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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史上的黑幕50989涉案达40000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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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6: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80989南航创设”引发,声震天地!
上交所对“580989南航创设”的谋划,几天来,引发各大证券论坛人士强烈谴责,之声震天动地!!!!  上交所声称抑制投机,但是,对南航权证创设的疑点太多!!!其实际效果是某些利益集团通过所谓抑制投机,竟然可以无风险地在沪市暴敛民财,其金额之巨,令人目瞪口呆! ——极其恶略地践踏了权证交易的最起码的公平性! ——各大证券论坛,讨伐、上交所之声,犹如海啸一般! ——证券交易“公平”何在???????????????????    创设权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谁,交易所、券商、大股东或董事会?应当个人诉讼、集体诉讼、代表诉讼。  著名财经评论家黄湘源:原来的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作为股改对价的一部分,这同时也包含了该权证的交易权利,创设权证强行改变了权证行权和交易的条件,侵犯了权证持有人的利益,即使有交易所的同意这样做也是违法的,连续创设的武钢权证不是原来意义的股改权证,交易数量扩容的数倍而其交易价格也受影响,这意味着权证的交易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他们本该获得的股改利益被人为改变了市场因素而剥夺。   北京私募基金代言人花荣:我也认为这个事情创设权证违反了当初股改的承诺,所以这个承诺投资者完全是有理由或者是有权利进行诉讼的,第一个目标就是交易所。   著名财经评论家水皮:权证的创设 部分包括两个交易所推出的创设解释,应该是在权证作为对价,作为股改方案出台之后,创设权证在这个之后,我觉得仅从告知的功能来讲也不成立,券商没有资格介入股改的讨价还价之中的,它属于第三方,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我觉得权证创设作为对价支付的权证来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个人的观点权证创设是非法的。   和讯首席分析师文国庆:第一应该马上终止这种以创设名义增发股改权证的侵害行为,第二对过去造成的行为进行补偿,补偿分两种形式,勒令所有参与创设的券商,如果回购了权证把你的差价找回来,用来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如果你创设的权证还没有回购的话,现在要求这些权证必须以原创设价格,标价回购,回购以后注销,停止对于权证持有人利益的侵害。再从《商标法》的角度说,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创造的具有严格限定条件的金融产品,是它们的专有商标,任何其他机构无权擅自使用。券商冒用上市公司专有商标私自“生产”权证,侵犯了上市公司的商标权。这不是让李鬼愣充李逵吗?如果这项行为得到上市公司授权,则是上市公司擅自修改全流通契约,投资者有权对其。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阳:我认为是创设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创设权证的权利范围不应该是由交易所和券商做出的,应该是股东大会来做的,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2 /3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通过,才能做出这样一个决议。一是代表诉讼,要求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会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直接,如果董事会认为没有参与这个事,那么你退出被告,其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作为被告,二是个人诉讼,任何一个股东可以直接本公司所有的董事,你可以直接本公司所有的董事,这是个人诉讼。监事会收到30天之内不给予答复的话,会造成重大损失的,1%的股东(持股180天,个人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上海律师协会证券期货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券商创设权证虽然是“合法”的,但程序却相当混乱,突袭式创设击碎了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券商创设权证的程序非常混乱,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非常不利。多家券商创设 的巨量认沽权证上市,使股改中获送该权证的投资者,只能眼看着手中的权证价值大幅缩水。   每日经济新闻评论员叶檀:从目前的结果来看,权证的连续创设既是反市场的,也是违反法治的公平要义的。权证曾被股市的一线监管者认为是“必须尽快出台”的股市衍生品种,也是市场化的重要一步。但问题是,此市场化非彼市场化,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权证作为对价的支付手段之一,是上市公司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发行量与发行规则有严格的要求。而现在,监管者以市场化和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为名,引入券商这一第三者,使得一份完整的协议千疮百孔。权证与对价被混为一谈,备兑权证与股本权证同时面世,一切都在权证的名义下为之。创设连续权证一出,瓦解了对价意义上的权证;创设权证奇袭股市,消解了股本权证的存在空间。正所谓成也市场败也市场。但是,市场真的如此缺乏内在逻辑吗?当上市公司与特许券商同时被许可向市场输送权证时,其利益指向总有不同:前者是为了维持市场起码公平的付出,而后者则是为了用衍生品种赚取利益、化解风险。两者在根本上是对立的。上市公司响应股改不得不成为市场公平的代言人,券商却为了“抑制投机”的目的,从背后打了一记冷,而监管者都是同一个监管者。也许这才是真正的悲剧:同一个主体,以发展市场名义,也许本意确实是发展市场,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更令市场人士悲哀的可能是,象征意义仍然会大于实际意义。虽然有法律专家提出,认沽权证的连续创设违反了《价格法》以及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   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金融证券专家谢百三:众所周知,证券市场应是法制最严明的地方,1400家上市公司,几百家券商,几百家基金,大家在这里进行市场经济下的投资,在“三公”原则下博弈,遵守铁一般的法律及“游戏规则”,如果有人违反了三公原则及事先约定的章程、法规,谁就是违法行为,谁就应该受到谴责与惩罚。武钢“创设权证 ”却是一件人人称奇的怪事。  首先,权证是上市公司为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对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给老股东的,这也是在关于股权分置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然而,有关部门突然通知要加一个创设权证。从理论上讲,认购权证的创设不应多于流通股这个数,而认沽权证,只要有现金抵押,就可以无限创设。这一来,一个会大量甚至是无限扩大的权证,其价格肯定会被压抑住。投资者可以认为权证现在价格都不合理,但它们的发行、定价都是股东大会上,由大小股东投票赞成,合法通过的。而二级市场的证券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不能人为限定的,如果是少数庄家涉嫌犯了操纵价格罪,你抓人就是了。如果人家是在法规章程的范围内交易,价格一时不合理,那只能怪你事先设计的游戏规则、章程有问题,只能以后改。  其次,这里有极大的随意性(是否后几家也可随心所欲地大搞一阵啊)。创设权证等任何创新不是不可以搞,而是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章程,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同意才可以搞。临时改变原来的股改方案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再则,是谁规定只有少数有创新资格的券商可以去搞创设权证,可以不担多少风险大把大把地捞几亿、十几亿的真金白银呢?何不以“三公原则”让全国大中小股民、投资者一起去创设新权证呢?像国外市场的做空机制一样,人人可以搞,全国投资者也去押现金、押股票来创设啊!为什么明明风险很大、要亏的权证允许中小股民去玩;而实力雄厚的大券商则可去创设风险极小、收益极大的权证呢。可见,这件事有极大的随意性、不公正不公平性,即创设权证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中国股权网站长、律师思宁:证券交易所根据非法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准有关证券公司就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创设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在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违法。  证券交易所只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新《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于权证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的有关规章来制定业务规则。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情况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无权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权证发行。尽管新《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证券上市的,但同时规定了 “审核同意”的前提是“依法”。因此,证券交易所擅自制定《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准权证的发…………………………… 最  近580989南航权证上市后三个涨停板上普通股民想买都买不到[许多参与竟价的资金被冻结了并不准撤单],第四天让广大股民买到的就是巨量的零成本卷商创设权证,现已把你套在了天上想让你和其它权证下场一样血本无归。 当初南航之所以向流通股股东派发权证,其实是为了弥补偏低的股改对价。应该指出的是,其弥补的对象是流通股股东,而不是那些参与权证创设的券商。现在券商亦来抢夺流通股股东的一份羹,不仅增加了权证的份额,更影响到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本应由流通股股东享受的股改对价,现在则被“转移支付”到了券商身上。 毋庸置疑,此次权证炒作的火,其中也不乏非理性的成分在内。但同样根据《暂行规定》,禁止任何人直接去操纵权证价格。作为市场的监管者,不想法从其制度上去根治,并对于其它权证[如钾权]较明显的操纵行为也不去认真查处与严惩,却在上海证卷市场搞什么“市场化”的权证创设(并且是支持违法违规的创设),确实有点匪夷所思。监管层一直强调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却带头违规并参与操纵权证市场 [致使深市权证强于沪市权证],清问你又如何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呢?国内外媒体和经济学家都认为这种打劫式的权证创设是有失三公的严重违法行为,是鼓励卷商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抢劫股民的钱财…………………….. 我 是个购买了权证金融产品的投资人,你们目前天量创设权证,就是简单的一句为了抑制投机吗?你们当初设立这么个东西的初衷是什么?你们这么无限制的创设我如何获得差价,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何在?我买入权证就是为了增值获取差价,获取差价就是投机吗?我认为权证就是价值投机,你们既然设立了权证那么就该允许交易,允许价格波动,允许这种价值投机,价值投机是以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为导向,以上市公司的价值定位为依据,以价值发现为手段,以利用股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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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9: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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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原始链接吗?这个格式比较乱。整理后,我们新闻站会发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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