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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宁臣:03月26日,最高法院(上访)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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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4: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赵宁臣:0326日,最高法院(上访)备忘录




3月26日
下午1435分,经最高人民法院安检,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大厅,向3号接待窗口递交本月9日领取的《来访人员登记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下达、公布“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书面审查结论。
接待员:女,无工作号牌。
接待员收下登记表后,要求我出示身份证。我递入身份证后,接待员未找麻烦,并未象全国人大35日那样要求我“换名”,表示“已经登记好了”!
党和国家何时依法下达、公布该案书面审查结论?该案何时得到,或得不到依法处理,不是该接待员的问题,而是中共中央、中国人大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问题!与该接待员无关!于日,与该接待员无话,无理论,向其表示“谢谢”后,我离开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


诉求:

1、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终止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违法、犯罪事实的继续包庇与保护,向受害人依法公布、下达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查十四年之久,并已经于2011年5月13日公开承认“已经结案了”的该案书面审查结论;

2、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依法撤销黑暗中共江苏方面,为了包庇、保护“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违法、犯罪事实,以打击和迫害受害人全家生命财产为目的,强加在受害人全家身上多年的一切非法裁定、判决与决定,对该案依法作出秉公处理!



备注:

1)、2010年元月,最高法院7号登记窗口十三年来,首次公开口头承认该院已经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作出书面审查结论,但拒绝向申诉人下达该书面结果,亦拒绝向申诉人公布该结论内容,说该书面审查结论已经下达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申诉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索要。(赵宁臣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向申诉人下达该书面审查结果,公布该结论内容,拒绝至黑暗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的江苏省法院……)
2)、201135日,国家信访局与中共江苏省委在国家信访局内,合伙绑架依法至国家信访局反映上述情况的申诉人赵宁臣,并于37日把赵宁臣非法绑架至南京市玄武湖街道办事处内。黑暗中共江苏省委指派其领导下的中共玄武区政法委烨姓书记(名字不详,他们不说)等数十人,对赵宁臣进行“审问”,要求赵宁臣“交代”35日至国家信访局上访的目的和要求。赵宁臣如实作答(我的要求是一惯的、公开的,详见我的历次至国家信访局和全国人大上访备忘录)……
3)、2011310日,黑暗中共江苏省委派南京市玄武区板仓派出所陈文洋(警察)等两人,至南京市西柏果园587505室(我姐姐家),代表中共江苏省委正式通知我,说最高人民法院确实对我母亲葛秀兰申诉的“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已经作出了书面审查结果,但该结果只是下达给江苏省的,不是给我的,我无权知道该结论内容,我应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索要该案书面审查结果,结论内容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告诉我……
3)、2011513日,我把上述江苏方面说法如实向最高法院017号接待员复述,该接待员仍然坚持最高人民法院有“明文规定”,拒绝向申诉人依法下达“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书面审查结论,拒绝告诉知申诉人该结论内容,并多次表示“该案已经结案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开表示该案“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已经结案),电脑里面的具体内容已经什么也看不到了……
……



申诉人: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

日期:20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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