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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江西宜黄官员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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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9: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文)江西宜黄官员知法犯法
背信弃义,邹怀刚侵占邹引娇房产
知法犯法,江西宜黄官员将错就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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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小南关19号居民邹引娇,女,1949年出生,十多岁随父兄学木工、雕刻、油漆手艺,68年下放宜黄县谭坊公社中渡大队大兴福生产队,73年与生产队签《搞副业合同书》(见图),以雕刻、油漆为业,工价1.65元/天(当时最高工价),所得收入全部上交生产队副业金300元/年及国家服务加工税,赚工分领口粮、多余工分年终换现金补贴家用。我76年结婚,婚后和丈夫李佑昌(黄陂农具厂工人,向厂里交钱后批准在外做事)一起做手艺,辛苦几年攒下一笔钱。弟邹怀刚高中毕业后分在县综合厂上班,收入微薄,不久和李金珠订婚。81年邹怀刚邀我一起去宜黄县城合买菜地建房,该菜地位于县城凤冈镇小南关,邹怀刚岳父李标奇屋旁。菜地靠流水坑处近二十米石堤早已坍塌,形成一陡坡,涨水时附近居民在低洼处放网捞鱼。我出320元,邹怀刚出200元,合买下菜地后,邹怀刚要总面积的2/3,才亲笔写下一张“立约”(见图)。邹怀刚在菜地地势高处填土整平地基建房,靠流水坑地势低洼处留给我。丈夫和大弟邹怀光帮邹怀刚用板车运土填地基,建房时还帮忙做木工等活。邹怀刚建房系父母资助,建了一栋二层砖木结构房屋,之后又在房屋前加建了一间厨房,剩余几十平方米空地两家过路。合买菜地时邹怀刚出钱少,写“立约”时邹怀刚要总面积的2/3,所建房屋占地面积远超过“立约”约定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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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怀刚房屋竣工后,我夫妻俩准备了石料、水泥、木桩等材料,请石匠王师傅砌石堤。菜地低洼处建房工程大成本高,为确保房屋质量,丈夫在流水坑里打木桩加固基脚,砌石堤时用混凝土浇灌,砌完石堤又花了几个月用板车运土升高整平地基,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丈夫又买了当时最好的青砖砌墙。我夫妻俩建了一栋二层砖木结构房屋。我房屋和邹怀刚房屋并排相连,邻居艾氏菜地(五十余平方米)位于我家房屋和邹怀刚部分房屋前。艾氏菜地北边是流水坑,南边是我两家过路空地,西边是我和邹怀刚房屋,东边是马路。我夫妻俩花120元买下艾氏菜地,又请王师傅砌了一段石堤,与之前砌的石堤相连,两段石堤总长将近二十米,二次砌石堤所用的石料堆满马路两边,邻居和行人见了都说是“砌长城”。填土升高整平地基后,我夫妻俩在菜地靠流水坑处建了一间二十余平方米平房,留下二十余平方米地皮,和过路空地合做两家共用院子。后来,我夫妻俩在马路边流水坑拱桥上用水泥砖另建了一间二十余平方米厨房。91年趁我夫妻俩没在家,邹怀刚、李金珠背信弃义,采用不正当手段申办房屋证件。县土管局、房管局官员玩忽职守,在未认真调查审定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土地证(宜A国用91字第01647号)、房产证,将我夫妻俩辛苦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邹怀刚名下。96年因扩建马路,我家马路旁厨房和邹怀刚一间平房(位于马路边,91年后建,土地证上未标注)被拆除,县建设局邓副局长写字“因扩建公路需要,邹引娇同志家拆除房屋面积共计51平方米”(见图),未得补偿。厨房被拆除后,我花200元请县建筑公司张挥武察看现场,绘制施工图纸,在流水坑里打桩浇筑了三根钢筋混凝土支撑柱,拆了靠流水坑平房,跨流水坑扩建成一栋二层钢筋混凝土房屋。邹怀刚在平房拆除后,也将厨房拆除占用一半院子扩建了一栋二层钢筋混凝土房屋,之后又靠我家房屋墙壁占用另一半院子建了一间杂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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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我与邹怀钢合买菜地建房一事左邻右舍都知道,房屋建成后,我家在此定居将近三十年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我所有房屋建造过程中,邹怀刚、李金珠未出过力更未出钱。得知我房产错登在邹怀钢名下,我多次向县土管局官员反映,该官员说要邹怀钢亲自来签字。但邹怀钢不肯去签字,叫我低价卖给他,被我拒绝。96年扩建后,我和邹怀钢的房屋布局均发生改变,按规定应重新审批办证,但邹怀钢做贼心虚,不办新证,仍持旧证。李金珠多次造谣说我房屋是她的。近几年,宜黄县房价一路飙升,居高难下。我房屋位于宜河之滨,交通便利,开发升值潜力大。邹怀刚、李金珠对我房屋垂涎三尺。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宜黄县官员对我家这一带也虎视眈眈。当局多次指使李××、邹××、唐××等游说我:申购经适房;申请廉租房;去乡下、山坳里种菜养猪……当局还指使凤冈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龚××在我家门前假装打手机,边来回走边大声说:“现在国家政策好,办养猪场政府一年补助二三千。”2009年一名县政府工作人员上门问我有没有房屋房产证。2011年4月,我拿“立约”等证件到县土管局、房管局反映,要求办理更正登记,县土管局一名官员交给我一张《宜黄县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见图)。申请表上写明“本表适用于因房屋买卖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我提出我与邹怀刚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不需要填此表,要求县土管局办理更正登记。这名官员置之不理。县房管局官员则说,要邹怀刚本人持身份证来房管局才能查询房产证档案。2011年9月10我在街上碰到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夫妻,罗局长介绍说他妻子在县房管局工作。2011年11月26日,南门路居委会陈主任在省驻京点襄阳宾馆对我说:“你家房屋的房产证不是你的名,你有二个儿子,可以申购二套经适房。”2012年7月13日,罗文利局长接谈,我问:“县里为何多次派人游说我申请经适房、廉租房和骗我去乡下、山坳里种菜养猪,是不是要拆我家房屋,在拆前把我骗走?”罗局长起初否认要拆房屋,之后又说:“你家那一带位置好,黄金地段,开发的话对你们也好,拆迁时会和你们签协议,你们既能得到钱,又有新屋住。但是你家房屋的房产证不是你的名。”
附文:
       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登记的事项,其中涉及土地他项权利的,由土地主管部门决定:
      (一)当事人对登记的土地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伪造的有关证件、文件资料等骗取登记的;
      (三)土地登记事项错误或者不当的。
       第三十四条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权利证书的,或者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该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土地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属个人的,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单位的,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因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过错造成土地登记错登、漏登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登,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土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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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06: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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