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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江西宜黄官员花招多(六)
我俩在网上披露宜黄县官员针对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一事接连拟出二份黑协议。2012年9月25日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叫我俩自拟协议交给他。9月26日我俩到县信访局,弟李永强通过了毕业考试,参加了毕业合影,因我俩上访受牵连毕业证被井冈山大学医学院扣留一事,罗局长说还会去协调,不说具体何时解决。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一事,我俩将自拟的协议(协议A、协议B)交给罗局长,罗局长看了一下,说协议A不可以,协议B有些地方也要“修改”。罗局长在电脑上修改完协议后打印一份交给我俩。我俩看了一下,发现又是一份黑协议。协议将李志强人身损害(右眼失明)完全归咎于上海五官科医院,并称“妥善处理完毕”,显然是为姜新等四人、宜黄一中开脱责任。姜新亲戚姜明系宜黄县凤冈镇人民政府原政法书记,现任宜黄县黄陂镇人民政府镇长;宜黄一中校长罗晓东(宜黄县原信访局局长)系罗文利局长叔叔。罗局长在协议中避而不提姜新等四人、宜黄一中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明显是官官相护,沆瀣一气。
县信访局罗文利局长、周学平副局长多次狡辩说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已经和上海五官科医院医疗纠纷一起“打包处理了”,我俩拿出2010年5月28日签定的《停访息诉协议书》和罗局长、周副局长当面对质,他们才停止狡辩。为还原事实,明确姜新等四人、宜黄一中、上海五官科医院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现将本人(李志强)右眼失明一事简要回顾:1996年12月6日下午,我在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因借书发生纠纷被姜新等四人殴打,右眼外伤导致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2001年2月2日到上海五官科医院治疗,入院时右眼裸视0.02(在一米处能看清0.1视标,即0.1×1m/5m),左眼裸视0.8。二次手术后,右眼失明、疼痛,家人提出换医生开刀挽救,医院不但不同意换医生救治,反而断医断药两次开出院小结,多次威逼恐吓,并起诉至法院赶我出院。同年8月13日,在右眼手术填充物未取出的情况下,上海五官科医院、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宜黄县公安局等部门联手设圈套跨省将我非法强制出院。无奈之下,我于9月到广州中山眼科医院将右眼手术填充物取出。此后,我边治疗边坚持完成学业,家人多次向县市省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到处理。2007年起我多次赴京上访,2009年2月17日宜黄县官员针对我与上海五官科医院医疗纠纷给出处理方案(困难补助李志强六万元;取回李志强因欠学费1.5万元被江西中医学院扣留的毕业证、学位证;安排李志强去宜黄县中医院上班),但之后一再反复,直到2010年5月28日才得到部分落实(困难补助李志强五万元;取回李志强因欠学费1.5万元被江西中医学院扣留的毕业证、学位证)。现右眼已失明,并发症和后遗症仍在发展和加重,需后续治疗,若病情恶化,将面临再次甚至多次手术,手术费用和后果难以意料,对我学习、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造成巨大痛苦和损失。姜新率先辱骂踢打我,后又纠集3位好友殴打我,导致我受伤致重残,姜新对案件的引发应负主要责任,姜新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宜黄一中因管理疏漏,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等义务,导致上课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李志强右眼失明一事,姜新等四人、宜黄一中、上海五官科医院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针对李志强1996年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一事,2011年9月21日宜黄县常务副县长叶峰提出通过困难补助方式解决。
宜黄县官员诡计多端,反复无常。协议所称“协议到期后,如乙方李志强经济状况仍未改善,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只是空头支票,口惠而实不至,续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每年只给六千元困难补助,约定时间为2012年至2016年,五年仅能拿到三万元,对比宜黄县官员截访和监控的大肆挥霍(宜黄县官员先后扬言:“宁愿花一百万截访也不给你钱”;“花再多钱截访和监控我们也愿意,就是不给你,你又能怎样”……),只给三万元,无疑苛刻至极。2010年5月28日,宜黄县官员处理上海五官科医院医疗纠纷给了我6.5万(困难补助李志强五万元;取回李志强因欠学费1.5万元被江西中医学院扣留的毕业证、学位证),而现在处理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却仅给3万,难道姜新等四人、宜黄一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总和竟低于上海五官科医院?宜黄县官员如此偏袒姜新等四人、宜黄一中,公道何在!
附文(李志强自拟的协议):
协议(A)
甲方:宜黄县凤冈镇人民政府
乙方:李志强
丙方:宜黄县信访局
1996 年12月6日下午,李志强在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因借书发生纠纷被姜新等四人殴打,右眼外伤导致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后到上海五官科医院治疗,先后经历三次手术,右眼失明,术后并发症、后遗症仍在发展和加重,需后续治疗。李志强右眼失明一事,姜新等四人、宜黄一中、上海五官科医院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针对李志强1996年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一事,2011年9月21日宜黄县常务副县长叶峰提出通过困难补助方式解决。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困难补助乙方_万元。
二、协议签定落实后,乙方保证不再就此事上访。
三、丙方须监督甲乙双方责任的落实,依法依规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共同履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单位公章):
2012年XX月XX日
协议(B)
甲方:宜黄县凤冈镇人民政府
乙方:李志强
丙方:宜黄县信访局
1996 年12月6日下午,李志强在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因借书发生纠纷被姜新等四人殴打,右眼外伤导致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后到上海五官科医院治疗,先后经历三次手术,右眼失明,术后并发症、后遗症仍在发展和加重,需后续治疗。李志强右眼失明一事,姜新等四人、宜黄一中、上海五官科医院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针对李志强1996年宜黄一中校园内上课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一事,2011年9月21日宜黄县常务副县长叶峰提出通过困难补助方式解决。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年给乙方困难补助,每年给 _万元,协议约定时间为2012年至20_年。协议到期后,如乙方李志强经济状况仍未改善,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二、协议签定落实后,乙方保证不再就此事上访。
三、丙方须监督甲乙双方责任的落实,依法依规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共同履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单位公章):
2012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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