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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第四季尚未落幕,The Company 却成了全民公敌。The Company
这里我说的AIG,美国国际集团,全美最大的保险公司。说起AIG,让我们先谈谈这家公司为什么在几年之内一下从全美经济增长的大功臣沦落到了如今被公众口诛笔伐的这番田地。
这两年,AIG的巨额亏损和席卷世界的金融风暴是息息相关的。说起金融风暴,人们很快想到近来令人憎恨的金融创新。其中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品的缺乏监管,往往是主流媒体担忧和抱怨重点。的确,AIG从事了信用违约互换和担保债务凭证等保险类金融衍生品,但同样是金融衍生品,前些年,AIG依靠它实现了利润多年强劲增长的骄人业绩。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几年后,它又让AIG赔得一败涂地。而背后主要原因和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有关。AIG当年盈利和增长是政府刺激房市政策下的兴奋剂催化出来的。从克林顿政府开始,美国的住房扶助政策深深影响房地产市场,比如降低贷款评估和首付标准等政策,以及美联储自2001年后持续多年的极为宽松的货币政策,让全美的房市泡沫加剧,市场的火暴当然让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变成了摇钱树,AIG也因此赚得盆满钵满。但好景不长,为了遏止通膨,美联储货币政策发生大的转变,连续几年的反向加息,造成房价大幅下滑,而之前政府种下的次贷危机迅速浮现。市场上的金融杠杆化作用已经过了头(Over-leveraged),次贷债券遭到了抛售,随即拖垮了多家金融机构,更把为他们提供资金担保的AIG逼上绝路。
因为从事了金融衍生品的投行交易,AIG成为了这场次贷风暴的联带受害者。如果说AIG这家老店,本来就是Evil
Company,我相信美国人绝对不会对它信赖九十多近一百年,更不会让其成为全美最大的寿险公司。
但是奥巴马不这么认为,他说AIG是一家因不顾后果和贪婪而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因此他的员工没有资格拿奖金。员工拿不拿奖金,应该根据公司原来的薪筹协议,公司既定的人才补偿制度决定。员工按照协议领取奖金,本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这本来是他们受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他人无权干涉和指责。AIG的执行总裁利迪说,“公司的外聘咨询机构称,公司此前和金融产品部门员工达成的薪酬协议是合法且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公司拒绝付薪,那么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及业务后果。我本人不喜欢这些付薪协议,而且我在向你解释我们必须照办的时候感到不快和难以启齿;但是信守合同规定是保险业的立足之本。如果员工相信财政部将继续任意评判他们的薪酬,那么AIG将无法吸引并留住那些最出色的人才。“
连利迪对奖金的发放保留了批评态度,奥巴马总统怎么有资格对此说三道四呢?奥巴马可不这么认为。为了他所谓的正义,堂而皇之地说什么AIG公司和员工“贪得无厌”。个人和公司在激烈地竞争过程中,不追求发展,不追逐利润,能存活下来么?到底什么才算是奥巴马,这位道德君子,眼中的“不贪得无厌”?公司经营失败了,奥巴马批评“贪婪”,这类不着边际的话,这就像一架飞机失事坠毁了,他还怔怔有词地说“是地心引力的错”。贪婪和欲望原本是人的本性,是人自利的需要,在这点上,再自命清高的人也如此,除非你是耶稣。
当然,AIG这家公司确实存在经营管理的问题,如果按照自由竟争的法则,让它自己承担失败的后果,那么是理所应当的。可是美国白宫和国会的政客偏偏为此煞费苦心地通过对其救助的法案,用纳税人的血汗钱来补偿他们,代之受过。本来只是一家公司的亏损,现在变成了国家的亏损,纳税人的负担。
自去年9月以来,美国政府已批准向AIG提供了1,733亿美元的联邦救助资金,
而其中发给员工的奖金才1亿6千万,实在是九牛一毛。如果说浪费,那应该先调查7200倍于此的救助资金才对,怎么会弃大不顾,反而在小的地方吹毛求疵呢?再说派发给高级员工的奖金并不是业绩分红而是员工慰留奖(retention
bonuses),也就是对那些愿意忠于公司的人才给予的补偿。这种挽留人才的做法在企业界很普遍,我看不出有任何邪恶和贪婪之处,而至于员工各拿多少,这也是公司之前的决定,不好随意更改。管理学告诉我们,为了企业的发展,给高管或高级员工提供薪酬般激励,对其未来的业绩提升非常有利,这也能加快AIG的重整旗鼓的步伐。可是左派们却热衷于玩“民粹”,追求所谓的“公平”和“政府全权负责”,却忽视了其中程序正义。
雇佣的奖金协议是在救助法案之前就已签好了。如果公司不破产,这个合同应该有效,员工接受奖金完全合情,合理,更合法。现在救助法案挽救了AIG,它没有破产,按照先前既定的条款,发放奖金当然没有错。可是奥巴马却说会通过一切可能的法律途径阻止AIG发放奖金并追回已发的部分。甚至在"涉嫌漏税"的民主党议员Charles
Rangel倡议下,众议院以328票对93票通过了H.R.
1586法案,对所发奖金征惩罚性的重税90%,以此授权司法部收回AIG所发奖金。如果获得参议院通过并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这项奖金税将追溯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熟悉美国宪法的人,就能了解,这样的立法完全漠视了宪法中对法案不可有追溯性的限制。
美国宪法在第一条,第九款,第三段,如此写到 :
No Bill of Attainder or ex post facto Law shall be passed. (Article
I, Section 9, paragraph 3)
意思是: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这就是宪法文本中所谓“非法之法”不可立的条款。
对其如何解释我暂引用林达的旧文让读者分享和思考。林达在《非法之法不是法--读美国宪法的“不得立法”条款有感》写到:
追溯既往的法案(Ex Post Facto
laws),比较好理解。法律不应追溯立法以前的行为。政府不能欲图惩治一个已经发生的行为,就对症下药地立一个法,以这个后立的法去责罚过去的行为。
否则,现在合法的行为,以后规定不合法了,还要回过头来追究罪责,法律就会失去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法与非法,罪与非罪,就完全失去了界线。
褫夺公权的法案,即 Bills of
Attainder,在李道揆先生的《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一书中,译为“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呢?……国会不能制定褫夺公权的法案,就是指不得由立法分支以立法的形式,给一个公民或者一部分公民定罪。
褫夺公权之法案……直接由议会通过法案,被定罪者没有机会面对指控为自己辩护,是一种打你没商量的绝对权力。
H.R.
1586法案正好符合宪法规定的非法之法。第一,它追溯过往,因为薪酬协议在先。第二,又是针对特定的人群,这剥夺他们拥有的受法律保障的领取奖金的权利。著名智库Cato的副主席David
Boaz说,这类选择性加税(如:对不受欢迎的群体进行惩罚性的课重税)的立法,是国会滥用立法权,这形同暴政。
根据福克斯新闻报道,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Jonathan
Turley认为奖金税法案将不可避免面临司法诉讼。而且这种诉讼会耗时数年,因为这法案本身涉及到违反了宪法。
说到违宪,不光法案本身是非法之法,而且为之起草并投票,也违背了议员们当初宣誓就职的承诺。美国议员在任职前,必须要宣誓捍卫宪法。他们要说: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 that I take this obligation freely, without any mental
reservation or purpose of evasion; and that I will well and
faithfully discharge the duties of the office on which I am about
to enter: So help me God.
意思是“我宣誓,我将支持并捍卫美国宪法,不遭到一切敌人的破坏,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请上帝帮助我。“
现在让H.R.
1586法案投票通过是不是明显违背了他们当初的承诺呢?这些政客难道要打着所谓“对纳税人的钱负责“的旗号来破坏美国宪法?一位资深民主党议员曾建议对救助款发放奖金的限制应该在对AIG施救之前。的确,如果这些议员真的是为纳税人负责,应该事先看清楚救助法案的细枝末节,而不是仓促通过后,再装模作样地为纳税人追讨奖金而特别去立法,造成了如今违宪的大错特错。
曾为律师的奥巴马,再浑,再Punch
Drunk,应该不至于不清楚美国的宪法吧。但是他依然装出一副非常愤慨的样子,还是要通过法律讨回奖金。让人想起前段日子,中国有位姓蔡的好事者参加拍卖,并抢拍了国宝兽首,之后,耍无赖拒付钞票。但他这样的举动至少一分没花,却也臭出了名堂,国内还真有几位闲人愿意找他上电视做专访。而奥巴马呢,付了钞票又出尔反尔,再要回来,这是为何呢?难道他想借此上节目再与
Ellen Degeneres
共跳一曲?或是以此证明他对奖金一事毫不知情,所谓不知者不为过而推卸责任,还是找到了绝佳时刻再打民粹牌讨好选民,让自己再玩一次由
MR.零蛋变身为MR.The One?
或只是自己习惯性的动作,天性就好煽动阶级斗争?据说政府新一轮的巨额印钞行动就要开始,他是不是借此打掩护,转移公众关注的视线?
给AIG奖金门设立所谓奖金税法案,无法不让人怀疑这是由奥巴马政府及其民主党主导的国会精心炮制的一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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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clauses of the Constitution are not of the broad, general
nature of the Due Process Clause, but refer to rather precise legal
terms which had a meaning under English law at the time the
Constitution was adopted. A bill of attainder was a legislative act
that singled out one or more persons and imposed punishment on
them, without benefit of trial. Such actions were regarded as
odious by the framers of the Constitution because it was the
traditional role of a court, judging an individual case, to impose
punishment.” William H. Rehnquist, The Supreme Court, page 166.
Bills of attainder, ex post facto laws, and laws impairing the
obligations of contracts, are contrary to the first principles of
the social compact, and to every principle of sound legislation. …
The sober people of America are weary of the fluctuating policy
which has directed the public councils. They have seen with regret
and indignation that sudden changes and legislative interferences,
in cases affecting personal rights, become jobs in the hands of
enterprising and influential speculators, and snares to the
more-industrious and less-informed part of the community.” James
Madison, Federalist Number 44, 1788.
──原载《右派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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