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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诚是假冒律师吗?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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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21: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日出现在【独立评论】的《移贴:陈光诚怎么会是沦陷区律师呢?》和两次出在【天下论坛】的《人造陈光诚:另一个“韩寒”的陨落》是改头换面的同一网文,此后,此文又先后以《人造陈光诚:另一个“韩寒”的陨落》和《陈光诚和“韩寒”》贴在【猫眼看人】和【凯迪社区·中间地带】中。此文写道:“大陆的司法考试(原来的律师考试)从来没有盲文考卷,报考司法考试要求任何专业本科学历,原来的律师考试要求最低学历法律专科,陈光诚读的是中医专业专科,他连报考资格都没有。因此陈光诚根本就不是执业律师。山东省律协在网站上出了公告,也证实陈光诚原来就是一个‘假冒律师’。在国际媒体铺天盖地的“盲人律师”宣传中,陈光诚就像韩寒坦然接受‘文学天才’的帽子一样,从来都是来者不拒,坐享一顶光环(律师在西方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估计这点被揭穿后,他可能也会学韩寒,说什么自己从来不是律师,以前都是‘装’的”。

       可见,《移贴:陈光诚怎么会是沦陷区律师呢?》(以此文代表其它异名文章。下同)认定:一,陈光诚是假冒律师,假冒了律师,二,陈光诚面对国际媒体铺天盖地的“盲人律师”宣传中,坦然接受,此情等于承认自己是“盲人律师”。事实真的这样吗?且看:

       ◆《法律与生活》2005年第8期发表的《“以法律为业”的盲者》报告:陈光诚“他不是律师,没有专门学过法律,他只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农民,但是却被包括美国(NEWSWEEK)在内的众多媒体誉为‘乡村律师’”、“陈光诚不是律师,因为司法考试没有盲文试卷。不过,他已经打算将要参加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正式律师。在他看来,盲人参加考试是件很简单的事,‘不一定要专门制作盲文试卷,可以由主考官把试卷念给考生听,我们用盲文答好之后,再把答案念给阅卷老师’。他的设想几近完美,我真希望未来的某一天,我们的考官不要拂逆了他的这个小小心愿”。此时的陈光诚早已因2003年状告北京地铁公司赢得的全国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北京地铁的公司而名闻海内外,也在老家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多桩的行政控告,从而被包括美国《新闻周刊》在内的众多媒体誉为“乡村律师”,但他仍是一个梦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个“盲人司法考试”的梦中人,争取获得“盲人司法考试”的考生,毫无自称律师的意思表达。

       ◆网上找不到陈光诚自称律师和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报道,说明陈光诚从未自称律师,也从未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以“最近,互联网上关于‘陈光诚’的言论众多,很多人认为陈光诚是执业律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猜测”而发表的严正声明只声明“陈光诚不是律师,也从未取得过律师执业资格”。注意,该声明的根据或虚拟依据是“最近,互联网上关于‘陈光诚’的言论众多,很多人认为陈光诚是执业律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猜测”,而不是有人举报或山东省律师协会经调查发现陈光诚有自称律师或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或伪造律师证或仿造律师执业证的表现。可见,仅以山东省律协在网站上出了个“陈光诚不是律师,也从未取得过律师执业资格”的公告,就认定陈光诚假冒过律师、陈光诚是假冒律师的行为,是对陈光诚无中生有的栽赃、凭空捏造的抹黑。

       以上事实共同说明,陈光诚从未自称律师和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陈光诚从未假冒过律师。凭“山东省律协在网站上出了公告,也证实陈光诚原来就是一个‘假冒律师’”的说法,完全对陈光诚无中生有的栽赃、凭空捏造的抹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定义的律师是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未必都经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或全国司法考试,如在1986年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统考前的执业律师大多为退休的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和通过县级司法局主持的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县级司法局主持的法律知识考试试卷内容比后来的普法试卷还简易,故在1979后、1986年前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有许多是中学学历的工人,故在1979后、1986年前的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和后来在乡镇街道司法办开办的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又未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或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能力差不多。

       ◆通俗的律师是指“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金山词霸》),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并不要求代理人是律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故法律服务处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能担任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人,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陈光诚完全具有在法律服务处承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能力,换言之,陈光诚完全具有担任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人能力。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就是法学界、律师界、司法界、传媒界所称的赤脚律师、乡村律师,但在百姓和当事人口中,律师、赤脚律师或乡村律师都是律师。不是律师也可能不是居住地的双堠镇法律服务所或户籍地的沂南县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的陈光诚,自然也因他的自我维权和、代理维权、公益维权的杰出表现而成百姓口中的律师、百姓口口相传的律师,必然经记者的采访报道而成众多媒体报道中的“盲人律师”。

       为什么律师、赤脚律师或乡村律师都成了百姓和当事人口中的律师?因为,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称呼非常拗口,加姓加名后就更加拗口,二,赤脚律师或乡村律师是歧视性贬称而非尊称,称赤脚律师或乡村律师既拗口又是歧视性贬称;三,司法部对法律工作者给不出贴切顺口的称谓,四,代理当事人上法庭上从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者也符合通俗的律师定义,四,求赤脚律师或乡村律师办事的当事人需要尊敬赤脚律师或乡村律师,因而社会需要比对法律工作者、赤脚律师、乡村律师既贴切又亲切、顺口的称呼,而律师是百姓和当事人称呼赤脚律师或乡村律师唯一贴切、亲切、顺口的称呼。

       于是,律师和赤脚律师、乡村律师在百姓和当事人口中都象赤脚医生都成了医生一样成了律师。赤脚律师、乡村律师只能在第一次被百姓、当事人称为律师时谢绝“律师”的称呼——声明一下自己不是律师,只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可能在与百姓和当事人的频繁交谈和交道中一一谢绝“律师”的称呼,全国的赤脚律师、乡村律师都没登报或通过媒体声明“我不是律师,只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也没人要求全国的赤脚律师、乡村律师都登报或通过媒体声明“我不是律师,只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单独要求陈光诚面对记者采访时要求记者不要再称其“盲人律师”是不是太残忍刻薄呢?是否残忍刻薄到鸡蛋里面挑骨头又因鸡蛋里面挑不出骨头而以蛋壳当骨头的程度呢?何况,陈光诚自2005年9月6日到今年4月22日期间生活于与世隔绝的环境中,既使他想对国际记者说“报道时别再称我为‘盲人律师’”也没机会。

       虽然陈光诚不是律师也可能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是通过包括在南京中医药大学为残疾人开办的针灸推拿专业读书期间在选修法律基础课程在内的自学法律而比广大残疾人懂得更多法律知识的残疾人,比广大农民懂得更多法律知识的知识农民,却因他在自我维权、代理维权和公益维权中为全国残疾人的争得了法定权益、为全国农民争取了法定土地权益、为全国农民争得了免遭野蛮计生暴行伴生的生命权灾难、健康权灾难、财产权灾难、生育权灾难,起了全国律师起不了的维权作用,故以陈光诚的维权业绩而言,称他为律师、“盲人律师”也一点不过誉。证据如下:

       一,陈光诚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过程中学法用法成长起来的赤脚律师。

       ◆根据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可减免税收,但临沂当地政府直到1996年依然向每个残疾人强行收取“三提五统”等税费,沂南县双堠镇到1996年仍向每个残疾人强行收取的“三提五统”等税费高达368元,而陈光诚与当地政府多次交涉未果,时年20岁在青岛盲校上学的陈光诚为维护《残疾人保障法》赋予残疾人的法定权利,于1996年寒假从青岛到北京上访国务院,结果是,1997年始当地政府不再收他的“三提五统”苛捐杂费、并在他上学期间每年给他补助200元助学费。但陈光诚这次上访北京维权的功果是泽披临沂地区的全体残疾人:“此后临沂地方政府接到上级批示后,终于表态要停止向残疾人士征税”(见《维基百科·陈光诚》和《“以法律为业”的盲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所有未被征用的土地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1997年,东师古村开始实行剥夺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和“两田制”:“两田制”是指40%的耕地按人口分,60%的耕地由村里卖,60%的村定地价是240元,谁家想种地就得出钱买地——农民种自己的田得向村政府支付每亩60%的村定地价240元。陈光诚通过《半月谈》了解到上级政府不允许搞“两田制”,于1998年夏到北京上访国务院,最后终于终止了村里的两田制。见《维基百科·陈光诚》和《“以法律为业”的盲者》)。陈光诚这次上访北京维权的功果是泽披东师古村全体村民,并可能因东师古村“两田制”被终止案例的示范作用而泽及当时还在全国各地被推行“两田制”而受害的全国农民。 

       ◆陈光诚在就读南京中医药大学为残疾人开办的针灸推拿专业的1998年至2001年期间,为自己本不该上缴的每月300多元的杂费到北京上访国务院,上访结果是所有不合理收费免除,外加200元生活补助(见张立洁《陈光诚——想成为职业维权明星》)。这次上访结果应该泽及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收残疾人班的所有学生,还应该泽及为残疾人开办的全国大中专教育的在学学生。

       ◆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行的《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但是,2003年9月12日早晨,陈光诚和妻子到北京站地铁准备乘地铁去清华大学时,因有盲人残疾人证,他的妻子只买了一张地铁票,但检票员认为陈光诚所持残疾人证无效,称必须有北京市的盲人乘车证才能免费乘车,并指着墙上张贴的“公司规定”说,公司有规定,必须有盲人乘车证才能免票。于是他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状告北京地铁公司。2003年12月12日,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以及北京市有关盲人免费乘车的部门规章,陈光诚属盲残疾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法享有免费乘坐地铁的权利,并可有一名陪同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地铁公司应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给予外地盲人与本市盲人同等待遇的角度出发,给陈光诚以免费乘坐地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令北京地铁运营公司返还陈光诚地铁车票费13元;补偿原告陈光诚交通费、住宿费1174元(见《陈光诚——想成为职业维权明星》、《外地盲人来京乘车也应免费,山东一盲人告倒北京地铁公司》)。陈光诚状告北京地铁公司案的胜诉,不仅使外地盲人可凭“盲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北京地铁,还使全国盲人在免费乘坐北京地铁时享有带一名陪同人员免费乘坐北京地铁的权利,还因北京地铁案的案例示范作用而可能泽及全国盲人在有地铁的城市享受北京地铁般的免费服务,并可能泽及全国盲人在全国凭“盲残疾人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渡船时享受北京地铁般的免费服务。即是说,陈光诚的北京地铁案为全国盲人争得了长久的水陆交通福利。

       ◆陈光诚的邻居——因高度智障而被家人关在一间用水泥浇灌的六七平米的小房子里生存的30多岁的智障人长期被征收各种税费,是陈光诚挺身而出和镇干部交涉:“税费改革时,我们很严正地和镇干部交涉,我说不能再收他的税费,你们只要敢收,强制执行的话,咱们就法庭上见”后才被免征各种税费(《“以法律为业”的盲者》)。“我们很严正地和镇干部交涉,我说不能再收他的税费,你们只要敢收,强制执行的话,咱们就法庭上见”是陈光诚代表当事人向政府提出的口头行政控告。

       ◆双堠镇邻镇的一户六口人家,两位七旬老人皆盲,儿子儿媳为健全人,但生下的两个孩子却都得了婴儿瘫。就这样一个家庭,每年照常缴纳法律明令禁止的残疾人的税费。陈光诚获悉后,伸出了援助之手。把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案子开庭审理时,“‘临沂市三区七县(共三区九县)的盲人都来了,座无虚席。最终,镇政府退还了已经收取的不合理税费’。官司打赢了,有人把《判决书》复印下来,转送给其他残疾人。一些盲人走街穿巷替人算命时,又将这事口口相传,于是,找陈光诚来帮助的残疾人络绎不绝”(《“以法律为业”的盲者》)。“找陈光诚来帮助的残疾人络绎不绝”表示陈光诚还为许多残疾人担任行政控告代理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

       二,陈光诚领头调查临沂地区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黑幕、动员临沂地区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受害人说出真相或起诉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政府、邀请并引来众多良心学者、律师、记者参与调查并向海内外媒体揭发临沂地区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罪行,大面积地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全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合法财产权、合法生育权,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律师尚未做出的巨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生育权不就是“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吗?有什么好维护?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生育权是夫妻想生多少个子女就生多少个子女,证据就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提倡都不是强制性词汇,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不是强制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这和提倡戒烟的政府都不戒农民种烟、工厂卷烟、公民戒烟一样,不响应“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多孕多生不违法,不违法即合法,故一对夫妻生育多少个子女都是合法生育。合法生育出来的人都是合法的人,不应存在无户口、黑户口的人。因此,在“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中,后语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和前言的“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立,违反《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同一条法律中,若出现后语与前言对立、前言又没被否定的语境中,后语无效,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是无效规定。公民有权适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前言规定而有权拒绝无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后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是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呼应,说明“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立法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真正意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存在超孕超生的事情,说明公民爱生多少子女就可生多少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是已生育子女的夫妻的自由选项,而不是强制实行的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是指放环和结扎,故已生育子女的妇女是否放环、何时放环、何时取环受孕是她们合法的自由选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结扎是他们合法的自由选项,政府已生育子女的妇女放环是违法行为,政府强制已生育子女的夫妻结扎的一切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住宅、合法财产不是违宪就是违法,侵犯者都有相应的法律侍候。

       可见,依法不存在超孕超生行为,所谓的超孕超生不违法,“见证怀孕,持证生育”的要求完全违法,“一胎上环二胎扎,计外怀孕坚决刮”,“该扎不扎,见了就抓”、“该扎不扎,房屋倒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打出来,堕出来,流出来,就是不能生下来”、“能引的引出来,能流的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逮着就扎,跑了就抓,上吊给绳、喝药给瓶”、“宁可血流成河,不可多生一个”、“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宁可家破,不可国亡”是政府公然宣传、鼓励自己犯罪合法的标语口号,地方各级政府对育龄妇女强制堕胎、强制结扎、强制上环,对所谓的超孕超生者实施株连十族的捆绑吊打捕关砸抢搬烧毁罚行为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在有法可依形势下的无法无天罪行,野蛮计生就是野蛮禁生、野蛮绝生。陈光诚调查、揭发、控诉临沂地区各级政府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罪行是在忠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行,是在竭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赋予全民的人身健康权、合法财产权、合法生育权。

       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前,对育龄妇女强制堕胎、强制结扎、强制上环,对所谓的超孕超生者实施株连十族的捆绑吊打捕关砸抢搬烧毁罚行为是双重的无法无天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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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08: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光诚是假冒律师吗?(续)

       既然,依法不存在超孕超生行为,所谓的超孕超生不违法,“见证怀孕,持证生育”的要求完全违法,“该扎不扎,见了就抓”、“该扎不扎,房屋倒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打出来,堕出来,流出来,就是不能生下来”、“能引的引出来,能流的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宁可血流成河,不可多生一个”、“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宁可家破,不可国亡”是政府公然宣传、鼓励自己犯罪合法的标语口号,对育龄妇女强制堕胎、强制结扎、强制上环,对所谓的超孕超生者实施株连十族的捆绑吊打捕关砸抢搬烧毁罚行为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为什么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控诉权、诉讼权早就有法保护而计生工作却在无法可依和有法可依的形势下,全国各地能年年顺利开展无法无天的春夏秋冬四个计生战役呢?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法制、没有法治,计划生育土政策高于法律;每个计生战役的指战员都有抽调自地县两级包括公检法司在内的地县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都有乡镇法庭、公安派出所的全体大盖帽全程参战,因而,受害人上访无门、控诉无门、告状无门。因所谓的计生战役就是对农村的扫荡,犹如小说影视作品中日寇对“解放区”的扫寇,因而,实行计生国策以来,不知有多少农民住宅和财产被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队捣毁、烧毁,不知有多少人被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队打死、逼死,不知有多少农家被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队粉碎到一无所有、家破人亡,不知有多少处女被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队暴力上环、结扎,不知有多少有证怀孕者被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队暴力人流和结扎。

       陈光诚领头调查临沂地区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情况、动员临沂地区无法无天的的野蛮计生受害人说出真相或起诉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政府、邀请并引来众多良心学者、律师、记者参与调查并向海内外媒体揭发临沂地区无法无天的野蛮计生罪行的网文很多,如《维基百科·临沂计划生育事件》报告:

       2004年7月9日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临发〔2004〕18号)《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是临沂这一计划生育运动的发端和法规依据,在该年年底,临沂市某些地区开展暴力计生工作。

       2005年2月14日,临沂市政府再次印发红头文件,认为过高地估计了百姓的素质,依法办事不行,必须采用更强硬的传统手段。2005年3月开始,临沂市三区九县开展大规模暴力计生运动,抓人、打人、关人、强制结扎、强制堕胎、办学习班、收学习费(学习班和学习费的恐怖情况请见《政府违反计划生育法,临沂市“扎”连十族》)。

       2005年4月中旬,陈光诚夫妇开始对此进行调查,试图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这些受害者的利益,并向媒体揭露了有关情况。4月,自由亚洲电台等海外媒体对此事进行采访报道。

       同年5月22日至25日,在陈光诚的带领下,公民维权网站站长李健对临沂市的部分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并在6月10日,公民维权网发布关于山东省临沂市暴力计生事件的调查报告,在互联网上引起反响。

       同年5月9日,在陈光诚的带领下,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江天勇律师、李春富律师进入临沂进行调查,并协助部分村民提起诉讼。

       同年6月21日,在陈光诚的带领下,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江天勇律师、李和平律师再次进入临沂进行调查,并提供法律援助。

       同年7月中旬,在陈光诚的带领下,华盛顿邮报记者潘公凯、金玲进入临沂部分县区采访。

       同年7月,志愿者根据陈光诚讲述整理出《政府违反计划生育法,临沂市‘扎’连十族》一文,在网络上引起进一步反响。

       同年8月中旬,滕彪、郭玉闪、涂毕声与陈光诚从北京赴临沂沂南县、费县、兰山区、蒙阴县等地进行调查和提供法律援助。

       同年8月下旬,郭玉闪、涂毕声写出临沂计生调查手记和相关文章。

       同年8月以后,众多的学者、异议人士、法律工作者写出评论文章,对临沂的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引起网络更大范围的关注和讨论。

       同年8月下旬,滕彪发表《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十篇,在关天、凯迪社区、燕南网、世纪学堂等网站引起强烈反响;海外数十家网站转载。

       同年9月初,关天、凯迪等多数国内论坛迫于压力,删除几乎所有关于临沂计划生育问题的讨论。

       同年8月28日至9月1日,王振宇、涂毕声、江天勇、李春富赴临沂协助当事人进行立案。

       8月后,数十家国际电台和报刊对此进行采访报道;包括华盛顿邮报、自由亚洲、BBC、纽约时报、新闻周刊、共同社、中央广播电台、美联社等。

       陈光诚领头调查调查临沂地区野蛮计生情况、动员临沂地区的野蛮计生受害人说出真相或起诉野蛮计生政府、揭露临沂地区政府野蛮计生的结果是,络绎不绝地引来全国知名的良心学者、律师、记者和海外记者对临沂地区政府野蛮计生情况的调查、报道、评论、协助诉讼,使临沂地区一时成了海内外媒体的关注焦点,也引来了国家计生委的调查,临沂地区违法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被免职、拘留或立案侦查,临沂野蛮计生暴行停止(见张耀杰《良心记者遭遇冷血官员:杨子云采访临沂计生大案》。

       国家计生委对临沂地区政府野蛮计生的调查,临沂地区违法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的免职、拘留或立案侦查,临沂地区野蛮计生暴行的停止,无疑都对全国各地政府官吏和野蛮计生队队员起警戒作用,从而减轻全国各地政府计生执法的野蛮度。

       以上事实告诉:陈光诚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自学法律成长起来的赤脚维权律师,是在上访过程中成长的赤脚维权律师,是功名与知名维权律师媲美的赤脚维权律师。他自我维权、代理维权的案件虽然不多,却因他独自维权和领头维权的典型案件因有牵一发而动全身、动一子而益全局的以点带面的全国公益性而使免费受益人遍及全国残疾人和全国农民,而他维权领域的冷门又使他的维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填写了在残疾人领域和计生领域大面积维权的空白,因而,他的维权业绩还没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可以企及。

       因此,仅凭他的法律服务业绩就无愧于“律师”和“盲人律师”的称誉,不是律师胜似律师的陈光诚是撑开泰山地区法治天地的人体泰山,是撑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天地的人体泰山。

       明月牌收音机吕柏林

       201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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