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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6: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昆明的民主斗士陈鹰军在2011年3月致中共中央党魁的公开信中写道:“……本人因为曾经有过随大流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从众念头,为了搞清楚中共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在学习和了解中共党章和党史的过程中,针对最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开门见山之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是否属实的问题,按照小老粗毛润之当年最崇拜的近代中国最伟大的大学者、大思想家胡适先生关于“一个自由独立的人,对于一切思想,一切主义,一切信仰,必须先怀疑而后可以相信,必须仔细考究而后可以相信。……我们‘必须要严格的不相信一切没有充分证据的东西’,对于一切信仰,必须说:‘拿证据来’,凡是禁不起怀疑的东西,都是靠不住的。”之教诲的启发,通过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建立在历史事实基础之上的论证,不知怎的,本人得出的结论却与中共党章的说法南辕北辙,使得本人困惑不已。盖因本人得到的结论是:中共《党章》上述开宗明义之句,纯粹是厚颜无耻的骗子江泽民等私欲膨胀权势熏天腐败透顶的中共高官们恬不知耻的自吹自擂,是不折不扣的弥天大谎。从历史的事实和法理的角度来看问题,最晚从十年文革期间的中共“九大”开始并延续至今,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是一个以毛贼王朝穷凶极恶祸国殃民罪大恶极罪该万死的党皇帝毛润之为第一主犯和祖师爷、十恶不赦的罪犯林彪、王洪文、周恩来、江青、康生、陈伯达、张春桥……为第二主犯、第三主犯……第N主犯(N为自然数)的罪恶滔天的犯罪集团;包括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习近平、李克强……等人在内的中共四三代所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一切中共党员,全都是这个犯罪集团的成员——尽管其中的大多数罪犯企图竭力隐瞒(或者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显而易见,对于公民陈鹰军提出的结论:“从历史的事实和法理的角度来看问题,至晚从十年文革期间的中共“九大”开始并延续至今,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是一个以毛贼王朝祸国殃民罪大恶极罪该万死的党皇帝毛润之为第一主犯和祖师爷、十恶不赦的罪犯林彪、王洪文、周恩来、江青、康生、陈伯达、张春桥……为第二主犯、第三主犯……第N主犯(N为自然数)的罪恶滔天的犯罪集团;包括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习近平、李克强……等人在内的中共四代所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一切中共党员,全都是这个犯罪集团的成员。”如果该直言不讳的结论确实成立,那么按照中共党章关于“党的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就应该把中共党章第一段的内容,实事求是地、与时俱进地改为:“中国共产党是被毛润之、江泽民等一小撮野心家、阴谋家所欺骗所利用的中国一切愚昧分子、受骗上当的理想主义者、野心勃勃的权利狂人、腐败分子、犯罪分子组成的乌合之众的先锋队,同时是降祸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冲锋队,是中国特色祸国殃民伤天害理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阻碍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破坏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一切腐败犯罪分子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能够永远把持政权以欺世盗名祸国殃民。”若该结论成立,那么一切守法遵纪的中国人民就理所当然地不愿也不堪被中共犯罪集团的罪犯们欺骗和奴役,就有权利立即行动起来,颠覆现阶段以罪犯江泽民为主犯的中共犯罪集团所掌控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共犯罪集团赖以附着和生存的祸国殃民的“社会主义制度”。反之,如果公民陈鹰军提出的上述石破天惊的结论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相关的政策、法律、理论来支持而不成立,那么其言行就纯属信口开河,胡言乱语,血口喷人。对照《刑法》的有关条款可知,该公民的言行不仅属于对包括中共党魁江泽民、胡锦涛等人在内的所有中共党员的恶毒侮辱和诽谤,而且该公民的言行必然属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也就必然触犯《刑法》界定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罪行。根据《宪法》关于“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就必须坚决地、迅速地将罪犯陈鹰军绳之以法,将其投入大牢,只准其规规矩矩接受改造,不允许其乱说乱动。
      现实情况是,公开信发出九个月以来,虽然民主斗士陈鹰军多次向各级公安、国保、检察院、法院去投案自首(实为向司法机关人员反洗脑,宣传反独裁、争民主),但到现在为止,本人依然“逍遥法外”,正在网上发本贴——说得有理,掌握了诀窍,自然就无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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