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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级法院9审12载重始 最后一道防线崩溃谁能守住公正?
编者按:最近凯迪网一篇热文引起全国网民的关注,成千上万人的点击评论。人民网反腐名博林国奋公开撰文批评福建三级法院,将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搞成从2002年提起诉讼始,到2013年网上发稿止,要“历经9审,跨越12载,重新审理”,创出世界迪尼斯纪录!
林国奋指出,2002年郑金清以借条和工商出具注册查询的股东凭据诉求法院,事实清楚:林志英等四人入股开办莆田渠桥福利印染厂,因缺乏资金借钱,分多次借款65500元。原本股东办厂借钱,案不惊不奇。勾人眼球是:欠债经三审判还,生效还款6年之后,林志英竟然勾引上中院院长张延灿,结果胡搞四审、五审,林志英反败为胜,颠倒了国人“欠债还钱”的千年定律,创下“欠债不用还、赖债倒能胜”司法界前所未有的奇闻怪迹。
为此,质问身居中级法院的一把手张延灿,为何敢置法律于不顾,干起违法乱纪勾当,令社会与民众所寄于希望的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崩溃。指出,司法腐败脱不了干系!
林国奋质问福建三级法院的人民性何在?法院天秤到底斜向何方?
林国奋呼吁中央惩治腐败,不能因搞腐败官员退休就不受惩处!搞腐败的,须终生接受追究!
9审12载重始法院人民性何在? 最后一道防线崩溃由谁守住公正?
福建莆田郑金清发贴凯迪网《福建莆田中院违法撤销三审判决 三级法院枉法何日休?――6万多民间借贷案 竟历经9审 跨越12载重始 天秤斜向何方》的控诉信,迅速引起全国网民的关注,成千上万人的点击评论。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上任以来一再强调,“始终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真正从指导思想到司法实践完全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同时,最高法院出台了〔2008〕6号《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公众满意度、结案均衡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裁判文书评分、法院全员人均结案数等 33个指标涵盖评判公正、效率、效果标准……可是,发生在福建莆田荔城区一个案情简单明了的 6多万民间借贷案, 却由于三级法院违法程序、枉法裁判“历经9审,跨越12生肖,重回起点,还要等待漫漫的审理”,这难道是最高法院的“评判公正、效率、效果标准”以达到的法院“人民性”吗?!
本案如此简单,竟然从2002年提起诉讼始,到2013年网上发稿止,偏要“历经9审,跨越12载,重新审理” ,试问福建三级法院的人民性何在?法院天秤到底斜向何方?
身居中级法院的一把手张延灿,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干起违法乱纪的勾当,足令社会与民众所寄于希望的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崩溃,司法腐败自然脱不了干系!
呼吁中央惩治腐败,不能因搞腐败官员退休就不受惩处!搞腐败的,须终生接受追究!
(1) 生效6年 民事判决 中院违法 四审五审
2002年郑金清以借条和工商出具注册查询的股东凭据诉求法院,事实清楚:林志英等四人入股开办莆田渠桥福利印染厂,因缺乏资金借钱,分多次借款65500元。原本股东办厂借钱,案不惊不奇。勾人眼球是:欠债经三审判还,生效还款6年之后,林志英竟然勾引上中院院长张延灿,结果胡搞四审、五审,林志英反败为胜,颠倒了国人“欠债还钱”的千年定律,创下“欠债不用还、赖债倒能胜”司法界前所未有的奇闻怪迹。
2003年3月10日,莆田市荔城区法院以(2002)荔民初字第271号民事一审判决林志英还款;
2003年10月10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以(2003)莆中民终字第521号民事二审裁决维持林志英还款;
2004年10月13日,莆田市法院三审以(2004)莆中民监字第366号通知书驳回林志英再审申请。股东之一林志英执行了还款裁决。
最高法院〔2009〕26号《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明确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奇怪是,莆田市中级法院既不具备最高法院〔2009〕26号第31条明确规定的四审资格,却竟然在2009年9月1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以(2009)莆民申字第46号民事四审裁定作出撤消原中院三审以(2004)莆中民监字第366号通知书,并以(2009)莆中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五审裁定,推翻案结了事已经生效六年的借款股东之一林志英还款判决。
不具备四审资格的莆田市中级法院,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违,搞违法程序、枉法裁判,推翻三审生效6年的判决,足见当年执掌院长权力的张延灿,权势炙热、胆大妄为!
(2)六审七审 枉法裁判 程序违法 实体违法
郑金清控告说,“年轻貌美的林志英,有手段和花样6年缠上莆田市中级法院张延灿院长,张院长便以‘申请人林志英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一句轻飘飘的话,轻而易举地推翻原先经过三审生效的判决”。
郑金清控告说,“在张延灿院长旨意下,2010年12月10日,莆田市荔城区法院以(2010)荔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六审判决,让整个案件是非颠倒,当事人由胜转败。”
2011年11月28日,莆田中院以(2011)莆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七审判决,维持当事人郑金清败诉。宣告此案成为了中国司法界“欠债不用还、赖债倒能胜”的精典案例。
张延灿院长的权力可以让事实变成面团,却见不得阳光,不敢给当事人郑金清下发(2011)莆民再终字第14号七审判决书,挨到张延灿院长退休了也不发给。
2012年2月16日,莆田市新上任的中级法院院长胡志伟,接访当事人郑金清之时,知晓得才查询到,并立即发给由张延灿院长主持的中院七审判决书。
郑金清是以借条和工商出具注册查询的股东凭据诉求法院,股东林志英借钱事实是板上订钉的,结果在权势面前反而变成令人任意拿捏的面团,这源于手握重权官居副厅级的张延灿,在财色面前迷失,敢冒天下之大不违,不但大搞程序违法,而且乱搞实体违法,明知莆田市中级法院不是法定的“上一级再审法院”,即省高院,也不是最高法院,却敢于以中级法院院长之势凌驾于国家法规之上,下了旨意,大搞枉法裁判的四审、五审、六审、七审,裁定林志英不是股东,可以欠债不还,赖账为胜。
最高法院〔2008〕1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官居莆田市中级法院一把手、副厅级高官张延灿,不但胆大妄为,还自认为有权可以一手遮天,可以凌架于法律之上,明目张胆地让申请再审人林志英不用提交副本给当事人郑金清,可以肆意妄为地隐瞒让当事人郑金清四审、五审蒙在鼓里,任意剥夺当事人郑金清的诉讼知情权和辨论权。
身居中级法院一把手的张延灿,可以竟然置法律于不顾,干起违法乱纪勾当,令社会与民众寄于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金钱美女诱惑与司法腐败是脱不了干系!
中央惩治腐败,呼吁不能因搞腐败官员退休就不受惩处!搞腐败的,须终生接受追究!
(3)八审九审 案结事了 省院枉法 仍在踢球
郑金清控告:“2012年6月25日,我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2年7月5日,省高院正式立案;2012年8月3日,双方到省高院接受询问;2012年11月13日,省高院作出(2012)闽民再申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案件正式由省院提审;2012年12月20日,终于收到同月6日省高院作出(2012)闽民提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撤消一审二审判决,发回莆田市荔城区法院重审。”
根据最高法院(2008)122号《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审查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我们从郑金清控告的事实看到:福建省高级法院从7月5日正式立案到12月20日当事人收到裁定书,整整比法定时间延后两个月16天,并且没有按法定给通知书,没有按法定说明延长理由。
让国人不愿意看到的事实:是此案连福建省高级法院,也敢违反法定程序,不案结了事,明白下达终审裁定书,反将此案的“球”踢回到12年前的起点---莆田市荔城区一审法院。
由此断定,一起简单的6万多民间借贷案,从2002年提起诉讼始到2013年发稿止,历经9审,跨越12载,敢问这就是福建三级法院的人民性?法院天秤到底斜向何方?
(4)不禁试问:福建三级法院 “人民性”何在?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一再强调,“始终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真正从指导思想到司法实践完全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法院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法院,原本应该是人民的法院!法官,原本应该是是人民的公仆!
法院坚持人民性,原本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题中之义。各级法院都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定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
法院坚持人民性,原本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题中之义。各级法院都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服务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构建“服务型司法”!
法院坚持人民性,原本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题中之义。法官们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心贴心,切实做到为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
法院坚持人民性,这原本就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题中之义。法官们要牢固树立亲民爱民意识,想老百姓之所想,急老百姓之所急,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满腔热情为老百姓服务。
我国最高法院出台了世界唯一衡量人民性的法规,即《法发〔2008〕6号〈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将公众满意度、结案均衡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裁判文书评分、法院全员人均结案数等用33个指标,衡量是否公正、效率、效果,不仅为全国3000多个法院的“标尺”,而且也是评判福建三级法院是否具备人民性的“标尺”。
看看福建三级法院创造这出“历经9审,跨越12生肖,重回起点”的司法闹剧,谁敢恭维法院的“人民性”呢!如果不搞阳光司法,不将审判公开,不将判决文书公开,不将法院结案群众满意度公开,不将法院独立审判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就没有任何“人民性”可言,肯定脱离“人民性”!
莆田荔城区这起6多万元的民间借贷案, 案情简单明了,且在2003年莆田市中院就以莆中民终字第521号民事二审判决股东林志英还款;尽管林志英不服,2004年莆田市中院三审以莆中民监字第366号通知书驳回终结再审申请。说明三审判决已经生效。怪在判决生效6年,股东林志英还款后,张延灿院长却可以违法提出再审,演绎一出中院违法再搞四审五审七审,创造了“历经9审,跨越12生肖,重回起点”的三级法院违法办案的奇迹!凭这此就可以申请世界迪尼斯纪录!
福建莆田这起司法腐败闹剧,断送了人民性,成了百姓心中痛恨,人人喊打的腐败!
从曝光出的这起6万多的民间借贷案,让人看清了三级人民法院的“人民”,并没有“人民性”,却曝露出法院的官僚腐败来!
(5)三级法院 程序正义何在 实体正义何在
郑金清以实名形式将其遭遇通过多家网站发表,引起成千上万网友的强烈反响。不妨剖析一下,以引起各界各级重视,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能让腐败肆无忌惮破坏法治。
本案经莆田市中级法院三审裁决,此时中院经不具备四审法律资格,但是张延灿院长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违启动四审,没有受到利诱、色诱,谁能相信?
最高法院〔2009〕26号《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明确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张延灿官居莆田市中级法院院长,却敢于跨越法定权限,取而代之福建省高院,进行违法搞四审、五审、六审、七审,这不是明目张胆地搞执法违法,又是什么?!
最高法院〔2008〕1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张延灿官居莆田市中级法院院长,却敢于执法违法,凌架于法律之上,明目张胆地不让申请再审人林志英不提交副本给当事人郑金清,肆意妄为地采取隐瞒方式审理,让当事人郑金清蒙在鼓里,非法剥夺了当事人郑金清的诉讼知情权和辨论权。
任何腐败都是见不得阳光的。张延灿院长的权力,可以让事实变成面团,却同样见不得阳光。张延灿违法搞再审,心虚到不敢给当事人郑金清下发判决书的地步,七审(2011)莆民再终字第14号判决书,搁了近一年也不发给,等到张延灿退休了,新任院长胡志伟在2012年2月16日才发给。
最高法院(2008)122号《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第2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审查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福建省高级法院从2012年7月5日正式立案始,到2012年12月20日当事人郑金清收到裁定书止,整整比法定时间延后两个月16天,福建省高级法院既没有按法定寄给通知书,也没有按法定给予说明延长理由。换句话说,如有院长批准延长,必定通知当事人。
由此可见,福建省高级法院,不遵守最高法院(2008)122号规定,不经省高院院长批准,随意延长审理时间。最让国人不愿意看到的事实:福建省高级法院也在违反法定程序,不愿案结了事,却明白无确地打“太极拳”下达的终审裁定书是将本案的“球”,踢回到12年前的起点---莆田市荔城区一审法院。
福建三级法院的形象何在?国家法律的尊严何在?
本案当事人郑金清呼吁:全国的法学专家和网友们共同高度关注,探究执法违法的种种猫腻,让共和国人民法院回归人民性,让天平不再失衡!
世上有句著名的法谚:“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就要保证程序正义,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实体正义。
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国家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在于法律程序上的公正。程序公正的意义,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个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不法侵犯。
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无疑是让法律成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律最后一道防线崩溃,那么,社会便无公正与正义可言。恰恰法律程序上的正义,是实现法律实质正义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我们在本案所看见到,恰恰却是福建三级法院以不作为和乱作为,不断破坏司法程序,那么正义何以实现!
附:福建莆田中院违法撤销三审判决 三级法院枉法何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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