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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吃人了?--------坚决反对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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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0: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理

      早就听说中国是一个神奇的国家,不过,它的现实远远比我们的想象要精彩得多。婚姻法的遮羞布被扯下来的争论尚未落幕,刑法修正案的出笼更加令人扼腕叹息,这个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不是法制,是挑战宪法,让中国回到黑暗的野蛮时代,这个所谓的法治国家如今算是又一次领教了。

      先是禁言,然后失踪,人们不知它们还会想出什么恶毒的招数来。本人记得的是在德国达豪集中营入口处,刻着17世纪一位诗人的警世名言,那就是“当一个政权开始烧书的时候,若不加以阻止,它的下一步就要烧人!当一个政权开始禁言的时候,若不加以阻止,它的下一步就要灭口!” 名人埃德蒙·柏克说过:“邪恶盛行的唯一条件,是善良者的沉默。”

      秘密拘捕的恶法是在触及中国老百姓的底线,这条恶法的实施将给地方的司法(其实就是地方官员)有更加大的权力去镇压人民,其结果就是让地方官员不断地挑战和触及中国老百姓的容忍底线,让百姓的愤怒积蓄到临界点。当然,没有这部法律,他们也已经是这么干了,只不过这次是挑明了!像希特勒的《夜雾命令》那样,就是要秘密失踪、逮捕、屠杀。

      这次刑法修正案的实质就是要将“秘密拘捕”合法化,这个恶法的通过,就意味着这个国家不安全了。其也说明了它们已经不满足捞钱了,它们要吃人了! 什么修正案?只是找一个漂亮的借口,以后就可以从容不迫的抓人了。真正危害人民安全的正是它们,独裁者在赤裸裸的搞法西斯统治,真正与人民为敌。

      尚若国人都袖手旁观,必定会为此付出代价的。当一个人因此从人间蒸发,这一切已经是为时已晚,接下去的可能下一个是你是他,再是一个又一个的国民,发出呐喊,至少你还会知道你家人的去向,或不至于永久失踪。须知到,现在金钱和美女已经不能满足它们的需求了,它们要的是玩杀人游戏,它们要搞恐怖游戏了。

      当然,上帝要它灭亡,必使其先疯狂。这个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倒行逆施的恶法,确实到了一个难以想象的程度了,他们希望让法律成为他们践踏民众权利的挡箭牌。一切的一切大家都看到了,遮羞布扯下了,盖世太保竟然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死灰复燃,以后不能再叫人民警察了,都叫“秘密警察”!以后你就是要被打击的人。

      退一步来说,人们可以想象的是那些人大代表们从事着什么样的勾当?因为,根据法律,大代表完全可以否定这一恶法的出笼,现在,这恶法的通过,证明他们的代表性根本就不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他们在剥夺人民的权利。支持此恶法的人就是危害国家安全者,只有把他们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这才能真正使他们从畜生向人类来转变。

      法律难道说就是他们的挡箭牌!官民矛盾已经到白热化程度,接下来将会出现短兵相接的场面。当他们公开撕下遮羞布的时候,人民也就没有反对的权利,更别说能当家作主的了。而现在需要的是让更多的中国人警醒,让他们知道需要用自己微薄的力量来捍卫宪法赋予的权利。这直接涉及我们老百姓切身现实利益的,维护我们的人权,发出反对恶法的声音,虽然不管这有没有用,但至少我们共同努力过,这是我们每一个中国善良公民应尽的义务!



2011-9-4
于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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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8: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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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0: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强烈抗议将“被失踪”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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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00: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第一遍精读《刑事诉讼法》修改版。发现它的毛病比我此前认为的还要大。明显的恶法至少有三处,一是技术侦查的空白支票,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有就是居然可以“没收”在逃或死亡的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修订后的《刑诉法》,至少有六处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规定,这是独一无二的。分别是第37条、61条、73条、84条、92条和第147条。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本次修法的核心关怀。

  另外,刑诉法修订新增的“特别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没有对 被申请精神病人或其代理人规定任何权利特别是救济权。不服法院做出的强制医疗决定,该法没有给出怎麽办。《刑诉法》第12条(新旧皆同)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根据修订后的第277条,国家有权根据“嫌疑”,就“没收”某些人的财产。刑诉法修订新增的所谓“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桉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违法!中国不承认刑事桉件的缺席审判,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更是终结了桉件。未依法定罪,谈何没收违法所得!

  目前《刑法》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主要见于《第三修正桉》,但很多实际以其他刑事罪名定罪处罚。中国立法和修法,总喜欢强调“特色”论。但我以为,“人权法条”是没有“特色”可言的,应当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法》修订桉草桉的粗糙、虚伪、野蛮,令人捶胸,令人髮指。

    他妈的,万恶的维稳,走出家门就被绑架,呆在家里被敲坏了防盗门上的猫眼,什么的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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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07: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有西律师:

      关押率高,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便于侦查,便于制造证据,这是最关键的。我不抓起人怎么造证据,只要抓起来什么证据都有,杀人案都可以造出来。只要一抓人,把证人和被告人抓起来,被告人可以打死也不说,我找着一堆证人证死你,我找十个换十个,总有承认的吧,承认就判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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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07: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萧瀚:

     本想写篇完整的文章谈刑诉法修订,写了一半,突然觉得没什么可写的,司法不独立,法院就一傀儡,嫌犯无沉默权,逮捕权不归法院,律师想见当事人公安说了算,公安无需任何手续,想绑架谁就绑架谁,绑架了也不用通知家属。得,这部法已改名《匪渣整死人没商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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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07: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來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提起公訴的人數,每年大概在1000-2000人之間。恐怖活動犯罪的,沒查到數據,應該極少。而對這兩種犯罪,用六七處特別規定,這意味著它的高度警覺,對文、武都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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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07: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訴法》修訂版中,有一處處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捆在一起的“恐怖活動犯罪”。但很有趣,中共很少直接使用這種罪名。我推測,它實際劍指可能的暴力革命、武力反抗(包括特定民族獨立勢力)。這在它心目中和前者是一類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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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07: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敌”他们就是这样一再重复这种谬论。当埃及和平革命爆发后,他们仍然自说自话,将革命等同于暴力革命。是何居心?“有敌”“无敌”的真正分歧根本不在于暴力海事非暴力,而是革命还是叩头改良。叩头无敌派总是偷换概念将革命说成鼓吹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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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4: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先生的帖子写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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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5: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已经撕下了他的“民主”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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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22: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说得很贴切。现在不应该称谓人民警察,而应该改口叫人ming警察。警察不是在保护人民,是在强jian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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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01: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特警吃霸王餐 群殴店主重伤


  近日,河南省汝州七、八个特警在饭店用餐后拒绝付款,并将店主打成重伤。他们群殴店老板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带头打人者竟是汝州特警大队的一名中队长。至今这些特警仍逍遥法外。下面请看雪莉报导。

  88号晚上,汝州市一家饭店来了七、八个男子就餐,酒足饭饱后,藉口饭菜量少拒不付款。收银员再三解释,但他们坚持不付帐。

  此时67岁的店老板李宝坤走过去,为首的这个光膀子的人,在李宝坤耳朵边上低声说,他们是特警队的。随即三、四名特警围住李宝坤拳打脚踢,不到一分钟就把李宝坤打倒在地,李宝坤被打断两根肋骨,头部受伤。

  后经证实,那个光膀子、打人最狠、最凶的人叫何相浩,是特警大队的中队长。但汝州特警大队大队长吴忠强称,这些打人者都是临时工。

  此事被媒体报导之后,网友们议论纷纷:〝这是什么警察?比强盗还恶啊!〞〝它们是有证的强盗。〞〝这就是政府纵容和包庇造成的!〞

  〝特警都能招临时工?! 拿大家当傻子呢。〞〝一个小地方竟然雇佣一千多特警?!〞 什么特警啊,〝解救人质时手软打不准,打老百姓倒挺恨。〞

  网友〝闲散人生〞说:〝垃圾也就这个样子,一身警服下面也就是个臭皮囊,这样的垃圾迟早要遭报应,特警都出临时工了,这个混蛋的国家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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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01: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记者无国界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全世界总共有70人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意见而遭到政府拘捕,其中62人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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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20: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不是法制,是挑战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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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9: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盖世太保竟然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死灰复燃,以后不能再叫人民警察了,都叫“秘密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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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22: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周泽律师讲:一个姓朱的当事人准备请他当律师后,下午,他接到恐吓电话,有人还说出了他家的住址和车牌。他报案并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民警根据留在周泽手机上的号码进行查询,查出打恐吓电话的人竟是廊坊公安局的孙姓副局长。太恐怖了,孙福局长竟学黑社会那一套威胁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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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4: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需要的是让更多的中国人警醒,让他们知道需要用自己微薄的力量来捍卫宪法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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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9: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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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14: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法!恶法!!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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