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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小平的律师吁公开庭审,纠正一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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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月二十日下午,四川大法弟子严小平的两位代理律师到成都市中院见严小平案的主审法官汪明,要求公开审理严小平案,因汪明及合议庭人员均声称“要开会”,故未能见面。两位律师在与汪明通电话中,再次表达了这一强烈要求。此前,两位律师也都分别致电和致函成都市中院,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律师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严小平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是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严小平案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不符合定罪的要求。要求二审公开或发回重审,纠正一审的错误,维护法律的公正。同时,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二审必须公开或发回金牛区法院重审。

概括来说,一审错误大致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审的所谓“判决”,很多事实都没有交待清楚,前后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也根本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如:在讯问笔录中,严小平反复强调只要两台仪器样品,而判决书上却写着有三十台仪器,数量上如此大的差异是什么原因?诸如此类的疑问还有很多。而一审判决书中没有丝毫相关的解释。

二、证据不足

严小平在2008年2月2日被批准逮捕前,有关方面在成都市教育中心(洗脑班)对其非法拘禁取得的所谓“询问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属违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金牛国保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鉴定单位金牛国保、鉴定人梁小兵同时也是本案的侦察单位和侦察员,这是典型的自侦自鉴,严重违法,因此,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三、程序违法

在金牛区法院的所谓“判决书”中赫然写着这么一句话“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但是法院在什么时候重新开庭审理却没有作出说明;事实上,法院只在九月八日对严小平开过一次庭,审理是不完整的,程序严重违法,也更暴露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完全不讲法律。

并且,本“案”一审未公开开庭。严小平家人从未接到法院开庭的通知,在金牛区法院开庭当日,其母亲、妻子经非正式渠道得知消息赶到成都,却被挡在了庭外不得入内旁听。金牛区法院这是公然违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有黑箱作业之嫌。

四、适用法律不当

《刑法》300条即所谓“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违反宪法三十六条,因此无效。当然不能适用。并且中国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也就是说,即使《刑法》300条不违宪,也根本不能适用于法轮功学员。用此恶法对法轮功学员严小平定罪无疑是违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

从构成犯罪要素来看,按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严小平在主观上既无想破坏“法律实施”的思想动机,也找不到被破坏的法律客体,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了或会受到破坏,当然也无从谈起破坏到什么程度。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乏三个,根本不能定案。

严小平受迫害情况介绍

严小平,四川省德阳人,七零年八月出生。他心地善良,九零年大学毕业分配回二重上班。九九年三月开始修炼法轮功,更加心地善良,母亲、妻子都炼法轮功。九九年七月对法轮功的迫害开始后,他们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迫害,多次被非法关押,他与妻子都曾经被劳教迫害。二零零六年,成都一公司委托他设计新产品,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严小平带着初步设计好的产品到了成都,十一月十四日遭到成都市国安局、金牛区公安分局等的警察绑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新津洗脑班。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邪党人员对他逮捕,把他非法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九月八日,成都市金牛区伪法院非法对严小平判刑三年。严小平自己为自己做了信仰无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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