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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上海长宁分局长曹新平等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留控告人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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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22: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法处罚”未写全被警员夺走了笔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法处罚”未写全被警员夺走了笔

乘坐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释放时遭严厉警告

乘坐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释放时遭严厉警告

2012年6月1日,控告人乘坐14路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 ... ... ... ...

2012年6月1日,控告人乘坐14路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 ... ... ... ...

2012年6月1日,控告人乘坐14路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 ... ... ... ...

2012年6月1日,控告人乘坐14路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 ... ... ... ...

2012年6月1日,控告人乘坐14路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 ... ... ... ...

2012年6月1日,控告人乘坐14路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 ... ... ... ...

2012年6月1日,控告人乘坐14路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 ... ... ... ...

2012年6月1日,控告人乘坐14路公交车被遣返回沪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天加一天 ... ... ... ...
控告上海长宁公安分局长曹新平【前分局长:吴永志、周正】

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人: 姓名:尹慧敏;出生:1964416日:身份证号:31010419640416242X;住址:上海长宁区昭化路90101室;邮编200050

第一被控告人: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前分局长(法人:吴永志);

第二被控告人: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前分局长(法人:周  正);

第三被控告人: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分局长  (法人:曹新平)。


控告事项:

控告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分局长(吴永志、周正、曹新平)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请求上海市检察院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渎职侵权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无“扰乱”事实,无中生有恶意诬告陷害,使无罪的控告人多次无辜受罚坐牢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被控告人5次行政处罚控告人共52天。其认定控告人于2008730日和2009128日(200937日方实施拘留措施)201261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171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事实皆不属实,经多方查证,控告人没有找到自己在北京“扰乱”违法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被控告人仅凭北京警方现场的处理结果“训诫书”认定控告人有“扰乱”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有悖法理。


此外,被控告人于2007420日,非法行政处罚控告人10天加1天,其认定控告人“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事实不属实,其下属承办员(麦教导员和沈俊峰)身穿便衣执法,伪造证人(证人询问笔录皆空白)、伪造法律文书(申请书—— 一页法官损坏控告人衣物,控告人要求其赔偿,法院没有兑现的申请书),两位承办人无勇气面对,竟然谎报虚假不实警号等逃避问责!


被控告人制作的五项《行政处罚决定书》皆无案号仅有编号,出现了法律公文书写格式不规范的严重错误,其属下等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违反法定规定无手续送监和收监等,有违法违纪的不争事实。违法的严重后果是导致了两位无辜老人,控告人父母被残害成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精神一级重残)直至非正常死亡被医疗事故惨死(杀人灭口毁灭控告人父母被害精神病的事实证据)。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是肇事责任人。


(一)寄信被抓被控“扰乱”

2008730日和2009128日,控告人两次从北京中南海邮局寄信出来,被北京警察查到背包内有上访材料后被转送国家信访总局分流中心(这种情况并不是发生在控告人一个人身上,全国数不胜数有千千万途径中南海的访民被送国家信访总局分流中心,难道这些人都必须坐牢受罚)


控告人于200881日和200937200936日,控告人到中纪委依法信访被市驻京办截持送回上海,被控告人却以2009128日,控告人在中南海周边“扰乱”为由对控告人实施处罚,该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了违法“扰乱”的时间(1月份--3月份)及“扰乱”行为发生场所【中南海与张自忠胡同(中纪委信访接待处)两个不同地点】的重大差异,中纪委信访接待地点与中南海毫无关连!控告人回到上海的当天,皆被长宁区华阳路派出所以“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违法行政处罚。被控告人妄加罪名,恶意打击报复和肆意迫害控告人的不法行径在此可见一斑。


(二)控告人在北京乘坐14路公交车途经国家领导人办公地,在公交车上被遣返上海被控“扰乱”【请参阅:上海尹慧敏被非法拘留十加一释放时遭严厉警告(图)】


(三)北京警方出具证明,控告人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广场无“扰乱”违法事实


1)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于2011年6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控告人两份书面证明。证实了2008年7月30日和2009年1月28日(2009年3月7日异时实施拘留措施),控告人没有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扰乱”的违法犯罪事实即《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请参阅附件三、附件五:《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和《登记回执》)


2)北京市公安局于2011年8月11日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控告人壹份书面证明。证实了2011年7月1日,控告人没有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扰乱”的违法犯罪事实即《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请参阅附件七:《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和《登记回执》)


3北京西城公安分局于2012年7月11日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控告人壹份书面证明。证实了2012年6月1日,控告人没有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扰乱”的违法犯罪事实即《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请参阅附件八:《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和《登记回执》)


由此可见,被控告人越俎代庖,无中生有,恶意陷害和诬告控告人,明显有包庇上海长宁区法院违法违纪,打击报复控告人,致使控告人连续无辜遭受处罚的不轨意图。


既然无“扰乱”事实,控告人“扰乱”的罪名从何而来?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路派出所干警有明显的伪造证据和诬告行为,该不法行为是要负刑事法律责任的!


(四)被控告人勾结他人,将控告人半个月内连续两次无辜行政处罚和刑事拘留,其目的为下一步送控告人进劳教所埋下伏笔。


(2011年7月3日-2011年7月10日)”七.一”党庆,控告人带父母遗像进天安门广场被送回上海后即被被控告人行政处罚7天和(2011年7月13日-2011年7月18日)党代会会场送信被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妄加罪名刑事拘留30天(刑拘6天后控告人被无罪释放),半个月内两次下狠手连续处罚患高血压病和心脏病的控告人,不难看出法院勾结被控告人等,有恶整控告人,意图使控告人加刑和加重处罚的不良居心。


长宁区有人多次放风称:欲送控告人进劳教所!控告人被送进去劳教,少了一个控告人,有人才能安心!上海长宁区华阳路派出所本打算将控告人刑拘30天后,由浦东公安分局直接送控告人进劳教所的,因为他们已经将市里的某位领导买通了。浦东新区公安无依据、无事实、无理由刑拘5人,是某位市级领导下的命令。但是,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如愿,控告人猜想,应该是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审查时未能通过,他们不想替人背黑锅,已经家破人亡的控告人原本是受害人,已经活活断送了无辜的两条人命再被送进劳教所,浦东新区公安局的干警们尚有良知和良心发现,故才没有使长宁区公安分局和长宁区法院欲送控告人进劳教所的阴谋得逞!


被控告人为虎作伥包庇长宁区法院法官违法,不惜违宪违法扛起了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的罪名。


二.管辖地行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管辖地警方没有认定的违法事实,被控告人借此大做文章异时异地处罚控告人,多次恶意诬告和陷害控告人有悖法理!


三.被控告人包庇长宁区法院法官违法违纪残害老人,被控告人应承担渎职侵权责任。


上海长宁区法院勾结被控告人违法违纪滥用职权残害高龄老人,致使重婚者、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和逃避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致使重婚案的受害者、离婚案的权利人和申诉人多次受惩罚坐牢;致使控告人的高龄父母被残害成为精神一级重残的精神残疾人和被医疗事故惨死。被控告人包庇法院违法欺凌孤寡弱势,为所欲为的恶行罄竹难书!


被控告人包庇长宁区法院诸法官违法违纪打击报复控告人皆属实,非法拘禁并且对无罪的信访人进行残酷的精神伤害和身心摧残,包括多次非法剥夺高血压和心脏病病人的睡眠;滥用刑罚对控告人施以酷刑,长宁区拘留所为补办手续“尿检”等,手铐脚镣将控告人吊起正身关禁闭等,逼迫控告人妥协和服从,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身心健康。


被控告人犯有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至人人身伤害罪(控告人在长宁区拘留所里,被狱警上铐和体罚时被拉挫伤和腰损伤,及09年出狱后体质差即住院开刀动手术),严重的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和经济利益,对两位遭受精神刺激和惊吓而精神重残直至医疗事故惨死的无辜老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控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家人的生命健康权皆受到不法侵犯!控告人的行政诉讼权、申诉和控告权皆被非法剥夺!


呈请检察部门核实情况后严肃查处,请求依法追诉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责任。要求被控告人依法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要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做出具体违法行政行为做出行政赔偿;要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和家人的精神伤害和人身伤害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附件
:身份证复印件1页;



二:2008年7月30日,无案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页;(长宁区公安分局实施)

三.2011年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回复:2008年7月30日,控告人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无“扰乱”违法事实《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1页;

四:2009年3月7日 无案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页;(长宁区公安分局实施)

五.2011年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回复:2009年1月28日,控告人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无“扰乱”违法事实《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1页;

六.2011年7月3日,无案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释放证明书》复印件各1页;(长宁区公安分局实施)

七. 2011年8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回复:控告人于2011年7月1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无“扰乱”违法事实《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1页;

八.2012年7月11日,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回复:控告人于2012年6月1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无“扰乱”违法事实《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1页;

【二、三、四、五、六、七、八用于证明被控告人多次无“扰乱”违法事实异时异地行政处罚即非法拘留控告人,被控告人犯有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

九.2011年7月13日《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和《刑事拘留释放证明书》(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实施)

十.《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复印件2页。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尹慧敏

2012 8 11


[ 本帖最后由 ningsibuqu 于 2012-8-12 23:17 编辑 ]
《解除拘留证明书》(六).jpg
《行政处罚决定书》(六).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8-12 23: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残酷迫害控告人,导致控告人父母精神病和非正常死亡——被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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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9 21: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浙江王成律师,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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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3 17: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教制度一部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成了贪腐官员保驾护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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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3 00: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择手段,打击报复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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