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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首例无职公民被判“职务侵占罪”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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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8: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原首例无职公民被判“职务侵占罪”法何在!
我儿田敏1994年-1996年在太原金星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当时晋洋公司欠金星公司100多万元,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并民监字第7号为证。晋洋公司为逃避巨额执行债务,屡屡陷害田敏,晋洋公司于2000年2月29日被山西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有山西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吊销通知书及山西省工商局公告为证),就在晋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8年后的2008年9月24日再次向公、检、法出证陷害田敏。经过公、检、法等部门的层层改造,把晋洋公司欠金星公司100多万元的普通民事执行案,演变为金星公司普通职工田敏成了晋洋公司业务员,而且还侵占了晋洋公司50万元的刑事案。用时任市委副秘书长吕某的话说“你儿子上访闹大了”。因为上访闹大了,上访有罪,就该以上访罪论处。为什么又要杜撰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经济罪名来打击迫害维权上访人田敏呢?他们硬是将一个清楚明白的民事执行案蓄意改造成刑事案,制造了这一千古奇冤。
1、他们指控我儿田敏1994年底受聘于晋洋公司业务员(我儿从不知情),在数次庭审中公诉人拒不出示1994年的原始证据(他们根本就没有,有录音为证),却只出示2008年的复印件,可见这些复印件全系伪造。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复印件就作为定案依据,硬将当时金星公司的经理田敏在12年后判成晋洋公司的业务员。这一判决正印证了现流行的一句话“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权大于法在本案体现的真是淋漓尽致。世界上还有从未领过分文工资的本单位职工吗?
2、他们指控我儿田敏个人占有了晋洋公司50万元,但法院六次判决及裁定都确认涉案的50万元是金星公司收取并全部使用。同时六次判决、裁定也已经明确起到了佐证涉案款50万元与田敏无关的法律效果。况且晋洋公司业务员怎么能够去侵占金星公司的钱呢?他们自己也难圆其说。
3、晋洋公司2000年2月29日就已被山西省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并登报收缴了公章,但8年后的2008年9月24日该公司却向公、检、法机关出证陷害田敏。不知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取得此证据的,可见办案机关程序严重违法
4、他们指控田敏的行为是发生在1994年12月20日-1995年3月,当时新《刑法》还未施行,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按照《刑法》田敏的行为在当时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们硬是将“职务侵占”罪名枉法强加在田敏头上,中国法律何在?天理何在?而且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他们指控的事情根本就不存在。
我儿田敏因法院不执行生效12年的判决,被迫维权上访,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何罪之有!上访事情闹大了,揭露了地方的司法腐败,他们恼羞成怒,便罗织罪名迫害我儿。通过本案可见地方无视法律,以权代法,将田敏以莫须有的罪名“职务侵占罪”判处十年徒刑。将维权上访人投入牢房去解决信访问题,只能是扬汤止沸、火上浇油、破坏和谐稳定。如今我儿田敏蒙冤入狱,现在我们最痛苦的是,在法制社会中,有理无处依法讲理!
我们强烈要求中央领导对本案立案调查,依法查处,严惩司法腐败分子,还我儿田敏公道!


地址:太原市南内环街418号市委党校老干处
电话:13803497829
邮编:030012


附:证据应有尽有可随时呈阅。
山西

田雨滋
秦素英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报: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省、市领导、新闻媒体等500份。
太原金星新技术有限公司1995年初部分支出目录
序号(册)




账 目 金 额

页数
1
招待费
接待辽宁公司陈连伟、珠海安进祥等,勘察货源等
30980.70
1-46
46
2
招待费、付房租
接待辽宁公司陈连伟购火车票等
34094.65
1-42
42
3
招待费、差旅费、工资
1995年3、4、5月工资、田敏差旅费报销接待辽宁公司陈连伟、珠海安进祥等
21284.33
1-17
17
4
招待费
接待外商韩国人、辽宁公司刘伟、晋洋公司郭方等
28749.26
1-55
55
5
借款
晋洋公司员工郭方、文长安等借款
75780.00
1-7
7
6
工资、办公费
1995年1、2月工资、补助费、差旅费、库房交费
68421.30
1-32
32
7
临汾办事处费用
为组织货源在临汾设办事处及文长安借款
45887.22
1-64
64
8
工资、购车
1994年工资、为开展业务公司以董事长名义购买小车一部
344776.00
1-6
6
9
差旅费、管理费
差旅费、管理费、办公费等支出
14781.39
1-58
58
10
电话费、管理费
本公司传真电话7072600电话费、存车费等
6069.25
1-9
9
11
电话费
金星公司传真电话7072600电话费、办公费等
1332.00
1-5
5
12
电话费、存车费
徐双锁电话7072600为本公司电话
1067.00
1-5
5
详见本案卷宗
收辽宁公司50万元汇款的资金去向
673223.10
346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向高法提供证据目录
(2011年5月30日高法036号领导要求补充材料)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页码
页数
1
金星公司证明及情况说明
证明田敏是金星公司职工
1-2
2
2
金星公司1994、1995年1-3月份工资表
田敏在金星公司工作领取工资报酬
3-7
5
3
差旅费报销单据
田敏1995年在金星公司的出差补助
8-11
4
4
证人证言
金星公司田敏的同事证明田敏是金星公司员工
12-16
5
5
刑侦卷第二卷第89-91页提供的证据—晋洋公司经理郭方在天津新港海关查问笔录。原和五金工具公司营业证
晋洋公司经理郭方证明田敏真实身份是原和五金工具公司经理,所执行的94S20108C合同的国外客户由田敏介绍。原和五金工具公司系金星公司与日本和光株式会社组建的合资公司,由田敏担任董事长
17-22
6
6
刑侦卷第二卷第118-119页提供的证据—关于50万元情况说明
晋洋公司总经理兰东乐证明田敏是金星公司员工,不是晋洋公司职工更不是领导;50万元是辽宁公司直接汇给金星公司,晋洋公司不知道此事
23-24
2
7
刑侦卷第二卷第110页提供的证据—金星公司收取辽宁公司50万元进账单
金星公司银行进账单,证明辽宁公司陈连伟将50万元汇票背书后转入金星公司,并非直接给了田敏
25
1
8
金星公司与辽宁公司及辽宁公司的代理珠海安进祥关于连系生铁业务的传真件
金星公司作为居间服务,为辽宁公司和医保公司出口生铁合同94NFLN-001A的签订及联系代理珠海安进祥等的来往传真都通过0351-7072600联系,该电话为金星公司传真电话
26-36
11
9
电信局交款单
0351-7072600为金星公司传真电话
37-40
4
10
晋洋公司营业执照
晋洋公司营业执照无生铁经营权
41
1
11
金星公司营业执照
金星公司营业执照有生铁经营权
42
1
12
1995年初金星公司部分相关支出目录
金星公司收取辽宁公司50万元汇款的资金去向—50万元为金星公司支配使用,田敏个人没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
43
1
13
1995年初金星公司部分相关支出账目
共12本账本346页,证明内容同上
346
详见本案卷宗
389
提交人:田雨滋
秦素英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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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1: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的煤黑,但比不上贪官的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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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1: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愈演愈烈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同时,国有资产流失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也日趋严重。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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