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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沈阳市宗教局限制宗教领袖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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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06: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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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沈阳市宗教局(民委)出台了《沈阳市宗教界上层人士外出请销假规定》,要求市属宗教团体副秘书长(副总干事)以上人员及市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必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事先填写《请假报告单》,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以及离开沈阳后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一并提前三天报沈阳市宗教局,经宗教局副局长、直至局长批准后方可离开,不得事中或事后补假,并严格按照批准天数外出,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销假。

沈阳市广大信教群众对此十分气愤,认为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歧视信教公民;国家法律法规从未要求教职人员外出前后请假、销假;教职人员即不是宗教局工作人员,更不是被监视住居的犯罪嫌疑人;沈阳市宗教局公然违法行政、出台限制教职人员人身自由的规定,引起了包括教职人员在内的广大信教群众的强烈不满!

以下是沈阳市宗教局官网刊登该规定的链接。
http://www.symzzj.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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