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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追讨圆明园流失文物的谋划: 为我呐喊 我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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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2: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 2008-11-11 21:19 上贴
刘  洋

几天前,就明年二月佳士得拍卖公司在法国巴黎公开拍卖流失海外圆明园大水法兔首和鼠首一事,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对我进行单访。当天下午,本所律师在疑难案件研讨会上对此进行讨论。几位资深律师鼓励我将诉讼追索进行下去,几天以来,我放下手头的工作,一头扎进图书馆,最后,我得出结论:此案可诉。

我深知,诉讼是一个完全理智的斗法过程,任何责任道义狂热和激情都无法替代;我深信,此诉一旦提起,作为曾经被侮辱国民的声音定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回响,而尊严是应该首先被考虑的;我权衡:起诉的胜与败暂且不论,仅仅行为本身,我们就会得到满分。我预测:胜诉,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收获将会帮我们渡过2008 年全球注定消极而沉默的冬天;如和解,也依然会显现我们中华民族的宽容和殃殃大国的大度;假如败诉:那我们也不气馁,因为还有上诉和有条件的三审,甚至启动一些连绵不断的诉讼。屡败屡战和屡战屡败对于我们来说都不是太坏的事。现在,让我们静下心来,理性而冷静的对这些看似枯燥实际上又十分有趣的法律问题作一下探讨。我尽可能撇开那些“法言法语”,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叙述。

我承认:真正鼓舞我的,乃是来自于判例法国家的成功的判例,和成文法国家公道的法律,及为数不多国际条约的相互认可和授权。

第一部分、判例法国家(英美法系)成功判例:

美国《Menzil(马自理)诉、Albertcise安德鲁士》返还名画案:

1932年,马自理家族在比利时曾购进一幅莫乃的名画。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入侵比利时期间,马自理家族逃离住所,将所有的财产遗留在比利时,包括这幅名画。战后,马自理家族返回比利时,发现这幅名画不翼而飞。1955年,纽约的一家艺廊善意地从一位巴黎画商处购得此画。而后,该艺廊将这幅名画转卖于安德鲁士,后安德鲁士将此画发表于一本书上,被马自里家族发现并进行寻找。1962年,马自理遂向安德鲁士交涉,要求返还这幅名画,但被安德鲁士断然拒绝!

后,马自理女士向纽约州法院提取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安德鲁士返还该幅名画,在答辩中,安德鲁斯辩称:该画离失窃时间已经二十二年,按照法律,已过诉讼时效,善意买受人应当拥有该画。法院应该援引消灭时效的规则,驳回马自理的诉讼请求!马自理认为:如果采用通常的“发现”规则,从发现名画被盗之时开始计算时效,那么显然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因为,原告并不知何人盗走该画,不知将向何人主张权利,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应当采用原告确知名画下落,而又索要无果,也就是说:从1962年,原告发现安德鲁斯持有该画而向其主张权利时计算。后来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认为:“盗窃者缺乏转移所有权之资格或地位,该立场用以担保辛勤工作者,不因宵小的邪恶,而丧失其成果”。后经二审法院乃至终审法院的一系列判决,确认了这一规则,这是在判例法国家里首次抛弃了失窃物时效计算所通常采用的“发现规则”而采用“请求拒绝”规则的判例,形成了有名的“马自理规则”。在这个判决书中:法官作了以下有趣的陈述:

“若按“发现”规则判决,从失窃物脱离原告时计算,如果对此盗窃之物为外国时,并无提供合理机会使其了解现占有人究竟为何?亦无充分的时间使得以采取诉讼以请求回复,法院考虑,若采用“发现”规则阻断盗贼之物之受害人之请求返还者,若盗贼将其藏匿以过诉讼时效,则纽约岂不成为海外盗贼的天堂”?以后,援引这个规则,美国法院系统作出了一系列的有关判决。

二、《德国博物馆诉 Elicofon(伊兰凡)返还名画案》

1945年二战期间,美军占领德国时,德国博物馆将Aibreche.Durer于1499年所作的名画,藏匿于一座成堡中。在美军自该地区撤出后,该画遗失。1946年,美国一艺术品收集商伊兰凡从美国大兵手中以450美元的价钱购得此画。而后发现该画及相关背景资料及作者,并已知市价已达600万美元,乃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德国博物馆发现以后,要求返还,但遭拒绝。德国博物馆遂于1969年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起诉。

被告主张:善意受让该画的持有人应该拥有该画。且请求权人自1945年丧失该画至1969年向其请示返还时,已过时效。法院援引马自理案中确立的“请求拒绝”规则判决德国博物馆胜诉,即而,德国博物馆追索成功。

三、以后,著名的《土耳其共和国诉纽约大都会博物馆返还发掘自土耳其境内ushak地域的地下文物案》,(纽约州联邦地方法院,纽约州二审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判例)。

以上法院判决土耳其共和国胜诉,并在判例中进一步确认诉讼时效计算的“请求拒绝”规则,以及不保护善意持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保护依不动产所在国法律的有关规则。而且我们还可以从本案中窥见,纽约州法院并没有行使国家财产(纽约州大都会博物馆属国立博物馆)诉讼辖免权。

四、以后,《赛普路斯共和国和教堂诉Peg Goldberg返还被盗的马赛克案》(1989年印第安娜州法院、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例)。

这些判例,分别就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认为国家财产被侵害的国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和被告身份的认定(认为即便是系争之物持有人不是原被盗之物盗贼,仍可作为被告被诉而判决履行返还义务。
本文由倍可亲网友[ 大千世界 ] 于 2008-11-11 21:19 上贴
原文网址: http://club.backchina.com/main/viewthread.php?tid=72341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338f6b0100bbzr.html?tj=1
(2008-11-09 19:14:17)
  
刘  洋

几天前,就明年二月佳士得拍卖公司在法国巴黎公开拍卖流失海外圆明园大水法兔首和鼠首一事,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对我进行单访。当天下午,本所律师在疑难案件研讨会上对此进行讨论。几位资深律师鼓励我将诉讼追索进行下去,几天以来,我放下手头的工作,一头扎进图书馆,最后,我得出结论:此案可诉。

我深知,诉讼是一个完全理智的斗法过程,任何责任道义狂热和激情都无法替代;我深信,此诉一旦提起,作为曾经被侮辱国民的声音定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回响,而尊严是应该首先被考虑的;我权衡:起诉的胜与败暂且不论,仅仅行为本身,我们就会得到满分。我预测:胜诉,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收获将会帮我们渡过2008 年全球注定消极而沉默的冬天;如和解,也依然会显现我们中华民族的宽容和殃殃大国的大度;假如败诉:那我们也不气馁,因为还有上诉和有条件的三审,甚至启动一些连绵不断的诉讼。屡败屡战和屡战屡败对于我们来说都不是太坏的事。现在,让我们静下心来,理性而冷静的对这些看似枯燥实际上又十分有趣的法律问题作一下探讨。我尽可能撇开那些“法言法语”,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叙述。

我承认:真正鼓舞我的,乃是来自于判例法国家的成功的判例,和成文法国家公道的法律,及为数不多国际条约的相互认可和授权。

第一部分、判例法国家(英美法系)成功判例:

美国《Menzil(马自理)诉、Albertcise安德鲁士》返还名画案:

1932年,马自理家族在比利时曾购进一幅莫乃的名画。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入侵比利时期间,马自理家族逃离住所,将所有的财产遗留在比利时,包括这幅名画。战后,马自理家族返回比利时,发现这幅名画不翼而飞。1955年,纽约的一家艺廊善意地从一位巴黎画商处购得此画。而后,该艺廊将这幅名画转卖于安德鲁士,后安德鲁士将此画发表于一本书上,被马自里家族发现并进行寻找。1962年,马自理遂向安德鲁士交涉,要求返还这幅名画,但被安德鲁士断然拒绝!

后,马自理女士向纽约州法院提取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安德鲁士返还该幅名画,在答辩中,安德鲁斯辩称:该画离失窃时间已经二十二年,按照法律,已过诉讼时效,善意买受人应当拥有该画。法院应该援引消灭时效的规则,驳回马自理的诉讼请求!马自理认为:如果采用通常的“发现”规则,从发现名画被盗之时开始计算时效,那么显然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因为,原告并不知何人盗走该画,不知将向何人主张权利,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应当采用原告确知名画下落,而又索要无果,也就是说:从1962年,原告发现安德鲁斯持有该画而向其主张权利时计算。后来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认为:“盗窃者缺乏转移所有权之资格或地位,该立场用以担保辛勤工作者,不因宵小的邪恶,而丧失其成果”。后经二审法院乃至终审法院的一系列判决,确认了这一规则,这是在判例法国家里首次抛弃了失窃物时效计算所通常采用的“发现规则”而采用“请求拒绝”规则的判例,形成了有名的“马自理规则”。在这个判决书中:法官作了以下有趣的陈述:

“若按“发现”规则判决,从失窃物脱离原告时计算,如果对此盗窃之物为外国时,并无提供合理机会使其了解现占有人究竟为何?亦无充分的时间使得以采取诉讼以请求回复,法院考虑,若采用“发现”规则阻断盗贼之物之受害人之请求返还者,若盗贼将其藏匿以过诉讼时效,则纽约岂不成为海外盗贼的天堂”?以后,援引这个规则,美国法院系统作出了一系列的有关判决。

二、《德国博物馆诉 Elicofon(伊兰凡)返还名画案》

1945年二战期间,美军占领德国时,德国博物馆将Aibreche.Durer于1499年所作的名画,藏匿于一座成堡中。在美军自该地区撤出后,该画遗失。1946年,美国一艺术品收集商伊兰凡从美国大兵手中以450美元的价钱购得此画。而后发现该画及相关背景资料及作者,并已知市价已达600万美元,乃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德国博物馆发现以后,要求返还,但遭拒绝。德国博物馆遂于1969年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起诉。

被告主张:善意受让该画的持有人应该拥有该画。且请求权人自1945年丧失该画至1969年向其请示返还时,已过时效。法院援引马自理案中确立的“请求拒绝”规则判决德国博物馆胜诉,即而,德国博物馆追索成功。

三、以后,著名的《土耳其共和国诉纽约大都会博物馆返还发掘自土耳其境内ushak地域的地下文物案》,(纽约州联邦地方法院,纽约州二审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判例)。

以上法院判决土耳其共和国胜诉,并在判例中进一步确认诉讼时效计算的“请求拒绝”规则,以及不保护善意持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保护依不动产所在国法律的有关规则。而且我们还可以从本案中窥见,纽约州法院并没有行使国家财产(纽约州大都会博物馆属国立博物馆)诉讼辖免权。

四、以后,《赛普路斯共和国和教堂诉Peg Goldberg返还被盗的马赛克案》(1989年印第安娜州法院、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例)。

这些判例,分别就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认为国家财产被侵害的国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和被告身份的认定(认为即便是系争之物持有人不是原被盗之物盗贼,仍可作为被告被诉而判决履行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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