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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亿亩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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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05: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确切的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低层人群的“衣食父母”。农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丢了性命。
2005年9月9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荆土资文[2005]40号)、2008年6月3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2008年10月27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08002号)、2009年4月22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09001号) ,从这些给吴官海的答复中都贯穿一条黑线。在荆门、在掇刀天高皇帝远,地方实权就是国法,领导的话就是最高指示。政府用群众的疾苦换取财富,谁要依法就枪打出头鸟。
2005年9月9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荆土资文[2005]40号)1、“南城区居民点占地60亩,前段时间因未‘解冻’,该土地尚未获得批准。2、荆门外国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3、雷达部队占地118亩,同样因国家未‘解冻’,该项目用地尚未批准,但已平整场地,目前征地资料已整理上报。”从上属三宗地证明:荆门市、掇刀区践踏国法,理由实足,责任全在国家。你看是“前段时间因未‘解冻’”、“同样因国家未‘解冻’”;这些都是国家造成“该土地尚未获得批准”、“该项目用地尚未批准”所以我们(荆门市、掇刀区)才“进行了前期拆迁”、“已平整场地”。我们(荆门市、掇刀区)只能准备“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 、“目前征地资料已整理上报”。
2008年6月3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该宗地为荆门外语学校项目用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4年4月2日签定征用土地协议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12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函告荆门市人民政府,同意荆门市《关于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鄂土资函[2006]1046号),批准征用掇刀街道办事处双泉村集体土地16.0141公顷”。
2008年10月27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08002号) 1、荆门外国语学校的答复同2005年9月9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荆土资文[2005]40号)。2、荆楚大市场“荆楚大市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已纳入了荆门市掇刀区2008年第二批次征地、第三批次征地范围,正组织这两个批次的资料上报审批。目前,海盛集团没有在此未批的范围內动工,只是展开拆迁安置工作”。3、“李宁(荆门)工业园规划用地4260亩。项目用地拟定从与钟祥冷水飞机场站部队置换空闲的老飞朳机场存量地来解决,李宁集团第一期拟用地600亩。用地手续正在办理,拆迁工作已展开”。荆门市、掇刀区都是先斩后奏,天高皇帝远。
2009年4月22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09001号)A:“2006年12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函告荆门市人民政府,同意荆门市《关于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鄂土资函[2006]1046号),批准征用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集体土地16.0141公顷”。与2008年6月3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是一个板本。
B:“掇刀区纪委在2007年5月22日对你提出的同一问题进行过答复‘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只有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没有具体分配安置费的实施细则,无现成摸式可操作,双泉村两委采取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反复多次讨论,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补偿方案,代表了绝大多数村民利益。吴官海作为村民代表也参与了该方案的酝酿讨论。现在法律明确规定未出台前,不能干涉村民自治形成的方案,只能按此方案执行’”。
A:1、(鄂土资函[2006]1046号)时间是2006年12月27日,近半年后,荆门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18日的(行政答辩状)“[2004]2号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均已完成,答辩人已经以荆政办发[2006]42号文件宣布自动失效”。
2、2005年9月9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以(荆土资文[2005]40号)向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荆门外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 相隔一年零108天后,2006年12月27日(鄂土资函[2006]1046号)“《关于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假批文(鄂土资函[2006]1046号)出炉后近10个月后,2007年10月19日《掇刀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中“拟征地的范围:阳关大道以东、深圳大道以东端延伸段以南、207国道复线以西、培公大道以北的岗地1080亩(湖北荊门外语学校包括在这之內)”。
4、假批文(鄂土资函[2006]1046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一个条件都不符。
5、《鄂土资函[2006]1046号》:“六、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完全相违背。
B:1、“村民自治”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修改国法;“村民自治形成的方案” 不能代替国法;“只能按此方案执行” ,“村民自治”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村民自治形成的方案” 是与国法在对抗。是由书记一人操控出台的人吃人的奴隶制度。2003年9月20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双泉村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一、安置补助对象:户口在本村,而且本人或家人有承包耕地的。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从安置补助费总额中提取5%的金额作为预备金,主要用于安置补助承包耕种面积达不到0.74亩的补助对象。每个安置补助对象从耕地面积上最多只享受0.74亩的安置补助费,每亩耕地应支付的安置补助费为8000元,补助对象所得的重点安置补助费最高为6000元”。
《双泉村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是不进义务就享受了同样的权利,失地与有耕地、失地少与失地多、少交与多交三提五统和农业税都是同样分配。现实分配中没占地和少占地者往往与占多地和全失地分配还多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要严格界定征地补偿费的用途,并合理确定支付发放比例。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只有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没有具体分配安置费的实施细则” 吗?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需要安置的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鄂政发[2005]11号)标题就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这些法律法规冲击了“双泉村两委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是否请示吴邦国委员长,召开“特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出所有的法律法规。扫清障碍才不“干涉村民自治形成的方案” 得以“按此方案执行”。
4、“现在(2009年4月22日)法律明确规定未出台”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鄂政发[2005]11号)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难道这些法律法规在掇刀已被废除了吗?
掇刀区一万多亩良田都是“不批先占”,强迫农民非法流转。他们“反租倒包”、“以租代征”,用武力镇压获取土地,闲置荒芜后再转手倒卖 。他们一向不作为、乱作为、践踏法律、凌辱百姓。一心为了个人私利,在土地上发橫财,遗祸子孙后代。十八亿亩是一句空话。
中国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失地农民吴官海  电话:0724-2442398  15872193133  
个人博客  http://blog.zol.com.cn/wu5558888/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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