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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交通集团砸老工人饭碗,上告无门,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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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13: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FONT size=4>本站来稿首发: </FONT></P>
<P><FONT size=4></FONT>&nbsp;</P>
<P><FONT size=4>以下是文山州交通集团老工人自述:</FONT></P>
<P><FONT size=4></FONT>&nbsp;</P>
<P><FONT size=4>法律是庄严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法律的尊严,却被某些极少数人扭曲了.</FONT></P><FONT size=4>
<P><BR>&nbsp; 我是一个有着30年工龄,年过半百的老工人,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无故被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本单位有多人和我同样的处境,为求生存,迫不得已,把所在单位告上法院,然而,由于某些不可以告人的黑幕,却把我们这些无辜的弱势群体推向黑暗.</P>
<P><BR>&nbsp; 事件的原委和始末是这样的.</P>
<P><BR>&nbsp; 1991年5月2日.以文山县第二建筑公司兼并到文山州运输公司.公司因无法安排我们工作,把我们定为待岗工人,待岗期间,我们未的到任何工资补偿,所幸的是,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均为公司带交,然而,到了1996年3月15日.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后,便让我们交纳基本工资百分之二十的续职金等费用,而且未给予我们任何待岗工资及补偿,最低生活保障等. 2001年7月14日,文山州汽车运输公司被交通集团兼并,我们的就业及生活依然未得到解决,2002年10月22日,交通集团却以我们没有交纳基本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续职金为由,单方面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试问,我等在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所在单位未给予待岗期间基本工作的情况下,我们用何来缴费? </P>
<P><BR>&nbsp;&nbsp; 无奈之下,我们把交通集团告上法院,一审判决交通集团解除合同错误,谁知,2003年12月19日,二审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却又依据&lt;劳动法&gt;第16条,第19条,第25条,判决解除劳动合同为有效. 然而订立劳动合同是运输公司单方面的,其权利义务事实不清,我们唯有义务,却未有权利.第19条签定合同又未安全工作,成为待岗,就更无劳动工作等实质内容.荒唐的是第25条,未有安排工作,何来不合录用条件等? 法院以我们拒不缴纳合同订立的费用为由,对抗了劳动双方签定的合同,判决交通集团解除劳动合同有效! 天理昭彰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然而,在劳动合同签定之日起,我们被列为待岗工人时,就未得到任何工作及补助,最后却又以未缴纳基本工资百分之二十的续职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未给予我们任何经济补偿.可是荒唐的是.法院居然置之法律事实不顾,支持交通集团,判决我们败诉,至于谬论居然成为堂皇的理由,其根由是在于黑幕,在于官僚主义的腐败. </P>
<P><BR>&nbsp;&nbsp; 由于我们这些老工人文化水平较低,年纪偏大,兼并单位把我们视为累赘,兼并了我们原单的资产,对我们这些原单位的老工人却去之后快,未给我们任何补偿.约束诶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某些人便利用手中职权,剥夺了我们应有的权利. 我一个年过半百的老工人,在得不到任何补助,得不到任何就业安排,却让我们缴纳续职金等费用,并居然以此为由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我垂垂老矣之时,得不到我应得保障生活的退休金,难道让我下半生在饥饿贫苦中度过?</P>
<P><BR>&nbsp;&nbsp; 国之大者.以民为本,然少数执法者当权者,以法为私欲之刃,玩弄小民之命运于股掌之间,其小民之悲哀,莫过于此也.</P>
<P><BR>&nbsp;&nbsp; 试问?公理何在?天理何在?</FONT></P>

[ 本帖最后由 yuanshuihan 于 2007-10-16 22: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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