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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寫] 国家主权疆域确定地区的人民有没有自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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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2: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寫] 国家主权疆域确定地区的人民有没有自决权利?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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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与权利关系有一条常规。手中有权者或他们的忠诚支持者们把权力高于权利的视作天理,强行实践。无权者则视权利高于权力并以之为武器与掌权者抗争。同一逻辑使然,掌权者及支持他们的文人视统一为天理(统一得越多他们权力就越大,统一得越强,他们的权力就越固),在统一下受歧视或权利被剥夺的无权者,尤其是少数族类或偏远落后地区的人民则要求自决、自治、独立;视权利为天理。一般观点立场比较彻底的自由民主人士多支持后者。现今在中国大陆的形势是一句话:没有自治,没有人民自决。除了香港还能算是自治外(由外往内渐进中)所有的所谓自治区、自治县都是骗人的谎言;所有自治区、自治县都党治──放个政治屁、吃餐经济都必须在党领导下才准行。顺便指出一个误区,人们谈论中国的自决权利时,往往只局限于“少数民族”的自治问题,好像是汉族没有自决问题,或汉族不需要自治自决。这是很大的错误。中国大陆不但少数民族没有自治自决权利,巨型汉族一样没有自治自决权利,汉族一样迫切需要自治自决权利。

一方面是强权高压、谎言、收买,另一方面,维权一方虽则有联合国等多个支持人权、人民自决的法律文件,中共政权也签署了其中重要的文件,但是,民间力量没有生存空间,不能组织力量、领头人物几乎悉数被抓关禁监而消音、没有言论阵地。所以,共管区只有统一天理、权力天理的独唱,没有权利与人民自决的杂音。反应在海外,基于中共财雄势力统战宏效、洗脑威力,为权力说好话的媒体和人士远多于批评一方;五毛直笔或御文人曲笔歌力颂得的声音远嘹亮过批判声音。以下看看海外有关人民自决争论的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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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希哲提出两个民族自决原则,或者说一个原则的两个方面:

    在世界一切主权未定的地区,“尊重该民族的选择”(也非绝对。要看情况);
   在近代,特别战后一切国家主权疆域确定地区,绝对不能“尊重”“该民族的选择”。
    还加上一条“倒退”说明:国家主权地区的一切地方主权都属全体人民所有,由全体人民决定,决不能倒退私有化归“地方居民”“地方住民”所有,由他们“自决”。

    王希哲有提出任何自己的原则或反对别人原则的权利。只要能自圆其说就是一家之言。

    王希哲第一原则(其括符内注明的除外),我无异议。现在且评议第二原则。第二原则实质就是否定人民自决的原则,起码是否定在大陆共管区实行人民自决。这个原则更不符合事实,或者说事实否定了这一原则。且看事实。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1945年-1992年),是“战后”“疆域确定地区”。谁有‘绝对不能“尊重”“该民族的选择”’的权利和权力?如果王希哲的‘在近代,特别战后一切国家主权疆域确定地区,绝对不能“尊重”“该民族的选择”’原则可以成立的话、可以成为国际处事准则的话,那么,1992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国家主权疆域确定地区”分裂出来而成立的克罗地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共和国,以及2008年单方面从塞尔维亚独立科索沃都必须否定,世界各国应合力把他们灭亡掉才合理合法。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些从“国家主权疆域确定地区”分裂出来而成立的国家得到世界普遍承认。

    还有那个东帝汶,本来就是印度尼西亚的“战后”“疆域确定地区”,现在是广获世界承认的独立国家了。

    请问王希哲,你能不能、愿不愿、敢不敢把你的『在近代,特别战后一切国家主权疆域确定地区,绝对不能“尊重”“该民族的选择”』原则“绝对”地用到你心有所属的中共国上面去?──人们都知道:在近代,特别战后,中华民国家主权疆域地区确定,但是,王希哲没有能力,也不愿意不尊重“马中族选择共产制度”。

    以上事实否定了王希哲的在近代,特别战后一切国家主权疆域确定地区,绝对不能“尊重”“该民族的选择”。原则。

    或许还可以从理论上看看。不论是联合国2007原住民族权利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都与王希哲原则相反。多个联合国人民权利宣言、公约理论基础几近无懈可击,反对人民自决的请先打这些宣言公约的理论瓦解了再说吧。

    如果有一个某一时期为界线,其间确定的疆域不可变的原则可以成立,或者说可以成为一条规则的话。人类就没有政治区域演变史了。王希哲原就是这样很主观地规定了这一原则。我相信在夏、商、殷、周、金、元、明、清二三千年来的三十来四十个皇朝里面也会有忠臣提出XX立国始“国家主权疆域不能变的”原则,可惜的是,它还是变了。观诸中外史,国家主权疆域确定地区因为被所在地的民族或人民选择而变的事多得很。这是今天的世界国界与古代不同的主要原因。问题不是主观愿望如何,而是客观事实如何。客观事实是疆土固定统一的权力与固定疆土人的部分人民要求分治独立的权利互相抗争。在古代,统一理论站绝对优势,统一权力超强于权利;在现代,则理论上权利站优势,两方实力相当,但是权利趋于强化中,权力趋于弱化中。人民的权利通常会强烈地表现在人民自决方面,例如前南斯拉夫,今或将来之中国;但是同时也会表现在统合方面,例如欧盟。


    不论是国家主权疆域未确定地区、还是已确定地区,这个地区的人民都有民族选择、住民选择的权利。都应该尊重民族选择、住民选择的权利。这个权利依法有据,有理可说。民族自决、人民自决不但不是倒退,反而是进步,是人类普世价值得以实践的进步。

    权利不可否定,但是实现权利的方法大可探讨。有没有民族选择、住民选择权利是一回事,他们用不用这个权利是一回事。权利并不全是天然就有的,有些是要争取、奋斗,甚至是作出牺牲才能实现的。所以,不能把民族、住民不想用、不能用、不敢用这些权利视作没有这些权利。过去多用暴力实现权利,现在多用和平手段;但是,有些时候,在特定地方,例如现在的极权中共国,暴力是一个选项,而且是一个重要且现实的选项。在非暴力中,有非暴力改良与非暴力革命。在今天,和平改良沦落到自我安慰的凄凉地步,成就几近于零;革命则成果丰硕。苏东波、中东波都是革命成果。





张三一言
20110707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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