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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黑矿和矿难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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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13: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原市国土局有关负责人15日表示,一批采矿民工在支持非法采矿行为是私挖滥采难以根治的一大原因。为整治私挖滥采现象,该局将再次清理涉煤区非法采矿民工,同时加强对民工的教育,称政府不对非法煤矿矿难中伤亡的民工负责。(中国新闻网2007年5月16日)


政府拒绝对在“黑矿”中遭遇伤亡的民工负责,如果全国评选2007年度政府部门“经典语录”的话,相信太原市国土局的这个“语录”,具备参评资格。黑矿和在黑矿打工的民工,二者泾渭分明,前者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后者为养家糊口被迫将性命系在裤腰带上下井挖煤。发生矿难,所有的受害矿工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太原市国土局有什么资格代表政府扬言不管在非法煤矿打工者的死活?


太原市国土局的这个“语录”,不仅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而且颠倒了是非。


首先,他们没有分辨清楚非法矿主和受雇民工的关系。非法煤矿和民工的关系,本质上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如果民工能找到更好的差事,随时可以和矿主说“再见”。现在,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而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严重不足,民工们没法“嫌弃”卫生条件极差的煤矿窝棚,明知当煤矿短工的所冒的生命危险,然而,经济压力迫使他们拿生命作赌注,受雇于矿主。


其次,误读了政府和民工的关系。在太原市国土局看来,给非法煤矿打工的民工,其行为,无异于助纣为虐,所以,一旦那里发生矿难,采煤的民工受伤或者死亡,属于“活该”。乍看上去,这样的结论有些道理。然而,这样的推理,却经不起推敲。政府和民众的关系,应当是鱼水关系。没有民众,哪来的政府?政府是由纳税人供养的,为纳税人服务,是其分内的职责。正因为这样,任何一起灾难(包括矿难和公共卫生疾病)的发生,政府首先应当尽其最大努力,保护民众的安危,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说句难听的话,一个依法被判处死刑的女犯,如果她有了身孕,还要允许她将孩子生下才能执行,法律从来没有因为准母亲有罪连同她体内的胎儿一并处死,为什么太原市国土局在对付非法煤矿近乎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威胁那些真正的弱势群体呢?这种弃民不管的思维,包含着多么可怕的“冷酷因子”啊。


再者,颠倒了政府部门和煤矿的关系。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什么样的单位有权采矿,由国家说了算。太原市国土局管不住非法小煤窑的泛滥,本身就是自己无能的表现,将气撒在民工身上,未免过于可笑了吧。黑矿存在,责在政府;矿难,不论是合法煤矿还是非法煤矿的,更应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我们倒好,政府变成了“120”,扮演了医生的角色,慰问、善后、处罚煤矿企业的当事人,惟独忘记了自己也是失职者,轻者该辞职,重者该下狱。更可怕的是,按照太原市国土局的说法,对黑矿事故,政府部门连自己身上的这件“白大褂”也脱掉不要了。敢问一句,不管采煤民工死活,我们还要你们作何派场?


矿难是政府失职的产物。我们想问的是,谁为黑矿和矿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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