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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个人权与利和家属利益绑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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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6: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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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个人权与利和家属利益绑架法律法规】
【中央2套《经济半小时》有中央台新闻媒体记者鄢闻余采访、中央新闻媒体主持人赵赫、新闻媒体主持人李雨霏播出的“上海市闵行区潘蓉户、汪家善、刘红英户等的政府铲车的强迁大战”,【刘红英抢迁被打手脚之残】以下为节目实:摘自;http://bbs.house.sina.com.cn/thread-244-0/table-4068-5933-goto46569.html#reply 44068 5933 46569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大律师。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
王克健:“她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拿我的土地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力还大。”
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的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王律师的这一番阐述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权利。”就象同地块的汪家善、刘红英家?在没有土地屋房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就来抢拆。】
【烈士李粉宝母亲刘红英強迁被打手脚之残】请社会,媒体和各界文明人士关注;手机;13801600701


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像汪家善,刘红英,潘蓉这样的业主拿着《物权法》却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挡不住强制拆迁的车轮?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她们的无奈。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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