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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乐:清朝皇族妥协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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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9: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的辛亥革命发生在一个民族构成极其多元的王朝国家,最早用以动员这场革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以同时期欧洲民族主义为范本的汉民族主义,以汉族独立建国为诉求,但最终竟未造成国家解体或大规模的地区分离,民国大致完整地继承了清王朝的版图与人口,不能不说是个奇迹。原因何在,值得探究。

与其他帝国一样,清王朝能将境内无数民族联合在一起,靠的并不是今天类似“中华民族”或“中国人民”这样的共同体意识的营造,而是各民族上层精英对同一个皇帝的共同效忠。〔1〕一旦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结构中抽掉皇帝,各民族之间就有可能难以达成相互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建国。

早在1902年,立宪派领袖康有为就警告,在中国推行各省自立的革命,可能会像印度那样遭列强各个击破,终至于瓜分灭国的命运。〔2〕他尤其强调,蒙藏是因为对满清皇帝的效忠才保留在中国之内,如果贸然推翻满清皇帝,极有可能引发国家分裂。换而言之,在康有为看来,汉民族主义者的反满共和革命与国家的独立统一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而在武昌起义爆发之后,1911年10-11月,梁启超在《新中国建设之问题》中指出:“蒙、回、藏之内附,前此由服本朝之声威,今兹仍训于本朝之名公,皇统既易,是否尚能维系,若其不能,中国有无危险?”〔3〕当然,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相互牵制,康有为所担心的全面瓜分结局在辛亥革命之后并没有出现。但正如康梁所料,武昌起义发生以后,在满清自身难保的情况下,蒙、藏都发生了分离主义运动。

因而,对于中华民国的建国者来说,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完成政治革命,同时又能够保持中国领土的完整性,保证革命之后只发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而非建立新国家的国家继承?武昌起义之后,一些南方革命者迅速认识到了问题,淡化汉民族主义色彩,改为主张“五族共和”。“共和”体现了与清王朝的断裂,但“五族”的表述又体现了与清王朝的连续性,意在全面继承清王朝治下的中国版图与人口。但南方革命者建立必要的主权连续性关系的努力是否成功?我们在今天所看到的清朝与民国的主权继承关系,又是通过什么途径建立起来的?

本文将结合宪法学与国际法学的视角,对清王朝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进行初步探讨。

在本文看来,革命与建国并不仅仅是政治事件,更是旧有的法律规范体系终结与新的法律规范体系创生的法律事件。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过渡,以及相应的主权代表结构的出现,都需要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我的基本观点是:南方革命者的言辞与行动,并不能完整建立起民国与清王朝必要的主权连续性。这种连续性离不开一场大妥协:经过南北方的磋商,皇帝颁布《逊位诏书》,将自身的统治权移交给由五族组成的全体国民,并指定袁世凯为临时共和政府的组织者;其次,袁世凯被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为临时大总统,从而建立起统一的临时共和政府。

传统的主流历史叙事否认这场“大妥协”具有任何积极意义,认为它恰恰体现了革命的不彻底性:大批旧官僚和立宪派“投机”革命,篡夺了革命果实;“大妥协”中优待清朝逊帝的做法,也为民国时的君主复辟埋下了伏笔。但近年以来,已经有研究试图对这场“大妥协”作出不同的评价:《清室优待条件》并非由袁世凯一方炮制,而是由南方首先提出,南北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一妥协避免了列强干涉、内战和国家分裂,维护了民族团结;而1924年冯玉祥单方修改《清室优待条件》,间接促成了日后溥仪投靠日本人。〔4〕他们充分肯定清帝国为民国留下的遗产,包括“完整的疆域,整合的政制体系,多元融合的民族,自由发展的宗教”,并指出,“五族共和”的提出,离不开清帝国既有的政治实践。〔5〕同时,强调清末立宪运动与民国宪政实践的连续性,将清帝《逊位诏书》视为清帝和民国政府之间的政治契约。〔6〕这几个研究的共同点是,充分注意到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将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与民族团结作为重要的政治价值,从而避免了那种仅仅着眼于政治制度的“先进”、“落后”的做法。

本研究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所作的进一步探索。我的主要努力是进一步展开这场大妥协中的各个环节,对各方言辞与行动的法律意义作出细致剖析。在我看来,革命与建国固然都有其暴力性,但绝不是在法律规范的真空中发生的,不是“一张白纸,画最新最美的图画”,而是与过去的法律规范进行对话,并创设新的法律规范。1911-1912年的“大妥协”,因其妥协性,更具有丰富的法律意涵,值得我们去细细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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