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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法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
录音01-曲目-1“查无此人”文字同步实录
01-曲目-1实录之一:“查无此人”
我在上海市长宁区拘留所与(警官一)对话录音内容摘要
长宁区法院(俞鸣琪)法官枉法执行,帮助被执行人(陈荣)逃避债务,中止执行孩子抚养费等前离婚案诸判决事项,恢复执行后久拖不决,我申请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4个多月,2006年10月18日,俞对我称:2006年10月17日晚上,陈荣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拘留在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里。2006年10月26日上午,执行案权利人(我)来到长宁区看守所核实了解(陈荣)被羁押情况,看守所两位警官证实,陈荣不在看守所里。
片段1:司法拘留手续齐全的被执行人(陈荣)在长宁区拘留所监房内“查无此人”。
1)
尹慧敏在看守所与监房外警官的对话。(警官一在监房外接待处、警官二在监房内)
警官一:喂,钟伟(警官二姓名,译音)17日进来的陈荣有吗?
警官二:没有;
警官一:18日看看;
尹: (补充)司法拘留,17日晚上进来的;
警官二:没有;
警官一:15日到20日,帮她查一查;
警官二:都没有。
尹: 长宁区法院通知我们家属17日晚上送进来的;
警官一:没有这个人,所有进来的人都要打进电脑的。
尹: 好的,谢谢。
2)
尹慧敏和看守所门卫的对话。
尹: 警官说没有这个人,人不在这里边。
门卫:不在这里? 那,会在什么地方!长宁两所并一所,就只有在这里。他是
哪个区的?
尹: 按照身份证地址他在长宁区,
门卫:长宁区的人应该就关在这里面,进来的人都要电脑登记的,没有这个人,
你问他(警官)有啥用呢!
3)
尹慧敏想通过查询(陈荣)的家庭住址再核实一遍陈荣是否在看守所,
故又再一次返回拘留所找(警察一)询问。
尹: 不好意思打扰,警官,(陈荣)是长宁区人,查一下家庭住址是否查到此人,
警官一:没有这个人,叫我怎么查呢?一直帮你查到20号了!
尹: 肯定没这个人?
警官一:肯定没有。
尹: 谢谢。
01-曲目-1实录之二
片段2:尹慧敏要长宁区法院执行法官(俞鸣琪)找领导一起到拘留所核实陈荣
在押情况,(俞鸣琪)逃之夭夭。
2006年10月26日上午,我从长宁区看守所证实陈荣不在拘留所里出来,径直来到长宁区法院找枉法执行、帮助陈荣逃避债务谎称陈荣被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的执行法官(俞鸣琪)当面对质陈荣不在长宁区看守所里。
尹:俞法官,我今天特地来问一下情况,陈荣关在哪里?
俞:你要知道干什么?
尹:我看见陈荣在外面跑!
俞:陈荣在长宁区拘留所。
尹:你说的话确切吗?你要负法律责任的!陈荣(如果)在拘留所里,你今天
白纸黑字写下来,从今以后我不来找你!
尹:你枉法执行,我要求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等)4个多月了,你不执行还合伙欺骗我,叫
你的领导一起到长宁区拘留所看看陈荣在不在,你自己去看拘留所里有人吗?!
俞:看到陈荣怎么办?
尹:看到陈荣我心服口服,我是有根据才来找你的,看守所讲的:没有陈荣这
个人。
俞:要是陈荣在,你要保证写下来……你今后一切要听法院的……
……(尹要俞找领导一起到拘留所核实陈荣在不在,俞拼命转移话题,先要写保证等等)
尹:(再一次追问俞)人在哪里?
俞:肯定在看守所,你要写保证下来,是你搞错了。……
尹:了解下来,看守所没这个人,叫你的领导下来,一起到看守所里去看人在
不在。
俞:你不要跑,我去找领导。
答应去叫领导来的俞鸣琪再也没有露面,我从上午一直等到下午,保安对我说,看见俞鸣琪外出了,他可能今天不会回法院了。直到一个月后,俞鸣琪法官主动找我,要我和他一起到看守所核实陈荣06年10月17日被关押的情况,被我严辞拒绝了,我对俞说:人在拘留所里时叫你去看你不去看,你当时人跑得无影无踪,现在已不在羁押期去看什么人,是不是去看你俞法官做好的手脚!他被我质问得张口结舌。
(上述文字由我本人按照01-曲目-1录音内容同步翻录,与现场情节完全一致,基本属实,若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直到现在已经进入2012年龙年,自2005年6月至今,长宁区法院早已判决生效的孩子抚养费等判决执行款分文没有执行到我申请权利人的手中!
摘录人:尹慧敏
2012年10月13 联系方式:18202146713
[ 本帖最后由 ningsibuqu 于 2012-10-14 20:2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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