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278|回复: 0

抗日救亡远征军英雄是怎样被共产党陷害的(组图)

[复制链接]

0

主题

3321

回帖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热心会员

积分
16118
发表于 2009-3-30 21: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我的父亲原籍是广西平南县人,在我刚上小学时他就被贵州省毕节县法院以"历史反革命"案判刑入狱了。

我唯一知道父亲来到贵州毕节的原因是:他参加滇缅远征军抗日受了伤后,被国民政府安排到当时的后方毕节第九荣军休养院疗养,领取他在军队时的全额薪金,从此便生活在毕节。毕节县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记录比我的记忆要更多些,"判定马灿文在1945年前曾任伪军通讯排长、督察员、侦缉员,参加国民党为党员和参加远征军后,返还毕节第九休养院领取原薪至解放等事实存在"。

1949年前,我父亲是抗日救亡伤残英雄,当兵只打过侵略者,决没有参与过骨肉同胞之间相互残杀争权夺利的内战。在抗战中受伤后得到了国民政府较好的处遇。谁知1949年后,一场噩梦从天而降,我父亲在荣军休养院疗养的安稳日子结束了。我父亲曾经参加国民政府抗战的历史被共产党政府定性为"历史反革命罪",一名抗日救亡的伤残英雄便被共产党政府投入了大牢。

参加国民政府的抗日救亡远征军有罪吗?

成为国民政府之下的党员,英勇杀敌受了伤有罪吗?

得到抗日政府的妥善安置,受惠于国民政府的福利待遇又有罪吗?

然而,从1958年开始,我父亲便因上述的历史责任坐牢至1982年出狱,坐牢达24年之久。86年,刑监字第936号撤销(58)法院刑字第063号刑事判决书时,我父亲已经于出狱后的第二年,1985年的12月在疾病和饥寒交迫中含冤去世了。

尽管法院已经撤销了判决,我们仍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因为,法院的撤销判决书第二点说,"对马灿文改判免予刑事处分",并非是无罪的裁决。也就是说,我父亲还是有罪的,只是免予刑事处分而已。

按共产党法院的判决书说,我父亲的罪状是因为参加了
"伪军",成为"伪政府"之一员,并且是"伪党员",然后有对共产党政府不满的言行。"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展,和工农业生产大跃进服务扫清社会上一切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各种罪犯"
(判决书语),我父亲就当然属于被"扫清"的对象了。即使9年刑期已满后,由于是"历史反革命分子",不得释放。直到重病缠身,不久于人世之时,才被放回家。

一个参加中国抗日远征军的战士,就这样被共产党扣以"伪军"的帽子,被活活折磨死。

我父亲是国民政府辖区的一员,是国民党党员,是勇敢的抗日救亡战士,共产党就冠名为"伪",就有了历史罪。到底谁才是"伪"抗日?谁才有历史罪?

我要问共产党!

共产党的军队曾经也参加了国民政府,被命名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共产党的军队同样是"伪军"。

共产党也称缔造国民政府的孙中山先生为国父,共产党的政府同样是"伪政府"。

翻开共产党的权威词典,"伪军"的注释是:不合法的,盗取政权的,不为人民所拥护的非国家的军队。当年的国民党政府不合法吗?不!它在联合国有席位。它的军队被称为"国军",是国家的军队,不像共产党的军队,自己都称为"党卫军"是共产党私家的军队。到底谁具有合法性?谁才真正具有不可饶恕的历史罪孽?请看看共产党法院判决我父亲的两份刑事判决书:

第一份,《毕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6)刑监字第936号》

原判被告人:马灿文,男,现年73岁,汉族,识字,原籍广西省南平县人,原判住贵州省毕节县城关广惠路第150号,因反革命一案,经本院1958年3月29日以(59)院刑字第0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该案业经本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复查查明:

原判认定马灿文在1945前曾任伪军通讯排长、督察员、侦缉员,参加国民党为党员和参加远征军后,返还毕节第九休养院领取原薪至解放等事实存在。已作过悔过登记交待,实属历史问题,不应以反革命列罪科刑,解放后参加我专联社先后搞辣味加工,造成损失560余元,马应负责任的,以及我公安机关动员其交待与武行关系的问题,企图上吊自杀等事实存在,但其情节轻微,已构成犯罪。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 撤销我院(58)院刑字第063号刑事判决书。

二、 对马灿文改判免予刑事处分。

毕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

审判长 詹 斗

审判员 王荣孝

审判员 余凯芳

1986年11月12日(法院印章)

第二份,《毕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8)院刑字第063号

本院于1958年3月29日由审判员谢维邦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马金群、刘登义组成审判庭,书记员李观贵担任记录,在检察员刘毓谦的参加下,在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马灿文反革命一案。

查受审人马灿文,男,45岁。伪军官出身,汉族,广西省平南县人,现住毕节县城关镇广惠路150号。无前科。1958年3月24日逮捕。

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解放前历任伪军通讯排长,负责通讯,联络工作。42年参加反动国民党,并在伪中央警官学校受训。内容是指纹学、电器学等(校长是蒋介石),后分往南宁警察总局任督察员、侦缉队员、负责各分局队所反动军事学习和执行任务。49年曾在昆明活动、因身体不好返毕节,但仍保留薪金领到解放。解放后与朱鸿郊及特务武行关系密切,互相包庇、拒绝向我作交待其罪恶。52年禁毒运动中,仅向我悔过登记当兵。54年4月,由伪军官梁晋书引进我专联社做临工。调至87区搞腊味加工。12月炕腊肉时,烧毁腊肉损失人民币200余元,损坏鸡2100余斤。55年我公安处搞调查材料时,动员被告交待与其有关的事项,不但不交待,反上吊威胁,拒作交待。于当年12月拉拢治保委员罗俊祥,企图叫罗包其罪恶,并对新社会不满的表现。说:现在有钱不拿吃,拿做那样。只要有都要拿吃干净才行。同时炼钢时企图引火烧房,群众发现,立即扑灭。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特作判决如下:

破坏混入我专联社,有意破坏,损失
500余元,并对我政府不满,企图国民党复辟。故本院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展,和工农业生产大跃进服务,扫清社会上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罪犯,打击犯罪、保卫中心。特依法判处马犯灿文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判决之日起,羁押日期一天折算刑期一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维邦

人民陪审员 马金群

人民陪审员 刘登义

1956年某月某日(毕节县法院印章)

书记员 李观贵

注:第二份判决书是手写体。判决的具体日期是1956年。也就是说,这份判决书是提早两年前就已经完成了。中共真会草菅人命啊!

请看影印件

毕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6年版)第一页

毕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6年版)第二页

毕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6年版)

受害人的儿子:马桂荣

电话号码:13638190424 13885733714 座机:86-0857-822179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11-24 04:59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