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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应该在省高院 两位女法官面前失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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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9: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不应该在省高院
                   两位女法官面前失声痛哭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资阳中院)持续十二年的司法抢劫行为还在延伸。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资阳中院将我司海峡大厦3347万余元企业资产抢光夺光后仍不罢手。二00二年二月十七日,率法警、公安等十余人众,采取封门、断水、断电、恐吓我家人等极端手段,把我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大小四人(包括年仅半岁的女儿)赶出我唯一居家的私房。我一家哭天无路,无家可居,整整十年靠租房度日至今。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资阳中院为防我司上访生变,完成彻底抢劫,又将瘫痪十二年的我司海峡大厦现值上亿元的资产和我约200㎡被闲置近十年的私房产权非法执行过户给案外人,下一步还要将我司海峡大厦的土地权属强制过户易主。我一个在资阳有名的大老板、企业家、政协委员、常委,光环四射、八面荣光的所谓风云人物,一夜之间,企业财产及私人房屋被资阳中院彻底洗劫一空,沦为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穷光蛋。近期,我被列为“三国事件”对象之一(即:颜鲁国、李天国、张开国)。详见《三国传》一文。
    资阳中院令人发指、不寒而粟、难以置信、无以言表的司法行为,比对土匪、强盗、黑帮区别在于:土匪抢人不讲理,法院抢人讲歪理;法院抢人有道理,被抢之人没道理;土匪抢人要认帐,法院抢人不认帐;土匪抢人用刀枪,法院抢人用印章;土匪抢人是犯罪,法院抢人是执法。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点多钟,我不应该在省高院两位女法官面前失声痛哭,泪如泉涌。
    罗贯中笔下有言:有声有泪谓之哭,有泪无声谓之泣,有声无泪谓之嚎。我这一生哭过几次,一次是我九岁死母亲,学着哥哥、嫂嫂、姐姐们哭丧;二是我17岁时,父亲因是富农分子被生产队长逼死,我在西昌赶回奔丧,跪在父亲的坟前,只是泣没有哭;三是22岁时在河南安阳马投涧乡上洞大队坡上的一棵桑树下,因走投无路,倒在地上又板又叫,但哭不出眼泪,只能算干叫;四是二00一年九月,资阳市、达川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在资阳看守所因中国民主党人胡明君、王森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二000年七月,胡明君、王森、欧阳懿等民主党人推选我当省委书记被拒,故涉案其中,被冠以涉嫌经济诈骗罪刑拘26天后释放,详情另文表述)来共同提审我时,我痛哭了几秒钟后方知上当,便立即强行终止哭泣;五是二00一年腊月二十九日,因全家被赶出家门,没钱过年,想起我一个资阳有名的大老板,一夜之间沦为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靠租房度日,连过年钱都没有的穷光蛋,避开妻子和孩子,在厨房里一个人悄悄地流泪。但这些哭,按罗贯中的标准,都不算哭,真正地哭,只有这一次。可惜我自责,我第一次哭便哭错了对象,应该在亲人、朋友面前哭泣。
    常言道: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伤心处。又有豪言称,大丈夫顶天立地,留血不流泪,何况在女人面前。我无法衡量在这两位女法官面前非故意失声痛哭,泪流满面行为的是非对错、荣辱得失。姑且以“率性而行,方是真人”的格言来安慰、代替吧。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我创建并拥有90%股份的资阳县(后更名为资阳市)国明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一九八六年征用松涛城西村二社三亩荒地(即海峡大厦用地)并同期承包该社闲置两年多不知如何开业的近万平方米的农贸中心,承包期为五年。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新任社长以承包金太低,损害集体利益为由,反悔承包合同,欲将农贸中心夺回由自己与他人合伙经营,纠集黑社会对我司经营的农贸中心进行大肆打砸后提出起诉。二审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政治斗争”知我与被斗下台落败的副院长张水良关系良好而惩罚我司,判决我司此案败诉。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我司股东及台属七十余人到内江市委请愿,被列为“政治动乱”并“平息”。一九九一年春节后,内江市、资阳县两级法院率数十名法官、法警开进农贸中心执行生效判决,将我司赶出农贸中心,数十万资产被抢光,企业第一次被整垮。此后,我忍辱负重,以待天时。
    一九九二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在媒体上铺天盖地的宣传,我逢时而出,遇时而动,在无原罪积累的条件下,通过对时事的准确判断和巧妙运作。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在征用的土地上投资建成中国私营企业首家星级饭店——海峡大厦。在建期间,我司向资阳市(资阳县已更名为县级市)松涛信用合作社申请海峡大厦固定资金长期贷款,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该社先后十六次以流动资金短则半年,最长一年为限,共贷款740万元给我司修建海峡大厦。在贷期间,时间成本及费用成本相当惊人,长达三年,吃喝嫖赌费用占贷款总额10%。数年时间,松涛信用社采取以贷还贷,以贷扣息,以息转本,以本生息的方式至一九九八年一至三月740万本金转为960万元,还款期限为一年。除去费用和以贷扣息,我司实际使用贷款本金约500万元。
    海峡大厦一九九五年建成投入营运,生意兴隆,财源广进,达官显贵,社会名流云集。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民政部副部长罗利先,国务院各部、委、办官员,四川省委、人大 、政府、政协、省直各部门官员,歌星屠洪刚、笑星刘德一、中江表妹、影星山城棒棒军等名流及台湾退役、退位官员、台胞、台属每到资阳,均下榻海峡大厦。海峡大厦不仅在资阳,而且在四川、台湾都有较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的知名度。
    一九九六年,中国共产党资阳市国明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成立。资阳市台办主任李汝远兼任党支部书记,成为中国第一个成立党支部的私营企业。海峡大厦客房部经理鲁艳梅光荣入党。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内江辖区一分为二。资阳地区成立大会在海峡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时任省委书记谢世杰、省长张中伟、省人大、省政协、省直各部门及资阳地委、行置、人大、政协及地直各部门主要官员到会。谢世杰宣读国务院文件、宣布资阳地区成立,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必已载入资阳史册。
    鉴于资阳地区刚成立不久,又要撤地建市;鉴于资阳没有一家三星级饭店对资阳地区或撤地建市后的形象不相称;鉴于资阳地区及撤地建市给我司带来数百年不遇的发展机会。鉴此,一九九九年五月,我司决定将海峡大厦改建、发展、建设成三星级饭店。鉴于松涛信用社960万元贷款到期,此前此后,我司均与松涛信用社主任刘兴富及其主管部门资阳市信用合作联合社(现并为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主任唐湶滨达成了具体的还本付息协议。海峡大厦改建三星级饭店项目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动工,拆烂装修。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资阳市委副书记杨德义(已退休)、常务副市长赵涌涛(现简阳市市委书记)关心我司改建三星级饭店及与松涛信用社原贷款事宜,召集唐湶滨、刘兴富、我及我司监事长颜中才,在杨德义办公室达成了“待海峡大厦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前完成改建三星级饭店投入营运后实行经营还债,按季付息,逐年还本,以海峡大厦二至七楼的产权作为松涛信用社960万元贷款本息的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等三项协议。
    国明公司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点石成金,在荒废的土地上化腐朽为神奇,建成一座资阳首家星级饭店,对资阳的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创税创利、创造就业机会,企业管理、窗口作用及饭店接待、旅游发展等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海峡大厦一度成为资阳的形象大使和荣誉、体面象征。一九九九年,海峡大厦帐面资产价值3347万余元。海峡大厦欣欣向荣、蒸蒸日上,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令我司及广大市民感到欣慰和自豪,但也令少数官员难受、嫉妒和仇恨。正值我司及海峡大厦大发展的关键时刻,却迎来了一场避之不及的无妄官灾。
    一九九九年,资阳中院刚成立不久,为了寻找案源挣钱和与双方当事人交朋友,锁定我司资阳最大的私营企业为目标,上门鼓动,劝导松涛信用社以我司96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为由起诉我司。同期,资阳中院分管立案的副院长杨敏因要安排一个亲属到海峡大厦财务部上班被拒而不满。同年,唐湶滨因和情妇的一张照片对我产生误会,加上资阳农业银行愿意贷款500万元给我司改建、装修海峡大厦三星级饭店,令唐湶滨心态失衡而变异,仗势其表兄罗雪松(现资阳市政协书记)是时任资阳地区政法委书记。又鉴于我虽然和省、地、市各部门官员都熟,但不会官商勾结。鉴于综上因素的相互作用,我司及海峡大厦劫数难逃。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资阳中院置经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协调达成的还款协议于不顾,以松涛信用社96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申请诉前保全为由,未按普通程序,由李向杰法官按简易程序审理,在不明确诉争标的、不提供实际担保的前提下,裁定超标的、超请求查封了我司海峡大厦3347万元有形资产。正在改建、发展、装修,只需一个多月便完成改建三星级饭店、投入营运的海峡大厦,因此缺德、丧尽天良的查封,财产不能变卖,抵押,资阳农行取消对海峡大厦的贷款。因资金被切断,无钱继续施工,海峡大厦被迫停工,陷入全面瘫痪而进入日营收损失数万元的漫漫诉讼。当晚,松涛信用社在资阳市计生办院内一餐厅摆了数桌酒宴,为资阳中院法官举行庆功宴,祝贺顺利查封海峡大厦。
松涛信用社是一个除了只有老百姓的存款没有任何正资产、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良资产贷款严重超标的企业。为此案,该社不惜花了200多万元老百姓的存款来打这场官司。官司一打就是两年多。海峡大厦日营收损失数万元,官法一点不着急、不心疼,反而有一种权威感而无罪恶感。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借款不是还与不还、能不能还、愿不愿还的问题,而是怎么还?还多少?什么时间还的问题。我司愿意还债、有能力还债,且本案有约在先,诉前达成了还本付息协议,双方并未因此发生纠纷,诉前松涛信用社也未向我司提出提前还债的要求,如松涛信用社提前讨债,我司向其它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变卖底楼门面偿还便是。而松涛信用社的目的不是想要我司还债,而是想以740万元贷款,通过资阳中院以法律形式吞并、吃掉海峡大厦3347万元的有形资产和数千万元的无形资产。事实上,松涛信用社是一个金融企业,以经营存、贷获利生存。贷款给我司一个良性负债,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不仅本金安全可靠、利息更有保障,应当是金融单位首选的放贷对象。按正常经营,就是诉前没有达成协议,松涛信用社都不必,也不应该如此逼债。因为即便是收回了我司的贷款,还要贷出去才有利。故而此案的真象并非是讨债和司法审判,而是官灾,是以法律的名誉实施抢劫、掠夺、霸占他人财产的强盗、土匪所不耻、不为的无耻行为。
    本案再审判决,资阳中院出具的法律文书,除了纸和字,法院印章是真的外,所判内容全是假的。在此过程中,资阳中院只对松涛信用社说的话、提供的虚假事实感兴趣并采信。松涛信用社放的屁,资阳中院都要认定是香屁,合法有效,给予全部满足。而对我司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无论我司怎么证明,资阳中院不是不听,就是故意排斥,歪曲或否定。二00一年初,罗雪松暗中干预,资阳中院新任院长赵晓云(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讨好、巴结罗雪松,指令本案再审判决合同有效,将海峡大厦直接判给松涛信用社受偿。由此证明,松涛信用社及资阳中院的诉讼、审判行为并不是要我司还债,而是要明目张胆的抢夺海峡大厦。资阳中院仅仅为了收取十多万元的费用,不惜将一个足以养活资阳所有官员,可创税数亿、数十亿,创造数百、数千、数万个就业机会,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整垮。整垮了我司,同时整垮了中国共产党资阳市国明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鉴于资阳中院审案是审钱和权的份量而不是审是非对错和责任,故而导致100%的冤案。资阳中院沦为钱的奴才和奴隶,帮凶和走狗,滥权枉法、无法无天。而这群害党、害国、害民的害群之马,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升官发财,更加害人。党管一切,本案只要地方党委官员一句话:海峡大厦要发展、要支持,实行经营还债。本案便不会发生。由于我司已拿不出钱来买这句话,地方党委官员袖手旁观,奉行“你是官、我是官、大家都是官;你害人、我害人、大家都害人;你不管、我不管、大家都不管”的官官相护的为官守则,置国家、省级领导所熟悉和资阳、四川、台湾民众所知名企业于不顾;无视资阳地区成立、海峡大厦的存在价值及历史地位和作用,任凭资阳中院为非作歹而不履行职务职能。
    鉴于资阳中院上门求诉,我司必然败诉,本案经资阳中院二000年六月八日作出(1999)第52号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但又判决我司支付比约定利率还高的五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同年九月十四日,经院长发现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资阳中院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再审判决:无效合同改判为有效合同;固定资金贷款判为流动资金贷款;740万元贷款本金判决认定896万余元;判决我司十日内偿还896万余元贷款本息;逾期未还,判决松涛信用社有权直接变卖只有约定抵押,未经法定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海峡大厦)受偿。 我司不服此判,但因无钱交纳巨额上诉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认钱不认冤,以未交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我司自动放弃上诉处理。鉴此,再审判决生效。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月,资阳中院超标的查封不解封,限制、阻止,不允许我司主动、自行变卖财产或另行抵押贷款还债,使我司能够还债变成不能还债,实行暗箱操作,不以裁定被查封的价值为据,不经评估,在我司毫不知情的条件下,将海峡大厦3347万余元有形资产和数千万元无形资产及土地裁定给了松涛信用社抵偿896万元贷款本息。
    一九九七年十月,为了便于管理,我私人投资近60万元将私房约200㎡建在海峡大厦附八楼,私房与本案企业法人债权、债务无任何关联。鉴于我全家住在家里每天要从海峡大厦进出,令资阳中院和松涛信用社感到不自在、不顺眼、不舒服。二00二年二月十七日(春节前十天)资阳中院以一纸毫无根据的、违法、违宪的《限期搬迁通知书》为据,率法警、公安、松涛信用社十余人众,采取封门、断水、断电、恐吓家人,长女放学不敢回家,年仅半岁的小女吓得哇哇大哭,在对我的私房不给任何说法的前提下,平白无故,无端地将我全家及年仅半岁的女儿赶出我资阳市建设北路1号海峡大厦附八楼约200㎡唯一居家的私房。我一个在资阳有名的大老板、企业家、政协委员、常委、资阳市国明有限公司董事长、资阳市台胞台属联谊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商会理事、工商联执委,一个为资阳经济做出过巨大贡献,光环四射、八面荣光,拥有数千万资产的我,一夜之间,沦为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穷光蛋。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归,颠沛流离,靠租房度日至今。小女至今十岁,做梦都想有一个自己的家。
    沉冤十年,我持续申诉、信访、上访。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资阳中院怕我上访生变,将未完成、没有执行(因数年前没人有钱购买)的海峡大厦隐瞒我司,秘密执行给一个名叫李林的人,发出(2010)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迫资阳市房管局将我司海峡大厦的产权过户给李林(土地还未过户)。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资阳中院传我去签收了一份(2010)资民信字第23号《来信来访回复函》。签收此函后,承办女法官又叫我签收了一份省高院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再审通知书》。该文书从天而降,我司从未申请再审,何来“驳回再审申请”之说?资阳中院与省高院上下串通,对我私房及我司企业的上访,便以此通知书为据而作出“你的信访理由不成立,望你服判息诉,安心生产生活。”的结论。我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归,怎么“安心生产生活”?
    签收完两份文书后,承办女法官又神秘的给我说:“你私人的房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我迷惑不解地问:“你们怎么书面否定,口头又承认,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女法官难为情地说:“这是院领导的意思。”
    沉冤十年,在暗无天日的岁月中看见了一丝光亮,我万般无奈的沉重心态又有一种万般无奈的一丝兴奋。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我向资阳中院递交了私房《国家赔偿申请书》。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资阳中院发出[2011]资法赔字第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十年来我深居简出,闭门思过,认为法治环境应该越来越好了。但我错,太无知了。刀治无水治,人治无法治,过去是野蛮执法,无法无天,现在是野蛮加谎言执法,一拖二骗。法律这个玩物成了法官们随心所欲的欢乐豆,当事人成为法官过足官瘾的开心果。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资阳中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而承办此案的女法官景晓敏接案后,叫我去她办公室交流看法,赔偿办主任杨莉在场问:“我们把你的私房返还给你,你敢不敢回去住?”
   “敢,为什么不敢?”我不加考虑的说。
   “你知不知道李林是干什么的?”
   “听你们说是操黑道的。”
   “既然你知道,你还敢回去住?”杨莉又问。
   “未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白道、黑道,盗亦有道,只要你们中院发个法律文书,我就敢回家住,我不信他就敢把我杀了。”
    杨莉见我胆大,不怕事,便走了。
随后,景法官说:“我们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你是申请人,现在我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有什么事,我们可以平等协商。”她说的话令我感动,但我是聪明人,在中国,哪怕你蒙冤受屈、冤深似海,凡见到当官的,你都不能鸣冤叫曲,理直气壮。你必须要低三下四,语气恭谦,口中要念念有词“感谢党和政府,感谢你们”之类的话。否则不是你看他怎么办,而是他看你怎么办。
    此次交流,景法官说在春节前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十年了,能够决定赔偿对我来说等于恩同再造。临近春节前的腊月十五后,我天天上门去求一纸赔偿决定书,景法官叫苦不已:“现在临近春节,领导天天开会!忙!无法给领导汇报,只有过了春节才能办事了。”
    春节后的正月十五前,景法官未上班,过了正月三十,法官们才算是收心,正式上班。
    春节后第一次找到景法官,她给我说:“我们决定不受理你的申请,你到省高院去申请吧。”
    我一时举手无措,语无伦次,结结巴巴的说:“这,这,这怎么可以呢?这么久了,应该早就决定了,怎么到现在才说不受理呢?”
   “我们也不是不受理,是你的要求太高了,我们赔不起,所以只好叫你到省高院去了。”景法官说。
    我忙说:“赔偿标准不是可以协商吗?你们都不受理,我凭什么去找省高院,省高院不管怎么办?”
   “既然这样,你坚持要我们审理,那我再去给领导汇报了再说。”景法官说。
    我感激万分的说:“谢谢!谢谢!”
    此后,景法官又多次威胁我去找省高院,我不同意。事实上,资阳中院把谎言当智慧,采用胁迫的手段等同于刑讯逼供,让你当事人难受,受不了了就会主动让步,还要感恩戴德。这种不道德,不文明的手段,恰恰在中国官场管用,且遍地盛行。本案早就立案受理,问题是,他们说话不算数,反正好坏由他们说了算。你叫他们守信用,他们会认为你傻得可爱。
    令我自责的是,我被骗了几个月,满以为他们要作出赔偿决定了。谁知到了二0一一年四月,景法官才将我的举证逐一印证。也就是说:什么春节前作决定,给领导汇报等说词,都是谎言。我居然被骗了数次而不察,但明知受骗又其奈何哉?法官都以谎言、不守信用为荣,当事人又何以奈何?景法官是好人,但国家赔偿案件,她说了不算,她只能按领导的安排从事。
    调查、取证、印证完后,景法官又威胁不受理,又叫我到省高院去申请。聪明的我不能和她据理力争,只能说好话,求她。
    二0一一年四月下旬,景法官问我:“你把你的具体想法说一下,究竟要求赔多少,怎么个赔法?”
   “我的要求不是在申请书上写得很清楚了吗?”
   “你如果现在都坚持按申请书的请求赔偿,那我们就不管,你去找省高院。”景法官哪壶不开提哪壶。
   “商量嘛,商量嘛。”
    景法官盯着我,问道:“那你把具体的想法说出来。”
   “这样吧,我的私房现在都在,返还给我就是了,十多年物价涨了几倍,室内装修损失按当时的实际造价给40万就是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象征性给点就是……”
   “你说的这些办不到,不可能,你的房子已经卖给李林了,不可能返还给你,你的装修损失没有证据,我们不可能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按规定最多两万元,你还没有到达那个标准。你直接说,包括所有赔偿在内,你要求赔偿多少钱?”景法官打断我的话说。
    我迟疑地想了一下,无奈地说:“既然这样,那你看这样行不行,房子不返还,按现行市价每平方米4000元计,我的私房近200㎡,赔我80万元,我原来的装修和家具40万元,这十年的房租7万多元,加上精神损害赔偿,一共130万元。”
   “不可能!”景法官厉声道。
   “那100万元,怎么样?”
   “不可能!”景法官答道。
   “那就80万,少了80万元就没有商量了。”
    景法官无情地说:“没有商量,你就到省高院去,我们不管了。”
    这不是威胁,但就是威胁,而且他们说得出,做得到。我又让步,从70万让到50万的最终底线,都不行。我急着道:“既然是商量,你们也应该说个数啥?”
   “距离太大,我们不便说。”景法官说。
   “距离再大,你总得报个数呀!”
   “我们只赔30万元。”景法官强硬地说道。
   “30万元实在太少了,能不能赔40万元?”
    景法官说:“恐怕不行,我只有给领导汇报,看领导怎么决定。”
   “麻烦你帮我争取一下,尽量多争取一点。”我求道。景法官点了点头同意。
    数日后,景法官对我说:“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只同意赔30万元。”我长叹一声,无奈同意,但我心里仍然感到不踏实。
    景法官说:“既然你同意了,那暂时就这么定了,我们抓紧时间到省高院汇报。”
   这是几十年来,法院办案的惯例,一是威慑当事人,阻止你上诉或申诉,也明确告知当事人,无论上诉或申诉,结果都一样;二是上下串通一气,即使当事人上诉或申诉 ,维持原判就是了,这就是几十年来各级法院审判的潜规则。
二0一一年五月中旬,我去催问景法官向省高院汇报的结果,景法官说:“我们去汇报了,省高院认为我们不该受理和立案。经过我们做工作,才勉强同意我们的调解协议。”
   “谢谢你们!”
   “不忙谢,虽然给省高院汇报了,但赔偿还要变通处理。”景法官说,“是这样的,你的私房是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卖给李林的,我们法院不可能赔偿。我们只赔偿你这几年的租房损失76800元和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其它的赔款我们还要去找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和李林做工作,叫他们来出这笔钱。也就是说,我们只赔偿你278800元。”
    我说:“你们一变再变,我申请的是国家赔偿,按法律规定,你们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后,叫财政拨款就是了,怎么去找他人赔钱呢?说好了赔30万元,怎么又变卦?这点钱对你们法院来说也不是个数,你们法院拿出来赔了就是。”
   “那里那么简单,我们是为他们执行搞错了的,而且房子是他们买卖的,当然要由他们出钱赔偿。”景法官说。
   “那他们不给呢?”我担心的问。
    景法官说:“他们敢不给!”
    这话到是真的,以我为例,数千万企业财产和私人房产法院都不费吹灰之力就抢夺了。当今中国,谁不买法院的帐,就是找死。
    数日后,我又去景法官办公室问道:“怎么样,他们答应没有?”
    景法官说:“他们哪里肯答应,都是通过我们做了很多工作才勉强答应。不过有一点,他们出钱也要有根据,否则他们便拿不出钱来。”
   “哦,那怎么办?”
    景法官说:“我们想了个办法,就是要你假起诉他们,你起诉了我们就立案,立案后就制作调解书,然后你们三方签字。有了这个法律文书,他们才有付款依据。”
    我说:“我不同意这么做。第一,因为740万元的贷款,你们法院把我司海峡大厦3347万元的财产和私人房子抢给了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现在还要我与他共事,赔笑脸,我不干。第二,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将我的私房未经我的同意便卖给了李林,这是你们法院、银行和李林之间的事,与我无关,我只找你们法院。第三,我申请的是国家赔偿,而不是、也无权叫他们赔偿。我起诉他们,反而要败诉,我不能一败再败。第四,李林是谁,我既不知道,也不认识,他买没有买我的私房,我不知道,也无证据,我凭什么起诉他。”
   “我刚才不是说采取变通方式吗?如果你不同意,那就没办法,你只有到省高院去了。”景法官说。
    她这句话又捂住了我的嘴,见我无语,她又说道:“我们这么做,还是想尽快解决问题,你应该知道,这种方式仅仅是走个过场。”
    我假装恍然大悟,说道:“哦,我懂了,就是又搞个假起诉、假立案、假调解、假法律文书,像你们最近执行我的海峡大厦一样。”
    景法官开心地说道:“对,既然你没意见,就这么办。”
    我说:“不是我没意见,是无可奈何,你们来不来就以到省高院去威胁我,现在都几个月了,我不同意行吗?但我有个条件,我一不写起诉状,二不给对方见面,否则,我宁可不要赔。”
    景法官想了一下说:“好吧,起诉状、调解书由我们写,但到时候你要签字哦。起诉、立案、庭审笔录这些你都可以不管,但调解书签字时你们三方要到场一起签,这样才说得过去。他们想见你的面,你见一下又何妨嘛?”
我说:“这么久以来,你很清楚,我认为尊严大于生命,所以我绝不和异类共语。”
景法官见我不妥协,只好说:“好吧,就按你的意思,到时候避开你们见面,他们先签,你后签就是。”她话锋一转,笑道:“这么处理和赔偿,你满意了吧。”
   “我非常不满意,但又无可奈何。我价值150万元的房屋,现在赔我20多万元,整我、害我十年得不到一分安慰和赔偿,还不赔够,这公平、合理、公正、公道吗?你们法院整了我,害了我,不认错,不认陪,我能满意吗?”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景法官通知我去她办公室,在假起诉书、假庭审笔录上签字后,又叫我签收了一份假调解书。假调解书的协议内容有四项:1.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出10万元。2.李林出10万元。3.将款汇入资阳中院,由资阳中院付给我。4.我收到款后,不得再提出房屋产权及赔偿要求。令我气不可奈的是如我所料,连假调解书都判我败诉,承担9800元的诉讼费。景法官说:“这是形式,诉讼费不要你出。”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景法官叫我去她办公室签收了一份我与资阳中院的协议书。协议书内容:1.资阳中院赔偿我十年的租房损失768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2.不再提出赔偿要求,撤回赔偿申请,不再向相关部门上访,彻底息诉罢访。3.资阳中院于签字后三日内将补偿款转入颜鲁国指定的账户上。
    我被如此折腾和胁迫七个月,资阳中院不仅说话不算数,而且连签订的书面协议也不兑现,三日内并未将款转给我。
    催呀催、等呀等、求呀求、忍呀忍,无济于事,二0一一年六月中旬,我忍无可忍,要求见分管副院长乔平。现在的大小法院不知是亏心事做多了怕报复,还是其它……资阳中院装备精良,戒备森严,当事人坐不了电梯,上不了楼,进不了法官办公室,更见不到所谓领导,只能在二楼大厅的一个角落里等候。
    一个小时左右,乔副院长带着杨莉、景晓敏来到我等候的大厅角落,乔副院长说:“你还是到省高院去申请吧,我们没办法解决。”我气不打一处来,吼道:“你现在还说这种话,想威胁哪个。七个多月了,省高院我要去,但不是现在,我现在只叫你们拿钱。”
    “赔偿法规定我们在三个月内没有作出决定,你可以直接到省高院去申请,我们不管是合法的。”杨莉抢过我的话说。
    我站起身来,用右手食指指着她吼道:“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应当作出是否赔偿决定。你们不作出决定,为什么要叫我申请,为什么要立案……”
    “我们立案了吗?”杨主任惊诧地问景晓敏。
    景晓敏苦笑的点了点头,顿时全场无语。我趁机说法:“作为一个法院,一而再,再而三,说的话不算数,连签的书面协议也不算数,毫无信用可言,连信用都没有,如何赢得尊重。你们整人害人有很多理由,今天叫你们承担责任,你们也有很多理由。一个法院连什么是理由都分不清,还是法院吗?我今天不管这么多。”我一下子贴身坐在乔副院长身旁,说道:“我今天来拿钱,拿不到钱,我不走,你也不准走,你走到哪里我跟到哪里。”
    坦白说,我是一个执着理性的人,但面对一群不理性及不能感化的对象,对他们讲理性,绝对弱智。过了两分钟,景晓敏打圆场,说道:“颜总,你也别激动,不是我们不兑现协议,是我们有难处。政法委不同意我们用专项资金赔偿,所以我们还在想办法,你再等几天行不行?”
    我不能得理不饶人,说道:“那再等几天?”
景晓敏一边看着乔平,一边说:“二十号左右。”
   “好,我二十号来,希望你们这次说话算数。”
    二0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景晓敏打电话给我,说是因资阳市政法委坚持不同意用专项资金来赔偿,资阳中院只有另想办法拿钱来赔偿,但原来签订的协议要作废,另外制作一份“赔偿决定书”才能拨钱,叫我把原来签订的协议书带去换一份赔偿决定书。我无语,也不存在我同意不同意的权力。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资阳中院作出(2011)资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由资阳中院赔偿我十年的租房损失76800元和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共78800元。另由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赔10万,李林赔10万,三项共计278800元。
    赔偿决定书裁明:“本院向颜鲁国发出(2000)资法执字第36号《限期搬迁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搬出属执行错误,对申请人因履行本院《限期搬迁通知书》给申请人造成的租房及搬家损失,本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因本院要求申请人颜鲁国一家限期搬出其居住的住房后,致颜鲁国一家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对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本院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2000元。但房屋的毁损系本院将海峡大厦整体移交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后所为,对房屋被损的损失,本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二款、第24条、第36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由本院对申请人颜鲁国因履行本院《限期搬迁通知书》给申请人造成的租房及搬家损失76800元予以赔偿,并给付申请人颜鲁国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78800元,此款于2011年6月27日前付清。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1.我的私房并未毁损,只是室内装修,设施、设备、家具、厨房、卫生洁具被他人损毁。我的私房现在都在,而且被他人霸占后改成了麻将馆。2.我并非自愿履行《限期搬迁通知书》,而是被法警、公安等十余人众采取封门、断水、断电,恐吓家人的手段,被强行赶出家门的。3.十年来,仅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4.“本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资阳中院承担了什么赔偿责任?我的私房为什么不返还?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私房是我的,该不该平白无故、无端地执行?执行错了,该不该返还?我的私房受宪法保护,凭什么任由他人霸占而不返还?不返还,不赔偿,岂不是继续违法犯罪吗?
    二0一一年六月底,资阳中院付给了我278800元。我不服此决定,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向省高院递交了私房的《国家赔偿申诉书》。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我又以资阳市国明有限公司法人名义,向资阳中院递交了企业《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平反一案十九冤;返还海峡大厦财产及土地;赔偿因非法查封、审判、执行所造成的财产、营收和发展损失等八项诉求(详见《呼请阻止抢劫、平冤纠错,致胡锦涛主席、周永康书记的求助信》一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资阳中院发出(2011)资法赔字第00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我司向省高院以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国家赔偿申诉书》。
    数日后,省高院一位李姓女法官打电话给我,告知我企业申赔“补正”。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我打电话约见李法官,李法官约定十二日下午约见我和律师,并告知我同时领取私人房屋国家赔偿申诉的《立案通知书》。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14:30分,我和律师罗礼均如期抵达省高院大门。先是登记,在核定无第三人后,过了保安严守的安检门,
    踏过阶梯,直达高高在上的省高院大厅,进入了指定的第一号接待室。室内空无一人,我和罗礼均律师找了进门左侧一间矮隔断的接待室坐下。十多分钟后,来了一名法警侦察,确认只有我两人后,随意说了句:“你们等一会儿,他们马上来。”
     二十多分钟后,来了两名女法官,我起身恭迎。入座后,一位近30岁左右的女法官介绍道:“我姓李,负责审查资阳市国明有限公司国家赔偿申诉案。这是姚法官,负责审理颜鲁国私房赔偿申诉案。”我也同时介绍了罗礼均和自己。
     李法官拿出一份《送达回证》叫我签收,这是法院的惯例,先不叫你看法律文书,而是先签收送达回证。签收后,李法官递交了一份私人房屋国家赔偿申诉的立案《通知书》。当我在看通知书内容时,姚法官说:“你和资阳中院已经达成了协议,钱你也收了,你为什么不守信用,收了钱又提出申诉。”我正欲回答,她故意不让我说话,说道:“法律规定的精神赔偿,你还没有达到赔偿的条件(即还没有被逼疯),资阳中院给付2000元精神赔偿是错误的,我们要撤销。”我欲插话,没有机会,她又说:“你和资阳中院已经达成了协议,我们要认定协议,撤销资阳中院的赔偿决定书。”说时她向我的律师求证,因罗礼均律师未代理此案,不了解案情,听姚法官这么一说,认为是铁板钉钉,劝我道:“算了,既然达成了协议,就放弃了吧。”
     我态度坚定、果断地说:“决不放弃。”两位女法官认为我不可理喻,冷笑。我说道:“我们今天来是汇报企业国家赔偿申诉一案,私人房屋的国家赔偿申诉,李法官只告知我领签立案通知书,我既没有准备,也没有请律师,现在突然说此案,我有点措手不及。但对刚才姚法官所说的话,我不赞同。1.关于所谓协议的问题,我是在受到资阳中院胁迫的条件下达成的。他们以给你们汇报,叫我到省高院申请为要挟,我不同意签协议,变相的是十多年来,我一分钱的赔偿都得不到。2.资阳中院以‘不管’为要挟,一拖再拖,毫无信用。他们都毫无信用可言,我怎么守信用,守信用就一分钱都得不到。资阳中院采用假诉讼、假立案、假调解、假协议的不法行为,你们不审真相而维持假象。此案和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没有任何关系,我更不认识李林,他们要给钱是他们和资阳中院的事,我只向资阳中院拿钱。我不按资阳中院的指令办,资阳中院就不赔偿,何况这份协议资阳中院已经收回作废。3.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我的私房资阳中院凭什么叫我限期搬迁?房屋现在都在,凭什么不返还,不赔偿损失?你们不审核心问题,却在枝节问题上大做文章。既然你们要未审先判,随便你们怎么判。”我负气地说完后,便将私房的照片递交给姚法官。
    姚法官见到照片后,惊诧地说道:“不是说你的房屋被毁损,不存在了吗?”
   “我的私房一直都在。你看,这个八楼便是我的私房,这里是我进家门的梯步,这是我的房间,被霸占后,被他们改成了麻将馆。”我指着照片说。
     姚法官在铁证面前很不服气,说道:“你这个案子的诉讼时效有问题,已经这么多年了,超过了诉讼时效。”
     我说:“一审都没有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上诉不加刑,你们不审真相审假象。现在又提出时效问题,你们不是想审清这个案子,对我提出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不是刻意刁难和否定,就是故意排斥。我的诉讼时效没问题,十年来我一直在申诉,你们省高院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的‘驳回再审通知书’,资阳中院同日有信访回复函,还有上访、申诉材料,都在法定期限内。”
    罗礼均补充道:“这个案子的诉讼时效没问题。某种程度上,对这么严重的侵权案件,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未及时阻止、纠正,省高院都有责任。”
    两位法官对罗礼均的说辞噗之以鼻。李法官随即道:“这样吧,你私房的问题还是作个笔录,你把过程经过说一下。”
    “二00二年二月九日,资阳中院执行法官戴劲松叫我到他办公室签收了一份 ‘限期搬迁通知书’”,我看了这份文书后说道“这是我的私房,受法律保护,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范围和对象。海峡大厦已经被你们执行了,如果你们和松涛信用社认为我住在海峡大厦八楼不顺眼,我全家其它无房可住,要我搬家可以,能不能补偿我私房的钱,我可以另外买房住。但戴劲松说不行。于是,我在送达回证上签了‘这是我的私房,不属于执行对象’的字和姓名便走了。”
   “几天后,戴劲松率法警、公安、松涛信用社等十余人众进住海峡大厦,采取封门,不准我全家进出,断水、断电的极端手段。因我家住在八楼,城里又没有井水,欲困死我全家。更为惨无人道的是,他们恐吓我家人,我爱人下班,他们气势汹汹地审问、盘问、侮辱;我的长女吓得放学不敢回家;我的小女年仅半岁,被他们吓得哇哇大哭”说到这里,想起当年被困、被逼的惨状,我悲从中来,不由失声痛苦,泪如泉涌。一边痛哭,一边数落道:“我颜鲁国一生奉公守法、安分守己,为资阳的经济建设、窗口作用、饭店接待做出了巨大贡献。我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只因740万元的贷款,抢了我3000多万元的海峡不说,连我的私房都不放过,连我半岁的女儿都不放过,这是什么法院?”我控制不住情绪,爬在桌上失声痛哭。两位法官似乎在劝我,泪眼朦胧中看到法官并无半点同情之心。我突然想:我怎么会在她们面前哭,她们会认为我是故意演戏,博取她们的同情。
    我控制住情绪,擦干眼泪,继续说道:“二00二年二月十七日,资阳中院采取行动,将我全家赶出家门。十年来,我全家居无定所,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归。小女年满十岁,做梦都想有属于自己的家,不再寄人篱下,在同学面前不自卑,而我全家现在都靠租房度日容身。”
    姚法官听后并未感动,重复说了要撤销资阳中院的赔偿决定书,认定协议书有效,取消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要我补交印证讼诉时效的证据。本案我与资阳中院签订的协议书,悖离真实、自愿、公平原则,且经双方撤销作废,省高院何以认定和维护。资阳中院认错不担责,转责、嫁祸于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和李林。采用胁迫手段,逼我在假起诉、假审笔录、假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主体不符,性质变异,对象错位,结果违法。省高院不究责纠错,反要以假充真,将错就错。资阳中院将我全家赶出家门十年,对我的私房至今未作结论和处置,何来诉效之限?资阳中院对我全家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和侵害,置我一家大小生存、生死于不顾,将我一家共和国的公民,在没有任何民事违法、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也不会赶出家门及株连家人)的条件下赶出家门。而赋有监管责任的上级法院对此犯罪行为熟视无睹、无动于衷,不予制止和纠正,还刻意护短和袒护,令人心寒难表。
    感概之余,我向李法官递交了企业国家赔偿申诉一案的补充证据和书面理据及罗礼均律师的代理意见。
李法官逐一核对签收后说:“你们想说的话,有书面材料,把材料交给我就行了。我负责审查你们的申诉,不存在我们高院立案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案子有问题,发回资阳中院便是,如果赔委会认为没有问题,那我们直接答复你们便是”(也就是驳回申诉)。
     见她要收场了,我忙说:“不忙,李法官,我有几个问题讨教。一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有一句‘人民法院的除外’,但‘除外’按什么程序对待和处理没有明确;二是程序上只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按此规定参照执行。我的问题是,人民法院的除外,是怎么个除外法,当事人按什么程序和标准申请赔偿。‘参照此规定执行’,那么我们现在的申诉,你们是进入复议程序还是诉讼程序?”
    “复议程序。”李法官答道。
     我又问:“如果我不服你们的复议决定书,我应该到哪里去起诉?你们都是省高院,是不是我们只有到最高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
     李法官难以回答,支支吾吾地说:“你不懂,跟你说不清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马上就要出来了。”
     我又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不存在受不受理,立不立案的问题,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资阳中院及省高院收到我的申请或申诉,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就行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又作了受理、立案的限制性规定。请问,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是以国家赔偿法为准,还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为准?”
“国家赔偿法是理论性的,我到最高人民法院受训时专门学了操作性的专业培训。”李法官说。
    我说:“我在网上没有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规定和标准,难道这些规定和标准不公布就实施了吗?我们又怎么去寻找法律根据呢?”
   “哎呀,不给你说了,你不懂。”李法官说。
    一场以我哭诉的汇报到此结束。
    我一生光明磊落,坦荡待人,奉公守法,安分守己。但我的人身、财产、名誉、尊严、人权及企业、房屋没有半点安全保障,公权力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想抢就抢,想夺就夺,想侵犯就侵犯,想侮辱就侮辱。面对这些官灾,我没有哭,也没有流泪,而我这次却失声痛哭了。
    我及我司在公权力面前太弱小,此二案如何了结?了不了结?敬请关注。
    附作者个人履历
    颜鲁国,字公上,现年54岁,资阳市雁江区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定居所:资阳市建设北路一号、资阳市国明有限公司海峡大厦附八楼。现客居资阳雅香居社区九栋三单元701室,身份证号码:511026570819591。通讯电话:13982933680。
    一九五七年八月出生;一九六四年至一九七三年小学至初中毕业。因富农成份,虽成绩全区第一,但被剥夺了上高中就学的权利。一九七五年至一九八0年务农;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二年,第一次创业干个体,赚了十多万元,成为当时中国首富,八二年秋被税务局查税吓垮;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创建资阳县国明有限公司,任董事长,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一九八八年被资阳县委、县政府评为“优秀经理”,被推选为资阳县政协委员;一九九0年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数十万元企业财产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抢光、夺光,企业被整垮;一九九三年至九五年在自己征用的土地上投资新建资阳首家星级饭店——海峡大厦,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投入营运。因成功建设和营运中国第一个私营星级饭店,企业在资阳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年,被推选为资阳市政协常委;资阳市台胞台属联谊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工商联执委,商会理事;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97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获硕士学位;一九九八年著有《海峡大厦与神秘女人》一文在《海峡两岸》杂志上发表;一九九九年因740万元高利贷,企业3347万元有形资产及数千万元无形资产被抢光、夺光。本人第三次创业被资阳中院整垮。沉冤十年,无心从事,安贫乐道,独善其身。二00三年至二00五年完成《见证中国》一书初稿,全书约300万字,后因生活所迫,中断至今未续。
另附 :今年十月十二日到省高院递交的案情汇报文书于后



                                            国家赔偿申诉一案
                                      案情汇报及补充请求的理据说明
    案情汇报
    一九九九年,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资阳中院)刚成立不久,为了寻找案源挣钱,锁定我司为目标,趁我司正在装修所属海峡大厦三星级饭店之际,置同年九月三十日经资阳市(县级市)市委副书记杨德义(已退休),常务副市长赵涌涛(现简阳市委书记)召集我司董事长颜鲁国、监事长颜中才,资阳信用合作联合社(现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主任唐泉滨、资阳市松涛镇信用合作社(现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下称松涛信用社)主任刘兴富在杨德义办公室由两位领导协调达成的“按季付息,逐年还本”等三项还款抵押协议而不顾(附杨德义、赵涌涛证词、抵押物清单),鼓动、劝导松涛信用社以我司960万元贷款到期未还为由起诉我司。同年十月十日,在松涛信用社未提供实际、有效、等价担保,又不明确诉争标的,所查封的财产不指定保管人的前提下,资阳中院以松涛信用社申请诉前保全为由,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查封了我司唯一企业——海峡大厦3347万余元财产(证据已递交)。因此缺德、丧尽天良的查封,资阳农业银行取消对我司申请装修海峡大厦三星级饭店500万元的抵押贷款,我司的财产不能自己变卖还债和组织资金装修。只需一个多月便完成三星级饭店建设的海峡大厦,被迫停工,陷入全面瘫痪而进入日营收损失数万元的漫漫诉讼。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因我司强烈要求解除超标的、超请求查封,资阳中院作出(1999)资经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证据已递交)。在再次确认原查封价值3000多万元的基础上,解除了海峡大厦底楼门面的查封。但才解除查封43天,二000年一月十九日,资阳中院又以(1999)资经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证据已递交)裁定恢复由资阳中院、松涛信用社双方核定海峡大厦底楼门面价值1483万元的查封。
    二000年六月,资阳中院作出资经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已递交)。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但又判决我司支付比约定利息还高的固定资产贷款五年期的利息。经“院长发现适用法律不当,建议另行阻成合议庭,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二00一年四月,资阳中院作出(2000)资经再初字第6号再审判决书(证据已递交)。再审判决将无效合同改判为有效合同;维持原审740万元贷款本金错判为896万余元的判决;改判固定资金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未进行法定抵押判为进行了法定抵押;维持原审判决生效后限我司十日内偿还1000多万元本息的判决。判决在不明确是非对错,划分责任和提供根据的前提下,又判决我司诉前及诉讼期间没有计算标准的利息及罚息。逾期未还,直接将海峡大厦判决给松涛信用社受偿。
    我司不服此判,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企业被查封、瘫痪多年,无钱缴纳上诉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作为自初放弃上诉处理。资阳中院(2000)资经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资阳中院留置送达一份(2000)资法执字第36号执行通知书(附通知书),限我司三日内履行896万余元贷款本金及未明确计算标准和方式的贷款利息和罚息共1860万余元(利息比本金多)。二十多天后,我司才见到该通知书,而后立即于十二月十六日,向资阳中院递交了一份《执行异议书》(附异议书)。资阳中院对我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答复,在我司毫不知情的条件下,实行暗箱操作,不经评估、不解除查封和超标的查封、不允许我司主动自行变卖财产或抵押贷款还债,以该院原审(1999)资经民初字第52号判决生效后,委托资阳地区物价咨询事务所做出[2000]43号《鉴定报告》(附鉴定报告)。资阳中院以不实的、过期的、作废的,再审还未判决前就作出的1126万余元的低价作为再审生效判决执行拍卖的依据进行拍卖。因当时资阳没人有钱买得起海峡大厦,拍卖因无人报名而失败。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因此次无人报名购买海峡大厦,资阳中院便以此次拍卖失败为据,作“流拍”对待。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0)资法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证据已递交),将海峡大厦作价1126万余元,抵偿给松涛信用社受偿。我司十多年心血铸建的海峡大厦,在不知不觉中被资阳中院执行了一个多月后,即二00二年一月八日,资阳中院才将此裁定书和无效的鉴定报告丢在海峡大厦(证据已递交)。
此后数年,我司持续申诉、上访。
    过了十年,即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资阳中院以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资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资阳市房管局发出(2010)资执字第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通知书),将我司海峡大厦的物权,再次重新执行给一个与我司毫不相干的人李林。
    本案资阳中院乱裁定、乱查封、乱审判、乱执行的司法行为,将我司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整垮。以牺牲一个企业为代价,滥用司法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源、地方经济,我司巨额财产和营收收益,数百个就业机会丧失的重大损失和损害,给我司造成不可估量和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害后果。鉴此,特将补充请求及理据说明于下:
    一、请求撤销资阳中院(1999)资经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和查封,追究本案违法裁定、查封的侵权渎职责任。
    1、本案有约在先,查封及诉前经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协调,达成了还款抵押期限协议,资阳中院应依法驳回松涛信用社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起诉。
    2、程序违法。本案应依法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审理诉前保全申请。而资阳中院却按简易程序审理金额巨大,影响巨大,后果严重的诉前保全申请,并非法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巨额企业财产。
    3、裁定查封不明确查封标的,不指定被查封财产的保管人,申请人未提供且无能力担保便裁定查封等行为违法。
    4、查封违反民事诉讼法第93条“情况紧急”所必备,缺一不可的六个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29号司法解释第15条“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13条“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处于损毁、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按常规,受理和审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持严谨、慎重的司法理念,资阳中院在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据证明的条件下而进行查封,滥权枉法,其违法裁定和查封理当依法撤销,并应承担本案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全部责任。
    二、请求追究超标的、超请求查封的违法责任。
    1、本案申请人申请查封的土地面积是1574㎡,资阳中院裁定查封的土地面积是1766.8㎡,超请求查封土地面积196.4㎡.
   2、松涛信用社起诉标的960万元,资阳中院裁定查封的财产价值3347万余元,超标的查封2387万余元。
    3、本案有约定财产抵押范围(详见抵押物清单及杨德义、赵涌涛两位领导出具的书面证词)。资阳中院超约定抵押查封行为违法。
    4、资阳中院超标的、超请求查封违反民事诉讼法第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1994)29号司法解释第14条相应财产查封及相应财产担保的规定。资阳中院故意违法裁定和查封的行为,不仅应当撤销,还应承担违法责任。
    三、请求撤销资阳中院(2000)资经再初字民事判决书,纠正以下错误认定和判决。
    1、无效合同改判认定为有效合同违反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七条;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第70条及该院1991年8月1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
    2、740万元贷款本金判决认定896万元贷款本金,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第36条“企业放贷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贷款通则》第18条“借款人全部使用贷款。”第25条“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规定。资阳中院判决松涛信用社以贷还贷、已贷扣息、以息转本、以本生息、息滚息、利滚利的高利贷行为合法,将740万元贷款本金判决为896万余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3、查封不解封,判决十日内履行1000多万元的判决义务,违反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偿方人分期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暂时无力偿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返还”及该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对债务人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还,根据当时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数额”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不超标的查封,我司可将财产另行抵押贷款或变卖财产变现还债,查封不解封,有钱不能还,不允许分期偿还,还要我司十日内凭空组织1000多万元的资金来还债。这实际上是限制、阻止我司还债,使能够还债变成不能还债。
    4、本案属固定资金贷款和只有约定抵押未进行法定抵押登记是不争、不变的事实。本案没有抵押物。资阳中院凭空判决为流动资金贷款和进行了法定抵押的行为,是错误的。
    5、判决支付利息及罚息不提供法律根据,计算标准及数额,是错误的。
    6、判决不明确是非对错及责任,是错误的。
    7、判决不经法院执行,不经依法评估、拍卖,由受偿人直接变卖抵押物受偿,是错误的。
    四、请求撤销资阳中院(2000)资法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及执行。
本案裁定、查封、审判、执行,必当贯穿其中,首尾相连,密不可分,不能砍头去尾,顾此弃彼。同是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应同等对待,不能任意选择。资阳中院不仅在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违法,审判不公,而且在执行过程中,程序及行为,全面违法。
    1、资阳中院(1999)资经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未被否定和撤销,至今有效。所查封的财产价值3347万余元是本案执行的唯一依据,资阳中院没有理由和根据对此重要事实和生效法律文书弃之不顾。有此裁定依据,只需将被裁定查封的财产3347万余元减去被执行标的1860万余元,剩余1487万余元退给我司便可终结此案。资阳中院执行不以此为据,是错误的。
    2、资阳中院(1999)资经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经资阳中院、松涛信用社双方共同核定恢复查封海峡大厦底楼门面的财产价值是1483万元。同是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应作为执行的不二依据。所查封的1483万元减执行标的1860万元,我司尚补377万余元即可结清此案。海峡大厦2-7楼及附楼,土地自当解除查封,属于我司当然的法定物权。如此简单的执行根据,资阳中院岂能置之不理,随意弃之。
    3、本案虽未进行任何有效的法定抵押登记,但双方有经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协调达成的约定抵押协议,即以海峡大厦主楼2-7楼作为抵押物,松涛信用社也按此协议收取了按约定抵押范围的产权证,并出据了作为960万元贷款本息的协议抵押物清单。虽然未进行法定抵押登记而不能作为抵押物执行,但生效判决书是判决松涛信用社变卖抵押物受偿,资阳中院应去执行抵押物,不应执行未经抵押的海峡大厦。退其次之,资阳中院要强制执行,也只能按约定抵押而不能超约定抵押范围执行。按约定抵押执行,海峡大厦底楼门面及剩余土地同属我司当然的法定物权,应当无条件的解除查封,维护我司当然物权。
    4、资阳中院(2000)资法执字第36号执行通知书,于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才留置送达。在排斥以上三个执行依据的条件下,限我司三日内履行896万余元贷款本金及不提供法律依据,不明确计算标准的利息和罚息及具体数额的判决义务。我司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的执行异议书,无论是当事人或案外人,只要提出了执行异议书,资阳中院都应当审查并答复,未答复前,便不能执行。而资阳中院收到我司的执行异议书后至今没给任何答复,便将我司的财产,裁定执行给了松涛信用社。
    5、资阳中院(2000)资经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均未进行任何评估,更不能采用未判决,先鉴定方式,以过期、作废、无效的鉴定报告代替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据。资阳中院对执行标的物不评估而执行,程序违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公布实施的法释(1998)15号司法解释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48条“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资阳中院不经评估而执行,查封又解封、解封又查封,就是不允许我司自行、主动变卖财产或另行抵押贷款还债。事实上是限制、阻止我司正常还债,使我司能够还债变成不能还债。
    6、资阳中院未经评估,便不应当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第一程序都未进行,就进入第二程序,这显然违法。证据证明,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资阳市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致资阳中院(2002)字04号拍卖未成交函(附未成交函)裁明: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凭此证据证明,拍卖标的物因无人报名而未卖,其标的物仍属原主。流拍是指有人报名竟买,但因价高无钱购买而不叫价才叫流拍。资阳中院竟混淆“未卖”和“流拍”的法定界别,是错误的。
    7、资阳中院无意依法执行两次生效的查封标的物,约定抵押物,在不经评估,程序违法的前提下,又委托违法拍卖,违法拍卖失败后,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0)资法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将海峡大厦以未经评估的“鉴定价”1126万余元,裁定抵偿给松涛信用社。该裁定不是司法行为,而是抢劫宣言。资阳中院作出的裁定书,不及时送达给我司,直到二00二年一月八日,才将此裁定书和“鉴定报告”丢在海峡大厦大厅,我司方才知道海峡大厦早在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就易主了。鉴于(2000)资法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违法、违宪,超越了一个法院应持有的司法理念和行为准则。比对土匪、强盗、黑帮抢人开宗明理、旗帜鲜明的行为所不耻。土匪抢人不讲理,法院抢人讲歪理;土匪抢人要认帐,法院抢人不认帐;土匪抢人用刀枪,法院抢人用印章;土匪抢人是犯罪,法院抢人是执法。而资阳中院抢人有理,被害人无理。资阳中院恶意侵犯和抢夺我司财产给他人,其恶意司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当撤销,恢复我司是海峡大厦物权主人的法定地位资格。
    8、海峡大厦是我司的物权,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松涛信用社)未经我司同意,无权委托他人拍卖。资阳市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我司同意和授权,无权对我司的财产进行拍卖。李林明知是我司的物权而恶意串通购买,是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资阳市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司海峡大厦进行拍卖(附委托拍卖合同)。二00九年六月六日,松涛信用社未经我司同意、未经评估,以低价900万元(附拍卖报告回复)将海峡大厦卖给一个名叫李林的人。是一种严重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阻止和追究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五、请求撤销资阳中院(2010)资法执字第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资阳中院为了非法帮助李林过户我司产权,采用假诉讼,制作假民事调解书用作执行依据。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向资阳市房管局发出(2010)资执字第41-1协助执行通知书,以该院(2010)资民初字第18号假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李林申请强制执行为由,请求资阳市房管局协助执行:“一、将资阳市国明有限公司海峡大厦下列房产证明裁明的房屋所有权依法过户至李林……。”资阳市房管局对协助执行对象的主体都未进行审查,便以此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据,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将海峡大厦的物权过户给李林(附过户表册)。资阳中院(2010)资法执字第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资阳中院(2010)资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执行对象是松涛信用社,我司与此案无关,更不认识李林,凭什么将我司海峡大厦的产权执行给李林过户。
    2、产权易主是以过户为准,没有过户便仍是我司的物权。资阳中院要延续,重新执行我司的标的物,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2009)16号司法解释第4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第9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第14条“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资阳中院不经我司知晓,不经我司到场,不经法定评估、拍卖,便将流拍财产直接低价抵偿,执行给案外人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3、资阳中院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2010)资法执字第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实际是将案外人的我司作为执行对象。我司分别在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向资阳中院递交了一份《阻止国明公司海峡大厦财产非法过户、易主说明书》(附说明书)。二0一0年九月一日,又向资阳中院递交了一份《执行异议书》(附异议书)。资阳中院收到我司的两份文书后,不理睬。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法释(2008)13文件第5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第15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16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资阳中院有法不依,执法违法,恶意执法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和纠正。
    六、请求执行回转,返还海峡大厦财产及土地,赔偿实际损失,折抵松涛信用社贷款本息后,余款赔付给我司;追究本案责任人渎职、侵权、违法责任;阻止资阳中院继续将我司土地使用权执行过户给李林。
鉴于本案资阳中院自始而终故意违法执法,给我司造成十多年的不可估量的巨大精神损害和难以弥补的营收、发展损失。为了维护我司的法定权利不被非法侵犯和侵占,并请阻止资阳中院继续提供违法执行我司土地过户的法律文书出台,非法将我司的土地过户给他人。特作如上汇报及请求。
    此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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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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