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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霸方舟子及其打手诬陷京都静源先生纪实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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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08: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章


诽谤和名誉侵权民事起诉书
原告:刘正,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29号,中国人民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电话:13681392741。
被告:某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被告在 《光明日报》和相关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本不相识。自2002年10月开始,被告分别在北京和韩国两地,以“人大老黄”、“SELK&MAIKAI”、“生活就是生活”、“蓝旗营”、“王凤若水”、“allenusu”、“刘正dedie”、“多喝了三五口”、“老老杨”、“wudali”、“villy”、“kaminari”、“吴博”、“俺是吴博”、“俺不是吴博”、“在美人大人”、“irene”等数十个化名,在新语丝网、百度网、新浪网、中国博客网、凯迪网、谷歌网、国学网、抓虾网、北京大学中文论坛、人大在线等十几家国内外网站上,公开发表《中国人民大学图书管理员刘正:“著名学者”or“学术骗子”?》、《京都学派正宗骗子(京都静源)考证》、《三论人民大学图书馆的无耻流氓刘正(京都静源)的剽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刘正(京都静源)学术骗子+学术无赖》《骗子刘正(京都静源)算哪门子“著名的学者”?》、《如此学术论著》、《刘正履历中的疑点》、《再说"京都正宗骗子刘正(京都静源)"兼替孙宪明答复》、《就我所知道的《中国图书评论》和流氓学者刘正(京都静源)的汉学研究说一句话》、《认清这个骗子记住这个无赖》等三十几篇文章,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造谣诽谤,直至发展到被告同时在几大网站长期开设专以诽谤和造谣攻击原告为目的的私人博客,诽谤原告是“学术骗子”、“无耻流氓”、“假博士”、“流氓”、“无赖神棍”、“阴阳先生”、“无耻之徒”等,诽谤原告“诱奸女学生”、“偷图书馆珍藏古书”、“算命骗钱”、“学术剽窃”等等。甚至把原告的照片转发各大网站和其所开设的私人博客上,并配上侮辱性语言说明。被告发表文章的网站和私人博客,大多是访问量很大的著名网站,又因为持续时间长达数年,所以被告对原告人身攻击和造谣诽谤的文章得以广为传播,原告的许多同事、朋友及家人都了解到了这一情况,网络上也出现了对原告谩骂攻击的言论,这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心理压力,也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当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地在讨论接受刘正教授来正式工作时也因为审查委员们看到了上述网络文章后受其影响而被迫中止。原告在发现被告的上述非法行为后,要下载取证,又要与国内外这些网站打市内电话、国内长途电话(浙江、海南等地)和国际长途电话(日本、韩国、美国三地)和发送传真等方式取得联系,要求删除被告的这些与事实根本不符的诽谤文章,为此也花费了许多时间、精力和费用。原告作为在中国哲学、历史、文学等领域里有影响的著名学者,被告的这一系列诽谤行为,在中外学术界引起极大震动,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度降低、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客观上也造成了原告财产的损失。同时也给原告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带来巨大负面影响。2008年8月和11月,原告先后两次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最终在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予以受理。2009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干警查获了被告,被告承认了部分对原告人身攻击和造谣诽谤的事实。公安机关建议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保护原告的各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的住所地在颁奖时东城区,所以现在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予以受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正 起草 王郁生(律师)
2009年10月 4日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海民初字第56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正书面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于本院公告栏内张帖本案判决书十日,相关费用由崔玉军负担。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正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三、驳回刘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审判员 金川
2010年3月15日
书记员 马敬
文件编号:10315-16419-161-541568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这两次审判的原始照片,本网这里和我的个人空间上已经全部上传。
可是,败诉的流氓们却是怎么宣传的呢?
见[xinyusi.s3.amazonaws.com] ,他们制造谣言说:


刘正恼怒至极,开始在网上造谣诽谤,大量发帖的揭露他的学者进行身攻击。2010年春天,某采取法律手段,以诽谤、捏造事实、诬陷罪将刘正送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刘正删帖、赔礼、道歉、赔款。刘正不服,上诉后被驳回。刘正以高校教师身份,诽谤、诬陷他人,说明此人真的不适合当“人民教师”。


既然如此,请出示一下正规的法律判决书全文照片,特别是刘正教授的道歉信也一并出示多好呀!当你们造谣的时候想过这问题吗?拿得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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