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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告破圣物还是二十一世纪刑事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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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23: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告破圣物还是二十一世纪刑事赝品

是真正告破的圣物
还是二十一世纪的刑事赝品
——记“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十周年(之二)
致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委员会:

本律师在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十周年时,给中央呈送了《二十一世纪彻头彻尾的大假案,平反早已刻不容缓》的周年记。2011年还剩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今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在重审上诉四年半之后,终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至今拖而不决。

我们党和国家是以彻底的唯物辩证主义为指导的,“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毛泽东)”。“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永远不能设有任何‘禁区’(胡耀邦)”。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讲真话,讲心理话”;十七届六中全会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希望能以此精神解剖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还原犯罪事实以真相。

本律师在多份《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上都提供了肯尼亚法院对2002年蒙巴萨天堂饭店爆炸案涉嫌的四人作出无罪判决;德国法院对涉嫌2001年“9.11”案的摩洛哥籍穆佐迪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例。今年广西省高院纠正北海警方办错命案,十二人被抓七年后无罪释放(《南方周末》:“大胆设想,武力求证”2011.8.4);广东省高院纠正汕尾中院错判,对羁押了八年的死刑犯林帝安、廖位荣宣判无罪,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凤凰网》社会能见度栏目:“无罪死刑犯”2011.10.13)。《南方周末》2011年10月13日刊载了题为“案情有疑点,搞个死缓算了;台湾:错杀了人,如何纠正”的错案反思专题。本律师认为我省的司法水平不应低于肯尼亚、德国、广西、广东、台湾等地,应当不屈从任何法外压力,排除一切非法干扰,析假断狱,对十年前轻信举报,随便抓几个与此案毫无瓜葛的本案上诉人当替罪羊,给予彻底平反!

正值福建省党代会即将召开之际,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向贵委反映:

本案全部上诉人的有罪供述,系在非法拘禁点实施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本次重审二审开庭,吴承奋等四名当年专案组办案人员出庭质证,要么说“忘记了”、“记不清楚了”,要么推说对“监居”人员戴手铐、脚镣“是专案组定的”,就是不敢直面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上诉人被刑讯逼供所留下的严重伤痕。

控方在一审第一次开庭(2002.11.28-29)也申请多名公安办案人员出庭,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但三名干警仅说:我在场时,没有打人。女民警梁振娟出庭质证,被谢清和辩护人问得哑口无言。谢清监居审查期间,根本没女干警在场,在预审笔录上竟有女民警梁振娟的签名,弄虚作假,当庭撒谎。
十年过去了,公、检、法始终不敢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做伤情司法鉴定,以所谓“时过境迁,难辨新旧伤”为由,压而不检、拖而不办,严重渎职!本案上诉人的有罪供述,根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予以全部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警方“如获至宝”,认定可以直接指控本案主犯吴昌龙的证据,已被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沪公刑技检字[2002]第823号《检验意见书》2003.1.6)、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华政司鉴中心[2009]文鉴字第A-80号《文检鉴定意见书2009.2.20)文检专家们所推翻,连控方对此也质疑“吴昌龙始终否认写信情节”(融检起[2002]147号《报送案件意见书》2002.1.29),显然不应再以福州市公安局关于“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笔迹鉴定》(2001.11.19)自侦自检的结论,继续欺骗中央和群众。

在非法监居点怡静园枷戴脚镣,又哭又笑的长达五十分钟表演的吴昌龙视听资料(2001.10.16),是在惨遭酷刑、生不如死下,精心排练,违心拍摄的,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吴昌龙在《讯问笔录》(2001.10.31)中说:“如果你们不相信我今天说的,要我返回到原先的交代也可以”。这样的有罪供述,有什么价值?!今年4月26日的庭审,该视听资料又在法庭上分成四段播放,严重糊弄、误导在场的领导和群众。为何不敢将陈科云、杜捷生所拍摄的视频资料拿出来公示?!为何不敢对几位上诉人进行测谎的结论予以公示?!十年过去,至今隐匿!

控方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开释(2004.12.10)。本案控方依酷刑逼供、人为嫁接的事实、证据链早已在七年前断掉!如此荒唐的没有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件,岂能只是“程序瑕疵”、“办案粗糙”?!这次庭审,控方在费九牛二虎之力也无法找人“顶缸”的情况下,竟以电雷管来源不能排除杜捷生,只需有杜捷生的供述即可,加以搪塞。控方的《起诉书》行文至今还保留王小刚提供电雷管,却不敢并案审理,更不敢将王小刚的案卷拿出来公示,对辩方始终保密,难道王小刚的案卷也是“国家秘密”?!实属荒唐!

警方与控方在一审、重审开庭后,屈从长官意志,赤裸裸地对谈敏华、杜捷生进行诱导交易,要他们按先前自认其罪的供述交代,来换取“关多少,判多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俩位农民工坚持“讲真话、讲心里话”,致使地方领导编导的这场丑陋到难以复加的恶作剧没有得逞。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接二连三地出现抓工程爆破专家、骚扰上海文检专家、抓辩护律师、抓信访的上诉人亲属、威胁持不同意见的证人、企图“双规”经办法官,进而干脆临庭剥夺律师的辩护权等匪夷所思的司法丑闻,给海峡西岸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的生态软环境抹黑。

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辩方先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多次质疑,主要质证意见如下:

1、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2002.9.4):死者吴章雄妻子王惠珠四次询问只制作两次询问笔录。据悉事发当天第一次、第二次询问极为重要,为什么没有制作笔录?是制作不符合口味,还是根本不想制作?是疏忽不慎,还是故意隐匿?

2、福清市纪委对陈科云的处分决定书于2001年6月4日才送达,陈科云不服拒绝签名,随后赴京向中纪委反映情况。专案组《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的破案报告书》(2001.11.12)认定陈科云、吴昌龙当年3月份就通过杜捷生买炸药和电雷管。《起诉书》指控在“月份”上作了微调,改为5月份。这种犯罪预备在前,犯罪动机在后的时空倒置,何其荒唐!

3、陈科云有无爆破技能至关重要。根据省工程爆破专家鉴定:“从装药量、起爆电源设置、起爆方式及爆破网路连接技术来看,该爆炸装置的设计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爆破人员所为并有三年以上工程爆破的经历,或是经营上述爆破人员精心指点下制作而成的。”而这一点陈科云在铁道兵服役时的领导、战友的证言,明确指出陈科云没有具备这种爆破技术,他是在宣传部门工作;控方提供的陈科云的履历可以佐证。专案组深知吴昌龙对爆破技能一窍不通,通过耐心地提、点、引,让吴昌龙“顺杆爬”,以至编造出与现场、与事实不符的谎言,甚至编造出东张水库试爆、所剩炸药导火线埋入树下等子虚乌有的情节。

4、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无法打印陈科云家中电话、谢清手机电话、吴章雄传呼机通话单《情况说明》(2002.9.4)和福清市电信机局《有关电话计费功能说明》(2002.9.4)。为什么案发后能收集到陈科云手机通话单?!为什么一审第一次开庭(2002.11.28)前夕,突然冒出某主任的证言称:传呼是我挂的,叫他出车?!说明“6.24”专案组早就提取了吴章雄传呼机通话单、陈科云家中座机和谢清手机电话通话单,只是故意隐匿,不敢拿出来而已。

5、一审第二次开庭,合议庭送达榕公刑技化字(2001)第200号“未检验出TNT”的《检验报告》,可以确认现场炸药不是桂山采石场的炸药。该报告出具时间为2001年6月27日,居然延迟三年送达。为什么三年后才送达?在一份应对超审限、辩方退庭、密押他所、谢清羁押超三年、申请回避等问题的《庭审可能出现问题和对策》材料上批注:榕公刑技化字(2001)第200号《检验报告》“庭审前送达辩方”。如此突然袭击式的送达,发人深省。

6、爆协[2003]第023号《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2003.7.22)与公安部专家会诊鉴定中,炸药量认定相互矛盾,到底是150克,还是至少600克。这次重审二审的庭前会议明明说要提供三份鉴定,其中包括现场炸药量鉴定,后又解释说:“不好量化”,不予公示。连现场盛装爆炸物的盒子是雀巢威化巧克力饼干盒,还是雀巢咖啡盒;引爆电源是一枚电池,还是八枚电池,是卡簧还是铁环,是锯还是锉,也变来变去?!这些材料与吴昌龙在酷刑招供的有罪陈述更是多处相互矛盾。

7、爆炸装置何时、如何送入现场?!控方指控2001年6月23日“飞燕”台风登陆前,陈科云和吴昌龙俩人骑陈科云的女士摩托车,将爆炸装置硬塞在座垫下,玩命式地送入(专案组原认定,驾驶中福公司闽A74033马自达轿车送入),并用陈科云家座机与其手机通话作为佐证。一审第一次开庭,就被辩方驳倒,辩方经查证,确认当夜陈科云在家用自己的手机测试白天座机是否修好。福清市检察院也提出当晚陈科云家无人,谁接了电话的质疑。

8、控方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提供了诸多所谓证据材料,唯独福清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政法委的要求”作出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不向法庭宣示,辩方强烈要求对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法庭居然不采纳。为什么不敢当庭质证?《情况报告》有特色:1、无限上纲,宣布该起案件系恐怖事件;2、向在庭的所有人设置一个铁制的框框:“刑讯逼供问题已做过质证,得到排除”。作为涉嫌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被审查对象的福清市公安局,自我排除,实属“此地无银三百两”。

9、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2002.9.4):2001年10月31日陈科云笔录与他的自述内容一样,系陈科云自己要求。这完全与陈科云的辩解针锋相对,明显说谎。民警陈铭《说明》(2006.5.10)指出:“陈科云第一份有罪供述的签字异常,系陈科云故意将签字写扭曲,并无其他原因”,纯属伪证。联系全案审理过程,该《情况说明》和《说明》均没有证明力和可信度。

至于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二审等几次庭审,辩方都对有关证据指出:时间倒置(庭后更正),一黑一白、草地试爆、同类能否同种、同种有何佐证、上诉人所为以及案发后作案工具仍留放自家既不合逻辑,也不符合情理的作法等等,不再一一陈述。

对本案证据质疑的结论:本案现有证据没有一件属于可用来证明陈科云等人犯爆炸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伪证罪的实质性证据。这些证据对各上诉人是毫无意义的,本案与他们无关;凡是合法的、科学提取的、查证属实的、与“6.24”爆炸案确有关联、可采信的事实和证据,对今后抓获真凶,侦破全案,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将其绳之于法,是有意义的。

我们怎么能让实施“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真凶逍遥法外十年,让他们嘲笑我们无能十年,这是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一个人有几个十年?!怎么能允许十年过去,又枉又纵,冤情依旧!因此,本案不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而应宣布本案弄虚作假,达到了司空见怪的高度,应该是析假断狱!如今这种让自然人与国家机器进行“马拉松”式的赛跑,到底在维护什么权威,维护什么影响力?!
“遇事虚怀观一是,与人和气察群言”([明] 杨继盛)。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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