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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韩寒正式起诉方舟子的代笔言论涉嫌侵权。按现有法律名誉侵权的规定来看,韩寒起诉似乎有理有据,但韩寒作为公众人物,即便方舟子的质疑不实、错误,从满足公众对是否代笔的知情权上出发,方舟子有权质疑韩寒,如果质疑不实,也应免责。
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所谓“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for all purposes),主要是指重要公职的人员,他们的活动和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知情权。二是所谓“自愿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voluntarily),也称“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即社会名流,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尊敬,享受爱戴,他们的活动涉及公共兴趣。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involuntarily),是指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
在纽约时报-沙利文案之后的1967年,“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这样一来,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都开始向舆论和公众让渡更多的权利,在诽谤案件中承当更高的举证责任和难度。
“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比的,因此社会就要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限制公众人物对某些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由于一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更高的地位,以及享受到了好处;另一方面,他在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名誉、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
在主动或者默许公众拥戴、媒体追捧、广告收入等公共资源的同时,也理所应当要成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这种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之间的对等。公众人物不能一边在享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毫不手软,另一方面却在感到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触犯时毫不含糊,口口声声强调自己也是人,也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看待。
由此可见,“社会名流”受沙利文原则的约束公民。对他们的行为具有合法、合理的兴趣和质疑,只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和事件,新闻媒介就有自由对他们进行毫无拘束的讨论,这与针对""""公共官员""""的自由讨论是同样重要的。他们不受政治秩序约束的事实只能更增强公众兴趣合法性的本质,因为那意味着,公众舆论也许是社会唯一能够利用的影响他们行为的武器。
媒体的发展经历不同的阶段,定义也随之变化。与电视一样,微博作 为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应该被认定为网络媒体的一种。最常见的叫法是“自媒体”。同样,法律对于言论自由与诽谤的协调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从高于普通人保护公众人物、对等保护到限制保护公众人物三个阶段。其中信息载体也经历了最早的口头传播、印刷技术出现、普及、到纸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的转变,目前转移到了所谓的“自媒体”。
沙利文案是言论自由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它确立了普世的新准则。这个准则有两个要点:一是被质疑方为公共事件或者公众人物,二是有无实际恶意。对于公共事件或者公众人物的陈述,如果你要提出不实的指控,你必须提供陈述人明确无误的具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该案最大的贡献在于,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接受来自新闻媒介和公众的评论,即使这些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一旦名誉权诉讼的原告被界定为“公共人物”,他就受到该原则的限制,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原告如果是“私人”,则不适用该原则,他(她)只要证明侵权者存在“疏忽”即可。
自媒体仍然以个体为代表,在资金、技术、专业性上与以“机构”为特征的媒体存在差异,在言论表达的过程中,在查证这一环节并不能做到严谨和充分。但传播技术的发展已经实现了个体作为媒介对公众人物的有效监督,法律在选择应该保护这种言论权利同时,应该给予“自媒体”更多的宽容。这种宽容应该体现在:将没有履行查证义务而产生重大过失这一原则去掉,将真实恶意的范围仅限定于: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
相对于传统媒体,自媒体的影响力可能相同,但公信力相对较小,更不容易被相信。而公众基于惯性更加倾向于相信传统媒体,其公信力大,一言九鼎,责任相对更大,自然需要负更多的查证义务。但自媒体反之,所以应该更加宽容。对于自媒体,沙利文原则的立法精神应当被继并且推广。
此前,只有纽约时报之类的媒体具备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拥有成百上千万读者,发行量实际上就是读者对媒体报道和监督的授权(读者认可和授权报道和监督行为本身,可以不认可报道和监督的内容和立场),媒体质疑和报道有天然的合法性。微博时代的到来,让普通人、一人媒体也拥有了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同样具备不同程度的授权。传统媒体有权质疑,一人媒体、以及普通人同样有权质疑。
推测是基于一定的基础事实,对另一事实的发生与否进行一定程度的推断,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推测是一种事实间的联想。人们不仅需要推测而且要公开交流推测,不是在肚子暗暗地里推来推去。禁止推测就是禁止评论。严格钳制评论或许带来秩序,但接踵而来必定是文章的平淡如水和社会死水一潭。
合理推测是言论自由的当然组成部分,但这不应成为信口开河、恶意中伤他人的盾牌。识别合理推测与恶意中伤、诽谤的标准在于,推测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推测不应基于恶意。
方舟子代笔结论是言论而非事实,例如17岁的韩寒写不出拉丁文是一个观点,基于一个观点得出的代笔结论,属于评论。一般诽谤中,真实性原则是主要标准之一,构陷事实不应该属于言论,属于陈述事实,事实不真、错误即侵权。而在针对公众人物的诽谤中,陈述事实的界限,应该限定于故意的虚假陈述。
在名誉权案件中,法院经常混淆“事实的陈述”与“事实的评论”两个不同的事项,并误用同样的标准对其衡量。“事实的陈述”是作者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具体描述。“事实的评论”则是作者对已发生事实的性质、意义、影响等所作的“主观评价”。由于评价总是主观的,因此对于评论不能要求其客观。要求推测和评论“客观”,不带有主观性或者禁止推测,实质上是禁止人们发表评论。
由于韩寒拥有一般人不具备的影响力,韩寒有条件有能力自证,且自证成本低,其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
作为一个阶层,“社会名流”和“公共官员”一样很容易接触利用大众传媒,既可以影响政策又能够反击就他们的观点和行为所提出的批评。比之于一般老百姓,“公众人物”有更多的渠道为不属实的报道进行纠正,从而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
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比如《南方体育》关于李章洙“收黑钱”的报道,李章洙认为不实,早已经通过媒体把他的声音反映给了读者,即使报道不实,它的影响力也已经得到了削弱。
相反,如果不实质疑的对象是一个普通百姓的话,他就没有这样多的渠道和机会讲述自己的看法,为自己自辩。社会生活经验表明,对于普通人的不实质疑,往往将该人置于无可自辩的困境,他很难有自辩和澄清真相的机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也无法与方舟子相比。
而质疑公众人物的作品代笔、抄袭或胡编滥造,不能说不影响社会对其道德品质的评价,不能说不损及其名誉。但他有能力、有机会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发表反批评的文章以自辩,以证明自己没有抄袭、不是胡编滥造;即使他放弃自辩的权利和机会,他的作品也摆在那里。
众所周知,《静静的顿河》是苏联文学史上首屈一指的名著。然而,自从《静静的顿河》出版起,俄国文学界就有质疑其剽窃的声音。包括索尔仁尼琴在内的文坛重量级人士,直指《静静的顿河》真正作者是当年客死异乡的被俘白卫军官,也就是哥萨克作家费多尔•科留科夫,萧洛霍夫偷了他的手稿。
以索尔仁尼琴为代表的质疑派的理由是,20岁出头的肖洛霍夫以其年纪无法写出如此伟大的作品,一战开始时肖年仅10岁却能如此生动精确的描写战争景象,并且肖洛霍夫非哥萨克民族,却能对顿河流域哥萨克民族的生活与战争有生动描写,年仅23岁的作家,一没受过教育,二没生长背景,要完成这部巨作实在不可能。事实上自《顿河》后,他确实未写出任何一部有分量的作品。
由于后来肖洛霍夫成为“体制内作家”,曾为战后苏联文艺界的高压政策辩护,所以苏联《真理报》曾称质疑者肖洛霍夫剽窃的指控是“恶意诽谤”。但对于质疑派的指责,肖洛霍夫自己一生未发表意见,虽然1999年,《顿河》手稿被发现存于萧洛霍夫密友库达绍夫的远亲家中,但对肖洛霍夫的质疑仍然没有结束,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仍然有质疑的文章不断的出现在俄罗斯媒体上。
对一部存在疑点的文学作品的作者提出质疑,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即便质疑的内容并非文学性高低,而是代笔,抄袭或者剽窃。韩寒当然有权起诉,但有权起诉并不意味着方舟子无权质疑。
总之,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质疑,即便质疑不实亦可免责并非完全剥夺公众人物维护名誉的权利,而是提高其举证难度,提高门槛以保证言论和批评自由。宽容不仅仅是对正确言论的宽容,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伦南曾说:“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而在沙利文案判词中曾有以下话语:“如果陪审团发现有虚假言词和恶意,公民个人就要对过激言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那么,毫无疑问,公共辩论将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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