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2251|回复: 0

资阳市中级法院抢劫海峡大厦1.5亿元资产真相说明

[复制链接]
匿名  发表于 2012-10-29 12:42:14 |阅读模式
资阳市中级法院抢劫海峡大厦
1.5亿元资产真相说明
1993年6月7日至1995年5月23日,我司投资1890万元新建资阳首家星级饭店——海峡大厦。海峡大厦从征地到建设,从建成到营运,皆属于我司当然的、无可争辩的法定物权。
1998年4月29日,时任四川省委书记谢世杰在海峡大厦三楼会议室宣读国务院文件,宣布资阳地区成立。
1999年5月,为了提升资阳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地位和形象,搞好窗口建设及抓住数百年不遇的发展机遇,我司决定将海峡大厦改建为资阳地区首家三星级饭店,并于同年8月23日动工改建、装修。
1999年,海峡大厦资产总值3347万余元,尚欠资阳市松涛信用社贷款740万元及约100多万元利息,共计负债不到1000万元。负债比例仅38%,属良性负债。在改建三星级饭店前,我司与松涛信用社多次达成还本付息协议。1999年9月30日,又经雁江区委、区政府领导协调,双方又再次达成“待海峡大厦改建完成三星级饭店投入运营后,按季付息,逐年还本,三至五年还清本息”的协议。
1999年10月10日,资阳中级法院(简称资阳中院)因刚成立不久,缺少案源,为了整钱,便锁定海峡大厦——当时资阳最具实力的私营企业为目标,两次上门求诉,鼓动、怂恿松涛信用社起诉我司。并支使松涛信用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740万元贷款本金,约100多万元利息未还为由,下令查封了海峡大厦3347万余元财产。只需一个多月便完成三星级饭店改建任务的海峡大厦,因此丧尽天良、缺德的违法查封,财产不能变卖和抵押贷款,装修资金被截断,海峡大厦改建工程被迫停工、停产,陷入全面瘫痪。
鉴于资阳中院审案是审权和钱的份量而不是审是非对错和责任,更无公平、正义、公正、公道可言,为此案,松涛信用社花了老百姓200多万的存款来打这场官司,故而造成本案海峡大厦1.5亿元资产被资阳中院抢光夺光的严重后果。现就资阳中院对本案乱查封、乱审判、乱执行的违法行为、犯罪真相表述于下。
一、        查封阶段的违法行为。
1、资阳中院裁定查封程序违法。本案标的,影响巨大,应依法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审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而资阳中院按简易程序,由一个法官独任审判,便下令查封了海峡大厦。
2、超标的、超请求查封。松涛信用社的起诉标的仅为960万元,资阳中院裁定查封海峡大厦的财产是3347万余元。
3、裁定查封不明确查封标的和数额,采取有多少财产便查封多少财产,查封的财产不指定保管人,不用松涛信用社提供实际有效担保。造成海峡大厦配电系统、供水系统、通讯系统,制冷系统、电梯等设施、设备近900万元的财产损失。
4、超请求查封营业用地及超约定抵押物行为违法。
二、审判阶段的违法行为。
本案一审长达近一年,审掉了我司海峡大厦数千万元的营收损失。判决认定贷款合同无效,但又不明确是非对错及责任。更为荒唐的是:无效合同又判决我司支付比有效合同约定利率还高的利息。只有740万元的贷款本金,判决认定为893万余元。查封了海峡大厦3347万余元财产不解封,又判决我司10日内一次性另外拿1000多万元巨额来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判决生效数月后:经资阳中院院长发现本案适用法律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又近一年,作出更加荒唐的判决。
1、本案一审、再审过程中,我司均提出本案有约在先,未到约定还款期限,松涛信用社无权提前恶意起诉,其诉求应当依法驳回。但资阳中院对此重要事实不予质证和审理,故意漏审、漏判此重要事实。
2、本案一审认定为无效合同,再审认定为有效合同。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两种不同结论。
3、本案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再审凭空认定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4、本案贷款本金只有740万元,再审仍坚持认定为893万余元。
5、查封了海峡大厦3347万余元财产不解封,仍判决我司十日内另外组织1000多万元资金来还本付息。
6、本案没有抵押物,再审判决不经法院执行,直接将抵押物判决给松涛信用社受偿。
7、本案一审、再审,均未判决我司有任何过错,需承担败诉责任。但一审、再审却判决我司承担查封、诉讼及执行期间长达近三年,高达1000多万的利息。
三、执行阶段的违法行为。
1、资阳中院查封海峡大厦的财产是3347万余元。被执行的贷款实际本金仅740万元及违法妄加给我司的利息就达1100多万元,共1840万元。3347万余元减去1840万元执行标的,应保留海峡大厦1400万元财产或补给我司1400万元现金才顺理成章。而资阳中院将海峡大厦3347万元余的财产全部执行给了松涛信用社。
2、资阳中院仅查封海峡大厦底楼门面的金额就达1483万元,减去执行标的1840万元,我司尚补377万元便可了结此案。而资阳中院却把海峡大厦2-7楼,附楼及土地价值超倍数执行给了松涛信用社。
3、本案没有抵押物,再审判决不经法院执行,直接将抵押物判决给松涛信用社受偿。而资阳中院却将没有抵押的海峡大厦3347万元余的财产全部执行给了松涛信用社受偿。
4、资阳中院执行海峡大厦,居然对海峡大厦的资产不进行评估,查封不解封,不准我司主动变卖财产或向其它银行抵押贷款还债,便将海峡大厦数千万元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执行给松涛信用社。
5、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资阳中院2001年12月24日将海峡大厦执行给松涛信用社后长达九年,资阳中院和松涛信用社均未来找我司交涉产权过户事宜。产权未过户,便仍然是我司的产权,我司仍是海峡大厦的主人,仍然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至2010年,海峡大厦的资产增值超1.5亿元,我司完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10月,资阳中院趁我司上访维权期间,不仅不纠正冤假错案,而且是将错就错,冤上加冤。故意隐瞒我司,在我司毫不知情的条件下,将我司海峡大厦的产权不是过户给松涛信用社,而是强行过户给一个我司毫无关联、从不认识的人。从而帮助买卖双方偷逃国家税收,完成彻底抢劫海峡大厦1.5亿元资产。
更为恶劣的是:2002年2月17日,春节前十多天。因我司董事长颜鲁国的私房建在海峡大厦附8楼,该私房是颜鲁国全家唯一的居家之所。资阳中院和松涛信用社认为颜鲁国全家住在家里每天要从海峡大厦进出,令他们极不舒服、不顺眼、不自在。仅此而已,资阳中院便率法警、公安等十余人众,采取封门、断水、断电、恐吓家人等极端恶劣手段,连颜鲁国半岁的孩子也不放过,把颜鲁国一家大小四人赶出唯一居家的私房和家门。颜鲁国一家哭天无路,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归,居无定所,至今十年靠租房度日。一个在资阳有名的大老板、企业家、政协常委,一个为资阳经济建设作出过较大贡献,无任何原罪的人,一夜之间,仅凭资阳中院在一张纸上加盖一个资阳中院的印章,企业财产及私房便被资阳中院抢光夺光。沦为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穷光蛋。面对如此恶劣、  残酷的,没有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我司感到万般无奈和无以言表,任何语言表述都显得苍白无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贷款不是还与不还,愿不愿还,能不能还的问题。而是怎么还,还多少,什么时间还的问题?且本案有约在先,诉前达成了还本付息协议还未到期,诉前涛松信用社也未向我司举债。我司资大于债,有能力还债,而且愿意还债。资阳中院违法查封和超请求查封,使我司愿意还债,能够还债变成不能还债。事实上是限制、阻止,不准和不允许我司还债。海峡大厦欠松涛信用社本息仅1000万元,而海峡大厦当时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就达上亿元。若涛松信用社善意讨债,我司变卖部分财产或向其它银行申请抵押贷款1000万偿还便是。资阳中院仅仅是为了收取10多万元的查封费、诉讼费,不惜将一个活生生、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整垮,造成国家税收,就业机会丧失及我司营收、发展的巨大损失。这是在执法,还是在犯罪?
沉冤十年,鸣冤无应。特将此真相大白于天下,我们望请海内外父老乡亲为我司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呼请停止抢劫,还我海峡大厦。
附我司董事长颜鲁国的电话:13982933680。

    资阳市国明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受益人50人

颜中才、魏华清、颜伟、樊丽、颜芳、干永平、干雁伟、颜秀、姚明、张兴文、颜鲁琴、张莉、鄢存坤、鄢洁、张素彬、魏顺明、张富正、张燕、张露、颜鲁正、陈瑞菊、颜群英、刘静、颜君成、陈婉丽、颜君伟、刘显金、颜鲁清、刘利芳、薛思建、薛重生、刘利红、刘志勇、罗丽霞、刘兴卫、魏菊香、颜邦松、颜邦清、颜鲁成、周碧清、颜邦义、杨燕、颜邦俊、彭良英、颜群、眉光武、罗华清、罗娟、罗龙、颜鲁国       
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12-26 10:49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