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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宗教领袖外出须向政府宗教局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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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21: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沈阳市民委(宗教局)网站
http://www.symzzj.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60


各宗教团体、各市属宗教活动场所:
为进一步加强各宗教团体组织建设,完善全市宗教界上层人士日常管理,确保我市宗教领域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借鉴外地做法,经研究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宗教界上层人士外出请销假规定(试行)》。请各宗教团体和市属宗教活动场所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沈阳市宗教界上层人士外出请销假规定(试行)

2
、请假报告单



沈阳市宗教事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沈阳市宗教界上层人士外出请销假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各宗教团体组织建设,完善全市宗教界上层人士日常管理,确保我市宗教领域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1、市属宗教团体副秘书长(副总干事长)以上人员(不包括非宗教教职人员),因公或因私离岗离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2、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宗教局请假,请假内容包括: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以及本宗教团体(或活动场所)在沈临时负责工作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提前三天报市宗教局相关业务处。
3、市属宗教团体及市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须经市宗教局局长批准;副会长及秘书长(总干事长)、副秘书长(副总干事长)须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成行,并按批准天数返回后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说明情况。
4、请销假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秘书长办理。因工作需要、临时性外出须由本宗教团体(或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电话向局领导报告,并及时补上《请假报告》。
5、外出返回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请假层级进行销假。
6、对未经请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又不知去向者,市宗教局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宗教界上层人士请假报告单

请 假 报 告

市宗教局:
本人申请于


日至


日,赴



时间共
天。

本人不在沈期间,本宗教团体(或本活动场所)相关事务由

负责,联系电话:

请批准。

申请人:




处 室
意 见



分 管
局 长意 见


局 长 意 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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