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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群众对47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及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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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5: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信访群众对47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及修订建议》
北京市建委法规处负责人于2012216接待信访群众时透露,应广大信访群众的要求,该处准备启动关于对全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落房办字(2005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的修订工作,请信访群众及时提出修订建议。在随后的市建委领导接待会上,程建华同志也发出了类似的邀请。
47号文件于20054月出台,七年来,本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信访群众一直不断地针对该文件第五条,提出过多方面意见,并要求尽快修订,以便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我们认为,‘改造有起点,留房没标准’是本市私改工作中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亟需纠偏纠错。从既往涉及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国家文件中,不难发现这样的事实:当年,对很多经租户没有留够自留房。在留房规定上,缺乏公平而明确的标准,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激化了社会矛盾,并成为国房字21号等一系列国家文件中,明令必须加以妥善解决的问题之一。
47号文件做为贯彻国家政策,妥善解决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本应切实体现党和国家对经租户的关爱。然而,令人遗憾的是,47号文件虽然勉强将补留房工作列入了纠偏纠错的范畴,但却仅以内部行文的方式规定了补留房口径,并且从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47号文件及补留房口径,通过正规渠道向外界公示。
据说,47号文件配套的内部行文中规定:原经租房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有供养关系的亲属,按照195812月底实际在册人口,每人一间的标准留房,扣除当年已留房间数,不足的予以补留。
这一补留房口径的制定,确实有效地解决了本市私改工作中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信访群众的普遍认可。然而,由于市建委落私办自相矛盾、拒不承认补留房口径属于纠偏纠错的落政范畴,导致其在47号文件第五条中,充分地演绎了这一错误观点:在纠正错改经租房产问题中,确定撤销改造或补留自留房的,采取‘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收购价格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评估。
众所周知,私房落政工作的核心就是确权。即首先应该确定,需要发还的房屋所有权属于落私对象,然后才能谈到具体处理方式问题。47号文件第五条不管需要发还的私房存在与否,一律按2005年的本市拆迁补偿价作价收购,蛮横无理地剥夺了落私对象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合法房产的处分权。明显属于一个借私房落政之机与民争利,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此外,由于47号既未公示,也未将补留房信息,及时以落私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户,自2006年初开始,伴随着本市房价持续暴涨的市场行情,在解决了一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大量更为严重的现实问题。绝大多数私改遗留房产问题信访群众不接受市建委落私办强行低价收购落政私房的做法,要求按国家政策处理补留的自留私房,这已经成为本市最普遍、最核心的涉及私改信访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我们建议市建委,在本次对47号文件进行修订时,应集中力量,重点修改第五条。参照本市解决标准租私房腾退的政策平台,结合旧城文保区房屋腾退工作的实际进程,充分考虑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客观因素,必须使修改后的第五条,既与相关的国家及住建部文件中,关于落政私房的处理规定保持一致,又能兼顾本市特殊情况,积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保护信访群众的利益,一次性地彻底解决本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信访积案。
针对已经补留的自留房以及其他已经撤管的经租产,根据房屋的具体现状,应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方式:一,原房仍在的,发还产权,尽可能安排腾退;原房仍在,并且业已腾退完毕的,发还产权后,交由产权人自用;原房仍在,但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可视同合法产权房,在拆迁中一并解决;二,原房灭失,按产权人前来办理手续的同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或按产权人认可的其他价位,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原房虽未灭失,但产权人不要求发还产权的,也可照此办理;三,无论原房是否已经灭失,产权人既不要求发还产权,也不要求货币补偿的,可用与补留房价值大致相当的单元楼房进行产权置换。
落实党和国家的私房政策,这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任务,相信市建委决不会消极懈怠、掉以轻心。究竟是站在国家功臣经租户一边,还是站在贪得无厌的利益集团一边,市建委应该能够做出正确的抉择!我们希望,在党的18大召开之前,如愿见到令人期盼已久的47号文件修订版。


北京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信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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