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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表述诡异/李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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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1: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是这样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是这样表述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近日,温总理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道路》对农村“基本交易制度”则是这样表述的:

  “要毫不动摇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对这项制度,我们历来讲两句话。讲稳定,是因为这项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符合农民群众愿望,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讲完善,是因为农业生产力在发展,农业生产关系必须不断地与之相适应。实际上我们一直在完善这项制度。从收入分配看,开始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现在全都由农民自己支配。从承包期限看,第一轮是15年不变,第二轮延长为30年不变,现在又进一步明确为长久不变。从统分结合的关系看,过去的”统“单纯靠村组集体,现在靠农民合作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

  《宪法》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规定明确包含了如下意思:第一,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之间是发包和承包关系。“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基础性经营活动;第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双层经营,集体负责统的(做一家一户做不好的事情)经营,如水利/防疫等/技术/购销;农户负责分的(适合家庭做的事情)经营,如农作物的生产管理等。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表述,重申了“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强调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之间的“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必要性。2008年《决议》的表述和〈宪法〉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即:“承包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包者,家庭是承包者)和“统分结合关系”。

  但温总理在《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道路》一文中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表述就十分诡异了,一方面,温总理强调了“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这项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符合农民群众愿望,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另一方面,温总理却把“基本经营制度”存在的根都拔起来了——“从收入分配看,开始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现在全都由农民自己支配。从承包期限看,第一轮是15年不变,第二轮延长为30年不变,现在又进一步明确为长久不变。从统分结合的关系看,过去的”统“单纯靠村组集体,现在靠农民合作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第一,温总理“从承包期限看,第一轮是15年不变,第二轮延长为30年不变,现在又进一步明确为长久不变”的表述,第一次把集体和农户的“承包关系——集体是发包者、家庭是承包者”的“长久不变”说成了“承包期限”的“长久不变”,温总理并且说“从收入分配看,开始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现在全都由农民自己支配”。这句话的意思是农户不用给集体交承包费了,这实际上是彻底否定了农户和集体之间的“发包和承包关系”。如果把“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说成是“承包期限”的 “长久不变”,把“有偿承包”改为“无偿承包”,这实际上就从根上废除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营制度”。

  温总理在否定了“集体所有制”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营制度”之后,说:“从统分结合的关系看,过去的”统“单纯靠村组集体,现在靠农民合作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这句话的意思说白了,就是让市场和资本家主导农业服务体系,农户一心一意搞农业生产——农业产业链条的最底层。

  温总理《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道路》一文中关于“基本经营制度”的表述,违背了很多常识性的道理,把我这个基层干部出身、搞三农问题研究的人搞糊涂了,这些日子百思不得其解。

  基本的常识是:在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或“生产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唯有生产环节是最不赚钱的。小农家庭经营怎么能够靠市场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来支撑呢?这如何维持小农家庭经营和实现共同富裕呢?

  基本的常识是:离开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不存在的,农民的“基本组织制度——村社制度”是不能存在的,农村的“基本治理制度——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也是不能存在的。这“三项基本制度”是一个整体,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其存在的前提。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基本经营制度”,“基本经营制度”是“基本组织制度”和“基本治理制度”的基础。

  基本的常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去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三项基本制度”保护的分散小农,就很容易沦为“市场贱民,社会流民,政治贫民”的。这如何是好啊!

  基本的常识是:背离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就背离了“耕者有其田”,背离了“耕者有其田”,中国的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就失去了基石。

  基本的常识是:真正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2000多个村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焕发出了无穷无尽的活力,都已经成为新时期共同富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典范村了;而带头“分田单干”的小岗村,连支部书记、村主任都要省委省政府派人担任,早在1985年之后就开始步入全国落后村庄代表的行列了。温总理为何视而不见呢?

  基本的常识是:小农的农地是不能在正规银行抵押贷款的,小农的农地只能在农民村社共同体内部的“内置金融”里抵押贷款。譬如日韩台农民的农地就是在农会或农协内部的农信部抵押贷款的。越南和菲律宾的农民,尽管农地是私有的,正规银行也是不接受农民农地抵押贷款的。从土地金融的角度看,把农地私有化到家庭也不是理由啊?

  基本的常识是:有很多人不喜欢公有制,可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不是公有制了,是民有制的一种形式,是集体成员份额所有制。这种村社共同体份额所有制,相当于股份制,如果有缺点,是可以完善的,、周家庄公社、大寨等多村庄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了很多的完善,实践证明不仅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也是有利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

  基本的常识是:越南搞了十七年的土地私有化,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的改革,农民人均收入和农业现代化水平远远低于我国,我们为什么要学习越南失败的改革呢?我国台湾和日本韩国把小农组织起来,有农民主导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远比菲律宾的资本主导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成功,我们为什么不学习日韩台,偏要学习菲律宾呢?

  基本的常识是: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已经极不平衡了,例如贵州、云南等地,有30%的非农民占有30%左右的农地,有30%的真正农民却一分地都没有。您的“承包期长久不变”和“种地不交钱了”的政策,将导致多大的不公平啊!这无疑是给平静的农村社会投入一颗巨大的原子弹啊!

  温总理曾经说过:中国现代化需要百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是何等清醒和智慧的判断啊!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用无数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最宝贵的制度资产,是保佑我中华民族在现代化转型进程中战胜各种曲折和大风大浪的经济基石、政治基石和社会基石啊!我们为什么不懂得珍惜啊!?

  温总理啊!不知道您听说过没有,“一个中国有九个世界”。您只能领导到第六世界,第六世界到第九世界您是鞭长莫及的,是社会底层的自治世界。治理第六到第九世界的自治组织需要同时具备三种只能: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寨村社共同体,发展经济是为了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是为了发展社区经济。所以,大寨没有人上访,教育、医疗、养老、农业服务和社区环境等不用您操太多的心,而大寨周围的村庄,虽有比大寨丰富的煤矿资源和土地资源,但由于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社区治理不是“三位一体”的,经济发展不为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服务,经济发展成果流到了大城市、甚至海外,教育、医疗、养老、农业服务和环境建设等都得您操心,您操心得了吗?大寨村的成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极大优势的证明。所以,邓小平先生在1992年3月强调:小岗村的“分田单干”只是解决温饱的过渡安排,最终要学习华西村实行“两次飞跃”——坚持集体所有制、发展集体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温总理,我建议您好好读读邓小平年谱中关于“两次飞跃”的论述。

  温总理:您每一次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讲话,我们很多基层干部都胆战心惊,怕您被玩文字游戏的人利用,通过您对“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搞“和平演变”!我和很多基层干部多么多么希望您能够慎重的讲一句“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长久不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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