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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公安局荒唐的办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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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0: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杭县公安局荒唐的办案理论:A控告B不成立,所以B控告C也不成立。
自从我到上杭县公安局报案以来,上杭县公安局经侦队的大队长江大富始终用这种不着边的荒唐观点来应付搪塞本人。江大富如是说:金矿的事当年别人控告你不成立,所以你控告杨奎章也不成立。不但是荒唐,简直就是法盲。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能扯到一起吗?江大队长啊!按你这种逻辑,中国所有的诈骗案都不成立了!跟法盲没什么好说的,说了也是对牛弹琴!
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党纪,包庇犯罪!
编者:陈洪榕 福建籍 商者 因金矿事件数年与“集群腐败势力集团”搏斗,被兴趣为社会学尤其为腐败问题研究,现为自由研究员、反腐联盟成员,关注民生问题。
前言背景:福建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党员杨奎章目无国法党纪在职期间违纪违法经商、虚构合同进行诈骗。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但是上杭县公安局不顾受害人的感受、恶意包庇杨奎章犯罪,并伺机寻找借口为杨奎章开脱逃避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4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200611起施行)。此乃国之大法!神圣不可侵犯!
   杨奎章 上杭县人 19508月份出生 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2007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商业活动,且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进行诈骗。诈骗标的达470万,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对杨奎章这种无视社会公德、目无法纪的做法,我理性地向上杭县公安局举报,请求该局依法查处杨奎章违法违纪行为,惩治犯罪。但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一开始就抵触报案人、袒护违法分子,为杨奎章说话,经侦队长江大富还故意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混为一谈,对本人进行引诱性的问话。

2011
4月中旬,我和律师到上杭县公安局,再次反映上杭县公安局干部杨奎章在职期间违纪违法经商、虚构合同诈骗的事实,经艰难交涉最终按照经侦大队长江大富的要求我重新作了补充笔录。对杨奎章的违法违纪行为,江大队承诺会尽快做出答复。
此后我和律师又多次致电上杭县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但是,时至今日上杭县公安局对杨奎章违法犯罪仍就视而不见、袒护包庇,且用各种荒唐的借口搪塞本人——上杭局大队长江大富说:杨奎章经商是个人行为合法;承认杨奎章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但是200555岁就按上杭县的某些规定退休了……。
上杭县公安局执法不知法的做法,让我异常疑惑。杨奎章没有疾病也不伤残,55岁怎么能退休,合法的手续在哪里?!除非当时杨奎章得了重大疾病威胁到生命,或者杨奎章因公致残,才有机会200555岁退休。但是,杨奎章2007年利用合同诈骗的时候,身体健康,没有任何异常。
这显然是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为杨奎章逃脱法律惩罚创造条件。因为《公务员法》是200611日起施行,所以上杭县公安局才掩耳盗铃般的编造出杨奎章200555岁就退休了的谎言。此种伎俩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造假、护短!天真地想对抗国法。
杨奎章是公安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经商触犯了《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属于严重地违法违纪。杨奎章又是中共党员,无视党纪虚构合同进行诈骗,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管理条例》也应该对杨奎章进行处罚。请问上杭县公安局的领导,杨奎章触犯国法党纪要不要处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应有的制裁。但是上杭县公安局不顾受害人的感受、恶意包庇杨奎章犯罪,并伺机寻找借口为杨奎章开脱逃避法律处罚。
上杭县公安局这种无视国法党纪的渎职行为也构成犯罪,有损公安的良好形象且破坏社会和谐,制造不稳定因素。
为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恳请上级领导介入调查此案、依法查处上杭县公安局包庇责任及渎职行为,严惩犯罪分子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今年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为了庆祝这来之不易的巨大胜利。对那些无视国法党纪的个人与单位更应重手出击严惩,维护我们和谐的社会环境!
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共同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国法绝不容侵犯

陈洪榕  电话:1895059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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