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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祖孙三代企盼阳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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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12: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鞍山:祖孙三代企盼阳光执法
作者:安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1-30 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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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日,中国舆论监督网以《辽宁鞍山一少年致残无人管——母亲进京为儿求医遭拘押  爷爷探望虚实肋骨被打断》(网址(1):http://www.yuluncn.com.cn/article/show.asp?id=1321 网址(2)http://www.yuluncn.org.cn/article/show.asp?id=1321 )为题报道了祖孙三代的不幸遭遇,时至今日仍无结果。



一、年幼的郑涵夫被打致残一案至今没有结案



因穆天萌、綦天隆故意伤害郑涵夫一案。


本案发生于2006年2月8日下午4时30分,被害人郑涵夫无故被该校同是寒假补课班的学生穆天萌、綦天隆欧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七级伤残。因施害人做案时均未满14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故该案按一般治安案件进行处理。



承办该案件的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南派出所民警王永刚行政不作为、违法办案、案件严重超期及办案人林长泉、金长武弄虚作假、置换笔录、徇私舞弊的行为,导致已到手的证据被推翻,造成事实不清,而无法处理的情况,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被告监护人系外地来鞍人员闻知结果后已不知去向,造成受害人已无法行使自身的权益保护。



二、被害人郑涵夫之母胡艳华遭非法拘禁一案



在所谓合理不合法的外衣下,法律在与地方政策的碰撞中遭遇尴尬。受理机关不仅不予立案,在清晰的事实与证据面前,至今仍以调查为拖延不决。



三、胡艳华之父,72岁的老人胡斯海被警察打断四根肋骨一案,鞍山市公安局千山风景区分局经审查肖显利故意伤害一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鞍公号刑立字[2008]001号,案件编号A2103970500002008010001,特此告知。2008年1月14日。



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肖显利是警察,在其身份、职权特殊的情况下,有足够的机会打击报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使我们家人每天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面前我们家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均遭拒绝,公安机关给我们的答复是对犯罪嫌疑肖显利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难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给我们百姓制定的吗?还是互相包庇给犯罪嫌疑人肖显利披上了保护衣吗?难道这些高官们真的是在纵容其继续犯罪吗?办案人员及单位要看着领导的脸色行事,法律在执法者面前已显苍白。



目前,祖孙二人伤病在身,欲哭无泪,胡艳华四处奔走,告状无门。在民主与法制的天空下,鞍山市个别执法机关为了保护自己的私利与脸面,祖孙三代的惨状竟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面对此种境况,试问当地的有关执法机关你们在做何感想?



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口号下,公在何处?民为何物?晴朗的天空竟因一片乌云而使祖孙三代冤不得申。有法无说的局面也使祖孙三代只能在法治的阴霾下望天兴叹,低头垂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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