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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德仁、张中、張继先谈和谐的结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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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3: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夏德仁、张中、張继先谈和谐的结果之一)


2006921大连市公安局信访处科长闫开打电话邀请仇杰到大连市驻北京办事处---侨园宾馆商谈解决仇杰公安局被打案件。仇杰一到宾馆里,闫开对周围使了个眼色,一下子12个特警将仇杰打倒在地,其中一个队长乘机将仇杰的手机、鞋和裤腰带抢下来后,特警对仇杰进行一顿暴打。从北京捆绑后押回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非法拘禁32天。在关押期间仇杰的孩子在医院做手术,想见父亲一面,他妻子打电话找到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和大连市政府秘书长信访局局长张家荪,这两位位居大连市高级职权的领导用同一种语气回答说;“不镇压仇杰,大连市就会完在他的手里”。张中还说;“仇杰不是有病吗、这次我送他去好好治治他的病”可怜的孩子没有见到父哭着进手术室。
仇杰在绑架回连途中致使他心脏病暴发,闫开他们不但不送到医院看病,不顾他的人身安全,强行将他关押在大连市             公安局康复医院的目的,是为了到大连市领导那里立功受奖。他们惨无人道的行为让有良心的人们无法接受。
仇杰的回到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期间,他们不通知家属,还多次对其进行毒打至休克,导致他心脏病频频发作,他们不但不给他治疗心脏病,还用手铐脚镣将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他动弹,致于他死地。后来,仇杰家属得知被大连市公安局非法拘禁于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家属到大连市市委,大连市公安局要人,在家属的强烈抗议下,在心脏病危急生命时,公安局送仇杰到大连市中心医院,医院经过检查需要马上住院手术,大连市公安局不但不交医疗费用及时配合医院治疗病情,却通知家属后驾车逃之夭夭。家属四处筹借医疗费四千多元治疗心脏病,方保住性命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的批示下、法官枉法裁判的经过)
控吿书
控告人:仇杰,男,49岁,汉族,精神残疾(残疾证号:辽大G00368),特困户(特困户证号:210211050300006,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3-7-1的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刘平等人、、、、、、、、、;
    :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依法撤销大连市\区法院\市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
判决.
        

.依法赔偿安置在大连市人民路34151平方米房屋和候家沟180平方米房屋的商品房.
.依判赔偿我一切经济\精神损失
1988年大连市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我家置换房动迁,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但大连市房产局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以产权单位为由废除了我家与新亚酒家的协议,
重新与我家签定了搬迁协议.
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的钱交全,该做的事也做完.主要内容:1、为我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另外给拾捌万元)渤海集团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
和产权单位要求,我家与渤海集团,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签订了搬迁协议,
2
、渤海集团给我家安置二处房,其余投资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由于我父亲是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所以我家又与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材料处签定协议,给我家安置二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我家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
他们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该做也全完成,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据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没有结果,最后还是在薄市长的帮助下我们将其起诉到法院。
一审中山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刘平置法律不顾,长期不给开庭审理案子,无奈我写信找到成书记,在成书记的催促下于是给我开庭审理了案子。然而没想到法院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无端刁难,以权谋私,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并给出了一个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此判决是在我父亲去世后才拿出来的)。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
案件审理了一年四个月,
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一起拖延时间,为使我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父亲和有50多年党齢的母亲先后含冤死在只有建筑33平方米、没有暖气并和人合厨的房子里。
2002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中山法院抗诉.
理由有二。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法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被告提出的样本没有注册备案,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原告的代建费29061元,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
实事存在、应当履行协议。
但中山法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百般刁难我,串通被告采取各种手段想骗取我在他们写的材料上签字,以达到继续袒护的目的,最终还是维持原错误判决
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为了维权,我向室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中山法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是中院多次催要,无奈才交出原告的上诉材料,市中院的法官姚成滨、杨德生、邹岩认真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
此案发回重审后,中山法院故意拖着不开庭,在我多次请求下,才开庭审理,遗憾的是,三审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在庭审中,依然对我进行刁难,串通被告伪造88年的专用公章和房证,继续袒护,包庇被告,在被告拿不出认何有效的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判,更另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我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
这次中院开庭审理,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我进行辩护,声称我再辩护就把我请出去。并在审案过程中,审理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和代理审理员徐红,目无国家法纪,收受被告的宴请,在市政法委和院纪检的监督下,但是政法委书记、張中、不但不监督处理,反而给下批示强逼中院的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再终字第9;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显然是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作为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被控告人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冤案纠正是他们的神圣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2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第14条;《法官法》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7条、第399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立案严肃查处本案渎职人员,撤销原判,赔偿损失,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具状人:仇杰                        联系电话:1359139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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