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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叶:任何民族都有权独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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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5: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何民族都有权独立建国
红叶

提要:所谓“民族自决权”,说的是作为民族,有权单独建国。这是一项普世价值,载之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早先,马克思、列宁对此即曾持肯定的态度。他们的信仰者们夺权后,并将这写入宪法。苏联就是据此而解体的。中共早期为取得少数民族支持,主张他们有权独立建国,但渡过困难时期后,却只允许他们在国内自治。谁个要求独立,就是“分裂祖国”,罪莫大焉。而现在我们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个样子货。都六十多年了,藏蒙等民族竟然各连一位像样的领袖人物也没有,一把手仍然要由汉族“老大哥”来当,他们的宗教信仰遭限制,语言文字被边缘化……
——

前不久,我在浏览网页时,无意间看到一篇文章,其中说:“民族自诀权”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里有规定。我颇感意外:难道“民族自决权”就像自由、人权、民主等概念所表述的那样,也是“普世价值”?
我在多民族杂居区工作了一辈子,颇有几位知心的少数民族朋友。我热爱少数民族人民。但是,即使最近两年西藏、新疆连续出现问题,我也没有向“民族自决权”上想过。
读了这篇文章,我立即来了兴趣,想一探究竟。

“民族自决权”原来也是一种“普世价值”

我在网上找到了联合国发布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它的题目与我们常见者不同,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后面少了“权利”二字。阅读一过,原文是这样的:“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其中并没有“民族自决权”的字样。
但是,东华大学(它想必是在台湾?)民族学系暨族群关系研究
所助理教授谢若兰先生,在为台湾国际研究学会2004年举办的“了解当代加拿大政治学术研讨会”撰写的文稿:《从集体权看魁北克分离自治运动——兼谈对台湾原住民族运动的启发》中,却说:联合国“在1966年议决通过,1976年一月及三月前后生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项国际公约中均将民族的自决权放在第一部分”,并且引证原文第一部分第一条:“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查这一条的英文是这样的: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关键是其中的“peoples”应如何理解。这个英文字最后的“s”指复数:“peoples”是“people”的复数。谢若兰解释说;“英文的‘peoples’指一群享有共同宗教、文化、语言、或与生继承的特殊习性之集合体。”“一般汉文版本翻译成‘人民’”,他说他在此文中“用‘民族’”,故而译为“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
我请教了我的一位懂得英语、并在欧洲工作过的友人。他认为:译为“民族”可以。因为英文单词“peoples”,确实是指:“一群享有共同宗教、文化、语言、或与生继承的特殊习性之集合体”;与之相对应的中文,可以是“人民”,也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民族”。他说词典就是这样说的。不过,我们中国现在习用的、与中文“民族”相对应的英文单词,却并不是“peoples”,而是“nation”。
我的这位朋友还是一位俄文专家,曾担任过中央领导同志的俄文翻译。据他说:在俄文中,相当于汉文“人民”与“各民族”二词的俄文单词,是同一个词。不过,“单数”指前者,“复数”指后者。
由此可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按其本意,用中文表述,既可以是:“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也可以是:“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
其实,“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与“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意思完全一样。“人民自决权”,用之于民族,不就是“民族自决权”吗?
这就很清楚了:“民族自决权”确实写入了被公认为“国际人权法典”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制定的。追根求源,那么,《联合国宪章》在这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之宗旨是:“发展国家间之友好关系”。但是,这种“友好关系”是“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联合国宪章》不仅在第一章第一条里,这样明确提出了“自决原则”,而且在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中的第七十三条,对尚未实现自决原则的地方、即“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提出了具体的努力目标: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担承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各国要“以充分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讬”,不仅要“(子)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而且要“(丑)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步发展。”所谓“发展自治”,“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步发展”,当然是向“充分自治”、向“当家作主”的目标前进了。
显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所以民族都有民族自决权”的规定,不过是《联合国宪章》中有关“自决原则”在民族范畴内的具体化而已。
从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的签订;到196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一天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民族自决”精神贯彻始终。
由此可见,“民族自决权”和“民主”、“人权”、“自由”等等一样,也是一种普世价值。就像对一个人来说,“人权”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那样,对一个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也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
仔细想想,也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既然作为个体的“人”与“人权”对应,那么,作为与集体的“民族”相对应的,毫无疑义,应当是“民族自决权”。
本来,这些都应当是现代公民所应具有的“普通常识”。虽然联合国要求各会员国,对包括民族自决权在内的各项人权,“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但是,在我们这个专制流毒深厚、“大统一”观念向来被绝对化了的国度里,我们对《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基本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至今没有做过像样的宣传,所以,一提起这些普世价值来,我们中国人,包括笔者在内,竟至会感到相当陌生,甚至怀疑其为“异端”。

列宁强调:“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不仅为普世所承认,就是主张“暴力革命”、被尊为“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的马克思、列宁也是赞同、提倡的。而且,列宁的提倡还可谓“不遗余力”,强调再三。
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爱尔兰和英国有密切的经济联系。当初,马克思曾经认为“爱尔兰从英国分离出去是不可能的”。但是后来他改变了看法。在1867年11月2日写给恩格斯的信中,他这样说道:“现在我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分离以后还会成立联邦。”列宁在转述这封信时,强调:马克思是在“鼓吹爱尔兰从英国分离出去”,“即使分离以后还会成立联邦”。
正是根据马克思的教诲,三十年后的1896年,伦敦
国际代表大会宣布,它“主张一切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这是我所见到的最早的有关“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文献。
为了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批驳形形色色的错误观点,1914
年2-5月,列宁撰写了长文:《论民族自决权》。见之于《列宁选集》第2卷第507-567页的这篇著名论著,我抄录了这样几段,以见列宁观点之彻底:
“只能把自决权了解为国家分离权,而不能了解为任何别的东西。”
“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而)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
“承认一切民族都有分离权”。
“ 拥护一切民族有成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同等权利”。“完全直截了当地而不容许丝毫曲解地承认一切民族
都有完全的自决权。”
以乌克兰和俄罗斯的关系为例,列宁说:“乌克兰有成立
这种国家的权利。我们尊重这种权利,我们不赞成大俄罗斯人有统治乌克兰人的特权”。他说:如果“ 敌视民族政治自决原则”,那“就是捍卫大俄罗斯资产阶级的国家特权。”
在论及挪威与瑞典的关系时,列宁说:“挪威是在拿破仑战争时代由各国君主违背挪威人的意志送给瑞典的,而瑞典人为了征服挪威,曾不得不把军队调到挪威去。此后在几十年的长时期内,虽然挪威享有非常广泛的自治权(有自己的议会等等),但是挪威同瑞典经常发生摩擦,挪威人极力设法摆脱瑞典贵族的束缚。1905年8月,他们终于摆脱了这种束缚:挪威议会通过决议,不再承认瑞典国王为挪威国王,后来挪威人举行了全民投票,全民公决,以绝大多数的票数(约二十万票与几百票之比)赞成完全从瑞典分离出去。瑞典人经过一些犹豫之后,只得容忍了分离的事实。”列宁说:“如果瑞典社会民主党……没有坚持民族自决权,即挪威分离的自由,那它就是背叛了社会主义事业和民主事业。”
列宁是这样表述马克思主义者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的
基本立场的:“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融合起来,——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教导给工人的民族问题纲领,全世界经验和俄国经验教导给工人的民族问题纲领。”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族自决权”得到了落实

当然,这些都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讲的。那么,无产阶级掌权以后,马克思主义者是否还坚持这样的观点?
不仅仍然坚持,而且在法律上将其予以落实。
1936年,在当时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非常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以下简称《苏联宪法》),其中,第二章讲“国家结构”,第十三条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由下列各平等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联盟国家”。当时,组成联盟的有俄罗斯等15个国家。根据这条规定,在联盟内,所有共和国既是“平等的”,其结合又是“自愿的”。
《苏联宪法》十五条:“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只受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范围的限制。在这个范围以外,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独立行使国家权力。”
    第十六条:“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根据本共和国的特点而制订的并与苏联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
    第十八条:“各加盟共和国的领土非经本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甲)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外交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乙)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本共和国军队的编制。”
组成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在联盟内,不仅“独立行使国家权力”,有自己的“宪法”、“军队”,“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外交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各加盟共和国的领土非经本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而且《宪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每一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苏联后来的解体,在法律上就是据此而行的,因此,是完全合法的。
在加盟共和国里,根据“民族自决权”,又各有若干“自治共和国”、“自治省”。例如,俄罗斯共和国内有15个“自治共和国”、6个“自治省”。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有1个“自治共和国”和一个“自治省”。格鲁吉亚共和国包括:2个“自治共和国”、1个“自治省”。乌兹别克共和国包括1个“自治共和国”。塔吉克共和国包括1个“自治省”。这些次一级的“共和国”和“自治省”当然也都各有其自治权。

中共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有权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同样高举“民族自决”的旗帜。
1922年7月,中共二大《宣言》,宣告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一)消除内乱,打到军阀,建设国内和平;(二)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四)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五)用自由联邦,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4条:“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中共壮大之后,我们却只允许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和苏联不同的是:我们壮大、尤其夺取政权之后,剥夺了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不允许他们行使此项权利了。
1936年“西安事变”后,中共摆脱了艰难孤立的处境,渡过了被消灭的危险,情况日益好转,并迅速壮大。1938年9月,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做《论新阶段》报告,提出了新的政策:“允许蒙、藏、苗、瑶、彝、番等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困难时期我党曾经许诺给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从此不见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权利”中,砍掉了“民族自决权”,不允许少数民族单独建立国家,只允许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此见之于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少,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54年宪法》第三条进一步规定民族自治地区“不可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规定,在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75年宪法》第四条、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78年宪法》第四条,都作了重申。
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多次修订。其中,第四条的规定,也是这样:“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和《苏联1936年宪法》相比,在承认民族自决权问题上,我们退了一大步。苏联是各民族独立建国,自愿联合,“民族自决权”落到了实处。我们是只能在一国之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允许分离。而按照列宁的上述说法,不允许少数民族分离、独立建国,“就是背叛了社会主义事业和民主事业。”

今天西藏、新疆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样子货
  
说退了一大步,还不是最大的问题。严重的问题在于:我们现在实行的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基本上是样子货。在今天的中国,少数民族虽然依旧居住在祖祖辈辈生活过的土地上,却始终被汉族支配着。——建国都六十年了,三代人了,我们党竟然还没有培养出来一个像样的、能够领导本民族的少数民族干部;在所谓的“民族自治区”内,他们到现在最高仍然只能当二把手,当配角。无论在西藏,还是新疆,家还得由我们派去的汉族干部“老大哥”来当,来主持。这与苏联大不同。苏联的民族共和国,党政一把手,都是少数民族干部。纵向和历史比较:在明、清时代,“以夷制夷”,少数民族只要归顺,本民族的领袖人物就自然地被中央任命为当地最高军政首长,中央并不派人去为他们“作主”;他们仍然是当地大权在握的真正一把手,而且世袭。——我们党自命如何代表“先进”,实则比明、清还差。我们根本上视少数民族为“异端”,不信任少数民族,只有“以汉制夷”才放心,这难道不是“大汉族主义”的表现吗?
西藏、新疆的藏、维族民众当初是何等热烈地拥护我们的党,何等热爱毛泽东主席,现在为什么大闹起来?主要就是因为藏、维两大民族丧失了自主权。打从“无产阶级”夺得政权,我们总是夸大敌对势力,宣称“我们处在资本主义包围中”,敌人绝不会甘心死亡,所以,我们要时刻警惕,眼睛要睁得大大的。一国之内,但有问题,一律被说成境外敌对势力之所为。斯大林整政敌的办法,就是捏造他们是什么“暗藏的内奸,外国的代理人”。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这一类不断发生的群体反抗,也都统统被说成是“国外敌对势力挑动”所致,直到“社会主义阵营”崩溃、苏联瓦解,真相大白。原来,国外的影响固然存在,但真正的威胁并不在国外,问题主要出在内部,是国内民众本身在抗争。把内部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敌对势力的挑拨,责任转嫁,掩盖自身内部的矛盾,这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一个极为恶劣的传统。
西藏、新疆少数民族闹事,我们定势思维,本能地马上就找到了根子,分别归罪于境外的达赖、热比娅。但此举实在不能自圆其说。在言论上,他们二位既不要求“独立”,又一再主张“非暴力”。在行动上,我们又拿不出一件过硬的材料,能够证明闹事确是由于他们的部署与鼓动。他们的言行,我们封锁着,国内人民不明真相,有多少人真的相信政府的说法,我不知道。但在国际上,我们无法封锁,真相众所周知,世界人民的同情明显地在达、热方面,我们因此一直处于被动地位。
说“内部问题”,主要就是指:有关的少数民族,本身不能当家作主,他们的宗教信仰受到限制,民族语言被贬低,民族文化被形式化。以藏族来说,藏族与汉族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对宗教信仰的特别虔诚,他们对精神生活的重视远远大于物质生活,他们看重来世远远大于对今世的追求。而达赖喇嘛,在他们眼里、心里,正是活着的“观世音菩萨”,是他们心灵的寄托所在,是引领他们到达“极乐世界”的、无可替代的“精神领袖”。对藏民来说,不让信仰达赖,比要他们的命还严重。而我们不但不允许他们信仰,还要他们同达赖“划清界限”,把达赖看成不共戴天、势不两立的凶恶敌人,来进行批判、斗争。否则,就要受压,受歧视,受排斥,抬不起头来,连进寺当喇嘛也不行。他们不但因此今世没有了精神寄托,来世尤其被断送了。这在他们的心里,如何能够接受?“不妄语” 是佛教的一条基本戒律,是“八戒齋”之一。作为佛教的重要派别,藏传佛教戒讲假话。当着虔诚信仰佛教的藏族民众、官员和学者,在政府的要求下,被迫公开谴责达赖时,他们精神人格的分裂,内心的痛苦,外人是无法想象的。达赖有两重身份:既是“西藏流亡政府”的某种程度的主宰,又是藏民的“精神领袖”。我们死认前一条,而完全忽视这后一条在藏民生活里的作用。就是前一条,我们的批评也不是实事求是的。中国总理不久前在答记者问时,用以说明达赖搞分裂的根据,是达赖早已放弃了的、多年前的讲话,这当然是不能服人的。1920年10月,毛泽东在上海《时事新报》发表题为《反对统一》的文章,鼓吹“解散中国”,“各省自决自治”,认为这是“唯一救济中国的方法”。这个主张当然是错误的。后来,毛虽然不曾声明放弃,但不再宣扬了,人们就不应当“揪住不放”,攻击他为“分裂中国”的罪魁祸首。对于达赖已经放弃了的言论,在对待上,自然也应当如此。
在新疆,据王力雄等现场目击者说,我们不让清真寺开办教授《古兰经》的学校,怕分离主义者利用讲经进行宣传。穆斯林男人有留胡子的风俗,新疆却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不许留胡子。在学校里,维族教师要求通过汉语考试,否则不能上岗;而汉族教师却不考维语。“加强学习汉语、提高汉语水平”,被列为学校《加强民族团结的条约》的内容之一,而维语的学习并不包括在内,这是明显的语言歧视。在维吾尔族聚居地区,不大力提倡学习掌握维吾尔语,如何同当地民众沟通交流,“为维吾尔人民服务”,岂非空谈?《学生言行十不准》则有:“不信教、不看宗教书、不参与宗教活动”;“ 不穿有宗教特色的衣服,做宗教特色的动作”;“ 不拒绝接受马列主义的无神论”。用行政命令手段对付宗教,解决人们的信仰问题,从来被证明是达不到目的的。可是,在新疆,这个失败的办法,却被顽固地坚守着。在清真寺门口,挂着维吾尔文铜牌,上面写的是:“不满十八岁不许进入清真寺”。清真寺院里的维吾尔文标语牌上则写着“三不准”:“ 一、星期五的‘主麻’,不准超过半小时;二、‘乃玛孜’要按原来的风格和形式,不准变换其它形式;三、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准进入。”——这类完全置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宗教感情于不顾的咄咄怪事,竟然发生在所谓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那么,这样的所谓“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所谓“宗教信仰自由”,究竟有什么价值?维吾尔人怎么会被“糊弄”得住!他们伺机而动,岂非再正常不过了吗?
古人有言:“峭法刻诛者,非霸王之业也;箠策繁用者,非致远之御也。”在少数民族地区,一味采取高压政策,是不行的。不讲尊重“民族自决权”,就从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峭法刻诛”,“箠策繁用”,最终也是决然达不到目的的。
在西藏、新疆,我们的确作了不少好事,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包括孔繁森同志在内,在艰苦的条件下,为当地人民辛勤劳动,不少同志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对此,人民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的,但是这远不足以获得藏、维两个民族的民心。因为我们在他们最敏感、最关心的民族、宗教、文化问题上,不断地干着蠢事,伤害着他们的心,伤害着他们的感情。

独立建国抑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应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

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不妨可以换个思路。
对于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列宁是坚决给予了驳斥的,认为单单承认“民族自治权”是“荒谬的”;必须进一步彻底承认“民族自决权”。列宁说:
“……从社会民主党的观点看来,既不能把民族‘自决’
权了解为联邦制,也不能了解为自治(虽然抽象地说,两
者都是包括在‘自决’这个概念之内的)。联邦权根本是
荒谬的,因为联邦制是双边协定。马克思主义者决不能在
自己的纲领内一般地拥护联邦主义,这是用不着说明的。
至于自治,马克思主义者所维护的并不是自治“权”,而
是自治本身,把它当作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
理等等条件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因此,承认“民
族自治权”,也象承认“民族联邦权”一样,是荒谬的。”
列宁的话,说得有些笼统,有些绝对。以“民族自治”为晃子,实行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控制;以“民族联邦”为幌子,实行一个民族国家对另一个民族国家的统治,这样的“民族自决”和“民族联邦”当然是应当反对的。但是,一个民族里的多数人愿意留在一个国家里,在这个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个民族国家的多数人愿意与另一个民族国家建立“联邦”,自然可以,应当支持,而不应当反对。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我认为,我们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凝聚力,现在少数民族里的多数人,不会要求独立建国。他们是真心愿意留在祖国大家庭里的,包括大多数的藏人和大多数的维吾尔人。对此,我深信不疑。所谓“藏独”、“疆独”,是对我们现在实行的民族歧视政策的一种过激反应,只是各该民族极少数人的要求,是短视的,不代表大多数。达赖和热比娅所以只要求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不要求“民族独立”,是从本民族的长远利益考虑的,代表着少数民族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并非“口是心非”,也不是弱势地位的迫不得已。理由很简单:妨碍少数民族正常发展的,是汉民族的某些当权精英对少数民族的民族歧视,不是由于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的团结。因此,要追求的是废除民族歧视,不是取消民族团结。一国之内,平等相处的各民族民众如同亲密的兄弟姐妹,彼此之间,利害攸关,没有理由分手。汉民族和少数民族只要真正平等,少数民族从中既不受歧视排斥,民族、宗教感情不受伤害,人格尊严得到应有的维护,又能够从彼此互惠中享有实惠,则任何挑拨都无济于事,想拆也拆不开。解放初期的现实就是生动的证明。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不等于提倡少数民族单独建国。只要民族之间确实是平等的,则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和睦相处,必然两利,而分裂必然两损。任何具有深邃历史眼光的少数民族领袖人物都会看到这一点,否则,他们自己就会被历史所淘汰。
鉴于大汉族主义——所谓“主义”,指汉族心灵深处视异族为“异类”、“老子天下第一”的心态与行为,——在我国的深远影响,对于少数民族,下次修改《宪法》时,不妨提出两套方案:愿意单独成立国家的,允许他们独立建国;愿意继续留在中国境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由各民族民众自己选择。果能如此,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之间所难以完全避免的新、旧“历史积怨”,将会趁机充分暴露并得到妥善地清理,从而,作为各民族集合体的“中华民族”将会进一步紧密团结起来,国家将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经验证明:民族间的“历史积怨”,如果不清理,一旦形势变化,必然会猛烈地、以十倍、百倍的力量爆发出来。“文化大革命”中,我们以“清理内人党”为表现形式的、实际针对居住在内蒙古的蒙古族的“准种族灭绝”,我们自己已经清理了,若干年后,即使被重新提出,局势也一定会比较好控制。今天,我们在西藏、新疆执行的愚蠢的“民族政策”,只要我们自己现在就动手清理,未来一定是光明的。
      现在主动提出:在我国境内,所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包括西藏、新疆的藏族和维吾尔人在内,凡是愿意单独建国的,允许他们成立民族国家,没有什么了不得的危险,反而比较主动,会大有好处。经过这样一番“折腾”,我们的多民族的国家必会更加巩固,在可以预料到的、未来将难以完全避免的任何历史的大风大浪中,都会屹立不倒,等于提前打了“预防针”,完全可以避免苏联解体的覆辙。
在我国历史上,允许单个地区分离出去,有过先例。在汉代,我国本来在海南岛设有两郡:珠崖郡、儋耳郡。公元前82年,儋耳郡并入珠崖郡。但是,当地民众对汉朝的统治反抗激烈,朝廷屡次镇压,不能奏效,遂于公元前46年,撤销珠崖郡,将行政机构全部内迁,给当地民众以自由。此后的几百年间,海南岛不在中国的版图内。
越南曾经在中国领土范围内。1407年,明永乐五年,朝廷在那里建立了行政主管衙门——交趾布政使司,下辖17府、47州、157县,同时,建立交趾军区——都指挥司,下辖11卫、3所。但是,越南民众坚决要求独立,开展了激烈地反抗。经过二十年苦斗,1427年,明朝终于宣布撤销军政机构,人员全部撤回,安南从此独立。(不过,当时它还是中国的一个属国。)
国土面积达157万平方千米的蒙古国,根据本民族的要求,于1924年脱离中国而独立。1946年,中国政府承认外蒙独立。1949年,中、蒙两国建交。
这三起分离里,海南岛,在隋代,即分离约700年后的公元610年,重新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越南重新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已存在了600多年。而独立的蒙古国,也已到了它的85岁生日。作为后人,我们乐于海南岛的回归中国,同样为越南、蒙古国脱离异族的控制、实现民族独立,而感到高兴。

民族独立和国家联合是两股并行的世界历史潮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独立成为时代潮流。第一波,殖民地、半殖民地纷纷脱离宗主国而独立(独立后的民族国家,有的继续分裂,应视为其余波);接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受挫,又一批弱小民族,脱离异族控制而独立。依靠强力拼凑起来的国家集团——“社会主义阵营”,首先脱离苏联的控制而瓦解;接着,各社会主义国家,凡内部矛盾无法解决者,也都各自分家。苏联分解为15个各自独立的国家;南斯拉夫一分为七(包括我国尚未承认其独立的科索沃)。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家,成为两个独立国家。
在原社会主义国家而外,也有许多地区在闹独立。作为印度尼西亚第27个省的东帝汶,2002年,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顺利脱离印度尼西亚的管理而独立,建立了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在英国,为争取独立而武斗了多年的北爱尔兰,经英、爱双方多次谈判,已就北爱尔兰的归属和天主教徒的不平等地位问题,签署了《北爱尔兰和平框架文件》,英国承诺修改法律,承认北爱尔兰居民有选择自己未来的权利,展现出了和平解决的前景。而加拿大的、以讲法语为特征的魁北克省,1995年曾就是否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结果反对分离的联邦主义者以50.5%的得票率领先,根据民意,魁北克省现在继续留在加拿大。
在世界范围内,与民族独立潮流并行的,是国家联合的另一潮流。这两股历史潮流,交映生辉。我们常说:“十月革命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事实证明:这个论断不能成立。在俄罗斯,我们称作“十月革命”的,由于它打断了俄罗斯的民主化进程,复辟了对国内民众的残酷的专政,已被学者改称“十月事件”、“十月政变”。真正开创了世界历史新篇章、应当大书特书的,是1993年11月1日诞生的、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的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1946年9月,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英国首相丘吉尔就英明地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 1952年至1958年,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欧洲部分国家先后联合建立了三个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7年,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成立了“欧洲共同体”。 1993年,改称“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欧盟现在已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国民生产总值高达12万亿美元、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以“多元一体”为铭言的“欧盟”还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前途无可限量。有史以来,除少数国家和有限的时段以外,从总体来说,国家和类似国家的政治经济实体的建立和发展、强大,依靠的都是武力征服,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充满了不幸和苦难。欧盟,是人类在历史上第一次,用完全和平的手段,成功地在仅次于全球范围的、洲一级这样大的地区内,建立的统一的政治经济实体。它为人类未来的发展,树立了光辉的榜样。英、法两国在历史上,曾发生过 “百年战争”——双方连续作战达116年之久(1337年 - 1453年),是世界最长的战争。上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希特勒德国的侵略,首先使邻近各国,备遭蹂躏,此事过去了仅仅几十年光阴。科索沃和塞尔维亚的激烈战争,则更刚刚结束。但是,现在作为独立的国家,他们都决心在“欧盟”的旗帜下,联合起来,为共同幸福而奋斗。当然,历史的发展是曲折的,但是,欧洲未来的前途一定会是光明灿烂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诸如此类的“民族宿怨”,在欧洲,已经、或正在、最终也一定会逐步化解。
民族独立是历史潮流,是不可抗拒、也不应当抗拒的。我们不可与普世价值对抗,与民族独立的历史潮流对抗。不能将“民族自决权”问题视为“禁忌”。就像一个家庭,祖辈、父辈一直是一家,但儿子辈有人觉得一起过不好,提出分家;到底分不分、怎样分,可以从容商量,但不能说谁提出分家,谁就是家庭的破坏者,“罪大恶极”,“千夫所指”。这种空气不好。俗话说:“捆绑成不了夫妻”。因此,不能给要求独立建国的民族戴“分裂祖国”、“破坏国家统一”的大帽子,至于仅仅要求落实“民族区域自治”、而不要求分离者,就更没有理由怪罪。不能视提出“民族自决权”问题为“大逆不道”,按“叛国罪”惩办。“科学无禁区”。“民族自决权”问题不应当成为学术讨论的禁区。

中国应当以达赖为荣,应当团结热比娅共事

民族精英对一个民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少数民族领袖人物,我们应当正确对待。以达赖而言,他不仅是藏族民众公认的领袖,也是中国、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我们曾经同意达赖喇嘛的哥哥率代表团到西藏参观。达赖喇嘛的哥哥到了西藏,成千上万的藏人从四面八方赶来,跪下来哭成一片,痛诉他们的苦难,呼唤达赖喇嘛回来解救他们。事出我们意料,我们于是认为这种“参观”只能更增加藏人的离心倾向。达赖喇嘛的哥哥回到西藏,藏人就激动成这个样子,如果达赖喇嘛本人回来了,局面将会完全无法控制。从此,不再允许他们回藏“参观”。达赖喇嘛感到了我们的担忧,因此曾表态,不会回到拉萨;即使回到中国,也可长住北京,不去西藏。达赖在藏民中的威信如此之高,在世界上也有很大的影响力。据旅游者说,在美国费城自由钟陈列馆,挂着两幅人像,一幅曼德拉,一幅达赖。他俩都是诺贝尔和平奖的得主。可见其在世界上威望之高。达赖能够得到这样高的荣誉,对于我们中国人民来说,是何等难得的好事啊!是值得我们骄傲的。“得人心者得天下”,是一条累试不爽的真理。而达赖正是我国政府争取藏民人心,争取国际同情、支持的绝佳“桥梁”。我们不用这件“工具”,反而与之对抗,实在近视。热比娅虽然目前在本民族中的分量还不能同达赖在藏人中的威望与地位相比,但道理是一样的。少数民族精英,是历史形成的,其产生,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斯大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屠杀了大批波兰民族精英,并未能解决波兰的归顺问题,我们反对、诋毁达赖、热比娅这样的民族精英,又会有什么效果?
回忆解放初期,我们对少数民族领袖人物的态度何等谨慎,为了团结他们,我们党作了多少艰苦细致的工作。例如,青海全境解放,仅有孤零零的弹丸之地——昂拉部落(今尖扎县)千户(官名)项谦拒不归顺,如果用兵,一般估计:一个营一天时间,足以解决问题,但是,中共中央西北局书记习仲勋同志坚持谈判,指示“万万不可擅自兴兵”。在自1949年12月开始,至1952年7月11日的整整两年零七个月时间,包括中共青海省委统战部长周仁山、藏传佛教大师喜饶嘉措、藏族部落头人、寺院活佛等50余人,身入虎穴,亲赴昂拉,反复耐心地作工作,前后谈判达17次之多,终于说服项谦归顺,尖扎和平解放,为我们党的民族工作谱写了光辉的一页,这也是我国民族团结史上永远值得骄傲的一桩大事。
民族领袖人物对于民族的解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依靠李德(共产国际派驻中国的军事顾问、奥地利人),我们中国民族能够取得胜利么?中国国内各少数民族的命运,同样如此。没有在本民族中具有威望的领袖人物的组织领导,少数民族的解放只是一个幻想。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它需要我们经常重温,永远牢记不忘。解放初期民族地区的稳定,与我们正确地对待少数民族领袖人物密切相关,而今天部分民族地区所以动荡,则与我们对民族精英(包括宗教领袖人物)采取错误的打压、排斥政策不无关系,这是不能否认的。因此,我们应当改变政策,充分团结所有的民族精英,并不断帮助培养新的、真正能够代表本民族利益的少数民族精英,发挥他们与本民族民众密切联系、心灵相通、感情交融、只有他们才可能具有、而为汉族干部(不论其素质多高)所不可能替代的独特作用,以利于我们国家的发展和各民族的团结,以利于造福全国人民,以利于塑造我们的国际形象,争取世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变被动为主动。
(写于20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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