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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当年被违法枪毙的高寒修改的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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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20: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录:

当年被违法枪毙的高寒修改的笔会章程乙案中,有关“财务公开、用人竞争”的相关条款(红字为高寒修订版):

第六章 秘书处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和工作委员会是本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任命,接受会长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的工作受理事会监督。监事有权代表理事会查看和质询秘书处的财务和其他工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秘书长非理事时,得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秘书长负责执行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和工作计划,筹备会员大会和选举工作。但须遵行理事会的决议和财务规则。
秘书长在授权范围内的财务决定,在决定作出三日内必须向会长和监事通报。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的所有有酬职位和有酬项目,一律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聘,并实行任期制。
秘书处招聘和招标细则由秘书处制定,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长主持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设财务秘书(司库)一人,负责笔会的财务管理、会费收取、经费申请报告等事务。
财务秘书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任命,并报理事会批准。
财务秘书无权作出财务决定,在工作上接受秘书长和笔会会长的领导。
财务秘书非理事时,得以列席与财务有关部门的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本笔会实行财务透明制度。所有财务报告,除有涉当事人安全原因或其他进行中项目之特殊情况适用另列专项规定之外,均一律定期上网公开,随时接受会员及公众的查阅与监督。
财务透明制度细则,由理事会制定,会长公布实施,秘书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暂时不宜公开的财务部分,原则上也必须向所有理事公开。个别极为敏感部分,经理事会专项授权,可暂时只向会长和监事公开。
本笔会禁止以任何理由,一人独揽财务权力和垄断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笔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部分工作委员会为国际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对口工作机构,如“狱中作家委员会”、“妇女作家委员会”、“和平委员会”、“翻译和语言工作委员会”等,必须尊重国际笔会各对口工作委员会的指示。
其它工作委员会是本笔会自己特别设立工作机构,如“自由写作委员会”、“笔会会刊编辑委员会”、“网站工作委员会”等。
第四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任命,接受会长的领导。
第四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为非理事时,得以列席与工作委员会有关的理事会会议。
各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合作由秘书长协调。
第四十五条
本笔会实行透明用人制度,凡笔会工作人员名单,除有涉当事人安全原因之特殊情况适用另列专项规定之外,均一律定期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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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说明:
说 明
这份笔会章程修订案,原根据郑义先生建议,考虑到便于会员表决时可分段取舍,特分为 A、B、C 三部分提出。故当初的提案人为:高寒、郑义、王丹、赵昕、林庶人、陈破空、东海一枭,共七人(五人为有效)。
后来郑义被告之提案“只能”一体呈现,分三段无效,于是他便称:如果不能拆包提案,他便退出提案。
尽管“劝退”郑义理由荒唐,但为了不纠缠枝节,我们实行妥协,将提案合三为一。此刻就还有六名提案人:高寒、王丹、赵昕、林庶人、陈破空、东海一枭。
随后大会主持者又以郑义已退出等为由,分别“劝退”了王丹、赵昕、陈破空三人。如此,提案有效人数便缺了二人。
于是大会主席刘晓波声称:只要你们在 xx 时间之内凑齐五人,此提案便仍算有效。
可当我们在限定时间前给出了五人名单:高寒、林庶人、东海一枭、朱学渊、贝岭后,大会主持者又变卦,在声称核实乙案提案人名单的同时,竟然将甲案单方面付诸表决。
 
高 寒 2006年6月10日                    

——————————————————————————————

注:
此案的送交时间和提案人均被核实为完全符合提案提交程序,但是,它却至今不被发送给全体会员投票选择。凡是投给本案的赞成票,均被作为废票处理。
这是究竟为什么?
是的,我们都在学习民主和实践民主。但如果象我们这个可说是文化菁英荟集的团体都不能在自我管理中认真地实现民主,那么,试问,中国的民主究竟离我们还有多远?
按照笔会章程,会员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可以否决本会任何部门的任何决策。在反复向有关主事者交涉未果后,我们特决定将此草案直接诉诸会员大会,请全体会员们都来敦促有关主事人立即将此案循公正的程序付诸表决。
谢谢!
提案人:高寒、王丹、赵昕、林庶人、陈破空、东海一枭


会长暨全体会员:
按照会长公布的笔会章程修订程序,我们特在笔会章程修改小组公布的“独立中文笔会章程”(A案)的基础上,再提出一个“独立中文笔会章程”(乙案),交全体会员审议。
鉴于章程修改小组已经作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故对于章程甲案,在整体上我们也基本赞成。故本修订案,仅在他们辛勤劳动的基础上聊作拾遗补缺,锦上添花而已。
为了会员们易于比较,所有修订处都用红字表明。
谢谢!
提案人:高寒、王丹、赵昕、林庶人、陈破空、东海一枭
2005年10月18日
概括起来,本案之主要改动、增补与删除处有:
第一、对笔会性质的概括性阐述(第一条);
第二、明确了会长与理事会之职责及其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
第三、建立公开、竞争、透明和有任期的用人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
第四、建立透明的财务制度及监督机制(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第五、条文的周延、自洽与严谨(第二十五条、及附件“被删除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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