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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一少年致残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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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22: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鞍山一少年致残无人管
发布日期:[07-12-09 11:08:39]  作者:李新德 李鸣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641 ]
——母亲进京为儿求医遭拘押
爷爷探望虚实肋骨被打断

儿子在上学期间被同学打伤致残,母亲多次到当地公安机关讨说法无果,当她到北京为儿子求医问诊时,却被公安非法拘禁,72岁的父亲胡斯海得知消息前去看望,又被警察打断三根肋骨,谈到这些老人伤心不已的哭泣:他们还是“人民警察”吗?!
    20071120,来自辽宁省鞍山市的胡艳华在北京向中国舆论监督网讲述了她们一家不幸的遭遇……
孩子补习被打残

胡艳华儿子郑涵夫在鞍山市朝阳小学就读,作为父母谁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得到更多的学习机会呢?寒假期间,郑涵夫来到立山区育英中学补习班学习。
      200628下午430分,郑涵夫被在该校同是补课的学生穆天萌、綦天隆拦在校门口,两个人勒索钱财的要求被拒绝,随即拳脚打向郑涵夫的身体多处部位,并被勒住脖子向后摔了四五个跟头,当时被打的遍体鳞伤,送往鞍钢曙光医院、鞍钢总医院救治……
      911,鞍山中心医院对郑涵夫颈部损伤做出《刑事鉴定书》,鉴定意见:构成轻伤。
      928,立山区公安局深南派出所委托鞍山市金普医院对郑涵夫伤残给予检验鉴定,并提供书证资料。

办案人向鉴定单位介绍了郑涵夫被穆天萌、綦天隆打伤头颈部。

930,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医技鉴字[2006]30号《关于郑涵夫伤残程度的鉴定》,分析说明:被鉴定人郑涵夫,头颈部被打致颈部挫伤、颈髓损伤。颈3椎体压缩性骨折,头外伤,经治疗后仍双上肢麻木、疼痛、乏力,神经原性损伤。鉴定意见:郑涵夫伤情构成伤残七级。
郑涵夫手已残疾需要终身护理

年仅13岁的郑涵夫就此学习成绩大落,手中的笔经常不由自主落地,行走时间稍长便感觉四肢乏力,需要休息后才能恢复一点体力,医生告诉胡艳华说:孩子需要终身护理。
案件办理无期限

案发当日,胡艳华及时向警方报警,深南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胡艳华时刻关注着案情,盼望尽快有个了结。
      2006213,胡艳华从办案民警手上看到了穆天萌、綦天隆承认殴打儿子郑涵夫的询问笔录,时间为:200629
      63,胡艳华找到办案民警询问案件办理情况,办案人说:“那两个孩子又不承认打人了。”而另一份笔录出现的时间变成了“19”?

同时,办案民警告诉胡艳华说:“伤人的两个孩子都是从外地搬到鞍山的,不知何故,竟同时搬回了老家,我们找不到人”。

无奈之下,胡艳华多次向立山公安分局纪委反映案件办理的问题。
      1031,办案民警对胡艳华说:“找到了綦天隆,已做了笔录和取证,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綦、穆两家要求民事赔偿”。细心的胡艳华在民警拿的笔录上发现,没有綦天隆或其他人签字和手印。“这份笔录显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20071023,深南派出所所长表示,该案件已于8月份办结了,结论是两名孩子承认对郑涵夫造成了伤害。

可现实是两家人已经不在鞍山,胡艳华无从去寻找他们的下落,更不要说到法院起诉了。
为儿求医遭拘押
      101放长假,为给孩子求医治病,胡艳华再次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
      1014上午,胡艳华回到崇文区体育馆路六号院体研旅馆休息,11时左右,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南派出所副所长赵宏等10多人不由分说,强行把她押上警车带到崇文区玉蜓宾馆。

据胡艳华说:滞留期间,四五名警察看守,当我提出离开,遭到严厉拒绝。
      2130分左右,我被强行带走。

凌晨340分,我被押到鞍山市立山分局治安中队一间房内,并当场给我做材料,逼我说出去北京上访之事,对他们这种非法手段我给予拒绝。
胡艳华就是被当地警方非法拘押在这家酒店地下室内
      1015830分,父母得知我情况后,立即赶到立山分局找领导要人,分局领导闻讯后于9时左右,将我再次被押上警车,转移到千山郊区外荒凉的“东方酒店”,在这阴暗、狭窄、隐蔽的酒店地下室内,同时还关押着另外一名不知姓名的中年妇女。

在此期间,警方一直不给饭吃和水喝,当我身体出现不适状况,疼痛难忍时,多次请求诊断治疗均被遭到他们拒绝。
老人肋骨被打断
      151320分,我父母、公婆、丈夫和孩子等家人赶到“东方酒店”,这些警察见状进行野蛮阻拦,并高声大骂道:“都给我滚一边去,他妈的,反了你们了,还敢来要人!”瘦小枯干的老父亲未等靠近,深南派出所教导员肖显利挥拳便打,重拳之下了,老人被打的仰面朝天,右手捂着左胸呼吸困难,面色苍白、疼痛难忍。

看到父亲惨痛的面孔,我急忙从家人手中抢过手机报“110和督察处电话”,均被拒绝出警制止。可怜我那年迈的老父亲强忍疼痛,缓慢地爬行,一点点挪到我身边,便一头倒在我怀里呻吟起来。

父亲手指着凶手肖显利说:“你打的我胸痛厉害,你得领我看病去。”肖说:“多大个事呀,打伤拿钱给你看病呗,但人不能放回家。”

此时,家人围住我紧紧地靠在一起,警察在四周围个水泄不通,围观群众纷纷指责警察的不法行为。
      1610分左右,立山公安分副局长杜立刚驾车到现场,杜说:“告诉你,分局要处理你,你不老实在家呆着,一直跟警反捉迷藏,等着吧!分局正在给你凑材料,肯定处理你”。接着杜恐吓说道:“你敢和警方对着干,看我怎么收拾你!”

对杜的无稽之谈,我据理反驳。

半个小时后,杜立刚副局长说:“可以先放你回家,等北京来信儿,继续抓你。”

我和家人刚到家附近,远远看见警车停在我家门口,最近一看是肖显利等人,父亲质问道:“没完了,还要追到家门口打吗?”

肖说:“是所长派我们来的。”
      2140分,他们才离开。
胡斯海老人为看被非法关押的女儿,三节肋骨被派出所教导员肖显利打成骨折
      16日早晨,家人陪同父亲到鞍钢立山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左胸567三节肋骨骨折,当即住院治疗。
违法行为谁人管?

对于老人被毒打一事,派出所教导员肖显利表示不知情,而在15日打老人时,他曾表示负责给老人看病,其前后言语自相矛盾。
      1023,在与胡艳华通话时,肖显利说:“胡斯海把我拽倒了,老人还压在我的身上。”

下午,肖显利又与胡艳华通话,他说:“我并没有压在老人身上,当时的事情记不清楚了。”

此后,深南派出所警察来到医院,强行要求老人出院,胡艳华说,警察认为老人住院是要讹诈公安部门。

老人被殴打致伤残后,胡艳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立案调查,公正处理此案。

胡艳华说:安顿好父亲住院治疗后,我来到案发地鞍山市千山风景区分局千山派出所报案,请求受理此案,派出所刘教导员冷漠的询问道:“什么事?”我说:“我父亲被警察殴打致伤,我来报案。”陈教导员未听详情就不耐烦地说:“这事我们管不了,我们警察不能管警察,也不能做笔录,你去到上一级机关反映。”

无奈,我们又到鞍山市公安局,才到大门口,保安拦截不让进去找领导,让我们去市局纪检,后纪检苗科长做完登记,至今未有消息。

在此期间,我和家人先后去过市检察院、千山区法院、立山区法院,千山区法院说,各个部门都不管,他们也不管。立山区法院说,事实不清,拒绝受理。
法律应为民伸冤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胡艳华给鞍山市检察院控告书中写到,依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238)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肖显利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却伙同他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致一人三根肋骨骨折,严重地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其行为构成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我特提出控告,要求上级机关依法追究肖显利等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彰显法律之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国舆论监督网将写有上述内容的稿件发给了鞍山市委主要领导,并留下了联系电话,内容为:如对以上稿件持有异议,请在一个星期内与文章作者之一李鸣联系,逾期不候。

但时至今日,没有接到鞍山方面的任何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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