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七次“民告官”案件,法院均不敢对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及腐败说“不”,这样的法院不能维护社会的正义 内容简介:对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及腐败长期举报,政府职能部门不予理睬,举报人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八次把政府职能部门告上法院,(建设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物价局、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尽管大量媒体的帮助揭露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法院均不敢对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及腐败说“不”。2004年1月高级领导批示下,有后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被判刑,违法经营物业公司被取消从事物业资格,建设部取消了被该物业公司骗取得“国家级大奖”。但七次“民告官”案件法院均不敢对违法行为及腐败、犯罪说“不”,说明“民告官”的路十分艰难,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成本太高。国家设立行政诉讼,为什么在实践中不能实现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为什么不依法行政的人员得不到查处?相反,有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的人总是能从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请您关注这种现象,希望得到有关人员的重视,研究从制度上来防范这种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为什么七次“民告官”案件法院均不敢对违法行为及腐败、犯罪说“不”
百姓对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公民应大胆地站出来,旗帜鲜明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多了,社会正气树立起来了,违法犯罪、腐败现象就少了。但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成本很高,使许多人不敢站出来,犯罪分子气焰越来越嚣张,腐败分子有恃无恐,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好转。如何解决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高成本问题,是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关键。
在徐州,黑恶势力代表闫家训个人购买并使用警车(车号苏CO818警,车身写有“公安”二字,车上安装警灯),前徐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为健之子李海相勾结,制假售假,没有营业执照,用行贿手段承揽工程,大量逃税,疯狂打击举报人等大量犯罪行为。
中国矿业大学教师王培荣与与黑恶势力代表闫家训斗争四年,为了使犯罪分子闫家训得到法律的惩处,王培荣在长期举报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只好把不作为的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尽管大量媒体的帮助揭露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但三次“民告官”不敢对违法行为及腐败、犯罪说“不”。2004年1月高级领导批示下,徐州有关部门只用了一个下午时间解决依法查处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问题,市政府花了二百万元买单,但制假售假者只是被罚款20万判刑1年半。就是为了要求依法查处这个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问题,举报人王培荣举报了四年、历时二年四个民告官案、2002年初就开始媒体40多篇文章及江苏电视台二次专题报道历时二年揭露违法犯罪问题,但徐州有关部门就是不查处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问题。
但即使在起诉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门时,肩负打击犯罪重任的行政机关个别人,千方百计包庇犯罪分子,打击举报人、行政诉讼起诉人王培荣。甚至,徐州市公安局把起诉徐州市公安局看做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攻击,徐州市公安局在答辩状要求:“请人民法院对王培荣的攻击行为严加制止。”
从1988年7月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党政机关不能办企业。徐州一些党政机关竟敢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置之不理,如:在2000年非法的成立的徐州市政府官办企业徐州嘉隆物业公司(徐州风华园小区前物业公司)。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伪造风华园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且也是在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资质证书情况下,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开始在风华园开展非法物业工作。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为取得一等的物业收费标准,与徐州市房管局联手造假,骗取2000年“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的称号。
2004年6月30日,嘉隆物业离开风华园,至今有大量物业资料不移交,导致目前物业无法正常工作。也不移交属于业主的约40万出租房租金,业主委员会多次向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举报,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不查处。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业管理资料、业主财产移交这样一个小问题,市政府孙坤副秘书长二次开专题会,责成市房管局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市委书记、市长多次批示,责成市房管局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陈美行亲自出马,责成市房管局20天内限期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
王培荣多次举报非法的官办企业徐州嘉隆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不查处,王培荣不得不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10月21日,起诉建设部; 2005年5月8日,起诉房管局; 2005年7月21日,起诉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门。
尽管在媒体的帮助下,有后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被判刑,犯法经营物业公司被取消从事物业资格,建设部取消了被该物业公司骗取得“国家级大奖”。 但王培荣的六次“民告官”案件全部败诉,法院均不敢对违法行为及腐败、犯罪说“不”,国家设立行政诉讼,为什么在实践中不能实现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为什么不依法行政的人员得不到查处?为什么“民告官”的路如此十分艰难?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成本如此高?相反,有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的人总是能从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请您关注、这种现象,希望得到有关人员的重视,研究从制度上来防范这种现象。
王培荣的八次行政诉讼案件简介(请求事项、判决结果等内容),请看附件。如需要详细的法律文书,请与王培荣联系。
王培荣“民告官”官司,不但起到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而且促进了行政机关作风的改变。不但促进了徐州行政机关作风的改变,而且促进了江苏省行政机关作风的改变,徐州、江苏省有关党政部门以徐州“劣质防盗门事件”为典型,转变机关作风,江苏省党报《新华日报》、徐州市党报《新华日报》分别发表评论员文章,市委书记徐鸣主持召开处理风华园防盗门问题总结座谈会,请看媒体相关报道:
1.2004年2月15日,《新华日报》评论员文章:“转变机关作风振聋发聩的一课――徐州“劣质防盗门事件”引出的思考”,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xhby.net/xhrbw/gb/content/2004-02/15/content_374913.htm
2.2004年2月22日,《徐州日报》、中国徐州网发表邢丽、胡劲松的文章:“市委书记徐鸣主持召开处理风华园防盗门问题总结座谈会”,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cnxz.com.cn/news/bigclass.asp?bigclassid=21&bigclassname=%D0%EC%D6%DD%D0%C2%CE%C5
3.2004年2月24日,《江南时报》发表了记者许尽义、评论员伍里川的文章:谈徐州市委书记“教训”观,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1385/1027806.html
4.2004年2月26日,《新华日报》发表了徐承德、汪海刚的文章:徐州反思“防盗门风波”——市级领导机关抓住契机推动作风建设,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xhby.net/xhrbw/gb/content/2004-02/26/content_381073.htm
5.2004年2月27日,发表徐州日报评论员的文章:《评论:坚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落实》,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cnxz.com.cn/news/shownews.asp?id=50260
徐州个别机关风气至今没有好转,个别的机关领导越来越坏。自20057年2月起为了举报一个小小的居委会主任刘永修的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诈骗、逃税、开具25万非法票据、操纵的居委会侵吞、私分、挪用的业主公共收益,侵吞多项属于业主共有的赞助款,并用侵吞的业主公共收益行贿,刘永修一家四口甚至打伤举报人,还抢劫了举报人一千多元的手机。
刘永修大量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行为)引起公愤,在多次均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居民代表及居民要求依法罢免居委会刘永修主任的职务,尤其是自2006年9月起在多次均符合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情况下,居民代表及居民要求依法罢免居委会刘永修主任的职务,由于居委会主任刘永修故意不召开罢免他职务的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居委会副主任、居民代表及居民多次向徐州市民政局反映情况,并要求由居民代表自己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但遭到一审被告徐州市民政局否定。徐州市民政局答复: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必须在办事处指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召开,否则无效。泉山区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主管风华园居委会工作的副主任顾孝民在2007年3月声称风华园召开居民大会的时机不成熟。一审被告泰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民政局等部门行政不作为,导致全国人大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法规在风华园社区得不到执行时间长达九个多月。2006年12月7日办事处公函答复要召开居民大会的情况下,2007年1月10日,当年选举刘永修当居委会主任的68.18%居民代表联名要求把罢免刘永修居委会成员及居委会主任职务列入居民会议议题。由于党政部门个别领导明目张胆利用职权强行掩盖、包庇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导致至今没有依法召开风华园居民大会,国家法律法规在风华园社区至今得不到执行。
由于基层党政部门领导利用职权强行掩盖、包庇,竟发展到2007年5月8日,要把徐州四政府部门(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告上法庭;民告官要求政府机关履行职责,使全国人大的法律在徐州贯彻执行,徐州法院出尔反尔,多次找借口不予立案,即使在交诉说费立案后也不审理。
详情请看文章《基层领导强行掩盖、包庇,举报人举报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无门,民告官法院不受理》
王培荣联系方式: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兼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 电话:0516-83884475
E-mail:peirongwang@126.com
附件:王培荣的八起行政诉讼案件简介(请求事项、判决结果)
一、2002年10月25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案 2002年10月25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一审)
请求事项:
1.
认定云龙区公安分局《关于(苏CO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原告向徐州市公安机关举报闫家训个人长期(二年多)私用警车非法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被告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2002年11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答辩状》、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出具《行政诉讼告知事项》。徐州云龙法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伪造《裁定书》、办假案,把没有审理的案件,弄虚作假,没有开庭,谎称进行了审理,并终结。王培荣多次向中纪委、各级法院、检察院举报郑纪峰故意销毁案件后,主审法官郑纪峰于2003年9月30日上午11时向原告王培荣送达徐州市云龙区法院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03年9月下旬打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规定。王培荣问法官郑纪峰,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为什么十个月后才送达?郑纪峰不予答复。王培荣向法官郑纪峰提出,要对该《行政裁定书》的打印时间作法律鉴定,郑纪峰答2002年11月19日的《行政裁定书》在徐州市云龙区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1、原告王培荣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出具的《关于(苏CO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是违法的,然而该公函的行为主体是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并非本案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且该公函的内容与原告王培荣之间并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原告王培荣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举报行为是正义的行为这一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3、公安机关对警车的使用与管理,属公安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原告王培荣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王培荣要求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赔礼道歉亦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2003年10月2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二审)
请求事项:
1.被告徐州市公安局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向原告王培荣赔礼道歉;
2.对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责令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行政作为;
3.认定云龙区公安分局《关于(苏CO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认定原告王培荣向徐州市公安机关举报闫家训个人长期(二年多)非法私用警车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6.因被告徐州市公安局长期(一年多时间)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王培荣因举报、揭露违法犯罪行为,遭到黑恶势力与徐州市公安、法院的败类联手报复,精神受到折磨,身体受到伤害,经济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赔偿人民币一元;
7.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未开庭就裁定,且十个月后才送达,严重违反程序,要求撤销云龙区人民法院的(2002)云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并追究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故意办假案的责任;
8.如果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摆脱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操纵,无法公正审理本案,无法追究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故意办假案的责任;原告王培荣申请将本案移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鉴于本案涉及徐州黑恶势力犯罪、徐州市公安部门某些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帮凶,及徐州市公安局局长张光东、副局长郑广银涉嫌严重渎职刑事犯罪,刑事案情重大,请法院将有关犯罪线索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因一审没有审理,王培荣要求提交证据,被主审法官宋新河驳回。主审法官宋新河法庭只对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不对实体进行审查。
由于,王培荣认为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弄虚作假办假案,王培荣当庭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对徐州市云龙区法院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做司法鉴定,鉴定该《行政裁定书》打印时间和加盖公章的时间,法庭同意王培荣的申请,宣布对《行政裁定书》进行司法鉴定,等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开庭。
主审法官宋新河通知王培荣2003年10月28日到法院办理司法鉴定手续,但王培荣和代理人于10月28日到法院办理司法鉴定手续时,主审法官宋新河以种种借口,不给办理司法鉴定手续。
2003年11月13日,主审法官宋新河通知王培荣到法院拿第二次开庭的传票,王培荣问主审法官:为什么二审法院改变决定,不允许对徐州市云龙区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做司法鉴定,主审法官说:“这事开庭时再说”。原因何在?
因为王培荣收到是伪造的《行政裁定书》,所谓徐州市云龙区法院2002年11月19日的《行政裁定书》是在2003年9月打印并加盖公章,云龙区法院在法律文书的制做时间上弄虚作假,而伪造的《行政裁定书》的云龙区法院主审法官郑纪峰竟成为2003年徐州市“十佳法官”。
徐州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云龙区法院伪造的《行政裁定书》、弄虚作假办假案,为了掩盖徐州黑恶势力犯罪,已到了不要脸的地步。
1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徐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整个庭审过程,主审法官宋新河对王培荣态度十分恶劣,并对王培荣说:“对你这种人就应该这种态度”。针对法院出尔反尔,不允许王培荣对《行政裁定书》进行司法鉴定,主审法官宋新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说法律依据。王培荣要求解释为何不允许进行司法鉴定,主审法官宋新河十分恶劣地对王培荣说:“对你这种人就不用讲理由,更用不着讲法律依据”。
王培荣再次要求提交证据,被主审法官宋新河驳回。
行政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由被告举证。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行政案,被告徐州市公安局在一审、二审中,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又不允许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依照什么认定事实?是法官玩弄法律?还是如主审法官宋新河所说,对王培荣这种人就不用讲理由,更用不着讲法律。
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关于(苏CO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所说明的情况与原审原告王培荣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培荣请求认定其举报行为是正义行为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王培荣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针对原审原告的三个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培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案
2003年7月18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一审),(一审、二审均没有开庭审理)
1.依法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3.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告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5.认定原告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6.因被告长期(一年多时间)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费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各赔偿人民币一元。
《扬子晚报》文章介绍了原告的请求请求和行政诉状及被告的答辩状。2003年8月6日以大半版的篇幅发表焦点新闻 “因为居住小区的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系伪劣产品,徐州市民王培荣踏上了历时4年的“讨说法”之路 —— 市民状告市政府 开庭之前大交锋”。全文请看附件二或《扬子晚报》网页: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8/06/content_116846.htm
案件经历一波三折:
2003年7月7日,王培荣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局、徐州市物价局五单位行政不作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18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7月18日王培荣交纳诉讼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辖异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2003年9月18日《扬子晚报》头版头条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市长为何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
本报记者采访徐州市市长潘永和”。全文请看附件三或《扬子晚报》网页: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9/18/content_190353.htm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王培荣送达《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中止原因已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恢复诉讼”。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就审理终结,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主审法官祁贵明向原告王培荣送达《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起诉的理由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管辖异议及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
2003年10月24日,《江南时报》刊登了《江南时报》评论员伍里川的文章:“谁在玩出尔反尔(时报时评)” 全文请看附件四或《江南时报》网页: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459/952525.html
2003年10月28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二审),(没有开庭)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2.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3.要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由最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培荣诉五位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附赔偿一案。
4.依法认定五位被上诉人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5.责令五位被上诉人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6.五位被上诉人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上诉人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上诉人及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8.认定上诉人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10.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一审法院违法乱纪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没有开庭,维持一审原判决。
2004年1月21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
1.依法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告徐州市政府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3.依法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不查处徐州市公安局内黑恶势力保护伞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4.责令被告徐州市政府依法查处徐州市公安局内黑恶势力保护伞。 5.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告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7.认定原告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8.因被告长期(二年多时间)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徐州黑恶势力猖獗,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费用,受到黑恶势力打击报复,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赔偿人民币一元。
2004年1月30日,徐州市委书记徐鸣和新任代市长李福全,亲自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开会,作出3项决定:(一)立即全额退还防盗门款;(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制售伪劣防盗门的犯罪行为;(三)立案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雷厉风行逐一落实,总额160万元退款已发放到住户手里。
王培荣撤下诉状,并表示要给市政府送锦旗表示感谢。李福全市长则认为这本是自己分内之事,拖了4年才解决,已愧对百姓,婉拒了锦旗。王培荣尊重市长的意见,没有送锦旗。
2004年10月21日,王培荣起诉建设部案(一审、二审均没有开庭审理)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予徐州市风华园小区200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2、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背景介绍:2004年6月17日,风华园业主委员会向全国公开招聘物业公司成功,落聘的徐州市嘉隆物业公司,其没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私刻公章伪造物业合同的公司骗取国家大奖的严重违规违法真相大白。徐州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于2004年10月21日状告建设部,要求撤销嘉隆物业公司骗取的建设部2000年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该举动得到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温恒国、硕士研究生余忠尧帮助,二人作为代理人为王培荣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详情请看2004年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小区一等收费没有一等服务徐州业主状告“国家级大奖”(详情请看附件五或《中国青年报》网页:http://zqb.cyol.com/gb/zqb/2004-10/26/content_973653.htm)。
王培荣状告建设部,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开庭审理,均以与王培荣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颁发建住房[2005]6号文件,取消江苏省徐州市风华园“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详情看网址: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011401.htm。
2005年5月8日,王培荣起诉房管局案
请求事项:
撤消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徐州市房管局)2000年5月25日颁发的关于徐州嘉隆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苏物业徐字第3017号);
背景介绍:徐州嘉隆物业公司既没有资质证书,也没有营业执照,私刻公章,于2000年4月20日,与其股东单位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伪造风华园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且也是在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资质证书情况下,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在风华园开展非法物业工作。作为物业公司的监管部门徐州市房管局,对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小区违法活动不但没有查处,反而在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小区违法活动后一月,徐州市房管局于2000年5月25日颁发给徐州嘉隆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是为了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小区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在风华园小区继续违法开展物业活动,徐州市房管局是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违法活动保护伞。
徐州市风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受风华园上千名业主联名签名委托授权,起诉徐州市房管局,要求法院撤消违法的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已立案,据了解,本案是这方面问题的全国第一案。2005年5月23日,徐州鼓楼法院开庭审理。即使在法庭上,徐州市房管局不但没有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反而想尽办法狡辩,百般抵赖,以到达掩盖造假行为、包庇嘉隆物业公司继续违法开展物业活动及侵吞风华园业主财产的目的。在庭审时,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2000年5月22日嘉隆物业公司与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系伪造,而且伪造特征十分明显:合同书没有徐州嘉隆物业公司公章,合同中法人姓名也写错,看看徐州市房产管理局2000年5月25日颁发的关于徐州嘉隆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可知,把当时的法人李玉珍写为“李玗贞”。
2005年7月15日,徐州鼓楼法院以与王培荣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王培荣的起诉。2005年7月21日,王培荣向徐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7月21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门案
请求事项:
1.尽管徐州市政府对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造成的问题(物业资料移交问题、属于业主的出租房收益问题),十分重视,多次责令徐州市房管局解决,但至今没有落实,徐州市政府也没有答复风华园业主委员会,请法院判决徐州市政府是行政不作为。
2.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的物业资料,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不查处,请法院判决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是行政不作为,强制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依法行政,采取措施使徐州嘉隆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的物业资料。
3.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属于业主的出租房收益(近四十万),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不查处,请法院判决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是行政不作为,强制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依法行政,采取措施使徐州嘉隆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属于业主的出租房收益(近四十万)。
背景介绍: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业管理资料、业主财产移交这样一个小问题,市政府孙坤副秘书长二次开专题会,责成市房管局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市委书记、市长多次批示,责成市房管局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陈美行亲自出马,责成市房管局20天内限期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
2005年7月10日,风华园业主大会全票通过提案:“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相关部门及开发商,争取解决社区内的自来水、暖气、维修基金和嘉隆物业卷走的约40万元房屋租金等遗留问题。”
依据风华园业主大会全票通过提案,为争取解决嘉隆物业卷走的约40万元房屋租金、物业资料移交遗留问题。2005年7月21日,业主委员会代表风华园小区一万多业主,起诉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部门。但至今没有收到法院能否立案的书面材料。
2002年10月8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物价局(一审)
请求事项:
1.撤消徐州市物价局文件徐房价(1999)284号中,单元防盗门每户收取标准,每户500元的批复;
2.撤消徐州市物价局文件徐房价(1999)284号中,暖气设备安装及开通费,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的批复;
3.徐州市物价局对经房中心销售风华园楼房时楼层差价代数和不为零不查处,请法院判决徐州市物价局是行政不作为。
4.被告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徐州市物价局于1999年12月22日为第三人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作出的徐价房(1999)284号关于科教安居住宅商品房有关价格的批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徐州市物价局负担
王培荣起诉徐州市物价局案(二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八、
王培荣起诉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案 2007年5月8日,王培荣起诉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
请求事项: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是居委会的决策机构,决定社区重大事项必须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居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居民大会,因被告泰山街道办事处纵容包庇风华园社区居委会主任刘永修违法行为,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监督不力,导致长达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办事处风华园居委会自2005年3月1日换届之日起到至今已二年多没有开居民大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风华园社区二年多得不到执行,请求法院认定四被告均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2.2006年9月8日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园社区1600多居民联名要求召开居民大会,罢免刘永修的居委会成员及主任职务;因被告泰山街道办事处纵容包庇刘永修违法行为,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监督不力,导致长达八个多月时间没有依法召开风华园居民大会,在长达八个多月时间国家法律法规的法规在风华园社区得不到执行,请求法院认定四被告均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3.2006年12月7日办事处公函答复要召开居民大会的情况下,2007年1月10日,当年选举刘永修当居委会主任的68.18%居民代表联名要求把罢免刘永修居委会成员及居委会主任职务列入居民会议议题。因被告泰山街道办事处纵容包庇刘永修违法行为,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监督不力,导致至今没有依法召开风华园居民大会,国家法律法规在风华园社区至今得不到执行,请求法院认定四被告均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4. 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在一个月时间内执行全国人大的法规,在风华园社区召开居民大会。 诉讼过程:
2007年5月8日,王培荣到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立案,泉山区法院立案庭及行政庭解释:因被告是徐州市泉山区政府,依据高发审委(2005)21号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审行政案件由徐州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当天上午,王培荣到徐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诉讼材料。
2007年5月15日上午,王培荣请律师到中级法院打听案件立案情况,律师答复该案立案很可能遥遥无期。王培荣向立案庭潘庭长反映情况,如不给答复,我将依据法律规定向省高院立案。
2007年5月16日上午,王培荣收到徐州市中级法院不给立案的《通知书》,徐州中院以不属于徐州中院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为由不给立案。2007年5月16日下午,王培荣向徐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潘庭长反映中院在故意刁难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情况。极为恶劣的是徐州中院立案庭曾否认有起诉区政府由中院立案的江苏省高院文件。在王培荣拿出文件后,又以“我们不执行省高院的文件”来故意刁难,剥夺公民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权。 在徐州,大量对一个小到不能再小的官(严格地说不能算官)居委会主任的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党政部门不但不查,反而有一些党政部门的领导利用职权强行掩盖包庇居委会主任的违法犯罪行为。百姓要民告官揭露其腐败,徐州中级法院故意违法,不给立案。行政诉讼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徐州中院剥夺公民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权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其动机令人费解?
遵纪守法的百姓在无奈之下,只能向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监察部屈万祥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肖杨院长、江苏省省委李源潮书记、江苏省梁保华省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丕祥院长、徐州市委徐鸣书记、徐州市曹新平市长、徐州市政法委李开文书记等领导举报:居委会主任的十分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一些党政部门的领导利用职权强行掩盖包庇居委会主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徐州中院表面上改正错误:2007年5月23日下午,徐州中院立案庭法官主动打电话给王培荣,告诉王培荣:经审查行政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徐州中院同意立案,要王培荣带上五十元诉讼费到徐州中院立案庭立案。2007年5月24日,上万人起诉四政府揭露腐败案在徐州中院交了诉讼费立案。该诉讼是全国民告官反腐败第一案,对百姓参与反腐败意义重大,开创百姓运用法律手段,制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强行掩盖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先河。
徐州法院出尔反尔,多次找借口不予立案,即使在交诉说费立案后也不审理。2007年5月29日下午,王培荣收到徐州市中级法院不给立案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徐行诉初字第0006号。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但在徐州中级法院个别领导人,为了包庇、掩盖违法犯罪行为,使徐州中院成为不依法办事的部门,使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失守。
起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居委会主任刘永修明显的违法犯罪的大量确凿证据及其充当保护伞的政府行政机关领导人,法院有义务有责任把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的移交,但法院没有这样做,是否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渎职行为?还是一种明目张胆的包庇、掩盖违法犯罪行为?
2007年6月6日,全国民告官起诉四政府揭露腐败第一案原告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7月31日下午5时,上诉人到徐州市中级法院领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行诉终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书》,省高院不支持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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