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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视而不见13.8万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人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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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0: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下岗人员给工总行领导的信尊敬的工商银行总行领导同志:  
你们好! 我们是自2000年以来,按工商银行的所谓“买断工龄”政策陆续下岗的自谋职业的工商银行员工,自下岗以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及《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学习,以及通过本系统各地区行之间对自谋职业的员工补偿标准对比,我们发现工商银行对我们所谓“买断工龄”自谋职业员工的补偿安置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严重的损害了我们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了使我们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补偿,为了我们后半生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买断工龄的原工商银行员工集体向工商银行总行领导依法对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切合实际的重新安置和补偿。 具体问题如下: 一、工商银行“买断工龄”的政策并无法律依据,明显违反国家政策 理由如下: 1、签订劳动合同的严重违法性和欺骗性 工商银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关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1995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制后,工商银行废止了以往的契约(即改变了员工原有的固定工身份),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不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单方面出政策、划杠子,只与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少数国家硬性规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余员工不管工作年限是多少,一律只签固定期限合同,(三年期限和五年期限)。众所周知,工商银行的员工一般是国家招干的形式进入银行工作的,而大多数“买断”员工的工作年限早已超过十年,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均已具备,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志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单方剥夺员工的选择权利,随意放弃了法律的约定,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合同订立原则以及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工商行一开始就为骗其解约做准备,使其年满十年以上的员工签订的固定合同(五年期限)误解为合同期满后有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使其被骗签定自谋职业协议。如果我们这部分职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十条中的几种情形就不会终止解除合同。 2、“买断工龄”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精神,不符合国家的政策。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加强基层征缴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买断工龄”的做法违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不符合国家的政策。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而把职工推向社会。” 4、“买断工龄”的做法在时间上滞后,其做法违法国家政策。从时间看,国家为了社会稳定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禁止以“买断工龄”将职工推向社会和禁止以“买断工龄”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政策是在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之前的,显而易见,黑河地区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一事是违反国家政策的。 5、“买断工龄”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工商银行是国家商业银行,并不等同于倒闭破产或者是关停并转的五小企业,直到目前也依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其“买断工龄”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 二、“买断工龄”的员工虽与工商银行签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但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理由如下: 1、以“买断工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具体违反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已在第一个问题中进行了阐述。 2、行高压政策软硬兼施,迷惑诱导欺诈之举为“买断”打好“铺垫”。当时签订合同的情况是这样的:主要领导,大行不正之风,在岗位聘用中的种种作法自不必说,单是揽储指标与工资挂钩一项,就搞的大多数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苦不堪言,却敢怒不敢言,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明确规定,不许国有商业银行将揽储指标与职工工资挂钩,对此全行上下无人不知,可行领导就是敢于违反规定,硬是把动辄几十万每月的揽储任务压在员工的头上,而且越是一线员工越无实权和“关系”,越是无法完成巨额的揽储指标,自然被扣工资就越多,搞得全行一时人心慌慌,无心工作,这就给“买断”打好了“铺垫”。 3、“买断工龄”自谋协议的签订实属上当受骗。因为我行是国家大型企业,盈利大户不属破产兼并企业,不存在下岗问题,“减员增效”不能把职工往社会上推,国家也从没有出台过“买断工龄”的政策。劳动部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同时行领导采取威胁、哄吓的手法,在大会小会上公开宣传什么“末位淘汰”,什么“考试不合理就下岗”,什么现在不买断,以后只给三个月生活费就打发回家,什么等以后“一刀切”下岗,什么待遇也没有了等等。员工不明真相,不懂政策,思想混乱,稀里糊涂上当受骗,签了““买断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的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并指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买断工龄”员工上访实属依法维权之举措。“合同”违法违规,又存在欺骗与侵害当事人一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买断工龄”员工上访实属依法维权,而决非无端反悔。 三、对于“买断工龄”下岗人员的补偿及安置费过低问题 理由如下: 1、“买断工龄”下岗人员的补偿及安置费过低。“买断工龄”下岗人员,仅给予了每年工龄2500元的补偿和每人10000元的安置费,按平均工龄15年计算,人均补偿不足5万元,虽然“买断工龄”下岗人员工龄短些,年龄小些,但我们平均年龄也在35-40岁左右,工龄大都在10-20年之间,应该说:我们把青春献给了工商银行,在技能上,我们仅会银行业务。 2、“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相差悬殊。同为工商银行系统的不同地区行之间,“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相差悬殊。例如:重庆市分行每年工龄补偿6000元,安置费30000元;四川乐山、逐宁等市分行,每年工龄补偿4500元,支付安置费3万元;齐齐哈尔市行,每年工龄2500元,安置费40000元;哈尔滨、大庆等市行每年的工龄的补偿和安置费与以上相比是相距甚远的,如果把安置费理解为下岗与再就业之间的生活费用,那么10000元的标准是远不够的,按照《资本论》剩余价值的理论,恐怕每年2500元似乎远远不止。否则我们几亿元的资产从何而来呢?虽然各地区之间的工资有所差别,但决无如此之大的差距。 卖20多万元。 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 一、强烈要求工商银行纠正错误的做法恢复“买断”工龄员工的工行身份。因为根据《劳动法》年满十年以上工作年限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工商银行一律给职工签定三年和五年两种合同(硬行规定),只有个别人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干部职工根本就不清楚劳动法还有这一法律规定,平时一线的职工都忙于工作,工商行也没组织学习劳动法规千篇一律给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只是签个名,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硬行规定某某是三年期限的,某某是五年期限的。这样工商行给以后的减员增效奠定基础,随后工行就出台地自谋职业政策,使其上当受骗签订自谋协议。 二、恢复“买断工龄”人员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从买断到退休前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出资缴纳应缴的部分。 三、提高“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即每人每年至少按6000元计算,安家费应不少于每人3万元。 四、对“买断工龄”的人员住房房改补贴应尽快发给。 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下岗人员 2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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