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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明:从亲亲相隐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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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22: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历朝刑律大多都认同一个原则:亲属之间如有过错允许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但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
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亲亲相隐的起源与中国历朝的态度

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孔子“父子相隐”的思想成为了中国历代制定法律的根据。出土文物云梦睡虎地竹简中,有大量秦代的法律文书。秦代虽说是暴政时期,但它的为政,在一些方面仍然延续了孔孟思想。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也是如此。秦代法律规定的不仅仅是罪犯的亲人可以回避,而且是,根本不允许亲人告发指证。秦律说:“自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也就是说,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官府不予受理,而且会判处行告者有罪。

汉代《汉律》说“亲亲得相首匿”,来自于《公羊传》何休的注引。《汉书.宣帝本纪》云: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也就是说,子女隐藏犯法的父母,妻子隐藏犯法的丈夫,孙子隐藏犯法的祖父母,都不会被判刑。汉宣帝的这份诏书,不仅在道德上,而且在法理上,肯定了容隐制。“
父子相隐”的思想到汉代已推扩至夫妇、祖孙的关系,此后为历代刑律所遵循。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
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数千年来,法家一直有人主张告奸,推行军事化的甚伍连坐,明目张胆地以国家权力破坏家庭及邻里关系,完全无视私人领域或空间,尤其破坏了人间最宝贵的亲情。历朝历代,平民及其知识人都是以孔子儒家的亲亲相隐的原则来反对专制的甚伍连坐的
。“亲亲相隐”及容隐制所体现的维护家庭稳定以及人文关怀。

元代,连谋反这种国事重罪都要容隐。明清时期容隐亲属的范围进一步扩展。清代末年自1902年始,沈家本、伍廷芳等修订法律,兼取中西。民国建立之后,1915年,汪有龄、章宗祥、董康的《修正刑法草案》沿袭了《大清新刑律》。民国《六法全书》所规定的亲属匿罪、拒证特免权,都加入了新的时代精神,既重视培护亲情,又把亲
情作为一种权利来进行法律保护。

到民国二十四年,也就是1935年,公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民国三十四年,也就是1945年,此《刑事诉讼法》被修订,其中,第一百六十七条明显体现了亲亲相隐的人文精神: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
脱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条或第一百六十五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近亲属负刑事责任之拒绝证言权之规定如下:证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一、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二、与被告人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世界各国对亲亲相隐的态度

在处理亲属犯案件时,西方法律特别是近代西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律多有不谋而合之处。“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范忠信《中西法传统的暗合》)。

英美诉讼法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享有证言特免权。也就是允许夫妻在诉讼程序中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也就是说,不能强迫夫或妻对其配偶做不利于被告的证言陈述,只要当事人婚姻存续,该特免权就有效。该项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端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英美法系确认:婚姻关系很明显是值得促进和保护的关系。不强迫夫妻中的一方提供在婚姻存续期间从对方获知的情报,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稳定。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 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比如说:德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正犯或共犯之亲属,为使正犯或共犯免受处罚而予以庇护隐匿者不罚。德国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1、被指控人的订婚人;2、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不再存在;3、与被指控人现在或者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
的人员。”

日本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犯人或脱逃者之亲属,为犯人或脱逃者之利益而犯前二 条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如法国、意大利、韩国和我国台湾省也有类似法令。

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特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不仅有亲情的特免,还有工作关系及其他事务的特免。不少国家都设置了一些免予作证的制度规定。有的国家规定病人与医生之间,医生享有免证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律师享有免证权;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之间,神职人员享有免证权。还有一些国家则规定近亲属之间也享有免证权。

中国历代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人性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此类亲属相隐的条款无疑是在通过价值比较以后,认为维护亲属间的关系的重要性胜过追究某些违法行为的重要性,也就是说,这种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亲属、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极端重视并刻意加以保护的关系。

在现实世界中,人常常面临着多重身份、角色与责任,人不只是一个法律的存在,国家的安定,也不只是倚靠孤独的法律便能成功。情理、人性的维系,应该说是维护社会平和的基础。“亲亲互隐”和容隐制反映出中国传统伦理法系的精神,它是符合人
性、人道的,因而是最具有普遍性的。

中共邪党篡政,从亲亲相隐到亲亲相残

中共邪党统治下的中国,是一座人间的炼狱。每当读史时,看到父子之间的残害,夫妻相互的揭发,兄弟间的反目,学生对师长的蹂躏,真是令人心酸。那一幕幕的残酷的镜头,深映脑海挥之不去,有时浮现在眼帘。那就是孟子所谓“人相食”的悲剧呵!在中国邪党统治下,亲情被阶级斗争所代替,父子、夫妇间相互揭发,人人自危,
整个社会政治、伦理和家庭伦理出现了大问题大危机。

尊重隐私是人类文明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如像“文革”中,让所有的人把心灵深处的欲望等都挖掘出来,那么社会生活,或说文明的社会生活将是不可能的。私领域之中最为亲密的关系,如家庭之父子、兄弟、夫妇等亲情,继而朋友、师生等情谊如都遭到破坏,彼此落井下石,揭发出卖,甚至私底下的言行也成为判为犯罪的证据,那
只能是中共邪党统治下出现的惨状。

如果说中共邪党只是在建政初期,实行这样的残暴统治。那么,在它搞的所谓“改革开放”后,在以“民主与法制”的面目来面对世界时,它就以立法的形式,把“亲亲相残”定义在法律层面。从此,告密的行为不再是可耻的,反而成为“守法”和“正
义”的象征。

中国目前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刑诉法第45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48条》)也就是说,除了规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以外,其他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证,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没有任何种类的可以免除作证的特例规定。如被认定为窝藏罪或包庇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动物的世界中,虎毒尚且不食子,乌鸦尚且会反哺。而在中共邪党统治下,父子相残,夫妻互斗,母女告发和师生反目却成为一种常态。前不久,华东政法大学还发生了学生告发老师的事件,而且告的罪名是“反革命”。事后当事人竟然没有一丝悔意,还在网上发表声明,自我标榜。呜呼!中共邪灵真的会吞啮人的灵魂,泯灭人的灵
性,把人变成非人。

2009年正好是中共邪党镇压六四20周年,镇压法轮功10周年。也是中共邪党篡政60周年,正好一个甲子。中国传统文化中把一甲子称为一个轮回,一个周期。退党大潮也
必定会在2009年超过6000万。

2009年解体中共邪党。偶然乎,必然乎,巧合乎,天意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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