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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冤民合法诉求,张扬腐官权力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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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7: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终结冤民合法诉求,张扬腐官权力乱政!

2010年下半年起,上海各区召开信访核查终结听证会,以图扼制庞大的上访潮。至今除少数尚未轮到的新访民,大部分被“听证”过且真正有冤的上访户基本都被终结,个别冤深似海又被政府认定难剃头的老户和人数众多的集体访地块,政府以不碰回避。而少数冤情不大甚至个别无冤乱诉者,因“诉求”不高且能帮助上海政府完成“解决率”指标而得以幸免终结并满足“诉求”。


令人不堪的是,地方和中央政府在此问题上的高度统一。据所有被以权违法终结者述:凡被上海政府终结者,国家信访局一律以“地方政府已终结信访”为由拒理,此举非但将冤者推入状无处告的深渊,也再次印证了中央政府部门违法乱纪、上梁不正之行为,更将地方和中央的权力结构倒置错位,并实际抹杀了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事实。

中央政府如此渎职和纵容地方,究竟是领导能力有限难以掌控地方只得逢迎,还是本就一丘之貉?无论出于何种因素,荒唐的乱终结和乱“解决”行为,非但根本消灭不了冤民,也达不到任何恐吓之目的,只会因解决过程中的再次不公正、不公平而铸成政府违法的更大错误和越发汹涌的访民潮。

2012911日,我户也收到徐汇区信访办于2012910日下达无落款但盖徐汇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核查终结专用章的‘沪徐府信终告字(2012)第4号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告知书”,全文胡言屁语,却堂而皇之的以规章之名冠以终结。尽管该所谓终结书根本无任何法律效力,形同废文,但为正视听,现择要对该所谓终结书予以批驳,此文同时作为向地方和中央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揭黑状。

一、核查终结听证会程序、主体错误已为实体结论的违法、侵权打下基础。

其一、按《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我户根本不属于信访核查终结听证对象,一未经市政府以下(不含市政府)行政机关复核;二市、区政府或部门都未出示过信访意见、复查意见,更未告知过我户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复核。

其二、徐汇区政府是对我户实施非法限迁、强迁,并被我户控告的违法当事者,按信访和核查终结等相关规定,是必须回避的当事人,无权对我户召开听证会,更无权指定听证员。

2012328日接到核查终结听证会通知后,我户即在电话中向徐汇区政府表明了上述观点,并于412日分别致信《抵制违法“听证”,怒控侍权压民》于上海市政府、徐汇区政府,明确表达:1徐汇区政府对我户召开核查听证会程序、主体不符,是侍权压民。该违法“听证会”我户坚决抵制,拒绝参加。2、强烈要求权力机关依法行政,由非当事者的权利机关召开合乎法规的听证会并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保证公民的旁听权。要求市、区政府给予书面回复。

结果不出所料,市、区政府仍罔顾我户合法权利和法律规定,无任何答复下依仗权力作出终结结论。该所谓终结书告知书回避重要事实和法律规定,通篇歪理谎言谬论。择要例举如下:

1、终结书枉称:“区政府于2012年4月13日上午召开了信访事核查听证会……你们经两次通知未参加听证会,……。”事实是仅通知了一次,且我户书面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无果。

2、终结书称:“多年来,你们不满……动迁安置,不断至各级政府部门信访,……。”但我户控告的范围绝非单纯的强迁违法,还包括因上访而导致被非法软禁、关押等一系列更为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控告的对象涵盖政府和公检法等权利执法部门,此情况在我户致市、区政府的信中都已指出,信访条例和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也都未规定只有强迁属于信访事项,且无论何种诉求,一旦进入最高程序都被归入到信访程序,何况公检法在政府指令下对关押……等诉求或不受理、或拒不纠错。但终结书却将我的上访事项故意说成单一的动迁安置,市、区政府回避更重更厉的恶性事件,是自知理亏的表现,是想避重就轻。

3、终结书“理直气壮”地以1991年发布却遭全民强烈抗议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黄菊4号令)……等规定为依据宣布我户信访无理,但迄今二十多年政府多次对拆迁条例等作出修正的行为,实质上承认了这些条例对公民权利严重侵害的事实。可悲的是在权法倒置的时代,多次修改后的拆迁条例虽尽管有所改良,但仍违反宪法、物权法和侵犯公民财产,视权贵利益至上的各级政府至今不肯依法解决被强迁户的问题,并导致上访数不减还增。故仍援用早被废除的这些恶规妄图达成压制,正是政府部门无诚意解决问题的力证。

比如:终结书称徐金芳与王欣杰系在该基地1997年2月17日启动拆迁工作以后成为该户家庭成员(我与徐金芳2000年6月办理结婚证书,儿子王欣杰2000年11月16日出生),故按当时条例规定不核入安置对象。但事实上,九十年代时类似我户情况的都已作为特殊情况列入安置,否则岂非故意造成家庭分裂和社会不稳定,更不具有操作性。2001年12月1日“沪房地资[2001]0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有关同住人的界定明确写明:结婚、生子不受……规定限制。表明政府部门意识到此问题的客观性。何况该基地的拆迁许可证在强拆我户时早已过期失效。而时隔二十多年,终结书竟仍以此泯灭人性、违背法理的谬论来剥夺我妻儿的居住权并强行拆散我户。

试问:既然我户仍只能按照拆迁时条例解决,那多年来上海对强迁上访户的解决就全都是违法的,因为安置标准都未按照拆迁时规定,且无论人口、住房面积、性质等,我户都要高于其中的部分人,同城不同制的结果,是新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又比如:1997年2月17日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取得中漕路106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为土地批租,实际用途是建造内销商品房(见中国证券网:600646“国嘉实业”公布对外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进度公告)。2001年9月24日徐汇区政府对我户作出“徐府限迁字(2001)第19号”限期拆迁决定,2001年11月13日我户私房被强迁,但至今该地块仍是一片荒芜,十多年来被用作徐汇区政府和街道的额外财源——违法搭建很多“店面”出租。可想而知,该地块申办的拆迁许可证存有多少猫腻!同享了利益的上海相关政府部门、官员对开发商空麻袋背米、此地必成问题地块早已心知肚明,当然要剥夺我户按条例规定原拆原还的要求了。我户在法庭上和向各级部门的控状中,多次指出区府违法批地、违法核发许可证和延期许可证存疑,但均被以权强压,不理我户审查延期许可证等的合法要求。

再比如:对建筑面积168㎡私房产权的实际剥夺,对房屋实际面积测算的大比例压榨、对我户私营百货店安置的严重不合理、……等等,该终结书也完全依样画葫芦的遵从被我户控告十五年的所谓裁决书、判决书,毫无新意的歪理证明了所谓听证完全是走场、作秀的事实。

值得指出的是,近年来原居住公房户都被安置于产权房,可按该终结书的思路和“理论”,我们私房产权户就仍只能安置于公房中了,因为我们必须按照1991年的政策规定?呜呼!

更须指出的是,近年来动迁安置的产权房,其产权性质与我们的私房产权是有相当区别和差距的,权限远低于我户原有私房,故对私房户的权利侵害远甚于公房户。

而所谓的“听证员”们完全无视和回避上述重要情况,是不懂政策、法律规定,还是受命下的集体失脑?无论属于哪种或兼而有之,都已证明了他们不具备听证员的资格。

不符合听证主体资格和违反程序下的听证,涉及实体内容中会作出如何荒谬离奇、违背事实的判断,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故本文已无必要再就强拆和解决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事实,再做进一步的剖析和批驳了。

二、上海市政府虚空“审核”,继续充当下级政府违法的保护
者和同伙。

终结书称“经区政府申请、市政府信访办审核批准,市政府信访办以沪信访终字(2012)第95号《批准核查终结通知书》批复同意,准予核查终结你们的信访事项。”

观《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市信访办负责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的审核工作,可以通过调阅档案材料、听取当事各方意见、咨询专业人员等方式核查相关情况;……。”然现实中,上海众多被终结者,有哪个得到过市府听取意见的?经区府上报终结的上访户未被市府“审核”批准终结的比例又有多少?偏听偏信一家之言的审核,能有多少公正性可言?

围绕我户终结听证程序违法等等的控告,我户指出的问题市区府至今无任何答复,那么“无声就是默认”我户主张合理。现却由区府宣布经市府批准的终结告知,岂非令人大跌眼镜!

而信访、听证会等政府结论虽无强制力,却实际阻断了民众伸冤的出路且无法诉诸法律,为政府恣意违法、终结打下伏笔,也为冤民司法和行政救济途径都被堵塞,铸下状告无门、逼上梁山的后果。

综上,该核查终结告知书完全是严重违背事实真相和侵害我户合法权利的,虽形同废纸,却是腐官权力乱政的再次体现和证据。

可怕的是,这样的终结布局如竟能让中央政府也加以认定,那么中国法制的进程无疑只会愈加倒退!

强烈呼吁各界关注!更大声疾呼:该终结的不是冤民的诉求,而是政府的违法行为!

附件:一、2012年9月10日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告知书(3张);
  二、抵制违法“听证”,怒控侍权压民;

王文正  徐金芳
2012年11月6日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1000弄46号202室,邮编:200231,手机:13601796497
附件:

核查终结听证会告知书-1  [时间:2012-11-6 17:07]

核查终结听证会告知书-2  [时间:2012-11-6 17:09]

120910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告知书-3  [时间:2012-11-7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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