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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被刑讯逼供“服刑犯”林立峰的死不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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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07: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林立峰的追悼词



今天,我们心情无比沉痛,在这里悼念以这样的形式永远离开我们的林立峰。
林立峰,男,一九七七年七月四日出生,福清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住福清市融城镇相连巷13号。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九点因肠癌卒于福建省监狱医院。英年早逝,年仅三十一岁。
三十一年短暂岁月的前半段,你享受到着父母的疼爱,妹妹的尊敬。但在你未满二十岁的时候,一场突如其来的浩劫,把你从亲人身边夺走了。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你莫名其妙地被抓,他们在整整五天五夜里,不让你吃,不让你睡,不让你喝一口水,他们还把你高高地吊起,他们还逼你跪在石碴、沙子上,丧心病狂地毒打你,要你承认参与了当年福清发生的一起“绑架、勒索、杀人案”。酷刑之下,你实在受刑不过,几次想以头撞墙自杀。你说,在那样的日日夜夜里,你生不如死。在那些人的手中,要你承认杀人,你敢不承认?
于是你由一个清清白白的人,突然被变为杀人犯,判案的依据只是口供,刑讯逼供下的口供,这是所有文明社会的司法耻辱,怎么偏偏会发生在你的身上?偏偏发生在我们的家里?对于你,对于你的家庭,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整整十一年半,你的家人一直不停呼吁,努力为你洗刷冤屈,我们除了依靠这个司法体系,还能依靠什么?但要这个体系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减少伤害,是何等的困难!我们心存希望,不断奔波申诉,但我们确实也身心俱疲,你在这人为惨剧中,来不及看到希望,匆匆走完了自己的惨淡一生。
沉冤未雪的你,二零零七年患上直肠癌,在监狱医院的病床上,他们不允许一个家人陪伴着你,你举目无亲。我们想要求给予你最后的亲情温暖,要求允许保外就医,但不被允许。剧烈的疼痛,每时每刻折磨着你,你在监狱的病床上,孤苦伶仃,哭着喊爸爸,喊妈妈。高墙相隔,爸爸妈妈也心如刀绞,日日夜夜想着你。但隔绝亲情的何止是那有形的高墙?!你是那么地不情愿。即使停止了呼吸,停止了心跳,你一双眼睛依然睁着,是愤怒,还是绝望?但我们知道,你决不甘心就这么走了。孩子,对于我们而言,你的生命停留在灿烂的十九岁,你的音容笑貌,历历在目;如果没有后面十一年半的黑暗岁月,那对于你,对于我们家庭,该是怎样的幸福!
亲爱的林立峰,你走了,你走得好苦,走得好累,走得好惨,走得好冤。你的父母知道,你本想从经营小小的服装店起家,给自己积攒些财富,但你的理想没有机会实现;你本想日夜守在父母亲的身边,瞻养他们,尽一个做人儿女的孝道,但令你万万意料不到的是,白发人却在这里送你这个黑发人;我们知道,你并不想这么早就撇下深深地爱你、疼你的爸爸、妈妈,也不想这么早离开深深地爱着你的妹妹,但你被剥夺了这个机会,夺走你生命的罪魁祸首岂止是病魔?!
谁能想到人间居然会有这样的惨剧?但确实发生了,无可挽回地发生了,这场恶梦对我们是个过程,但对你却是永远,无可挽回。
真是死不瞑目啊!亲爱的林立峰,虽然你走得那么不情愿,但恶梦毕竟过去,对于你生不如死的惨状,这或许也算解脱。
虽然天大的冤屈还没有洗去,杀人犯的罪名,依然背在你的身上,但你要相信,上帝可以作证,你是清白无辜的。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个被强加在你和你的难友身上的奇耻大冤一定会被洗雪,事实会还你们一个清白。总有一天,你一定会含笑于天国。我们坚信,在天国,在主的怀抱中,没有刑讯逼供,没有冤屈,没有人为的亲情隔离,在处处充满着爱的天国里,你会生活得很好很好。
请接受我们在这样的场合中对你的祝福,希望你在天国可以安心享受公平,你在我们心目中还是孩子,永远。
安息吧,亲爱的立峰!
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林立峰死不瞑目

福建1996“426绑架案被判处死缓关押了12年的林立峰于2008124日晚7点因病未能及时救治而去世。
其所谓同案黄兴、陈夏影也被分别判处死缓及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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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峰,197774日生,199662日被抓的时候还不到19岁(黄兴、陈夏影年龄与林立峰年龄相仿),今年还不到31岁,可以说其最好的年华是在监禁中度过的,其间经历了数次生死的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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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峰在失去人身自由中有十一年是在福清看守所度过的,福建省高院于20061125日突然作出了(2002)闵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后 ,林立峰、黄兴、陈夏影等人就被转押到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早先林立峰的病状就有明显的特征:比如身上长出不明的粒状物、带血的大便,身体日益消瘦下去,可这一切都不曾引起有关方的重视,其家人向狱方力陈冤情并要求保外就医救治林立峰,狱方却以:这是个重刑犯,不便保外就医,至于案件冤不冤,那是审判机关的事。
挨至20076月份,林立峰的病情严重扩散,才送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却是令人无法接受的晚期肠癌。20088月份林立峰就住进福建省建新监狱医院开刀,因拖延了救治时间,手术也控制不了病情,林立峰天天被病魔折磨得死去活来时,开始监狱医院还准其父母一周进去陪护一次,当林立峰病情越来越严重时,其父母每个月只能进去两次,一次半个小时左右。当林立峰还能说话的时候,他对母亲痛诉自己的不幸遭遇:我怎么也想不到,这样的冤难会落到我的头上来,我更想不到的是,冤情未雪的我竟又得了肠癌,待救治时却又是晚期,我想不通呀,我死不瞑目呀······。其家人只能眼睁睁看着处在冤屈中受尽病痛折磨的林立峰痛苦地煎熬着,直到岁幕天寒之际含恨离世。终年还不到31岁。






福建省一起特大冤错案被将错就错,两个无辜者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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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杀人案毫无牵连的无辜被羁押在看守所近11年后,以疑罪从轻判处死缓,送往监狱服刑 十年六审终遭枉法裁判的福建省福清市“4.26”绑架案值得领导关注和过问
 这是一件典型的违法超期羁押最终又被违心枉法裁判的冤假错案。造成冤假错案的起因是:侦办本案的福清市公安局面对上级的限期破案和社会舆论的重大压力,为了及早完成破案任务,竟采取了各种非法手段,大搞刑讯逼供、抓打证人、制造非法证词、把一起原本案情并不复杂,且具有充分破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弄成了迷雾重重、疑点众多、矛盾接连、查不出真凶,硬把几个案发时根本不在作案地区的毫无具备作案时间和条件的无辜小伙子充当替罪羊的冤假错案,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福清市1996426日发生的)所谓的“4.26绑架、勒索、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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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人均不知自己犯了何罪却被莫名其妙地被抓的第二天,福清市公安局就先声夺人,大造声势地在福清县城所在地融城镇到处张贴海报,宣告本案告破,并在连续几天中对三无辜进行惨无人道的酷刑逼供、大肆抓捕三无辜提供的可以证明他们三人确实没有参与作案的证人。制造了大量非法证词,同时还向各新闻媒体通报破案事迹,向上级报喜,大庆其功。许多干警都超前骗取到嘉奖,有的还平步青云,得到职务上的大步升迁。如:原融城镇派出所副所长潘明生、原普通民警郭成长等都成为既得利益者。省、市一些新闻媒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展览,也早在本案判决之前就争先进行舆论误导,推波助澜,极力助长了办案不正之风。最明显的是,一审公、检、法不是各负其责,互相制约,而是互相联手护短,掩盖错案真相,不顾法律规定的期限严重超期羁押无辜者达11年,而不向任何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申批,目无法纪、胆大包天。善后问题累积成堆,让人以为此案十分复杂、棘手难办。从199662日三人被抓至2006124日福建省高院第三次作出二审裁定的宣判,共历时10年六个月之久,故而省、市法院相关领导人,明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谁都不愿意挺身而出,引导秉公依法予以公正判决,以至一审二审之间,实际形成踢皮球式的责任你推我让、矛盾你上交我下放,案件审理被久拖不决。这就迫使承办二审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实身临了一次最矛盾、最尴尬的审判历程。该院早在19991021日第一次二审裁定就白纸黑字明确指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察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按:即被认为作案的第一、第二现场)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消原判发回重申。200179日第二次二审裁定又明确指出: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笔迹鉴定,其他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又不直接改判而又再次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公然违背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法律规定和对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迟迟不判两高一部文件规定,再一次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仍依旧再次把矛盾上交,此后一拖再拖,一直拖到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受理三被告人第三次上诉长达四年多后,竟然一反常态,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本院曾经两次认定的三上诉人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打嘴巴,自食其言,自行推翻先前两次裁定作出的正确意见,违法、违心、违实地在直接证据缺乏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按:即被公安认作为作案的第一、第二现场)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的非常情况下,作出了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错误裁定:上诉人犯绑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十分错误地维持了曾经两度被自己(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撤销了的原审判决。至今历时十年六个月,总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三次一审判决,被告黄兴、林立峰先后蒙冤被判处死缓、死刑、死缓,被告陈夏影三次均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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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曾两次撤消原审判决,最终以《(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原审法院疑罪从轻的错误判决,把这个如果被认为确有犯了绑架、勒索、杀人罪又无任何可从轻情节的就铁定应判处死刑的疑罪从轻判处死缓,公然违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对抗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指示,把三个与该案丝毫却没有关系的无辜者强行枉法昏判后送到福建省龙岩监狱进行劳改。本案的久拖不决,已经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悍然的昏判更是激起强烈的民愤,本案三个无辜的被告人及其所有的亲人、亲戚、朋友、乡亲均表示十分强烈的不满、不服,纷纷表示:此案不翻,死不瞑目。从此,我们又要走上艰辛的上访、申冤路。
难道沉冤终无由昭雪?请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中众多的清正廉洁、有爱民之心的领导人关注并过问此案吧!相信这个十分离奇且典型的冤错案在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新年代一定会得到十分公正的再审、改判,让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法治精神得以充分的体现。
 我们发誓,只要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无辜一天不洗雪奇冤,我们就一天也不会停止伸冤,我们坚信福建这一起十分典型的冤错案是绝对掩盖不了的!
谨呈
 蒙冤者及其父母亲:
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
 王金梅 林信容 庄华英 陈焕辉 杨雪云
 同跪求


OO七年三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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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蒙冤者家庭的联系电话:
 兴:0591-85680220 林立峰:0591-85226542
陈夏影:0591-28192829







         张耀杰:疑罪从轻的死刑冤案
 2007
720日,来自福建省福清市的上访人陈焕辉,交给笔者一份落款时间为2007715日的申诉材料《福建省福清市(19964.26“绑架案简要说明》。半年过去,笔者再也没有听到来自陈焕辉的消息,只好拿起笔来偿还自己答应下来的笔债,为世人介绍陈焕辉的儿子陈夏影,被司法部门无辜陷害的死刑冤案。

 1996
426日,福清市融城镇名叫唐明的13岁男童失踪,同年520日尸体被发现时,已经呈白骨化。案件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限期破案。62日,当地警察听说林立峰知道唐明是被人用手扼喉致死的,就把林立峰抓到刑警队,由杨剑平、郭成长等人严刑逼供。与林立峰同时被捕的黄兴、陈夏影也被打得头破血流、大小便失禁。酷刑之下,三个人不得不按照原融城派出所副所长潘明生精心绘制的抛尸线路图招供认罪。

 1996
412日与黄兴、陈夏影一同前往深圳的陈凤珠、陈梅芳、杨雪云,因为拒绝提供伪证,分别被关押在所谓的守法学习班里长达75天,直到在警察捏造的假证词上被迫签字后才获得自由。另一名男性证人林传奇,被关押在另一处守法学习班里达37天。令在奇怪的是,1996722日《福清时报》刊载的《福清公安局侦破省厅挂牌督办4.26绑架杀人案纪实》一文,在第6段第30行据实报道说:“613日,汪金文所长一组来到深圳,找到陈、黄二人所租房子的主人。但房东却证明陈、黄二人从412日租他房子,至52日才退房。从而为黄兴、陈夏影在案发时不在福清市融城镇提供了事实证据。

 1998
116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公然违背基本事实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勒索、杀人罪,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

 1999
92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第一次终审裁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察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因重审。

 2000
411日,福州市中院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改判黄兴、林立峰死刑立即执行。三被告再次上诉。2001814日,福建省高院第二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 2002822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改判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三被告第三次上诉。4年后的20061125日,福建省高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其判决理由不是普世性的疑罪从无,而是中国特色的莫须有疑罪从轻。三个无辜青年随后被送往福建省龙岩监狱劳动改造。
 由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杀人命案,所锻炼成的却是一桩莫须有的死刑冤案。


陈焕辉联系电话:福建:0891-2819-2829。北京:13261274555



     长达十载历经六次判决竟使真相越藏越深!

1996
426日,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一个叫唐明的少年失踪。同年520日,在融城镇发现一具已呈白骨化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该尸体与失踪人唐明的照片应是出自同一人。案件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并限期破案。根据相关情况,该案被命名为福清“4.26绑架杀人案
1996年6月2日,林立峰首先被作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剥夺自由,同日,黄兴及陈夏影也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剥夺自由。至此,“4.26绑架杀人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宣布成功告破。按照6份判决或裁定书记载,这3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在1996年6月3日被监视居住,然后在同年6月6日(林立峰)、6月7日(陈夏影)及7月12日(黄兴)分别被收容审查,又于同年8月3日(黄兴)及8月5日(林立峰、陈夏影)分别被逮捕。
从1996年6月2日开始,包括该案的有关各方在内,谁都没有想到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到最终的判决生效会持续如此长的时间,到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下达为止,竟然长达10年6个月!就是经过这漫长的时间,历经6次判决或裁定,该案不仅没有真相大白,反而留下了太多的疑问,使得真相越藏越深。仅仅分析这6份判决或裁定,就会让人大为质疑。
一、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与三份福州市一审判决的矛盾
由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的裁定,因此除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116日下达)外,又有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411日下达)及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822日下达)。仔细对比这三份判决,除了最后一份判决书在论述判决依据时稍微详细一些以外,判决内容基本未变。
从三份判决书中可以看到,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立峰、陈夏影驾驶摩托车将唐明的尸体运走并抛尸于融西小学西南侧一水池旁的芦苇丛中,但三份判决却作了不同的认定,即认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用摩托车将唐明的尸体运至融城镇融西小学南侧一石榴园内抛弃。对于本案来说,抛尸人及抛尸地点是需要查清的重点。法院的认定为什么与检察院的指控有如此大的差距?主要依据是什么?我们并没有看到法院给出理由。如果第一次判决没有解决此矛盾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后两次判决仍然没有解决此矛盾就令人费解了。
二、 三份一审判决书之间的矛盾
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发回重审的裁定,说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两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重审的中级法院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仔细对比三份判决书,发现后两份判决的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几乎与第一份判决完全一致,重审法院根本没有按照高级法院的裁定做自己应做的工作!如果重审法院真正履行其义务,那么就应该会有内容不同的判决:或者判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或者在补充大量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在中级法院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第一份判决被告人黄兴及林立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份判决黄兴及林立峰死刑,第三份判决这两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样的法院,依据基本相同的事实,却作出了差别如此大的判决!这种状况不仅说明了三份判决书的矛盾,而且说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比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公然的侵犯。
三、 三份判决书与两份裁定书的矛盾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闵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992日下达),该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该裁定,原审法院进行了重审,但并没有满足高级法院的裁定要求,几乎原封不动地作出了第二份判决。被告人对这样的判决当然不服,又上诉至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原审法院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经过审理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犯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高级法院作出(2000)闵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20017曰日下达),裁定发回重审。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再次几乎原封不动地作出了第三份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两级法院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案件就像皮球一样被推来推去,被告人的权利被抛之脑后。对于这样的判决,被告人只能上诉。
四、 三份裁定书之间的矛盾
主要是前两份裁定与最后一份裁定的矛盾。根据被告人的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该案,并于20044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漫长的等待,该院于20061125日突然作出了(2002)闵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从被告人上诉到开庭再到下达裁定竟然用了四年多的时间!
最令人质疑的是,在原审法院没有满足前两个裁定要求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原审法院仍然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但这次高级法院却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唐明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这岂不与前两个裁定矛盾?
不错,第三份判决书在表述判决理由时,确实要比前两份判决书要详细一些,但这种详细并不是建立在新的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原审法院并没有去作前两份裁定要求的工作,仍然依据已有的事实及证据(这已被同一个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级法院怎么就有如此巨大的转弯而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呢?要知道,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高级法院并没有在事实及证据方面作出额外的工作呀!
对于原审法院第三份判决的认定依据,其他不再多说,仅就第十五项来说。原审法院认定黄兴在公、检机关作了12次有罪供述,林立峰作了12次有罪供述,陈夏影作了7次供述,但为什么该法院不提三名当事人作了多少次无罪辩解呢?三名当事人在两级法院的多次开庭中作了至少6次无罪辩解为什么不提?任何证据都要经过庭审质证是很重要的原则,如果仅仅依据侦查或审查起诉提取的证据,那还要法院审理干什么?如果以数量取胜,那当事人的无罪辩解肯定要比有罪供述多,为什么原审法院及终审法院故意忽略无罪辩解?
按道理,经过如此长的时间,前后6次判决或裁定,案件应该能够真相大白,但是,我们看到了相反的情况:真相越藏越深;这些判决或裁定不仅没有解决诸多矛盾,反倒使自身产生了无法解决的矛盾,并加深了案件的疑难程度。虽然因为最后一次的裁定使得该案形式上获得了最终解决,但这并没有让案件真相大白。仅凭这些判决或裁定就发现如此多的矛盾,如果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话,相信矛盾及疑点会更多;如果没有这些矛盾及疑点,相信也不会出现这些判决或裁定之间的矛盾。






惊闻林立峰狱中因病去世
林立峰,因为1996“4.26绑架案被判处死缓,其所谓同案黄兴、陈夏影被分别判处死缓及无期徒刑。关于此案,包括林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一直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即使该案的判决于20061125日生效后,这些当事人及其亲属仍然在不断的申诉。对于该案,我曾经根据另一当事人陈夏影父亲提供的材料作了自己的评价。我认为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问题,这样的处理对当事人是绝对不公正的。我希望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申诉能够成功,尽管我也知道这会非常艰难,而且希望很小。我也知道,这些当事人及其亲属始终在艰辛的努力着。
但是在昨天晚上2111分,陈夏影的父亲给我发来短信,告知林立峰于当晚19时因病在于福建监狱医院去世。我听到这一消息后,心情非常沉痛。我只能对他们说,只有继续努力才是对死者最好的告慰。
林立峰,197774日生,199662日被抓的时候还不到19岁,今年也还不到31岁,可以说其最好的年华是在监禁中度过的,其间经历了数次生死的煎熬。本来在这个年龄,林立峰会像常人一样,也许会结婚生子,也许会有份不错的工作,也许也会面临生活的艰辛,但不管怎样,会有自由的生活,尽管这种自由就像我们所有人一样受到限制。现在,林立峰走了,带者冤屈走了他会瞑目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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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代理意见书

申诉代理意见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申诉人黄兴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代理黄兴不服福建省高级法院(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申诉工作,现提出申诉代理意见如下:
一、(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黄兴犯绑架罪的证据不确实。
(一)某某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
本案证据已证实某某公安局对证人陈某、王某、杨某、陈焕辉通过办法制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搜集证人证言,特别是福州中院、市检、市局三家于98731日联合对能证明申诉人是否有作案时间的关键证人林某进行调查核实时所作的笔录,证明个别公安人员以不让林某睡觉的非法手段来获取证言。
以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二)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证据不足。
本案只有三名申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间接证据,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未提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申诉人实施了绑架,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
二、本案的审理过程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一案,福州市中院于1998116日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19981217日宣判。19999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第一次作出终审裁定书,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福州市中院于2000411日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判黄兴等人犯绑架罪,200179日福建省高院第二次做出终审裁定,于2001814日宣判,仍认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822,福州市中院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830宣判。申诉人上诉后,福建高院一直不做出判决或裁定,在申诉人家人年年、月月的催促下,直到四年后的20061125,在本案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十分错误地维持了曾经两次被自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撤销了的原审判决。
本案历经近十一年的审理,发回重审三次,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判决。
三、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其它物证,且申诉人称口供是刑讯逼供取得的,黄兴手腕至今仍有伤痕。所以不能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有绑架罪。
综上,认定黄兴等人犯绑架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也不确实,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属错误,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应立案再审,恳请尽快立案再审。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申诉人黄兴代理人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08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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