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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访民陈惠瑛抗议国信办人员违法致温家宝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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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3: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信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您好:
控告人(信访人):陈惠瑛,女,52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550弄22号502室 。
被控告人:国务院信访办保安及其发放表格的工作人员。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于2012年9月28日下午12点30分,第4次到国务院信访办门口排队。1点30分,国务院信访办的保安人员既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派来的大批截访人员联手在门口检查信访人员的身份证,只要发现有上海人就一律抓走。还好我没有被发现。但是到了国务院信访办发表处,却发现国务院信访办发放信访表格的工作人员,一拿到我们的身份证就在电脑上一放,就说你在上海登记过了,这里就不给你表格登记了。幸而,信访人还有一张以前拿到的信访表格,就到里面的国务院信访办接待窗口,递交了信访表格。
很明显,国务院信访办发放表格的“工作人员和保安”已经被上海市人民政府买通。这种公然发生在中国最高行政当局国务院信访办的违法和侵犯信访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基本义务和基本人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且,该条属于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属于人权的范畴。
因此,上述宪法条例赋予信访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不是“可以”拒绝行政救济和发放表格进行登记。从而确定了对每一个信访人的信访投诉请求权,国务院信访办都必须进行发放表格和登记,信访工作人员没有拒绝发放表格和登记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宪法原则。如果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信访投诉请求权借口拒绝发放表格,就是违反宪法和信访条例的不作为,也是对信访人基本人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强行法规范国务院信访办工作人员的目的,就在于防止腐败和杜绝信访办工作人员拒绝发放表格或其他不作为违法,变相剥夺了信访人的信访控告、检举和投诉请求权,妨碍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条基本原则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还规定,对于不纠正将会严重损害信访人基本权利并给信访人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信访事项,给予常规手段之外的补充救济(请参见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主编:《信访条例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页)。 
我国“入世”后的今天,信访控告、检举和投诉请求权的行政救济的程序保障就更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中国直接适用国际人权条约所面临的这个世界性话题,是必须遵循的。是不能回避的,也不能仅限于务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继续把保障信访人享有的“基本生活水准权”放在首要位置,以及“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人权对于缔约国规定了三种义务:“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以及联合国第19届会议(1998)第9号一般性意见:《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第9段规定:“得到允许补救的权利无须为一定需要司法补救。行政补救在许多情况下是足够的。生活在一缔约国司法管辖之内的人们依据诚信的原则理应期待所有行政当局在它们的决策中考虑到《公约》的要求。任何这类行政补救措施都应是人们可以利用的,可负担的起的,及时的,有效的。”
因此,信访人控告国务院信访办发放表格的工作人员和保安的上述违法失职行为。希望国务院信访办的主管部门对于信访人宪法赋予的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尽快查清事实,负责任地予以查处。

控告人: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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