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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委书记唐军需要夏德仁垂帘听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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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2: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AM_0094.JPG SAM_0102.JPG SAM_0100.JPG SAM_0098.JPG SAM_0096.JPG 新市委书记唐军需要夏德仁垂帘听政吗?
我们大连市的新市委书记唐军走马上任一个多月了,在这个月里,我们大连市的老百姓都知道新书记刚刚到大连市不到20天,接连发生两次重大事故,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着火事故和18日凌晨胜利路东段改造工程南山隧道发生塌方,造成12名工人被困,这两次事故唐军书记亲自赶往现场指挥工作,由于他执行中央和省委精神,处理得当,避免两次重大人员死亡。在处理重大事故上也经了一场严峻的考验。再这两次重大事故中老百姓没有看到夏德仁的身影。但是为什么在725日,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梁光烈到大连市接见唐军时夏德仁还要一起陪同呢?。难道还是夏德仁在领导唐军的工作吗?,新市委书记唐军还真的需要夏德仁垂帘听政?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2011年7月21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会议,强调各级干部要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加大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工作力度。要深刻汲取有的地方因违反政策、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纠正工作中、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妥善处理重复信访事项,深入细致做好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可是大连市的信访工作还是无动于衷,难道唐军书记在大连市是个空架子?是个摆设?大家都知道大连市是个腐败帮派体系最典型的领导班子,这一套领导班子腐败行为根深蒂固,在孙春兰、张成寅、夏德仁的带动下里景瑞、张世坤、刘爱军、宋诚齐锦铭、张中、张继先、项英智等等人是不可能惩治腐败的。更谈不到能解决信访问题。姜胜阳的案件就充分显现了大连市领导解决信访问题的方式方法。当2009年中央领导关注此案时,大连市委为了欺骗党中央,给姜胜阳设下了一个圈套,给他办理了一个九级医保卡。(六级伤残不需要办医保卡)2010年一年注入500了元钱,就在唐军书记走马上任后,今年其他伤残人的医保卡里该注入的钱都到位了,唯独姜胜阳大连市又停发这一待遇。通常来说纠正错误的同时,既要停止错误运行,也要恢复正常运行。可是新的领导班子的这一举动,我们实在难以理解,是新书记的工作方法?还是继续夏德仁的腐败路线更猖狂的镇压上访人?
今后无论是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的妄语,还是镇压上访人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都伴随着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异化。在大连市,鱼水关系已经渐变为蛙水关系有了利益就下水,没有利益就上岸;有的甚至变成油水关系隔层隔面,难以相融。这无疑是大连市新的领导班子形势下干群关系面临的严峻挑战。新的领导班子穷于应付的方法肯定是不行的。
大连市上访人:仇杰电话;13591399264
陈风云电话;1394089328

王虹电话0411-87361092
姜治君电话 13130467839


刘治利电话;1310981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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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连市市委就是公安局的坚强后盾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董副局长、唐淑华处长、吴军处长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巡警支队;交通支队四大队、翟山泉、王军、刘志军、等四名干警
案 由:由于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原公安局、局长张继先腐败受收贿赂,而造成大连警官腐败黒恶势力强大、利用职权任悥非法毒打、拘禁、伤害、谋杀百姓、伪造一切假鉴定和徦证据,伪造假材料向中央回报,来包庇犯罪。
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赔偿法》之规定赔偿我由此所造成各种损失
三、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04年3月23日晚,20点40分许,我乘坐303路公交车回家,上车时已刷卡,但车上的修理工和司机叫仇杰再次刷卡,发生争执,两人动手打仇杰,引起仇杰精神病发作,司机拨打了110。四大队四名巡警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就和司机、修理工对我进行一顿暴打,并强行把仇杰扔下车拖到路边。当仇杰醒来时说:“警察打人。”其中一名警察采取法西斯手断对仇杰的背部又狠狠的踢了一脚,使仇杰当场休克过去。他们随即驾驶110警车扬长而去。经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右七、八、九,左八、九、十肋骨骨折,第八椎体压迫骨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准则已构成重伤害,根据伤残鉴定办法鉴定我为五级伤残,终身丧失劳动力70%。
案发后,仇杰家人到大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大队报案,要求依法惩治伤害凶手,并赔偿各种损失及支付医疗费用。但四大队不但不接受仇杰的报案,反而采取法西斯手段用暴力将仇杰家属赶出门外。并扬言:你要告的人里、有市公安局董副局长的亲属,就平你还想告等着吧,为讨公道,仇杰家人将巡警四大队滥用职权,造成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到市巡警大队和交通大队。巡警大队翟山泉等人徇私舞弊、伪造口供、隐瞒事实真相,并做出虚假鉴定,对仇杰椎体压迫性骨折不予鉴定,枉法将仇杰重伤篡改为轻伤。在利益驱动下官官相护,并说:“本单位四名伤人干警和当事人全找到了,我们不会立案侦察,你爱告就去告吧,我们有特权!”仇杰家人给董副局长打电话,董副局长为了包庇此事说:“我查过没有次事”,仇杰依《宪法》第四十一条申诉至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处长、等人没想到他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同样官官相护,对这种明显伤害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并说:“象这样类似的案件太多,打人是公安的权力,你有能耐就去联合国告吧!”此时才真正认淸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张中、市公安局张继先、董刑滨、唐淑华的黑恶嘴脸,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公执法精神。
无奈仇杰为讨公道只好进京上访,被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吴处长、等人以权代法为了包庇犯罪,三次非法拘禁仇杰,两次市安康医院76天、拘留所10天进行迫害。仇杰上访是公民合法权利,他们关押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8条、第254条、第397条、第402条、第417条;《公务员法》第53条;《警察法》第22条等之规定,请示上级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冤民公道,依照《赔偿法》第3条、第26条、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民法通则》第121条等之的规定,应赔偿仇杰各种经济、精神损失。 具状人: 仇杰 电话:13591399264

大连市市委买通北京警察镇压老百姓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处长、预审员、派出所所长、民警王鹏、张福明等。
被控吿人;北京市劳动教养人员调遣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
案由:大连市委,市政府买通北京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长、预审员与派出所所长、王鹏、张福明等,调遣处五大队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们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非法迫害身患重病(心脏病、一级精神病)残疾人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律。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要求撤销2008年7月11日作岀(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
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拖着重病的身体,在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处冐着生命危险拦截温总理的座驾,依照《宪法》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有事找人民总理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权利,但被控告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以权代法、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迫害残疾人仇杰。刑事拘留后劳教一年,(要是正常人也只有是行政拘留10天)发送调遣处后,调遣处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在受到利益唆使后,对残疾人仇杰利用牢头狱霸四人进行24小时看管迫害,并且郑子恒亲自动手对仇杰实行酷刑,随后送往集训队想进一步加大对其人身和精神摧残。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告人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是强加给仇杰的罪名。
据《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一级精神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发侵害。 具状人:仇杰 联糸电话:13591399264

大连市法院枉法裁判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等人;
案 由: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委、市政府的官员腐败、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等人,腐败受收贿赂,以权代法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公检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区院)十一名法官收取贿赂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驱动下使两级法院串通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山房地产管理处(简称: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伯远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伯远公司),大连渤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渤海),制造伪证,毁灭主要证据,公然对我提供的原始证据不予采信,故意枉法裁判,造成仇杰父亲一个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母亲有50多年党龄的老同志,被前后冤死在只有建筑面积为33㎡,没有暖气旮对门的房子里。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2、依法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在终字第3号、第4号枉法判决书;
3、依法赔偿各种经济、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因88年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仇杰家置换房,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1:主要内容为仇杰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十捌万元)渤海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我家与“渤海”中山房管处签订了搬迁协议。2:主要内容是“渤海公司”给仇杰家安置两处房,其馀投资给“中山房管处”,由于我父亲是“伯远公司”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所以仇杰家又与“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签订了搬迁协议书。3:主要内容是“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给仇杰家安置两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仇杰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中山房管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仇杰家该交该做的全部完成了,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但中山区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在仇杰不懂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原始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并庭审一年四个月,做出枉法裁判。
2002年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区院抗诉。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发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我的代建费29061元,中山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应当履行协议,区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是维持原枉法裁判。为了维权,仇杰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但区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多次催要,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此案发回区院、区院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们依然枉法裁判。更令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仇杰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这次中院开庭审理中,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仇杰进行辩护,声称仇杰再辩护就把仇杰请出去。并在审理过程中、邹岩收受被告的宴请上酒店,仇杰发现后反映给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后、受到好处的张中不但不追究、并和审理案件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代理审理员徐红,受收贿赂后,目无党纪国法,以权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并批示维持原判,仇杰的证据不予采信。,中院的法官邹岩依然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在终字第9号;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在终字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能看出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受到利益驱动下,把他们的权力驾于党纪囯法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9条等规定。请求上级机关査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具状人:仇杰13591399264
大连市政府是公检法渎职犯罪的保护伞
控告状
控告人:陈风云50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孙春兰、孙广田、胡世俊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王琪
被控告人: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王正乔、刘晓东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刘家福、薛文儒、王基馥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检察院院长娄玉华、葛延民、李处长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陈向贞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孙皓、姜世元,李同新、赵男、林驰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集团书记朱宝学、刘伟、薛惠全、刘兆军、曲高义、魏伟、赵忠君、于文、姜海莲、宋安国,杨宪臣等人。
一、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犯罪,贪污受贿罪,枉法裁判罪。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原)书记孙春兰、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港务局官员和区法院、市法院多名法官,收受贿赂,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将一起故意投毒案件和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犯罪分子杨玉凤,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大连市市委书记孙春兰等领导敢徇私枉法,在2001年4月6日,大连市公安局出具的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的若干天后,又重新伪造了一份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另外,对原有的审讯笔录及庭审记录等都进行了偷梁换柱的篡改。主要是只因为杨玉凤掌握了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证据和事实,就能逃脱刑法的制裁,所以造成我进京上访。
二、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解决问题。
(三)、请求依法赔偿一切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2001年4月5日清明节,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公司职工杨玉凤迫不及待的到6号门岗水房蒸饭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投入我的饭中,我劳累一上午吃午饭时,感觉饭里有异味,便不再吃了,十五分钟后感到恶心,经医院诊断为中毒,向大连港公安局甘井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报告刑警队,刑警队赶赴现场,初步确认杨玉凤是投毒故意杀人尾随,当场刑警把杨玉凤抓获,在包里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大连港公安局认定杨玉凤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已将她投入法网。但因杨玉凤的父亲买通大连港务局和港公安分局的领导,他又掌握了领导们贪污行为,所以港务局、港公安局的领导们为了包庇自己的贪污行伪,对故意杀人尾随得杨玉凤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向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反映次案,大连市公检法得到孙春兰的批示后成利了,由政法委牵头一条龙造假小分队、公安局造假毁证,法院故意枉法裁判。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作为,导致大连市公安局把本案推向检察院,检察院推向法院,法院又推向公安局,形成恶性循环,互相包庇,导致案发十年,投毒者被层层保护,受害人欲告无门。 他们的刑违已触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刑法》第399条、第232条、第254条、 第350条、第397条、第399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他们的权力已经凌驾党纪国法职上,他们的行为是歪曲法律、肆意造法。请求中央领导关注此案,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受害人: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

纠正错误、整治腐败、刻不容缓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民政局科长于俊友和安置办公室主任王家庆,仅是两名普通的科级干部,就因为没有达到个人目的,他们就敢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敢擅自降低部队的鉴定等级,还敢非法扣留了部队颁发给的伤残证。
事情还的从2007年1月5日姜胜阳到民政局报道时说起,姜胜阳2004年入2006年8月在部队执行战备任务时受
重伤,部队卫生部门为他做出伤残鉴定,定为六级伤残,同年12月份退伍回到地方。与同一部队是因病在部队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一名战友,同时退伍到本民政局报道,当时民政局于俊友对那名战友说,“你是在部队因病鉴定为六级的,回到地方我们不接收。”转过头对姜胜阳说:“你是执行任务而受伤,鉴定为六级伤残,我们接收。”然而事情的落实结果却恰恰相反,那位战友却享受到了六级伤残军人的待遇,而姜胜阳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待遇,却被普兰店民政局擅自从部队所定的六级改为九级待遇。
姜胜阳六级伤残的待遇,为什么就被民政局强行的剥夺了呢?为此姜胜阳百思不得其解,向人询问,听别人告诉他,只要到了普兰店民政局的伤残军人,必须向于俊友交好处费,能交上的就能保住部队鉴定的待遇,没有交好处费的就的降级处理。
普兰店复员退伍安置办为了达到受收贿赂的目的,对姜胜阳进行威逼,安置办公室王家庆对姜胜阳的父亲说;你的儿子鉴定六级伤残,就等于过去的老伤残二等甲,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健康人都下岗了,像他这样的人那个单位也没有要的。我看你还是自谋职业吧,你同意自谋职业我保证你能拿到六级伤残待遇。一年下来六级伤残待遇也能够他吃饭,吃药的开销。还能给他保证六级伤残的待遇。在王家庆的威逼下姜胜阳与他们签订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姜胜阳为了能够保住六级伤残鉴定的证据,违心的签署这个不平等条约,签订协议后,大连市普兰店民政局不仅敢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普兰店公证处,公证过的六级伤残待遇,强行改为九级待遇。从这一事实不难看出辽宁省大连市官场上的腐败根源有多深。
无奈姜胜阳的父亲找到大连市市委、市政府领导们和民政局领导,但都无结果,被迫走上了长达五年上访之路。
2011年3月7日,两会期间姜治君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后,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麻烦,这次不仅仅当地派出所到他家多次骚扰,3月15日,还有一个自称普兰店公安局副局长的不报姓名的人来电话恐吓,“我们公安局想帮助你向上级反映你的问题,联系一下你的儿子,你们一块到公安局来一趟。我就想见到你的儿子,公安局想了解一下网上的问题”。 普兰店公安局还用电话多次骚扰有病的姜胜阳,让他不得安宁。不能正常生活。这么大的事,难道两个科员就能一手操纵吗?姜治君在大连市已经申诉五年,至今无结果的原因何在?
这就是在大连市夏德仁的领导下,大连市市委对一名为了祖国国防事业受伤,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伤残军人及家属的所作所为。这就是夏德仁书记在两会后提到的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关注民生,着力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举措吗?真让人心寒呀!
姜治君 电话:13130467839

控告状
控告人: 刘治利 王润平
被控告人: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北房身村村委会。
被控告人:大连市金州区法院院长张强审判员葛丽艳。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法院院长郑全慈审判长赵全胜审判员赵慧芝。
被控告人;辽宁省高级法院。
一、事由:
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2、使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被告:原一审法院(2003)金民合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原二审法院(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纯属行政部门枉法裁判案。
二、案由:
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诉。
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撤销(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03)金民合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按北房身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将依法应由刘治利、刘治顺共同使用的7.42亩土地按通长垅的分配方式分配给申诉人5.32亩承包地并赔偿因北房身村没有按该工作方案,分给申诉人土地造成损失。
三、事实和理由
1999年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调整中,违背了他们制定的《北房身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不按通长垅的分配方式划分土地,而将7.42亩土地分成三段,两头分给我,侵害了我应与同村村民同等享有的待遇,按北房身村分地方案分得承包地的权利,我将此事反映到镇政府。2000年5月23日,三十里堡镇政府派人来处理时,作出按通长垅分配土地的决定。但7月6日,村委会又研究决定维持原来给刘治顺的分配决定,给我造成应再分得5.32亩耕地的权益无法通过北房身村分地方案来实现。给我带来自1999年至今少耕种5.32亩土地的直接损失。
北房身村将7.42亩土地分成三段,两头分给我的做法违反了《北房身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称:“一月六日我们又召开了两委扩大会议,认真讨论研究土地承包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宜,并形成了调整土地的方案,提交党员大会,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一月七日我们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以及全体人民代表参加,并且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把两委研究的意见向全体党员代表公布,经过全体同志的讨论,一致表决通过了这一方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村委会将7.42亩土地分成三段,两头分给我做法是对我的一种歧视,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间分给刘治顺的
就这一宗二轮调整土地承包纠纷案,政策有文件,中办发1997(16号)法律有条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笫四款,证据有北房身村制定的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及百姓连名签字为证,却让北房村村委会制造成了重大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在辽宁省大连市法院、大连市金州区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下一拖就是十年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在2004年10月16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交申请再审,要求依法再审,可是到现在法院也没有立案再审。 控告人:刘治利 王润萍 电话:13109813864
地址:辽宁省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北房身村袁家屯3号 2009-5-20
大连市驻京办事处故意激化矛盾
将我无故拘留
我叫刘冶利在6月6日早8时正在地理干活,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派出所干警王剑等4人以了解情况为由,将我押到警车,到了警车上4名干警暴的将我按进警车,强制将我押到拘留所拘留10天。
到了拘留所我才了解到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出证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治安支队提供我2009年5月13日到北京大学非正常上访,干扰了北京大学周边地区正常的公共秩序。如果北京治安支队认为我干扰公共秩序,那他们为什么还把我放出来,还能一个月后由你们来执行,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处理意见,如果我真在北京犯法,理应是北京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在京处理此案。大连市政府金州区公安局在大连市处理我的问题是违法的。我知道北京大学不是为上访人开的,去了也不能解决上访问题,我是上访人不假,我只是想让精神病专家孙东东给我做一个具有法律效率的鉴定错在那里,我并不是去上访,为什么大连市驻京办事处要混淆事实,制造冤假错案,将我非法拘留10天。
根据《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作为大连市驻京办事处他们在处理信访问题不能积极配合大连市政府处理和解决正常上访问题,反而故意激化政府与信访人的矛盾,从而也违反了《违法违纪十六条》的规定,导致了不稳定因素,中共中央大力提倡和谐与稳定,大连市驻京办事处竟敢与中央精神大唱反调。
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中看我的信,为一个普通农民讨回公道让我们的家庭从困境中解脱出,对那些故意造假的官员严肃处理,以体现法律公平和公正。

控告人:刘治利2009年6月21日电话:13109813864


同一个单位的职工享受的却是一国两制的待遇

控 告 状
控告人: 王虹,女,60岁,家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工作单位是金州区农发局水利商店,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农发局党委副书记刘茂成,以公权谋私利、乱作为,打击报复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1993-2003年间,因实名举报单位前党委书记姜永成贪污腐败涉案40万后已被查处。姜永成串通当时为党委副书记的刘茂成对我打击报复,以偷梁换柱的办法将我的事业编,错位为企业,强行办理退休,在2000年-2001年期间医保却是事业待遇,2003年他们又发了一个企业以保证。这种其说不能其圆的做法纯属于违法乱纪,他们明里给我企业退休,暗里却把刘茂成之妻王菊香的企业转为事业编制,现由鸽子塘水库退休。保险编号604773,社保号210221560124064。
农发局科长阎长峰之妻王桂荣,原是水利商店职工,保险编号为606645,社保号为210221580123060(企业保险号0784625与我是同一单位),但她享受的却是事业待遇,难道说同一个单位的职工享受的却是一国两制的待遇。
2009年7月21日,局里说我无理,我不服,因为刘茂成主办此案。他一手遮天,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对中央首长督办案,他依然造价蒙骗,真是胆大包天!原因是:我们职工联名举报的时间是1998年1月10日,而他们给答复却拖到2007年。这种事怎么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太荒唐!
很明显,在如此长的时间里,他们篡改、销毁,进而编造谎言,而后说我们举报失实,我不能服!然而,刘茂成的老婆王菊香由一个企业的下岗女工转为事业编制可是铁的事实。为什么她可以办?哪是因为她是党副委书记的老婆,他们可以,以权代法,还有别的说法吗?我要想知道,我为什么不能转为事业编制?况且,我从来就是在事业单位上班。更让人想不通的是:我的事业单位医保卡已经发到我手,这又怎么解释?不就因为我和水利局打了十年官司(1993-2003),因为他们违法乱纪,他们输惨了。所以他们对我恨入骨,千方百计对我打击报复。我想知道:人事局转企业为事业编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如果人事局做的正确,就应当为我转为事业退休。否则,就应把王菊香和王桂荣退回企业。因为王菊香本是一个企业的下岗职工,原本就是企业职工,而我本来就在事业单位上班,为什么我不能转?!
对于我的上访要求,国家信访局曾来连督办过,我非常感谢!
此后,我又多次进京,是因为大连金州政府给我的答复全都是由刘茂成一手策划编造的。每次都是歪曲事实,蒙蔽上级领导,故意拖延时间,压制上访。更有甚者,刘茂成现已胆敢销毁账目、证据。真是目无的党纪国法,胆大包天!
我多次进京控告金州区农发局党委副书记刘茂成,以公权谋私利,乱作为,权贵自肥,打击报复 举报人,至今没有结果。
2010年6月30日进京,国家信访局开具(2010访复字10007号)告知单,7月8日省信访局,接待员告知:此案已于6月30日结案。7月14日到大连信访局不接待。只好给信访局长宋成一封信,连发3封信杳无音信。
令人费解的是,本案2009年1月13日国家信访局网上显示关注此案立案督办。此后2010年3月中纪委督办此案。近期得知:属于近期研究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胡锦涛:要着力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做决策,定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我举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什么能被某些人神不知鬼不觉的结案了呢?!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的政令形同虚设?!是谁官官相护?是谁打击举报人?把我变成反腐败的牺牲品!“官本位”意识发展到了极致!公权私用,合法、合规、还合理,这样的权利正在肆虐百姓,首长你不觉得可怕吗?此风不刹何以正纲纪、复民本!!!由怎能让温总理的“群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政府工作的唯一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恳请首长体恤民情,加大督办力度,给我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恳请中央领导明察。
衷心感谢 控告人;王虹 电话:0411-87361092。 2011年4月19日

镇政府有钱权交易,草菅人命的渎职行为

控 告 状
控告人;王虹辽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五一路16-15号。
被控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政法委书记张岩。
事实与理由;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镇政府执政不力,渎职,不作为,草菅人命。1969年三十里堡镇政府将我父亲王浒名下的土地60平方米有地照强行分给村民朱朝臣(因为县公安局错误羁押导致全家下乡现已结案)。
84年平反回城与村上交涉。69年当时分给两户,其中一户王立平已于84年腾退,而朱朝臣至今不退。朱家只应分得120平方米,多占部分理应退还,而且什么手续也没有。后因为朱三搬走要高价出卖此土地。就是这个事情多次上访,国家信访局多次下批示,辽宁省大连市信访局置之不理。盯着国家信访局的批示就是不解决。那么土地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已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谁执行?谁又能执行。2008年4月镇村两级有关人员已作出决定。朱本人也同意退还大连市信访局为什么至今不能落实?更为可气的是我父亲坚持上访路上摔伤致死。临终没有瞑目,这个镇政府有钱权交易,草菅人命的渎职行为所导致的悲惨结果。执政不力,不作为。香港都百年回归了,为什么我父亲的土地不能给我们,难道县政府发的地照有假那条文件规定有合理的土地使用证,部分作废。
要求;领导查清事实。排除障碍,停止侵权,归还我父亲的土地。
控告人 王虹 电话041187361092 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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