然后玩游戏,不时瞟一下我俩打开的网页。几十分钟后,我俩离开网吧,这名中年男子随后也走出来骑摩托从我俩身边经过。
7月19日我俩打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手机询问伍县长的处理方案何时落实,罗局长说明天上午你们过来谈。次日上午,我俩到罗局长办公室,在场的还有周学平副局长和凤冈镇人民政府李书记。我俩提出,被熊学辉拆毁房屋的宅基地、菜地所有权属于邹引娇和县信访局、凤冈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办新证件等关键几点应在协议中写明。罗局长说:“我们可以将之前写的协议修改一下,但不能按照你们那样写,要让各方都受益都能接受。”7月21日上午,我俩到凤冈镇人民政府李书记办公室,李书记拿出一份协议递给我俩。这份协议内容虽做了一些修改,但5月5日常务副县长伍鹏给出的处理方案中的关键几点仍然避而不提或含糊其辞,甚至故意张冠李戴企图达到蒙混欺骗的目的,相比第一份黑协议,第二份黑协议狡辩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二份黑协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县信访局不盖公章,宜黄县凤冈镇不盖公章,只有宜黄县信访联席办盖公章。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多次说,“信访联席办”由多个部门组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职权范围比信访局大,“更管用”。但宜黄的现实情况是,访民反映问题,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经常造成“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愿管”的尴尬局面。二、在被熊学辉拆毁房屋的宅基地问题上,宜黄官员再次玩弄手段故意张冠李戴。县法院判决书中早已写明:邹引娇在黄陂镇有自建的砖木结构平房(八成新,法院判决书上称为“新屋”,宅基地使用证NO宜土管字第0005377号)三间,婆母涂大女另有旧屋(老屋,与熊学辉无买卖关系)三间。新屋与旧屋只相隔两米左右。宜黄官员不注明宅基证号码,而将被拆毁房屋(新屋)宅基地写成“老房屋宅基地旧址”、“老房屋原址”,与婆母涂大女老房屋宅基地混淆,显然是别有用心。三、熊学辉拆毁邹引娇房屋之事一字不提,含糊其辞称:“拆迁安置问题”、“房屋买卖纠纷问题”。被拆毁房屋补办新证件一事,只轻描淡写提了一句“原房产证已经遗失”,而不写派人补办新证件。四、5月5日伍县长说先处理邹引娇与熊学辉之间的纠纷,然后另派人协调周围邻居霸占邹引娇宅基地和菜地之事。此协议称“如邹引娇在清理老房屋宅基地时与邻居发生纠纷,邹引娇母子必须通过协商方式或者正常司法途径自行解决,不得通过上访方式解决”。要求我俩“自行解决”,可见宜黄官员言而无信,不打算派人协调宅基地、菜地被霸占之事。在协商无果和司法不公等情况下,当事人有向上级部门申诉的权力,这是信访条例和法律赋予的。“不得通过上访方式解决”实属无稽之谈,宜黄官员知法犯法。
江西宜黄官员拟出的第二份黑协议
停访息诉协议书
甲方:宜黄县凤冈镇
乙方:邹引娇
丙方:宜黄县信访联席办
4月21日,宜黄县凤冈镇邹引娇赴京上访反映拆迁安置问题。邹引娇上访后,宜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任单位凤冈镇做了大量工作,多次召集当事双方进行协调处理,为妥善解决处理好此信访问题,经甲、乙双方座谈、沟通、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于信访人邹引娇赴京上访反映的问题,虽然已时隔20多年,且是经过法院判决的涉法涉诉问题,但县包案领导及凤冈镇本着以人为本,对于信访人邹引娇母子反映的房屋买卖纠纷问题,宜黄县政府通过信访救助方式给予信访人生活困难补助6000元。
二、凤冈镇负责做好熊学辉的思想工作,老房屋宅基地旧址与熊学辉无关。
三、对于邹引娇老房屋原址及菜地所有权问题,由于原房产证已经遗失,按当时黄陂法庭判决老房屋宅基地旧址规定,如判决归邹引娇所有,则仍归邹引娇所有。如邹引娇在清理老房屋宅基地时与邻居发生纠纷,邹引娇母子必须通过协商方式或者正常司法途径自行解决,不得通过上访方式解决。
四、协议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均不得反悔,乙方(包含乙方所有亲属)保证不再以上述理由进京、赴省、赴市、来县上访,彻底停访息诉。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回发放给乙方的6000元信访救助金。
五、丙方须监督甲乙双方责任的落实,并依法依规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共同履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并按手模):
丙方(签字盖章):
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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